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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议定书(1988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02:08  浏览:8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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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6月17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同意: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九(19)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各一名)赴几内亚比绍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比绍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2.涉及到诉讼的医疗事务,如进行法医检查,不包括在中国医疗队开展的活动之内。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位于卡松果市的卡谢乌省医院--布奥塔·纳凡尚纳医院开展工作。

  第四条
  1.中国医疗队医疗工作所需的设备、医院用家具、外科医疗器材、药品、敷料、缝线和化学试剂由几比方供应和安排。
  2.中方向几比方每年赠送价值十万(100000)元人民币的药品和设备,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和使用,以保证其有效的工作。
  3.本条第二款所述药品和设备,以及中国医疗队队员个人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比绍港;几比方负责办理所需一切海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税款,并办理几内亚比绍境内的运输。

  第五条
  1.几比方保证中国医疗队的免费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和电;其成员外出所必需的交通工具;中国医疗队队员每人每月八万(80000)几内亚比绍比索的生活费(其中百分之二十可兑换成自由外汇),包括燃料、车辆维修和办公用品的费用。
  2.上述费用半年支付一次,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支付。
  3.如遇物价上涨超过百分之十,或国家货币贬值(几内亚比绍比价变动)时,通过相互协商,双方将调整生活费,并换文确认新的支付标准。
  4.中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到几内亚比绍的来程旅费,回程旅费由几比方支付。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几比方免除其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
  1.双方规定的每周休息日和国家节假日。
  2.在几内亚比绍工作二十二(22)个月,休假六十(60)天,其间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应尊重几内亚比绍的现行法律,以及几内亚比绍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1.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2.中国医疗队工作二年期满回国。几比方应在工作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书面提出中国医疗队延期工作的要求,经友好协商后,双方另签新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七日在比绍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石午山          亚历山大·努内斯·科雷亚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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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有哪些新的趋势

王瑜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个简单的法律概念,而是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一种商业竞争模式。同样商标的功能也被多元化,不再只是简单的区分功能和承载功能,已经成为了商业竞争的辅助手段,被广泛用于商业竞争中,赋予了各种新的功能。商标的注册也突破的法律显著性的要求,人民大学的注册商标(如左图),该商标主体部分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怎么会是个注册商标呢?很多业内人士都感到很惊讶,因为中国、人民、大学这三个词汇都是禁止或者限制注册的。在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我们还可以检索到很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看起来不可思议的商标,这些商标突破了我们对商标的传统认识,在使用上也被赋予新的功能,这些“新颖”的商标正在成为潮流。

一、商标以“中国”开头

  比如将“农夫”作为农产品的商标,显得非常的一般。如果在“农夫”前面加上中国两字,使该商标变成“中国农夫”那就气魄明显就不一样。将“中国农夫”注册为商标并不是不可能的事情,比如“中国石油”就是一个注册商标。

图片来源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注:以中国为抬头注册商标是有一定难度的,还要进行一些技术处理,因此注册之前应当与代理公司沟通。

二、商标以行业名称为后缀

  商标后面加上行业为后缀,直接表达产品的类型,这种商标非常的新颖,能给消费者非常直观一种感觉。比如某企业是做汤圆的,其商标叫“××汤圆”,将立刻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给消费者一种引导性的错觉:认为该企业是专做汤圆,一定做得很好。如图

图片来源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三、商标是企业的宣传口号

  有的企业宣传口号非常的精练,非常具有文化内涵,可以直接表达企业精神或者对客户的承诺,这些简短的宣传口号也被注册为商标。一诺值千金,如果将这种承诺注册为商标很容易取得消费者的好感,立即博得消费者的喜爱。如图

图片来源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图片:来源于实物
  哈佛大学将日常用语注册为商标,哈佛大学投入大量资金推广学校的若干口号,作为肯尼迪政府学院口号的“ask what you can do”“问问你能做什么”。这句话源自肯尼迪总统1960年就职演说中的名言“不要问国家能为做什么,问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哈佛大学还将其他很多日常用语注册为商标。

