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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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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办发〔2006〕40号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27日



襄樊市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访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外事侨务局是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管理、协调、呈办全市派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市外事侨务局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好市级代表团的出访工作,拟订出访计划,由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负责实施。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三)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凡与因公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借故出国(境)考察。凡可由较低级别的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的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四)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团组人数原则上为6至8人;经贸和科技团组确因任务需要,团组人数可控制在10人以内;文化、体育等团组执行演出、比赛任务的,按工作需要报批。出访国家原则上为2个,确因任务需要不得超过3个。出国团组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

(五)同一县(市)区(开发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确因任务需要出访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出国请示中加以说明后报批。

(六)已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七)党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出国(境)执行公务,须按规定办理因公审批手续,严禁用公款通过因私或旅游渠道出国(境)。

(八)在樊举办各种国际会议和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的内容或出访任务涉及敏感热点问题,按规定程序报批。

(九)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及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的出访和来访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护照原则上应由团组集中保管,任务完成回国后须在15日内由组团单位将护照交由当地外事主管部门保管。


二、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权限及报批办法

(一)市委书记、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市委向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经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后报省委书记审批。

(二)市委副书记、常委、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市委向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经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三)市长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经省外办审核,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后报省长审批。

(四)副市长以及其他副市(厅)级干部等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经省外办审核,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五)派遣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经贸、科技任务,县(处)级人员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科级及其以下人员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批。市外事侨务局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1、县(市)区、开发区党委书记、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向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后报市委书记审批。


2、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向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3、县(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批。


4、副县(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5、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以及市级人民团体和有关事业单位的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部门或单位事先征得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向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正县(处)级干部报市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后报市长(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副县(处)级干部报市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6、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单位的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属单位事先征得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向市政府请示,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正县(处)级干部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批;副县(处)级干部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7、属省市双重领导的单位县(处)级及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职务级别,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或副市长审批。


8、市直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派员单位向市政府请示,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9、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主管部门向市外事侨务局提出请示,市外事侨务局审批。

10、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由所在企业直接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批。对已享受省“直通车”企业出国(境)审批权限的,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六)我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执行除经贸、科技任务以外的其他出访任务,由市外事侨务局向省外办请示,报省外办审批。

(七)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按上述审核程序审核后,方可向组团单位报名。市(厅)级领导干部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审批;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报省外办审批。

(八)县(处)级以下人员赴香港学习、考察和交流的团组在30人以内,出访时间不超过30天,赴澳门时间不超过20天的由组团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批;县(处)级以下人员赴香港超过30人、时间超过30天,赴澳门时间超过20天的,由市外事侨务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赴港、澳3个月、6个月、一年期一次审批多次往返签注手续的,由市外事侨务局报省外办审批。

(九)赴港、澳地区除雇佣工作性质外执行其他培训任务,或与特区政府官方机构接触和交流,以及涉及敏感问题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赴未建交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团组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一)出访请示中应写明出访人姓名、职务、出访任务、往返国家、代表团人数、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附件应有团组人员名单、邀请函及准确的中文译文等。如请示内容涉及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上报出访请示的同时,由市有关业务对口部门及时向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汇报,以便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签意见。

(十二)上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的请示件,承办单位至少在出访前40天送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外事侨务局。


三、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审核审批办法

(一)邀请外国副市(厅)级及其以上人员和前政要来访,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邀请有关敏感国家人员以及邀请港澳地区官员或敏感人士来访,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邀请境外记者和外国常驻我国记者来访,由邀请单位向市外事侨务局提出请示,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省外办审核或审批。

(四)邀请国(境)外县(处)级及其以下经贸、科技人员来访,由邀请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批。


四、纪律与监督

(一)各单位、各部门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二)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外事侨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团组或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按照省外办规定,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护照、签证和往来港澳通行证手续统一由市外事侨务局专办员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严禁因公出国(境)人员通过因私渠道办理手续。对绕过外事管理部门的审批,因公出国(境)走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的,一经查出,交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公费出国(境)旅游问题严肃处理。

(五)要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管理。出访期间要遵守外事纪律,提高防范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荣誉。对违反外事纪律规定的,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出国(境)。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因公出访团组完成出访任务回国后,应及时总结出访情况,在一个月内将出访报告报送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外事侨务局。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外事侨务局每年元月份将上年度全市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全市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在市外事侨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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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晋城市议价粮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晋城市议价粮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87)61号
1987年7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议价粮油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议价粮油暂行管理办法

粮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方面对议价粮油的需求不断扩大,加强对议价粮油市场的管理,愈来愈显得重要。为了稳定物价,扩大流通,发展生产,繁荣市场,安定民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议购议销粮油价格的管理,应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重点指导,松紧有度”的原则。

二、市、县(区)两级市场粮油协调小组负责所辖范围议价粮油的指导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协调议价粮油及其主要制品的作价原则、办法等。

