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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15:04  浏览:9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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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1999〕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加大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力度,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政府采购,也称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应本办法。
  三、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订实施办法、审核单位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市级年度采购预算、受理政府采购投诉、负责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执行采购业务。采购中心为非盈利机构,在采购过程中为采购人提供无偿服务。
  五、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六、采购人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时,同时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下简称采购预算),作为其附件。
  由采购办会同财政职能部门审核各单位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市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确定集中采购(包括定点采购)或分散采购等相应采购形式。
  定点采购是指经公开招投标,由市采购中心确定几家供应人作为某种货物、工程和服务在规定期限内的定点供应人。各采购人根据核准的采购预算,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采购。定点期限一般为一年。
  七、经批准的采购预算,属于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必要时经领导小组批准由采购办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采购人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人组织实施,并接受采购办的管理和采购中心的业务指导。
  八、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办根据采购需求拟订,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人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中心对三家以上的供应人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中心向供应人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九、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在采购办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组织招标,或者由采购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具体招投标办法由采购办另行制定。
  十、列入采购预算的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建设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办报领导小组批准,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采购办应当对委托的工程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终止委托。
  十一、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国家产业导向的要求,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十二、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的合同由采购中心与供应人签订,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的,可以由采购中心会同采购人与供应人签订三方合同,并报采购办备案。
  分散采购的合同由各采购人与供应人签订,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与规定,并报采购办备案。合同有特殊条款要求的,由采购人制定合同格式,报采购办审核批准。
  十三、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中心组织验收或会同采购人(采购人代表)共同组织验收;定点采购、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人进行验收,必要时,采购中心可派员参加。
  十四、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中心统一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定点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各采购人按合同支付。有特别约定的,按合同条款办理。
  十五、集中采购资金属财政性资金的,由财政局按采购预算直接拨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按合同价款支付给供应人后,节余资金仍属财政性资金,由采购中心与财政局结算。
  集中采购资金属采购人其他资金的,由各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在采购前将资金划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按合同价款支付给供应人后,节余资金仍属各采购人所有,由采购中心与各采购人结算。
  集中采购资金属财政性资金与采购人其他资金拼盘的,采购节余资金按拼盘比例划分、结算。
  十六、分散采购和定点采购资金属财政性资金的,由财政局按采购预算拨给采购人,采购人按采购预算使用,节余资金留归采购人,并入单位经费管理使用。
  十七、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为: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采购办,由采购办责令采购中心或采购人立即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并组织调查后报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十八、政府采购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十九、公证部门参与招标活动,监督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项程序,进行公证。
  二十、为使政府采购获得优质、节俭的效果,在采购活动中,应聘请有关技术、经济专家担任顾问,参与项目的技术评估和效益评估,其人数不得少于评估总人数或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十一、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擅自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人为规避本办法规定的,将在单位年度考核中相应扣分,并且财政部门可停止拨付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从年度预算中扣减一定比例的经费。
  二十二、供应人、中介机构认为采购中心或采购人的行为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因此有损于其自身合法利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办投诉,查实后由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承担相应法律、经济责任。
  二十三、供应人、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采购中心、采购人,以及其他供应人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禁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或取消代理本市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处罚。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十四、采购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实施细则。
  二十五、各区、县(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规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1998〕2 0 号印发的《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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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

  裁判要点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7号

  现公布《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便于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传播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报道北京奥运会及相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北京奥运会是指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三条 外国记者来华采访,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签证。
  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外国记者,在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有效期内免办签证,凭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多次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第四条 外国记者来华采访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采访器材可以免税入境,有关器材应当在采访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
  外国记者办理自用采访器材免税入境的,应当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器材确认函,入境时凭器材确认函和J-2签证办理通关手续;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外国记者,可以凭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器材确认函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条 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报批手续后,临时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六条 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第七条 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
  第八条 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服务指南由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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