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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6:44  浏览:9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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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产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规范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命名管理工作,现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文化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 文化部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国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中央机关直属文化企业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报评审办公室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报文化部核定,由文化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铜牌。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

第十七条 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文化部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文化产业司汇报上一年的企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消: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信息的;

3.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6.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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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重大问题,部署相关工作,统筹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对依法行政工作薄弱、行政复议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约谈相关人员和督促解决问题;对本部门作为被复议机关的案件,要组织研究答复意见。

  (二)完善工作机制。复议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办案工作机制。对复杂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可能作出确认违法或撤销等决定的案件,要经集体审议作出决定。集体审议要由复议机关分管领导主持,法制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共同参加。要健全法制部门和业务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业务部门要积极参与行政复议各个阶段工作,在案件办理中要认真研究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意见;对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要主动协调各方力量,推动案件调解和解;对复议中发现被复议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要主动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对复议中发现有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问题,要提出修改建议。

  (三)加强工作保障。切实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结合本机关案件数量及工作需要,配备、充实、调剂专职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由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由3人承办。要把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确保案件办理、办案设备、宣传指导等各项复议工作经费足额到位;要结合本机关实际,设立行政复议办公、接待和档案场所,为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调解纠纷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

  二、运用和解调解,有效化解矛盾

  (四)规范开展和解调解。要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开展和解调解工作,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五)被复议机关要增强和解的主动性。被复议机关要积极运用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确有不当的,被复议机关要耐心听取申请人诉求,主动纠正不当行为,争取实现和解;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案件,要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化解矛盾;对于因理解偏差引起的行政争议,被复议机关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六)复议机关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复议机关要结合实际,把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对符合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意愿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要创造条件,运用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对行政行为确实存在问题和瑕疵的,复议机关要及时向被复议机关指出,促其主动纠错,实现和解。对因行政裁量权产生争议的案件,复议机关要积极提出双方都可接受的调解方案。

  三、树立宗旨意识,提高办案质量

  (七)坚持复议为民、公开公正。复议机关要恪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服务群众、联系群众。要坚持复议公平,保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不搞暗箱操作、偏听偏信;坚持复议公开,公开复议机构联系方式、行政复议申请程序等内容,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公开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明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八)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内容;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和依据并尽量做好解释工作。

  (九)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复议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并按照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答复要做到事实清楚、观点鲜明、于法有据、形式规范,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复议机关对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建议被复议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十)加强实地调查取证。复议机关对经书面审理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实地调查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必要时复议机关领导亲自参加。被复议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实地调查要深入基层,既要查清事实,又要摸清原因。

  (十一)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和事实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必要时通过邀请外部专业人士参与调查、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请示上级部门等方式,认真开展法律论证和办案效果风险评估,确保法律适用正确,矛盾得到化解或缓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四、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十二)推动制度完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重视通过个案发现行政管理中的普遍性问题,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要及时纠正或者反馈给相关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十三)规范执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又要遵守法定程序。要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做好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依法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十四)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政府信息梳理和档案管理,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和程序,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沟通解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启动的拆迁项目的遗留问题,要全面深入调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耐心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化解矛盾。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完善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管理等工作。

  五、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十五)加强层级监督。复议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被复议机关应当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情况或者相关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复议机关,对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的,要予以通报。

  (十六)做好交流、统计和分析。要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会、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情况简报等方式,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针对性。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建法[2010]46号)的要求,进一步重视和做好行政复议统计分析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研究分析工作,形成年中和年度分析研究报告并按要求上报,为本部门和上级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十七)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行政复议培训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多样化,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部门领导要关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成长,加强法制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人员交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岗位上来。要对行政复议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有条件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可以比照信访工作人员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十八)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把行政复议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运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行政复议的基本知识、特点、成效,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本意见下发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7月30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

   深环〔2005〕324号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2    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    污染物排放许可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7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8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9    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10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01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四)《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一)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四)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二)Ⅰ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并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Ⅱ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三)、(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二)Ⅰ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环保立项批复文件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交办事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Ⅲ类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复。
   (二)Ⅱ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日内正式批复。
   (三)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报送后60日内正式批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无有效期限。但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环保局编号
收文日期

第号
200 年月日

项目分类情况

Ⅲ级
Ⅱ级
Ⅰ级





流域代码
行业代码
经济类型





        所在行政区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盐田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生产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公章)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建设项目概要
   1.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项目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项目建设地址________________
   1.2是否水源保护区:是 □否 □;是几级区:准 □ 二级 □ 一级 □
   1.3生产(经营)行业及主要产品。
   1.4员工总数____人。
   1.5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拟用于防治污染资金万元人民币。
   1.6项目法人代表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1.7联系人姓名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1.8拟投产日期___年__月
   1.9建设性质:________(新建、改建、扩建、更名、迁建)。
   二、项目拟选建设地址周围的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如非占用整栋厂房,须注明上下层企业情况)和经营地地界地点坐标
界址点坐标: 示意图: 北
X坐标
Y坐标



