2、对涉及议价粮油的重大价格、政策等问题,及时调查研究,并向市政府提出报告。

3、协调议价粮油的市场管理和价格指导工作。

4、汇集和交流议价粮油市场信息和有关政策资料,为市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提供决策依据。

5、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市场粮油管理,确保国家合同定购和议价协议任务的完成。

协调的议购品种是:小麦、玉米、高梁、谷子、小米、大豆、油菜籽、棉籽等八种。

协调的议销品种是:大米、小麦、面粉、小米、玉米、高梁、大豆、菜籽油、卫生油、麸皮、谷糠,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等十三种。

协调的品种范围,应根据粮油产销情况和市场变化,灵活在掌握,适时增减。

三、议购价格

议购价格应以生产价格为基础,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出发,根据粮油供求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同其它经济作物的比价情况合理确定,市场价格过低时,议购应实行保护价。

协调品种的议购价格,由市协调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结构市场情况及时研究,并在收购季节到来之前向社会公布最高、最低限价。各县(区)协调小组应在市定限价范围内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议购价格。

各县(区)协调后的议购价格,各收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严禁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

四、议销价格

议销价格应本着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有赔有赚、统算微利的原则,由经营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协调小组议定的价格水平或限价内合理制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对于提价的品种,必须实行申报制度,未经协调组审批,不得提价。

议销限价由市协调小组每季度协调公布一次,特殊情况临时议定期。县(区)协调小组应在市定限价内,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议销价格水平。

议销限价由市协调小组每季度协调公布一次,特殊情况临时议定。县(区)协调小组应在市定限价内,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议销价格水平。

五、国营议价粮油公司(站)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购销。搞好余缺调剂,满足市场需要,平抑市场物价。国营议价粮油公司(站)的议销价格,应以县(区)为单位,不分城乡执行一县一价。计价公式为:零售价格=(进价+合理运杂费)×(1+进销差率)

进货运杂费包括调入和调出(乡镇)的加权平均运杂费。

进销差率粮食12%、食油12%,并允许企业向下浮动。如困特殊情况,需要突破规定差率时,应报当地协调组审定。

为了稳定市场副食品的议销价格,故确定议价粮油公司(站)对当地生产行业所需的议价粮油应按供应价执行,其公式为:

议销供应价=(进价+合理运杂费)×(1+进销差率8%)

经营企业按公式计算的零售价格在限价以内的应执行公式价,超过限价的,则应执行限价。

六、基层供销社为了满足农民需要,而从外地组织的议价粮油,不论大农村市场上直接销售,还是和农民换购农副产品,其价格应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本着保本微利和平等互利原则灵活议定。

七、加强对集市贸易粮油的价格管理,凡实行限价的品种,由工商部门负责挂牌公布,并监督检查,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八、建立粮油购销月报制度

议价粮油经营单位每月经营的粮油都必须按市场粮油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发的月报表式要求,按照向当地市场粮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物价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填报。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下月五日前向市粮油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出,以便汇总上报,集市贸易的粮油购销情况由工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

九、加强监督检查

工商、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议价粮油价格监督和检查,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总结表扬,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城[2004]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开展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现将《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高度重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要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指导;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目标,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使创建工作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附件:1.关于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提出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生态园林城市”的基本内涵

  “生态城市”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本意见所指的生态城市化,就是要实现城市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整体协调,从而达到一种稳定有序状态的演进过程。生态城市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好循环的人类居住形式,是人类住区发展的高级阶段。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把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作为建设生态城市的阶段性目标,就是要利用环境生态学原理,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有效防治和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和各种废弃物,实施清洁生产、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促进城市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环境更加清洁、安全、优美、舒适。

  二、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重大意义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居住环境,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城市建设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把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不仅是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也是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历史责任感,积极引导城市建设向“生态城市”目标发展。

  三、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指导原则

  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是人群高度集中的地方,城市建设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注重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们对生活、工作、休闲的要求,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第二,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要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深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内涵,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使城市市区与郊区甚至更大区域形成统一的市域生态体系。确定以环境建设为重点的城市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市域发展布局,形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在城市工程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中,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管理,从技术方案选择到材料使用等都要贯彻“生态”的理念,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要开发新技术,大力倡导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三,坚持系统性原则。城市是一个区域中的一部分,城市生态系统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与城市外部其他生态系统必然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必须用系统的观点从区域环境和区域生态系统的角度考虑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在以城市绿地系统建设为基础的情况下,坚持保护和治理城市水环境、城市市容卫生、城市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的协调统一。第四,坚持工程带动的原则。要认真研究和制定工程行动计划,通过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保护、恢复和再造城市的自然环境,要将城市市域范围内的自然植被、河湖海湿地等生态敏感地带的保护和恢复,旧城改造、新区和住宅小区建设,城市河道等水系治理、城市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水、风、地热等可再生性能源的利用等措施,列入工程实施。充分扩大城市绿地总量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状况等有所不同,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建设 “生态园林城市”不能急功近利,要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四、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办法

