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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22:33  浏览:9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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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11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嘉兴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容秩序,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建成区范围内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经营的各类摊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城市道路设摊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级负责、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长效管理目标,管严市中心、城市出入口道路,管好主次干道和小街小巷。
  第四条 市区城市道路摊位设置遵循“全面规划、堵疏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设摊的种类、路段、位置、密度,实行总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区城市道路允许设摊的地段,优先照顾市区困难群体,并减免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 市区城市道路摊位设置分三个等级,经审批同意设置的摊位实行定位管理:
  (一)一级道路:中山路、禾兴路、建国路、勤俭路、东升路、环城路、城东路、城北路、城南路、甪里街、中环路、昌盛路、洪兴路、南溪路、新气象路、花园路、洪波路(中环以西路 段)。
  (二)二级道路:紫阳街、南湖路、海盐塘路、东方路、洪波路(中环以东路段)、越秀路、吉水路、文昌路、大新路、斜西街、纺工路、秀州路、勤奋路、友谊路、和殷路、少年路、嘉禾路、真合路、栅堰路、竹桥港路、洪声路、东塔路、清河街、吉安路、双园路、吉明路、明月路、洪殷路、杉青闸路、南杨路、安乐路。
  (三)三级道路:解放路、泾水路、农翔路、三元路、洪越路、吉杨路、文纬路(文昌公园西侧、北侧)、吴越路。
  (四)凡未列入上述名单的路段,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管理办法。道路等级应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占道设摊按照“年度一次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管理、整洁有序”的要求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牵头,组织“三区”城管办以及建设、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道路设摊规划,确定摊位总量、种类与设摊地点。凡遇城市建设、道路升级等情况,需要取消、调整摊位设置的,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部门的决定。
  第八条 一级道路除规划允许设置的零星少量早点摊以及建国南路休闲夜市外,严禁设置其它摊位。凡允许在与上述路段交叉的支路设置摊位的,支路为一级道路的,交叉口禁止设摊;支路为二级道路的,必须距该交叉路口20米以上(计算方法从该路进入叉口的红线起算)方可设摊;支路为   
  三级道路或小街小巷的,以确保路口交通安全为原则设摊。
  二级道路除规划允许的早点摊、修理摊、水果摊、烟草专卖摊外,不允许设置其它性质的摊位。
  三级道路根据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在保持交通畅通、环境整洁有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摊位数量,规范管理。
  第九条 所有摊位要求美观、整洁、卫生,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摊位遮阳蓬设施等要美观、洁净;摊位必须后退盲道1-2米,无盲道的后退人行道侧石1-2米。凡在区与区、街道与街道交界处道路设摊的,必须后退交界点100米。
  第十条 一、二、三级道路的摊位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当年度的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摊位设置规划定位、定性、定量审批,具体由所在街道城管办提出初审意见及管理办法后,报所在区城管办汇总并提交市城管办,由市城管办会同所在区城管办及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实地察看审定后,街道方可核发摊位证。经批准设置的摊位,其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照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一门式”办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摊位分为早点、水果、修理、百什货、夜市等类,全部实行亮证经营,定位、定性、规范管理,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每一经营业主建立管理档案。未经批准,经营业主不得擅自移动设摊位置,不得转租摊位,不得将摊位作为休息、储藏等其他用途的场所。
  早点摊按照“四统一”标准管理,即统一设置地点、统一经营时间、统一服装、统一配置垃圾收集箱。现场加工的,须铺设地面防污设施。每天早上8时30分(节假日延长至9时)必须收摊,收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
  水果摊按照“二统一”标准管理,即统一制作水果棚、统一配备垃圾收集箱。
  夜市摊的出摊时间根据季节与具体地段确定,但不得早于18时。经营业主要搞好周围的环境卫生,规范经营。夜市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尤其要防止噪声污染,保证周围居民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不受影响。
  自产自销的季节性临时摊位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公共场所临时性摊位设置,统一由市城管办牵头,各区城管办协助,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二条 摊位的日常管理由摊位审批发证部门负责。审批发证部门应建立现场巡查制度和管理台帐,聘请协管员负责日常管理,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随时收回许可证。凡未按规划擅自许可并收费的摊位,谁许可、谁纠正,并退回所收费用;拒不改正的,一律取缔并没收所收费用。由此而引起的纠纷,由擅自许可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香烟摊,由市烟草专卖局牵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办法有计划地逐步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 市和“三区”城管办负责市区城市道路设摊管理的监督检查,由市、区城管办牵头每月组织两次联合检查活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职能部门提供有关管理台帐和审批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职能部门就有关管理和审批问题作出说明;