  
  三、建设项目特征(请在隶属项目特征前的“□”内划“√”)
  □ 3.1属于非生产性项目。
  □ 3.2属于工业生产项目(申报此项者,填报第“四”部分)。
  □ 3.3属于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医院、开发区、围海造地、水利工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干线、电讯工程、仓储业、污水处理厂等(申报此项者,填报第“五”部分)。
  四、工业生产项目(本表填不下,请加附页)
     4.1主要产品(年产量): 4.2主要原料(年用量):
名称
数量(单位)






















名称
数量(单位)


























   4.3主要设备或设施: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
备注











































   4.4附属设施:
   备用发电机___型___千瓦发电机__台;燃油类别___;用量吨___/日;
   锅炉___型___吨锅炉__台;燃油___类别;用量___吨/日;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排水情况:
   工业用水量___(吨/日);生活用水量___(吨/日);
   工业废水排放量___(吨/日);生活废水排放量___(吨/日);
   重复用水量___(吨/日);废水排放去向___(吨/日)。
   4.6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框图(如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产生,需明确标出产生环节,并用文字说明):
   4.7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
   五、其他项目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表所填报材料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法人代表(亲笔)____
(注:委托签名须附委托书)
年月日


  注意:
   1.我局批复为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和经营管理之合法依据,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
   2.我局批复后5年内实施建设有效,如超过5年不动工建设,建设单位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环保局编号
收文日期

第号
200 年月日

项目分类情况

Ⅲ级
Ⅱ级
Ⅰ级





流域代码
行业代码
经济类型





所在行政区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盐田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饮食娱乐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___(公章)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建设项目概要
   1.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项目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
   1.2是否水源保护区:是 □ 否 □;是几级区:准 □ 二级 □一级 □
   1.3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1.4员工总数___人。
   1.5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拟用于防治污染资金万元人民币。
   1.6项目法人代表_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1.7联系人姓名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1.8拟开业日期___年__月
   1.9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更名、迁建、延期、补办)。
   二、项目拟选经营地址及周围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如非整栋占用,须注明上下层企业、单位名称)
   示意图:北
    ↑
  


   三、经营内容
   3.1旅业:
   3.1.1旅店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3.1.2客房___间;床位___张;
   3.1.3洗衣房面积___平方米;
   3.1.4___型湿洗机__台;___型干洗机___。
   3.2餐饮:
   3.2.1餐厅面积___平方米;厨房面积___平方米;炉灶__个;
   3.2.2燃料___种类;燃料用量___公斤/日;
   3.2.3卡拉OK音响套。3.3歌舞厅:
   3.3.1娱乐场所面积平方米;的士高舞厅面积平方米;
   3.3.2卡拉OK音响___套。
   3.4健身娱乐:
   3.4.1保龄球、桌球:
   球室面积___平方米;球道数___道;球桌数___台。
   3.4.2桑拿浴、药浴:
   浴室面积___平方米。
   3.4.3其他。
   3.5排水情况:
   总用水量___;废水排放量___;重复用水量___;
   废水排放去向___。
   四、附属设施
   4.1空调设备:___型___台。
   4.2备用发电机:___型__千瓦发电机___台;燃油类别__;用量___吨/日。
   4.3锅炉:___型__吨锅炉___台;燃油类别__;用量___吨/日。
   4.4其他设备及设施:
   五、防治废水、废气、噪声污染措施简要说明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表所填报材料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法人代表(亲笔)___
(注:委托签名须附委托书)
年月日

   注意:
   1.我局批复为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和经营管理之合法依据,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
   2.我局批复后5年内实施建设有效,如超过5年不动工建设,建设单位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环保局编号
收文日期

第号
200 年月日

项目分类情况

Ⅲ级
Ⅱ级
Ⅰ级





流域代码
行业代码
经济类型





所在行政区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盐田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土地开发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______(公章)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用地项目概要
   1.1用地项目名称__________
   1.2申请用地单位__________
   1.3用地地址__________
   1.4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1.5用地单位法人代表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1.6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2.1用地性质__________
   2.2建设项目内容________
   2.3建设规模__________
   2.4其他情况(水电气用量及运输量)__________
   2.5拟开工日期____计划建设工期个__月
   三、用地地址周围主要山河、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和用地坐标
   界址点坐标: 示意图: 北
X坐标
Y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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