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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06:50  浏览:9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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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7]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方针,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落实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农业、统计、物价、审计、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农村低保的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受审批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本村农村低保日常工作。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制定,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2005年为年人均683元)。具体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区农村低保标准暂定每人每年900元。

第六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批准,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连同市本级预算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按时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助。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因父母双亡或无能力抚养,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成年的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

(五)因父母双亡或无能力抚养,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依据《婚姻法》等规定认定的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八条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所得收入;

(二)外出务工的工资、奖金和经营性收入;

(三)固定资产租赁收入;

(四)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继承收入;

(五)依法获得的征地拆迁等补偿性收入,其他政策性补助收入;

(六)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七)其他合法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为家庭上年度纯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数。

第九条 以下款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义务兵津贴;

(二)在校生获得的困难补助;

(三)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四)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受害人家庭获得的经济补偿;

(五)丧葬费;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款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家庭的;

(二)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三)在享受低保期间,购置或更换大宗家庭用品的;

(四)近期内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或装修房屋的;

(五)购置非营运用途机动车辆的;

(六)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家庭成员;

(七)有违法行为的家庭成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对尚有一定收入但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经审批管理机关核准可享受差额救助。家庭月低保金额=(年低保标准-家庭年纯收入总和)÷12个月。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来源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除外),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可享受全额救助;

对低保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成员进行分类救助。对于重病、重残、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对象,可以在享受救助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高救助金额,给予重点救助。具体分类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低保的对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影;

(四)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六)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抚、扶养关系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七)有非农户口人员的家庭,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八)系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九)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十)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低保由户主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有材料。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在核验上报材料齐全后,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无议异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在30日之内,组织人员入户复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通知所在村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县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回复之日起6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区分已保家庭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入户核查,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

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对象应积极配合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如实提供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否则,县级民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低保申请人的申请,停止或取消低保对象的低保待遇。

在享受低保待遇期内,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低保增发、减发、停发变更手续。

在享受低保待遇期内,跨乡镇、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迁移手续;户口迁出岳阳市的,要办理低保停发手续。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做好低保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农村低保救助资金,都应存入农村低保专户。

低保对象由户主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及时跟踪检查,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并终止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审批管理机关报告,而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不配合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核实家庭收入,妨碍执行公务的。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挤占、拖欠、克扣农村低保资金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为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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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


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海关对2007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的货物,准予按照零关税验放。

  二、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54号公告规定的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的程序,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3)已经确认,一并予以公布。

  海关可凭香港工贸署于2007年3月12日起为该品牌手表签发的CEPA原产地证书,办理相关的征税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

附件1
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
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 内地2007年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原产地标准
1. 0603.9000 干或染色等加工濒危插花及花蕾;其它干或染色等加工的插花及花蕾(制花束或装饰用,鲜的除外) 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清洗、干燥(或染色、漂白、浸渍)及保存。如保存后的制造工序涉及涂层,则涂层亦须要在香港完成。
2. 0604.9900 染色或经加工濒危枝、叶、草等;其它染色或加工的枝、叶、草等(枝、叶或其它部份是指制花束或装饰用并且不带花及花蕾) 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清洗、干燥(或染色、漂白、浸渍)及保存。如保存后的制造工序涉及涂层,则涂层亦须要在香港完成。
3. 1704.1000 口香糖,不论是否裹糖 税号改变标准。
4. 3004.9010 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包括零售包装)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合,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5. 3215.1100 黑色印刷油墨(不论是否固体或浓缩) 从颜料和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溶解及混合。
6. 8207.7000 铣削工具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按压及测试。
7. 8208.1000 金工机械用刀及刀片(金属加工用)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按压及测试。
8. 8407.3300 用于第87章所列车辆的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气缸容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1000毫升 税号改变标准,但从税号8409改变除外。
9. 8407.3410 用于第87章所列车辆的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气缸容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 税号改变标准,但从税号8409改变除外。
10. 8407.3420 用于第87章所列车辆的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气缸容量超过3000毫升 税号改变标准,但从税号8409改变除外。
11. 8408.2010 用于第87章所列车辆的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 税号改变标准,但从税号8409改变除外。
12. 8426.4910 履带式自推进起重机械 在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金属切割、冲压、烧焊、装配及测试。
13. 8426.4990 其他不带胶轮的自推进起重机械 在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金属切割、冲压、烧焊、装配及测试。
14. 8521.9090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器)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但系统卡软件设计应在香港完成。
15. 8528.6910 其他彩色的投影机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但系统卡软件设计应在香港完成。
16. 9102.2100 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 (1) 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及表面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或(2) 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 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及表面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外观设计在香港完成并属香港与内地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该香港自有品牌手表须在表壳上刻有明显的香港原产标记,如“香港制造”、“Made in Hong Kong”或“Hong Kong” 等字样。
17. 9102.2900 其他非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 (1) 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及表面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或(2) 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 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及表面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外观设计在香港完成并属香港与内地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该香港自有品牌手表须在表壳上刻有明显的香港原产标记,如“香港制造”、“Made in Hong Kong”或“Hong Kong” 等字样。

附件2
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
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 内地2007年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原产地标准
1. 3406.0000 各种蜡烛及类似品 熔化及模塑。
2. 3824.5000 非耐火的灰泥及混凝土 由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3. 8428.1010 载客电梯 在澳门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金属切割、冲压、烧焊、装配及测试。
4. 8428.1090 其它升降机及倒卸式起重机 在澳门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金属切割、冲压、烧焊、装配及测试。
5. 9608.6000 圆珠笔芯 (1)从笔芯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填入墨水及装上笔尖;或(2)税号改变标准。
6. 9608.9100 钢笔头及笔尖粒 (1)从笔珠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笔珠放进笔珠载体中,并连接上杆枝;或(2)税号改变标准。
7. 9608.9920 蜡纸铁笔;钢笔杆、铅笔杆及类似的笔杆 从笔珠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笔珠放进笔珠载体中,并连接上杆枝。
8. 9608.9990 其它笔零件 (1)从笔珠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笔珠放进笔珠载体中,并连接上杆枝;或(2)税号改变标准。

附件3
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序号 香港自有品牌名称 香港公司名称 品牌性质
1 o.d.m Sweda Limited 香港原创品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关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9年5月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保监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建立健全保监会的行政复议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地组织学习和宣传《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在《通知》中提出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根据《通知》精神,我会要认真组织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与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人事部负责学习安排及培训工作;
2.各部门要组织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
3.政策法规部于年底前在保监会机关组织一次包括《保险法》、《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在内的法律知识测试活动,以促进我会工作人员学习有关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与规章,提高法律知识水平。
二、加强保险立法和执法活动的审查与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法》不仅加强了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而且还规定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这就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保监会各职能部门在对监管对象行使监管职
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时,要严格执行经政策法规部会签的程序,以加强法律监督与审查,以保证各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案率,避免对监管对象的同一违规行为进行重复查处。
三、保障行政复议所需的经费开支
《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因此,为了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财务会计部每年向财政部申报预算时,要将行政复议活动的
经费列入保监会正常的行政经费;在保监会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经费单独列支,不得挪作它用。对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相关设备、工作条件等所需各项费用要给予保障。
特此通知



19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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