  (三)定期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城市道路设摊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同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单位进行社会监督,对管理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
  (四)对城市道路设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责令相关职能部门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7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的《嘉兴市区城市道路设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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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 公布《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7-01-19
 【实施日期】2007-05-01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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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 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是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粮棉油收购贷款管理,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粮棉油收购贷款管理,确保收购资金的体内循环,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决定实行粮棉油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挂钩管理的目的。挂钩管理的目的在于将粮棉油收购贷款与收购企业的商品运动紧密结合起来,并以贷款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为前提,以监测考核为手段,清理各种挤占挪用,促进收购贷款与商品库存相适应,逐步实现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挂钩管理的对象。凡是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承借承还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的粮棉油企业,均作为实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的对象。
三、挂钩管理的贷款与库存。实行挂钩的贷款包括粮棉油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和储备贷款。各种贷款应严格划定,分别与相应的粮棉油商品库存相对应,防止收购资金的重复占用。
粮棉油商品库存包括直接商品库存和视同商品库存。直接商品库存是指企业实际的粮棉油库存数额;视同商品库存是指企业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库存现金、政策性银行存款、粮棉油购销、储备所必须的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费用支出、正常结算期内的预付帐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与
应付帐款的差额等。以上各项均可作为可挂钩商品库存数额。
四、贷款存量与现有库存的挂钩。在对企业粮棉油贷款的占用进行全面核查、清理的基础上,确定企业现有可挂钩粮棉油商品库存的数额,以及收购贷款的存量数额。对银行贷款超过粮棉油商品库存数额的存量部分,银行和企业要相互配合,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查清去向
,分清原因,落实收回措施,限期收回。
对属于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部分,按照国发(1994)62号文件精神处理。以1991年粮食年度为界,实行新老划断,老帐在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当年不挂新帐;二是在五年内按规定比例消化挂帐;三是企业政策性业务要与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前提下,实行停息。新的挂帐
不得发生,已发生的由上一级财政扣回,并及时归还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对1992年以来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在3年内消化解决。
对属于企业挤占挪用的贷款,凡属挪用于企业附营业务的,除按规定加罚息外,应将贷款调整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不得享受优惠利率,限期收回。对企业其他不合理的资金占用,银行应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的制裁,并督促企业制定还款计划,逐步清理收回。
五、增量贷款与新增库存的挂钩。严格依照粮棉油商品库存的升降,相应增加或者收回贷款。粮棉油商品库存增加,贷款相应增加;相反,粮棉油商品库存下降,贷款相应减少,并将减少部分及时收回。
及时清理和收回超库存占用的新增贷款差额。银行应查清这部分贷款占用的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措施解决。对于地方财政欠拨而占用的贷款,除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外,协同财政部在各地的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对企业自身挤占挪用部分,银行应自挤占之日起,采取
加罚息措施,并限期收回。
六、挂钩管理的相关措施。
(一)加强粮棉油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的考核。各地基层银行要建立相应的各种台帐,台帐应主要包括“可挂钩商品库存变化监测台帐”、“粮棉油收购贷款存量变化台帐”、“财政性挂帐清理台帐”、“企业附营业务占用收购资金清理台帐”、“企业其他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清理台帐
”等。企业要按时向开户银行提供会计、财务、商品库存等有关资料,应配合和支持银行对企业进行挂钩管理的各种考核。
(二)银行对粮棉油收购量大的企业派驻专职管户信贷员。具体负责各企业贷款的审查、发放、收回和管理,实行库存监督责任制,审查企业粮棉油收购、调销的情况以及费用的支付。县级行也要加强对粮棉油企业系统内资金和费用的下划,跟踪审查和核实粮棉油的调销,确保贷款与
商品库存同步增减。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严格信贷纪律。各级银行和管户信贷员要将粮棉油贷款与商品库存挂钩的情况,定期向上级银行报告。同时,各级银行要加强监控工作,对台帐要按旬登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按月做好贷款存量的调整。
七、为了更有效地搞好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工作,各地银行应认真领会本通知精神,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及时总结挂钩管理的经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向上级行反映。



199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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