四、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

  在我国企业注册分散在县级以上的工商局注册,理论上同一个商号可以在全国每个县都可以注册,傍名牌者正是利用商标和商号分开注册体制,在以知名公司的商号或知名品牌的名称在各地注册公司,以当地分公司名义欺骗消费者,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将有效防止傍名牌的产生。查询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至少有一千多个以公司名称命名的商标,比如上海东方票务有限公司就将公司全称注册为商标。如图

图片来源: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北京大学将“北京大学”,“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等学校的名称都注册为商标。
  将公司全称注册为商标在商标申请的时候需要做一些技术处理,一般的代理机构都知道如何处理。

五、将专利注册为商标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2月13日的商标周刊刊登一篇报道《雀巢公司提着瓶子“打”酱油》非常有意思,雀巢公司将其装酱油的瓶子在我国申请为注册商标。以侵犯其立体商标为由,向广东的数家酱油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函,称这几家酱油厂使用的棕色方形瓶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笔者不讨论事件本身法律上的是非,透过这个事件,让笔者想到一个有意思的事情,就是将专利注册为商标。

图片来源: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三维标志注册的商标就是立体商标。
  三维的立体商标和二维的平面商标是不同的,同样是用瓶子作为注册商标,雀巢用三维的瓶子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也用瓶子注册商标,不过却是二维的图形商标,这两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产生不同的效果。二维的瓶子图形只是平面图,不具有现实使用的价值,但是三维瓶子却是可以实际使用的。同样是自己标志性的瓶子,可口可乐只能禁止其他人在饮料类别上使用瓶子的图案,不能禁止其他人使用它极具标志性的瓶子装饮料,但是雀巢公司发现有人使用它的瓶子装酱油,就可以发出警告函要求他人停止使用。两者在保护方面的差别不言而喻。
  雀巢公司的立体商标给我国企业极大的启示,三维立体的东西当然可以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器物,这些器物的设计如果具有新颖性是可以申请专利的。比如某酒厂设计出一款非常新颖的酒瓶,预计会到到广大消费者的厚爱,并因此而购买该种酒,按照常规的思维酒厂可能将这个酒瓶子的设计申请外观专利。但是外观专利保护年限只有十年,而且每年要支付专利维持费,如果将瓶子申请为立体商标,那么保护的期限就无限期了,而且使用的成本远比专利维持费低得多。如果这种瓶子非常的经典,经典的东西是要传世的,比如葡萄酒大多都使用波尔多瓶和莱茵瓶这两种经典的瓶子装,如果当初设计者将设计申请立体商标,那么这个设计仍将受到商标保护,全世界的葡萄酒厂都要支付商标使用费了,而且商标使用费可以让其子子孙孙永久受用。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实际远大于专利,如果将专利商标化,在商务运作中还可以起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因而专利商标化将成为一种商标申请趋势,并被广泛用于商务竞争中。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8〕86号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预字〔1998〕86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准确反映财政周转金规模,严格控制并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呆帐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形成的呆帐,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帐处理: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在保险补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财政周转金;
(三)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逾期未还须专案报经批准处理的财政周转金。
第四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不得列入呆帐处理。
第五条 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按照“谁审定项目,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财政周转金呆帐的处理程序:
(一)借款人依据本规定,对需列入呆帐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向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二)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对借款单位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提出处理建议,逐级上报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
(三)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应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财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批准后,列入呆帐进行核销处理;
(四)按照财政周转金的归属权限,中央财政周转金呆帐的核销,由财政部审批;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的核销,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对经批准后列入呆帐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应以正式文件方式通知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和借款单位,并报同级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列入呆帐的财政周转金,除直接核销外,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转作国家资本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程序办理,并将本级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结果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财政周转金呆帐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财政周转金呆帐的管理,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呆帐管理的透明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帐、变相缩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等行为的,应责令纠正并作如下处罚:
(一)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财政周转金贷款;
(二)不得核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
(三)对以后年度新增财政周转金实行控制;
(四)对违反本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发布的《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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