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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6:01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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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单位:
  《金昌市政务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金昌政务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昌政务网建设管理工作,规范网络信息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昌政务网是金昌市政府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的网站的总称,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全市改革、发展情况,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貌,展示金昌形象,加强政府与市民的交流、沟通,推进电子政务,促进政务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建设的独立网站,以及以虚拟主机方式通过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平台建立的网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金昌市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金昌政务网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是金昌政务网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规划和建设;
  (二)审定部门和单位的网站建设计划;
  (三)督促落实部门和单位网站的建设任务;
  (四)向部门和单位网站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网站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五条 设立政务网站的部门、单位,应当确定分管领导,并配备专、兼职网络管理人员,人员变动需报市信息化办备案。部门和单位政务网站应及时更新网站信息,网站的规划、建设方案应报市信息化办审定。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金昌政务网各站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并保证上网信息的政策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金昌政务网各站发布、转载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信息应当在金昌政务网各站发布: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政府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及职责分工;
  (三)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和依据;
  (四)审批、核准、备案、年度审核等各种样表、表格和需要给申请人答复的事项及其工作进度或办事结果;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月报、年报的简报和有关宣传、推广、教育资料;
  (七)各部门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在金昌政务网各站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机关内部事务;
  (三)政府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上网信息必须由部门、单位领导审定,未经审定,任何人不得在政务网上发布任何信息。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政务网站的初创及改版方案须报市信息化办审核。

  第四章 网站运行管理及维护

  第十条 金昌政务网域名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金昌政务网主站的域名为www.jc.gansu.gov.cn;
  (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域名为xxx.jc.gansu.gov.cn,其中xxx为各部门、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永昌县、金川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设定。
  第十一条 政务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市信息化办负责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采用虚拟主机方式通过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平台建立网站的,运行及管理由市信息化办统一负责;
  (三)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由市信息化办负责网络运行管理工作,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单位负责;
  (四)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网络运行由各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设置电子信箱,供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使用,电子信箱开设、维护和撤消,由市信息化办统一负责。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在政务网站建设管理中有以下情况的,通报批评。
  (一)未经审定,私自建立网站的;
  (二)对网站建设重视不够,消极应付,未达要求的;
  (三)上网内容虚假或错误较多的;
  (四)栏目内容不及时更新,要求改进仍不改进的;
  (五)发布不良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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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5〕13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管理和组织安全工作,现将《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辖区内相关职业介绍机构贯彻落实。

附件:1、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
2、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3、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管理责任书(样本)
4、网上或平面媒体职业招聘会备案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职业介绍 招聘洽谈 办法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8日

附件1: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招聘洽谈会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管理,保证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组织安全和良好秩序,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以及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招聘洽谈会是指职业介绍机构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集中劳动力供需双方,为其面对面的求职、招聘、洽谈所提供的服务活动。职业招聘洽谈会包括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和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

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是指在固定的地点,有固定的周期,一年内组织不少于6次,参展单位在200家以下的职业招聘洽谈会。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取得市劳动保障局核发的《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经核定具有“组织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或“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 业务范围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办会机构),经市劳动保障局许可,取得《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后,方可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第五条 申请“组织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应有不少于10名、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有不少于20名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开办具有“组织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项目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8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申请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已经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申请增加“组织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项目的,应当按照《通知》中“变更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其中: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中应有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的内容。

第七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按照《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自预定会期或确定首次会期之日起40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主办方办会机构(以下简称主办机构)与协办方办会机构(以下简称协办机构)的《许可证》复印件、合作协议;

(三)场地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租用面积的会场租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使用场地证明;在自有经营场地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四)组织方案,会场展位平面图;

(五)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花名册、人员分工方案;

(七)主办机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协办机构的数量以参会单位(展位)100家(含100家)为基数,按照每增加100家,增加1个协办机构设置。
专职工作人员(不含专门配置的保安人员)的数量按照人员数与展位数不低于1:8的比例设置。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一次有效,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取得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主办机构应当持《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公安部门不予许可的,不得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主办机构应当自公安部门许可之日起3日内,将公安部门核发的组织大型社会活动安全许可证明(复印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

不需取得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职业招聘洽谈会,办会机构、会场提供方应当参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工作原则,承担安全责任,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持《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到办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经许可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的,办会机构应当签订《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管理责任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协办机构和场所提供方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落实组织管理工作。

办会机构、会场提供方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关于职业招聘洽谈会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方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职业招聘洽谈会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 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经许可后,办会机构不得擅自变更职业招聘洽谈会的主办机构、协办机构以及规模、时间、地点、频率等内容。如确需要变更的,主办机构应当在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日10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市劳动保障局许可后方可变更。

职业招聘洽谈会内容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组织的,办会机构应当提前刊播启示声明,并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办会机构在《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提交延期组织招聘洽谈会申请和有关材料,办理更换《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办会机构应当对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招聘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招用人员的批件及招聘简章;

(三)招聘单位介绍信及参会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主办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时间、地点、频率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保障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的招聘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的服务,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主办机构应当自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应每季度,将书面总结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 办会机构未按组织方案实施的;未经市劳动保障局许可擅自变更职业招聘洽谈会内容的,视同未经许可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第十九条 办会机构发布职业招聘洽谈会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做到真实可靠。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招聘洽谈会的主办机构、协办机构名称;

(二)职业招聘洽谈会的名称、组织时间、地点、频率;

(三)职业招聘洽谈会的规模、类型、展位设置情况、参会单位性质和数量、岗位数量等;

(四)职业招聘洽谈会的服务项目和内容;

(五)参会办法,门票价格;

(六)报名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办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许可证》年审时,除年审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办会情况及工作总结;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年审时,办会机构不符合从事“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资质条件的,取消“组织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局在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前一周内组织召开主办机构、协办机构负责人工作协调会,落实各办会机构的组织职责,确定组织责任人,明确工作人员岗位分工、安全保卫措施等会前各项准备工作。会期安排工作人员到会场,督促检查各项组织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建立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巡查制度,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组织的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的各项组织、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半年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一次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办会机构组织网上职业招聘洽谈会或平面媒体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按本通知第八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填写《网上或平面媒体职业招聘会备案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383660312697.doc
附件3.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383660471088.doc
附件4.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383660781109.doc




关于成立“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的公报

中国外交部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


关于成立“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的公报

中国外交部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
2004年1月30日
开罗


200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阁下访问了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会见了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阿姆鲁·穆萨先生和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代表。

胡锦涛主席在会见中就发展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的新型伙伴关系提出四项原则:(一)以相互尊重为基础,增进政治关系;(二)以共同发展为目标,密切经贸往来;(三)以相互借鉴为内容,扩大文化交流;(四)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秘书长表达了阿方对此的欢迎和赞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先生与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阿姆鲁·穆萨先生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中阿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双方回顾了半个世纪以来中阿关系的发展历程,对中阿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认为,中阿友好合作基础牢固,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加强在各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愿望和长远利益。

双方强调,中阿同属发展中国家,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的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双方确信,中阿在国际事务中保持和加强密切的磋商与协调,有助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中国赞赏阿拉伯国家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阿拉伯国家赞赏中国一贯支持阿拉伯人民正义事业和合法权益的立场。

为进一步发展中阿在各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双方商定,即日成立“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

双方同意,尽快召开“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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