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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31:21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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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理顺农民工入户城镇渠道,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指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茂名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农民工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将农民工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年度计划内管理。

  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农民工的积分入户申请,并为达到规定分值的农民工出具积分入户材料。

市和各县(市、区)公安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第五条 农民工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及减分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具体积分分值体现在三级指标中(见附表及计分说明)。

  第六条 农民工积分满60分的,可申请入户就业地城镇。入户农民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市及各县(市、区)可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积分值进行调整,具体由市或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公安局办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积分分值的农民工可以通过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通过个人申报方式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入户。农民工个人填写《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 居民身份证;

 ⑵ 就业登记凭证材料(《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⑶ 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⑷ 社保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⑸ 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五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⑹ 对应入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以上材料同时交A4纸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条 接受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审验相关资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应指导农民工本人或用人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第九条 符合入户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各复印件一份)到迁入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

⑴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核准的《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原件)及相关入户材料;

⑵ 《广东省居住证》;

⑶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⑷ 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⑸ 随迁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随迁子女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十条  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核查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农民工本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转手续;经原籍公安部门出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后,再到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  用工人数达2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农民工户籍集体户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设立农民工户籍集体户头,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

第十二条  在我市务工,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茂名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省内市外和外省城镇户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按其规定申请入户。

第十四条 符合《茂名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茂府〔2010〕6号)和《茂名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管理办法》(茂劳社〔2008〕162号)规定的,按其规定申请入户。

第十五条 农民工须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各项指标不累计

36-45周岁
3分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男46-60周岁,女46-50周岁
1分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文化程度
初中
5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项不积分。
各项指标不累计加分。

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
20分


大专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60分


本科及以上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80分


职业培训
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明或单项职业能力证明
30分

每参加一工种(专业)培训积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各指标不累计。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30分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50分


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
6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茂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近5年内)
6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各项指标可累计加分。

发明创造
荣获国家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60分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表彰荣誉
获得镇(街)党委、政府或县(市、区)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获得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获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居住情况
在茂居住时间
持茂名市核发《广东省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取得茂名市核发《广东省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在茂居住条件和在茂居住时间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在茂居住条件
在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
20分

由本人提供当地房地产权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参保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超过50分。

由申请人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近5年内)
参加无偿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各项指标可累计。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入户城镇
入户县级城区
5分

申请入户茂港区、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和电白县城区的。
 

入户镇
10分

入户镇的(含茂南区各镇)
 

减分指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超生
有超生行为的人员,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户;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工作居住地的街道或居委部门验证。
减分指标所有项目扣分均需累计。

非婚生育及收养子女未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违法犯罪
曾受过劳动教养(近5年内)
扣50分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经市公安部门验证。

曾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
扣100分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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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5〕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









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抵御市场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市级储备粮油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和省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储存、结构优化、安全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泉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根据全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下文执行。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动用。 

第五条 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粮油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粮油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计划,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局按照批准的动用计划下达动用指令,签发《市级储备粮油出库通知单》或《市级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承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和时限出(入)库。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实物量管理,并规划和制定市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及规模,审核认定承担市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的资格,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质量、数量、安全及轮换情况。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布局、规模不合理时,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调整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等项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农发行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等所需贷款,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市审计局应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定期对有关市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级储备粮油在本县(区)内的行政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并责成县(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做好相关业务的管理。同时接受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由具备条件的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存(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储企业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二)交通便利,环境整洁,无污染源;有效仓容2000吨以上,仓库完好率不低于80%;具有常规的粮仓机械设备和必需的粮(油)检化验设备、仪器;

(三)具有与承储市级储备粮油任务相适应的储检专业人员,储检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市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持有市以上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职责如下:

(一)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市粮食局制定的“八项制度”和“三个办法”,达到“四无”粮仓(油罐)标准;

(二)市级储备粮油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严禁在简易仓和露天储存;储存库点仓号一经确定,不准随意变更。需变更时,承储企业必须报市粮食局批准,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备案;

(三)积极采用先进储粮技术,实施科学保粮,科学保粮率达到100%;

(四)市级储备粮油必须做到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建立《市级储备粮油专帐》、《市级储备粮油专卡》和《市级储备粮油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

(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粮油储存安全,对所储存粮油的质量、品质指标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填入《市级储备粮油专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汇报;