  由于各地地理气候条件等差异,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详见附件2),研究制定本地的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方案。

  “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将采取城市自愿申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建设部组织专家评议,部常务会审定的办法进行。申报城市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

  附件2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

  一、一般性要求

  1.应用生态学与系统学原理来规划建设城市,城市性质、功能、发展目标定位准确,编制了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了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了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咯、措施和行动计划。城市功能协调,符合生态平衡要求;城市发展与布局结构合理,形成了与区域生态系统相协调的城市发展形态和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发展体系。

  2.城市与区域协调发展,有良好的市域生态环境,形成了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得到了有效保护,绿地分布合理,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大气环境、水系环境良好,并具有良好的气流循环,热岛效应较低。

  3.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和谐融通,继承城市传统文化,保持城市原有的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持地形地貌、河流水系的自然形态,具有独特的城市人文、自然景观。

  4.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完善。城市供水、燃气、供热、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完备、高效、稳定,市民生活工作环境清洁安全,生产、生活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城市交通系统运行高效,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落实优先发展公交政策。城市建筑(包括住宅建设)广泛采用了建筑节能、节水技术,普遍应用了低能耗环保建筑材料。

  5.具有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完善,达到了较高污染控制水平,建立了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市民能够普遍享受健康服务。城市具有完备的公园、文化、体育等各种娱乐和休闲场所。住宅小区、社区的建设功能俱全、环境优良。居民对本市的生态环境有较高的满意度。

  6.社会各界和普通市民能够积极参与涉及公共利益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对城市生态建设、环保措施具有较高的参与度。

  7.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无重大破坏绿化成果行为、无重大基础设施事故。

  二、基本指标要求

       (一) 城市生态环境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1 综合物种指数 ≥0.5
2 本地植物指数 ≥0.7
3 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50%
4 城市热岛效应程度(℃) ≤2.5
5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5
6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m2) ≥12
7 建成区绿地率(%) ≥38

        (二) 城市生活环境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8 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100的天数/年 ≥300
9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00
10 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 100
11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95
12 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85

       (三) 城市基础设施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13 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 ≥85
14 自来水普及率(%) 100,实现24小时供水
15 城市污水处理率(%) ≥70
16 再生水利用率(%) ≥30
17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18 万人拥有病床数(张/万人) ≥90
19 主次干道平均车速 ≥40km/h

       (四) 基本指标要求说明

  1.综合物种指数

   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的较好指标。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

   物种指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单项物种指数:(i =1,2,3,分别代表鸟类、鱼类和植物)

   其中,Pi为单项物种指数,Nbi为城市建成区内该类物种数,Ni为市域范围内该类物种总数。

   综合物种指数为单项物种指数的平均值。

   综合物种指数,n=3

   注:鸟类、鱼类均以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种类计算,人工饲养者不计。

  2.木地植物指数

   城市建成区内全部植物物种中本地物种所占比例。

  3.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性地面(径流系数小于0.60的地面)所占比重。

  4.城市热岛效应程度(℃)

   城市热岛效应是城市出现市区气温比周围郊区高的现象。采用城市市区6-8月日最高气温的平均值和对应时期区域腹地(郊区、农村)日最高气温平均值的差值表示。

  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

  6.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m2)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面积与相应范围城市人口之比。

  7.建成区绿地率(%)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园林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8.城市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年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市区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9.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效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

  10.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

   指管网水达到一类自来水公司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合格程度。

  11.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指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噪声达标区面积之和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____________________ ×100%

            建成区总面积

  12.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指被抽查的公众(不少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对城市生态环境满意(含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的公众总人数的百分比。

  13.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

   是衡量一个城市社会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水平及预警应急反应能力的重要指标。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包括:供排水系统、供电线路、供热系统、供气系统、通讯信息、交通道路系统、消防系统、医疗应急救援系统、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系统。完好率最高为1,前5项以事故发生率计算,每条生命线每年发生10次以上扣0.1,100次以上扣0.3,1000次以上为0;交通线路每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5人以上扣0.1,死亡lO人扣0.3,死亡30人以上扣0.5,死亡50人以上则为0。后3项以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系统为准,若已建立则为1,未建立则为0。

  计算公式:

基础设施完好率=Σpi/9*100%

  式中Pi为各基础设施完好率。

  14.用水普及率

    指城市用水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比率。

  15.城市污水处理率(%)

    指城市污水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16.再生水利用率(%)

    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处理量的比率。

  1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18.万人拥有病床数(张/万人)

    指城市人口中每万人拥有的病床数。

  19.主次干道平均车速

    考核主次干道上机动车的平均车速,平均行程车速是指车辆通过道路的长度与时间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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