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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9:30  浏览:9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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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1号




关于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五”-2010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伊通火山群是我国为数不多并保存良好的火山地质遗迹,对研究火山成型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必须围绕火山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保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设并管理好自然保护区,使其成为集保护、科研、科普、教学、旅游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764.8公顷;原则同意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两个功能区(核心区面积405.8公顷,实验区面积359公顷)。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火山遗迹的保护应以预防和控制人为破坏为主,修整加固为辅,植被的恢复以及生物围堰工程要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对保护区实验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进行旅游容量分析,防止盲目投资以及过度开发旅游。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和其它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吉林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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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

(2001年5月14日)

教职成[2001]7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据统计,1999年,在城镇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达6000多万人。“十五”期间,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数量还将进一步增加。目前,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还较低,这不仅制约了他们自身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不利于城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广大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青年人)对接受更多的教育与培训有十分强烈的要求和愿望。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学习要求,我部决定,大力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工作。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针、扩大职业教育服务面向和拓宽办学渠道、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建立与完善的重要举措,也是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制度的又一项重要改革,对于提高我国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责任,按照  “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抓紧抓好。在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教育和基础文化教育的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对他们进行现代生产技术、信息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制纪律、心理健康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科技水平。

  二、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要贯彻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原则,推动国家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学校要根据务工人员的需要,开设专业和课程,在招生上要取消年龄限制,简化招生入学手续,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注册入学制度,允许他们分阶段完成学业。进行学历教育的,以求学者持有的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为入学依据,可以一年多次招生。要根据求学者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他们完成学习任务的角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籍管理办法。  

  三、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努力提高教学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率。在教学管理上,以单独编班组织教学为主,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实行全日制学习与部分时间制学习并举,以部分时间制和业余学习为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办法,特别注意利用晚间和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尽可能方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学习期满、学分修满或培训课程结束并通过考核者,学校应当发给其毕业证书或其他相关的培训结业证书,并积极组织他们参加有关技术等级鉴定,以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要考虑务工人员以前学习和实践中取得的知识和技能,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通过鉴定方式,认可其已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对于已经取得了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且要求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人员,应主要对他们进行专业教育,学习时间以1—1.5年为宜,在补学专业课程并成绩合格后,可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和培训结业证书可作为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就业、晋级和增加工资的依据。  

  五、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在收费上,既要考虑教育或培训的成本,也要考虑务工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对于经济困难的务工人员,可通过设立助学金或酌情减免收费等形式予以资助。收费一般按学期收取,也可在不提高标准的前提下,按课程或学分收取。

  六、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切实贯彻执行《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等文件的精神,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充分发挥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计划、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作用,调动有关行业、企业及务工者个人等多方面的积极性。提倡用工较多的单位与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联合办学,各使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单位,无论是何种所有制、何种行业企业、规模大小,都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并方便本单位的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要在学习时间安排和经费上为务工人员参加学习提供帮助。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和学校,应面向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务工者,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切实减轻其就学负担。  

  七、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取得务工者个人和社会各方面对这项工作的支持;要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要通过积极探索和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并大力推广,以推动此项工作健康开展。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司法部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1993年7月30日,司法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教养场所的警戒工作,确保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加强警戒工作,充实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力量,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是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的一部分,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警戒科,警戒科属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根据劳动教养管理所建制规模和警戒任务的大小,警戒科可下设若干个组,进行适当分工。
第五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应从现有劳动教养工作干警中选调或在增加编制中招干转干,按照核定收容劳动教养人员规模总数5%的比例配备。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在18-35岁之间的男性,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考核考试,按条件吸收,把好进人质量关。凡发现不适合做警戒工作的,或者年龄较大、身体不好的,应及时调换。
女劳动教养场所,可按照上述条件吸收适当数量的女干警从事警戒工作。
担负门卫等警戒工作的干警,其年龄、文化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建立警戒科,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劳动教养场所的警戒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任务职责
第八条 警戒科应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管理、教育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警戒工作。
第九条 警戒科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负责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二)防御外部坏人的捣乱、袭击和破坏;
(三)协助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逃跑和追逃;
(四)配合做好成批劳动教养人员转移、集会、出工、收工等护送工作;
(五)领导部署的其他有关警戒工作任务。
第十条 警戒的任务和方法是:
(一)坚守门卫;
(二)巡逻放哨;
(三)维护劳动教养人员大型活动的现场秩序;
(四)护送成批出动的劳动教养人员;
(五)迅速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逃跑和追逃事件;
(六)制定应付突发事件的预案并在事件发生时迅速行动;
(七)了解和掌握重点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和场所周围敌、社情,做到心中有数,及早防范;
(八)主动积极地同当地公安机关、治保组织和邻近单位联系,开展联防活动。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一条 对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要实行严格执勤、严格管理。对其中担负巡逻、放哨、护送、应付突发事件等执勤任务的干警,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公用枪支、弹药、警械具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等工具,其经费和物资必须专项专用,并适当集中住宿。
第十二条 对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要进行严格训练。制订训练计划,定期集中进行队列、射击、擒拿格斗、使用警械、交通、通讯等工具的训练。
第十三条 警戒科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学习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业务,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警戒科要建立健全各种执勤、登记、考核、奖惩制度和会议、报告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加强规范化建设。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劳动教养干部五不准”和司法部第十七号令,并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擅自禁闭、处罚劳动教养人员;
(二)不准私批私放劳动教养人员;
(三)不准滥用警械、武器;
(四)不准侵占私吞缴获、罚没物资。
第十六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爱护、保管和正确使用好武器、警械。必须建立严格的武器警械领发、保管、保养、携带、使用、检查等管理制度,保持武器警械的安全和良好状态。
发现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逃跑等情况,经口头警告制止无效时,可以使用警械,但不得开枪。
当遇有劳动教养人员行凶、抢夺执勤人员的武器或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安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讲究警容风纪,坚持着装值勤,做到警容严整、仪表端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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