(六)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和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质量标准中等(含中等)以上标准。市级储备粮油品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指标,粮油品质始终保持在“宜存”状态。卫生检验项目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补贴专户实行拨补;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季拨付。市级储存的拨付到市储备粮油管理中心,县(区)储存的先拨付到县(区)财政局,再拨付县(区)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标准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省相关标准执行,具体补贴标准以及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补贴主要用于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和储存环节的开支;轮换补贴用于储备粮轮换期间所轮换粮油的费用支出。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和轮换补贴费用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市财政局要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库贷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是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必须在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农发行另文下达。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和动用或解除过程中形成的价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市农发行另文制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制度。各承储单位要本着推陈储新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品质和保管年限适时轮换,建立高效、灵活的储备粮油轮换机制。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要以国家《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储存年限为依据,对判定为不宜存或接近不宜存指标的粮油和超过或接近规定储存年限的粮油,承储企业均应依据入库年度提出轮换申请。储存年限确定为:1、小麦3—5年,玉米2—3年。2、食油2年。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程序:

(一)承储企业根据所储存粮油的质量、品质情况和储存年限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粮食局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市粮食局根据承储企业上报的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下达轮换计划。

(二)承储企业按照轮换任务,对轮换销售和购进的粮油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竞标方法轮换;储备粮油的轮换方式主要采取等量随进随出,保持库存量不变;确需架空轮换的,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根据当时市场风险和轮换数量确定,每年轮换量控制在总量的30%以内。轮换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处理。

(三)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时,所占用贷款,采取“购贷销还”的办法,即轮出时货款全额收贷,轮入时等额发放贷款。

