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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18:00  浏览:9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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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使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及时退下来,促进职工队伍更新,起用和造就一代新人,加速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的四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对我省工作人员退休
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干部退休要制度化。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干部,均应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组〔1984〕055号《关于认真执行干部离休、退休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按时办理退休。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及时退下来的,其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不计发工龄
津贴。超过半年者,可改发退休费。
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规定,可以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或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可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正式批准后,方可在批准延长的时期内暂不退休。
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二、工作人员退休后除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退休费和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外,可适当加发退休补助费,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五;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五。
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五。
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人员,不另加发退休补助费。
三、按本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与退休费(含特殊贡献待遇)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四、退休费(含特殊贡献待遇)与退休补助费之和,低于四十元的,按四十元发给。
五、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除按《暂行规定》发给退职生活费外,可按下列标准加发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十七元;企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十二元。
六、退休补助费和退职生活补助费,每月随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一并发给。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在原单位退休金的科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所需增加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七、为了增强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闽政〔1982〕44号《关于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省编委、省人事局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联合下达的《关于配备退休干部专职管理人员的通知》,调整充
实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
八、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在此之前退休、退职的工作人员。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若有新的统一规定,则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98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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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三率”求突破 创建平安保稳定

胡建国 林书设


大田县地处闽中,毗邻闽南沿海,是三明市的南大门。县域总面积2294平方公里,下辖18个乡(镇),263个行政村,8个居委会,总人口36.6万人,农村人口约占全县人口的85%,是一个农村人口多、耕地少、工矿企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山区农业县。
今年来,随着“平安福建”、“平安三明”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我县平安建设工作,在回顾分析总结去年存在不足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平安大田”建设工作,提出了“立足‘三率’求突破,推进平安建设保稳定”的工作思路。县综治委及时制定下发了2005年大田县“平安乡(镇)、街道”、“平安单位”、“平安村居”、“平安校园”、“平安厂矿”等考评验收实施意见以及《大田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确保平安建设工作得以有序开展,取得了长足进展。主要做法如下:
一、深入宣传,家喻户晓,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知晓率
全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是开展“平安大田”建设的前提。只有让人民群众都能知晓平安建设的目的意义、目标要求,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平安建设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为此,今年三月,我县以综治宣传月活动为契机,下大力气,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手段广泛开展建设“平安大田”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主阵地作用,在大田新闻开设《平安大田在你我携手之间》专题栏目;二是开展一次大型踩街宣传活动;三是举办一场专题文艺晚会;四是在公共场所设置固定宣传牌52块;五是利用法制宣传栏,专题宣传45期;六是举办各种法律知识培训班20期;七是发放宣传手册20000册;八是印发《致全县人民一封信》等各种宣传材料15万份;九是组织专家和法律志愿者现场咨询、以案说法;十是开展中学生带法回家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广泛宣传建设“平安大田”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是每位公民的应尽责任和义务,使平安建设工作家喻户晓,全县广大干部群众都能以主人翁的态度自觉参与“平安大田”建设工作。
二、广泛发动,人人参与,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率
建设“平安大田”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效载体,同时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仅仅依靠政法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今年来,我县从落实责任入手,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开展重点整治;发挥典型示范,提升创建档次;加大防控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行使综治一票否决,全面推动“平安大田”建设工作。
一是抓领导,全面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平安建设工作列入年终综治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任免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促使各级党政领导把“平安大田”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项目之一。同时,对县政法委、综治办干部实行“挂乡包村驻社区”措施,把平安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头。
二是抓打击,加大打击和重点整治力度。紧紧抓住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和威胁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的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今年1-4月份共立刑事案件316起,破188起,破案率59.5%,其中重大案件立200起,破108起,破案率54%,大案发案数上升49.3%,破案率上升134%。针对我县“六合彩”赌博比较突出的特点,结合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对“六合彩”赌博活动 进行重点打击,截止5月20日,全县共查获赌博案件273起(其中立刑案7起),打击处理赌博违法人员1335人(其中逮捕2人,刑拘6人,治安拘留105人),缴获赌博游戏机74台,电脑1台,其中查处“六合彩”赌博69起333人,一批“六合彩”庄家、赌头和参与“六合彩”人员在这次专项行动中,纷纷落网,有效遏制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县里对重点整治工作 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重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两个重点整治(梅山乡、县医院)分别派驻重点整治工作队,制定了重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整治措施,重点整治工作进展顺利,成效初显,为建设“平安大田”奠定了基础。
三是抓试点,提供典型示范作用。积极开展平安建设试点工作,认真总结原有上京镇、谢洋乡、吴山乡三个试点乡(镇)的平安创建工作经验,组织召开了现场会、观摩会,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县平安建设工作的开展。同时,不断延伸创安领域,拓宽创安范围,提升创安档次。深入开展争创“平安乡(镇)”、“平安村(居)”、“平安社区”、“平安单位”、“平安校园”活动。积极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安定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
四是抓防范,完善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发生。一是积极推进110、122和119三台合一,完善多警联勤工作模式,压缩违法犯罪的时空;二是组建了一支42人的城区治安巡逻大队,担负日常的治安巡逻任务。省道经过的6个乡(镇)就组建专职治安巡逻队6支58人;三是结合社区整合和争创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进一步加强了“11211”工程建设;四是继续深化“四项”活动: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创建“综治合格单位”活动;在农村广泛开展以落实“一区两会三包”、创“四无一满意”为主要内容的创建平安村(居)活动;在旅店业、娱乐业和城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创建“治安合格单位”活动;在学校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同时,加大民爆物品的管理力度,严格审批、使用、清退制度。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是抓责任,认真行使综治一票否决权。根据2004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目标要求,经年度检查考评,对没有达到县规定的综治工作目标,单位教育工作不力,防范措施不落实,单位刑事案件超标,职工违法犯罪现象严重的县医院等3个单位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对华兴乡、梅山乡等8个单位予以黄牌警告,有效促进综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
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对政府抓社会治安工作的满意率,是平安建设工作的最终目标。今年来,我县在开展“平安大田”建设工作中,努力结合实际,务求实效。一是人民群众对执法环境的满意率提高。从加强政法部门的自身建设入手,认真组织政法干警学习建设人民法庭这一身边典型,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司法理念,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把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到实践“公平与正义”、司法为民之上,融入到“平安大田”建设工作之中。做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的模范,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二是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提高。今年来,全县社会政治安定稳定,没有发生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一些重特大案件得到及时破获,直接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两盗”案件发生数下降,一些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治安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社会各界对此比较满意;三是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实效比较满意。今年来,由于各级各部门重视平安建设工作,加大领导、宣传和参与力度,及时排查调解矛盾纠纷,排查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环境,群众体验到平安建设的实惠,对此比较满意。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2005年5月20日)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昌州政发[2006]211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气象局、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雷减灾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消防、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加强防雷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预防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棉花加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自动控制和监控系统等重要设施;
(四)大型物资仓库、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五)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报送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施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
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科学、准确、公正。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报告该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和
专业技术人员, 必须有国务院、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应的防雷活动。
第十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安装防雷电产品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到州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禁止销售和安装未经认可的防雷电产品。
第十五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遭受损失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保护好雷击现场,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灾情调查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设计和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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