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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泰城城区沿街建筑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32:18  浏览:9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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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泰城城区沿街建筑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5)7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泰城城区沿街建筑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泰城城区沿街建筑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泰城城区沿街建筑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泰城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沿街建筑的规划管理,形成大空间、大绿地、大水面的城市景观,推动城市建设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泰城(包括各类开发区)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的改造和装饰,其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 泰城主次干道两侧新建、改建主建筑前面不得建设其他建筑物(包括:大门、围墙、传达室、车库、变(配)电室等)。沿街单位原有临街建筑,也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区别情况,逐步予以改造。

第四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准建设住宅楼,确需建设的,外立面必须按公建标准设计、装饰。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或改建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建筑物(五层以下)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其它街道不少于10米;

(二)主干道两侧,高度25米(6层)以上的建筑,主楼退路红线距离,为建筑总高度的2/3以上。高度60米以上的建筑,主楼前轴线退道路红线距离,为建筑总高度的1/2以上;

(三)影剧院、体育场、大型商业设施、市场、交通枢纽路口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建筑,应按一般要求增大2倍以上退红线距离。

第六条 泰城各式建设均应进行配套绿化,树种、体量、造型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东岳大街以北区域、大中专院校、医院等绿化用地(含水面)要达到总用地的35%,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的配套储藏间必须建于底层,不得另建配套平房,以保证住宅区、工厂区绿化用地不低于总用地的30%;仓储区绿化用地不低于总用地的20%。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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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工商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工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0号)精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所属中华棉花总公司,将按照国家计划和政策要求及时接收并向内地企业销售新疆棉花。鉴于各棉花产区在加强棉花市场管理中普遍实行“准运证
”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配合做好鼓励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工作,提高效率和节省费用,决定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今后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核发《中华棉花总公司棉花调运证》。
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的棉花验证放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棉花总公司棉花调运证》式样(略)



1997年10月30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7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自治区信访局(同时挂自治区党委信访局牌子)。自治区信访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是负责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区的信访工作。
(二)研究草拟自治区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四)负责办理中办、国办信访部门、自治区党政领导及兄弟省区批办、转办的人民群众来信,督促、检查和反馈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五)综合分析信访信息,报送信访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宣传和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加强、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七)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信访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办理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内外联系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信访干部的培训工作。
 (二)督查办案处
 负责综合调研,收集信访信息,反映信访动态;负责重要信访案件的调查办理、督促检查工作;组织起草自治区有关信访文件和法规草案;负责信访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指导全区信访办案工作。
 (三)信件办理处
 办理群众来信,督办重要来信案件;向各地、州、市和部门通报来信情况;办理群众来信立案交办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并反馈案件处理结果;负责对全区信件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来访接待处(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接待室,负责接待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访的各族人民群众)。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督办重要的来访案件;办理群众来访立案交办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并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协调处理各地、各部门接待群众来访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及有关信访的重要事项;负责对全区群众来访接待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信访局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领导职数3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党的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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