(四)轮换期间,承储企业每周向市级粮食局报告轮换进度和质量情况,并在当月《市级储备粮油统计报表》中反映。

(五)轮换完毕后,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对轮入粮油的品种、质量、品质、数量、成本等进行检查验收。凡符合规定要求的,承储企业凭市粮食局签发的《市级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入库。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粮油,一律不准作为市级储备粮油储存,须重新购入符合要求的粮油补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和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对违反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挪用或轮换市级储备粮油,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油品种,虚报库存,拒不执行动用命令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由市粮食局取消该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给市级储备粮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承储企业要认真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准确、及时、全面上报会计、统计报表,不得虚报、迟报和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计划、统计、会计等文件资料和报表均属于国家机密,必须妥善保存,未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西政实施《应松年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法律思考
孙俊强
内容提要 《应松年奖学金评选办法》不是法律,但西政在依据其开展本届“应送年奖学金”初步评选活动时对其做了解释。这是难得可贵的,但从法律解释的视角看待这个现象,我们发现这里蕴藏着很多法律问题。我们秉承“法之理在法之外”的理念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字 应送年奖学金 法律解释 法律适用 合理性 信息公开
2011年3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以下简称行政法学院)开展了第五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的初步申报活动。经过将《应松年奖学金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与行政法学院对该办法的实施现状进行了对比,我们发现了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该办法虽然不是法律规范,但行政法学院在实施该办法时进行了相关解释。而这种现象又恰恰印证了 “法之理在法之外”的观点,即法律的原理或精神往往蕴藏于我们的生活周围。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的过程中折射出某些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可能对于我们深入感受和学习法律知识意义重大。实施法律离不开法律适用,而法律适用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同样,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时解释了该办法,所以,我们主要是从法律解释的视角来探讨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中所蕴涵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解释与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
对于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拉伦茨曾说过,“之所以会对法律文字的精确含义一再产生怀疑,首要的原因是法律经常利用的日常用语与数理逻辑及科学性语言不同,它并不是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物和言说的脉络,在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即使较为明确的概念,仍然包含一些本身欠缺明确界限的要素。”“此外,因为针对同一案件事实,有两个法条赋予彼此相互排斥的法效果,如此亦将产生解释的必要性。”除了由于立法技术原因导致要解释法律外,社会经济发展的变迁会引起新的社会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又无法被现有法律条款原有含义所涵摄。所以,政治经济等外部环境的变迁所带来的新问题成了法律解释的原因之一。总之,解释法律是法律有效适用的重要途径。
该办法规定了制定目的、奖学金的适用对象、该办法的实施原则、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程序、推荐候选人的资格和办法以及相关单位个人的异议处理等问题。我们详细研究该办法后认为,该办法所使用的术语的不确定性、原则性和抽象性导致该办法在实施中必须进行解释。例如,该办法第6条规定了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应当符合的条件,而对这些条件如何解释涉及到参加评选的候选人的切身利益。在“第五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候选人初步评选中,相关大学并没对该办法进行相应的解释,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大学仅仅将该办法直接作为本校的评选依据。然而,行政法学院在评选这届候选人的活动中结合该大学实际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相关解释。
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适用,而法律适用离不开法律解释。我们认为,该办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就必须的执行的过程中进行解释,否则无法准确适用进而影响其实施效果。我们认为对该办法中所使用的不确定性术语进行解释,则涉及到法律解释的方法。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分类: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反对解释。在前述法律解释的方法中,文义解释居于首要地位,也即,解释法律时首先要进行语义解释。“法学之终极目的,固在穷究法之目的,惟终不能离开法文字句,一旦离开法文字句,即无疑维持法律至尊严及其适用之安定性,故法律解释之第一步固系‘文义解释’,而其终也,亦不能超过其可能之文义”“故文义解释,在法解释上有其不可磨灭的一面,苟无视于法文之文理,非仅失去法之安定性而已,驯至将使法律成为有名无实……”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文义解释的重要性而抹煞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作用和功能。法律解释方法彼此相互配合,共同处理法律适用过程中因法律表达的语言的开放性所带来的法律适用困境。“解释法律必须注意其社会性,亦即就具体事件阐释法律时,应顾及具体的妥当性,直视社会的实际需要,把握现时具有生命的社会诸事象,使不至架空,并为人所接受。”我们认为解释相关法律条款离不开对案件事实考虑,脱离了案件事实的法律解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至于该办法的实施,如果有关大学在考虑该大学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相关解释,那么该办法的预设的法律效果将会有可能实现。
二、行政法学院解释该办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该办法第1条规定“为鼓励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根据《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基金章程》,特制定本奖学金评选办法。”第6条规定“奖学金授予对象的范围为在教学科研单位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与三年级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我们从前述的规定中只能推论出参加“应松年奖学金评选”的候选人应当是在教学科研单位正式注册的、优秀的行政法学专业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这里的研究生包括博士生和硕士生。但是,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时公布的内容中有这样的规定,即“该奖旨在奖励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以推动学术发展,促进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繁荣。”我们从这里却发现行政法学院将该办法所规定的适用对象限定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经过比较,我们发现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即行政法学专业和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教学单位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和所有在读研究生。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差异?行政法学院在实施该办法时所做的相关解释是否具有合理性?
