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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15:50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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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新的国家计委委员会“三定”方案》(国阅〔1988〕57号)规定:国家计委着重抓好对国民经济的高层次的宏观管理,把行业管理职能和各部门能够协调解决的事情,交给各专业部门,尽量避免与各专业部门职能的重复与交叉。大中型和限额以
上项目立项的大量具体工作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并由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立项初审意见,再由计委综合平衡后审批。
据此,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所有部门、地方、投资公司、企业编制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必须首先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计委(一式五份)。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
面进行初审,并通过部际协调会协调有关能源、原材料、运输等外部条件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再从建设总规模、生产力总布局、资源优化配置以及资金供应可能、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审批。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立项。
二、部门、地方、投资公司、企业编制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行业归口主管部门也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初审和协调。凡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初审和外部条件不落实的项目,
国家计委不予受理。
三、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是主管全国某行业的部门,其职能是面向全行业,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原属本部门系统的范围。如机械电子部作为国民经济的装备部,要对能源、化工、治金、轻工、纺织等各部门的机械制造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必须
按此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
四、自发文之日起,部门、地方、投资公司、企业编制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未经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的,国家计委不予受理;已经报到国家计委尚未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凡未经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的,均先转给有关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五、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初审报告一式五分送国家计委。



198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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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1993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3)27号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产权争议的确权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6号)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 春 雨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辖区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统一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就地安置,是指在原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安置。

本办法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原征收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1.5公里,且安置区域较征收区域不低于二个区域类别的安置。蚌埠市住宅区域类别划分范围详见附件1。

本办法所称异地安置,是指在本条就地、就近以外区域的安置。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具有明确的建设项目名称和规划征收范围,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或市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产分户;

(四)户籍入户(出生、婚嫁、学生毕业回迁、军人复转退、刑满释放、劳教解教等情况除外)和分户;

(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有效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确认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确认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 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辖区人民政府。

(二)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市辖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房屋征收的目的与征收范围。

(二)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及安置地点。

(三)签约期限(不少于3个月)。

(四)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补助和奖励。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指导、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需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中一并向社会告知。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十七条 被征收住宅符合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为: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虽然经公证、判决,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征收时不作为分别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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