在法律解释中首先要考虑文义解释,那么运用文义解释我们能否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呢?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而宪法与行政法仅仅是两个部门法即宪法与行政法的合称而已,并且我们习惯上将其解释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也没有超出我们的预测范围。行政法学是从宪法学中分化出来的,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由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天然的密切联系,我们习惯上将两者合成在一起,如“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宪法与行政法”与“宪法与行政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判断标准首先是研究对象,其次是研究方法,所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密切联系也不能否认两者作为两个不同部门法学的差异。至此,我们认为行政法学之所以独立于宪法学是因为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不同于宪法学。所以,我们初步认为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是不妥当的。
城如前面所述,解释法律离不开案件事实,因此在实施该办法进行相关解释必须结合我国行政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那么行政法学院在实施该办法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是否考虑了该大学行政法学的实际状况。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的学科体系中,法学(0301)作为一级学科,而宪法学与行政法(030103)作为二级学科。换句话说,在我们国家的学科体系中是没有行政法法学这个专业的,行政法学仅仅是一个学术研究用语。虽然,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但是两者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分为两个研究方向,即宪法学方向和行政法学方向。况且,绝大多数大学,特别是政法类大学在学科建设上也没有独立设置行政法学这个二级学科,而是设立二级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纵观该办法,我们认为在制定该办法时所表达的意思是这样的,即“应松年奖学金”的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和获奖者应该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中行政法学研究方向的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在实施将该办法时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并没有超过该办法制定目的;即使行政法学院这种解释明显超过了“行政法学”的文义范围,但是该解释仍然在我们的合理预期,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我们认为行政法法学院如果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行政法研究方向)”,那么这种解释会更加的科学。
如何理解行政法学院将该办法中第4条“教学单位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解释为“所有在读研究生”?我们认为要弄清楚在“教学单位正式注册”的含义。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所有的研究生,包括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都要去报考院校办理入学手续,但是我们认为只有全日制的研究生是要进行注册的,即学生的学籍信息能够在高等教育网上查询到。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的区别在于全日制教育要求学生脱离工作单位的在固定的地点和固定的时间段内接受系统的教育。从历届“应松年奖学金”候选人和获奖者的身份来看,该办法的适用对象应该是全日制的研究生。将该办法中的“教学单位正式注册”解释为“全日制”并没有超过其文义的范围。“在读”又是什么含义?一般认为“在读”是指“正在接受教育”,包括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法学院将“教学单位正式注册”解释为“在读”属于扩大解释,而这种解释方法明显是超过了“教学单位正式注册”的文义范围,而且也不符合该办法所追求的目的。另外,行政法学院将“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解释为“所有在读研究生”是欠缺考虑的。虽然《高等教育法》第17条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实际上绝大多数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年限为三年。重要的是该办法中的“二年级和三年级”是明确具体的,是没有必要做出任何解释的。所以,行政法学院将其解释为“所有在读研究生”是不妥当的;这种不仅违背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而且违反了法律解释的理念。
三、行政法学院重置评选条件是否合理
该办法第6条规定“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学习成绩优秀,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功课占功课总数的85%以上;(三)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有一篇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而行政法学院公布的内容却是这样的,即“参加‘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选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学习成绩优秀,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功课占功课总数的85%以上;(三)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有一篇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四)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通过两者的对比,我们明显地发现行政法学院所公布的条件比该办法所规定的要求更为严格。暂且抛开探讨行政法学院这样做的意图,我们认为该办法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明释:如何理解评选条件的逻辑结构;如何理解评选条件的第二项规定;评选条件的第三项规定是否合理。妥善解决好这三个问题的确利于该办法的有效实施。
首先要对评选条件的逻辑性进行分析,即从法律逻辑的视角探讨这些条件所表达的命题是联言命题还是选言命题。联言命题就是同时断定两种以上事物情况都存在的复合命题,也就是对几种事物情况的同时断定,或者说,都断定了它的各个肢命题同时为真,用公式“p且q”表示;而选言命题就是同时断定几种事物至少有一种事务情况存在的复合命题,也就是只要它断定的是几种事物情况之间存在有某种选择关系,都属于选言命题,用“公式p或q”表示。该办法第6条所规定的评选条件所形成的命题是选言命题还是联言命题。根据我国的法律标准的表达方式和该办法的第1、2条规定,我们认为这些条件所形成的命题是联言命题,即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只有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时,他们才有资格申请“应松年奖学金”。
其次,我们如何理解该条第二项规定中的“功课”的外延。“功课”顾名思义就是课程,但是该办法与行政法学院对这里的“功课”或“课程”的外延有多大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进而影响该办法的实施效果。各个大学在国家教育部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本大学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培养方案和设置课程,因此各个大学所设置的具体课程还是有差别的。除此之外,各个大学还将研究生所学习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而且有的大学也鼓励跨专业选课。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该办法所规定评选条件中的“功课”做出解释。第一,这里的“功课”应该是各大学对自主设立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第二,依据常理,“应松年奖学金”应该授予学术研究优秀的人,所以这里的功课应该是参加评选的人在申请该奖学金时所学习的所有课程,而不应该仅仅是必修课或者专业课。我们如此解释,既能保证该办法在各院校准确实施,又能确保实现制定该办法的意义和价值。
最后,我们如何看待第三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学术性研究成果一般以书面材料为载体,最终表现为学术论文。从整体上研读,我们认为这里的“研究成果突出”的表现形式或者判断依据是公开发表一篇以上关于行政法学的学术论文。我们的问题是在当下的学术环境下,这个规定是否合理呢?我们知道学术论文的发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期刊或杂志上发表、在网络上发表和出版图书。但是依据常理我们会毫不犹豫地将“公开发表”理解为在期刊上发表。而由于各种期刊良莠不齐导致主管部门对期刊进行了等级划分,这迫使我们判断一个的学术论文的首要标准是该论文发表在那种等级期刊上,其次才可能考虑学术论文的实质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基于效率的考虑,我们往往更愿意将学术论文被何种等级期刊刊登作为判断学术论文质量的唯一标准。我们谁业不敢保证发表在等级最高的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一定是优秀的、突出的。而学术论文是能否顺利发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学术论文的质量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而已。我们不能否认学术论文发表在何种期刊上作为判断其质量的依据或者标准的合理性,但是我们认为判断学术论文质量的核心标准是该学术论文的观点与研究方法的创新程度以及对该学科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评选条件的第三项优待进一步规范;如果该办法不能认真解决好判断学术论文质量的标准这个问题,那么从长远看,这只会导致该办法所蕴含的价值流于形式。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一下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时所重置的评选条件。很明显,行政法学院在实施该办法第6条时做了较严格的规定。为准确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假设该办法是上位法,而行政法学院所作重置条件是下位法。《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2款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依据这两部法律所蕴含的法理,我们是否说行政法学院所作的规定违反办法第6条的规定?与该办法第6条相比,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所作的重置条件绝大部分是罗列该办法所规定的评选条件,而其真正的创新性条件是“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我们认为“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而其最终的科研成果会形成学术性论文可能发表在期刊上或者出版成图书。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所作的重置条件的第四项规定是对办法第6条第三项和其所作的重置条件第三项的解释说明而已。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所做的重置条件没有超越该办法所规定的评选条件。从逻辑结构上看,行政法学院重置的评选条件所形成的命题与该办法第6条的逻辑结构相同,也是个联言命题,即在行政法学院重置的评选条件下,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应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正如在前面所提及的,行政法学院重置条件的第四项规定是对其第三项的解释,不具有独立性。既然行政法学院重置条件所形成的命题是个联言命题,而既然其规定的第四项解释其第三项,但是又将其与第三项并列,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重置的评选条件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不否认行政法学院从本大学的实际情况出发从而设置了具有创新意义第四项规定。但是,我们能否简单武断地认为凡是“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研究生一定是优秀的研究生?即使可以这样认为,那么其“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最终的学术性论文的质量一定优秀吗?这些假设是值得思考的。总之,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重置的评选条件的合理性成分不多见,相反画蛇添足的色彩还是比较浓厚的。
四、行政法学院公布候选人名单的法理何在
该办法第12条规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确定获奖者之日起15日内,应当在网上进行公示。”第13条规定“为确保奖学金的评定公平、公正、公开,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结合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我们认为该办法蕴含了信息公开的法理精神,而且对公示内容、时间和地点做了规定,同时也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但是只有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选活动享有充分的情报资料,他们才可能提出异议,而仅仅公开获奖者的名单,这能否起到鼓励“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的效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了政府信息的概念,即“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第19条第二款详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蕴含的法理精神,我们认为评选活动的情报资料是包括该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确定获奖者的过程中收集到各种申报资料和该基金管理委员做出的决定和理由,具体包括参加获奖者的推荐表、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该基金管理委员所作的决定和理由。同时为了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就必须公布该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名称、办公时间和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否则鼓励“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异议的效果是无法体现的。所以,我们认为,要实现该办法第12、13条规定的预期效果,该基金管理委员会应该公布这些情报资料,即这些情报资料既保障了“任何个人或单位”在获悉这些资料后能够作出判断,又能保障他们提出的异议发生该办法预期的效果。
该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各推荐单位或个人在推荐候选人阶段公布参加评选人的名单。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学院公布了候选人的名单,其有无法律依据?我们都知道,对个人而言“法不禁止皆自由”;但对行政机关而言则是“法无授权皆禁止”。所以行政法学院作为一个组织机构似乎是无权公布初步申报的候选人相关资料的。而法律规定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迁存在矛盾,同时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越来愈大,所以政府在授益行政中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进而做出行政行为。但是通过对该办法制定目的的解释,我们认为该办法蕴含了“在推荐阶段公开候选人名单”的意思。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公布候选人名单具有法理依据。
下面这段文字节选自行政法学院开展本届“应松年奖学金”初步评选活动决定的公告但是通过浏览行政法学院公布候选人名单的公告。
经公开申报,截至2011年3月30日,共有五人提交《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推荐表》,现公示如下:
姓名 年级 专业
顾??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石珍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孙华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杨靖文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李桂红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公示期自即日始3个工作日,即3月31日?4月2日,凡对以上五位同学申报“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有意见者,请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法学院反映。
接待时间:每天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23-65382055
我们认为从上面的公告中能够获取的信息包括:候选人的局部信息、公示和异议期间、异议的形式和联系电话和地址等。然而行政法学院没有公布那些对有意见者充分提出异议的情报资料,却还鼓励有异议者提意见。试问有意见者在情报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他们如何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在古代,法律是治国利器而决不向被统治者公开,其理由是公布法律后,被统治者因知道法律内容而会不断争讼从而不利于社会稳定。而现在的社会环境不同于过去,社会治理离不开人民的积极参与,故国家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鼓励人民参与决策;而人民参与决策的前提是享有充分的信息,而信息的获取离不开信息公开。该办法之所以制定第12、13条是因为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深知只有公众积极参与,设立“应送年奖学金”的目的才可能实现。依据该办法的制定目的和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的目的,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公开候选人名单的方式具有广大的发展空间。
五、结束语
最后,我们还要强调下,由于该办法不是广义上的法律,因此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不能也不敢当作实施法律来对待。在前述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发现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中所蕴藏的法律问题并不仅仅限于我们在文中已讨论过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一方面可能促进该办法更好的实施,另一方面培养我们运用法律原理观察社会生活的思维方法。我们在讨论西政实施该办法所折射的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始终没有脱离这样的理念:法律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和法律案件中,它就隐藏于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件中。就望文生义而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与“立法者不是创造法律而是发现法律”已经向我们揭示了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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