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18项纺织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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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18项纺织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68号
公布18项纺织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毛针织品》等18项纺织行业推荐性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8项纺织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18项纺织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FZ/T 73018-2002
毛针织品
FZ/T 73003-1991
FZ/T 73004-1991
FZ/T 24006-1995
TWCKI-2000
2
FZ/T 73005-2002
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FZ/T 73005-1991
3
FZ/T 22001-2002
精梳机织毛纱
4
FZ/T 22002-2002
粗梳机织毛纱
5
FZ/T 34003-2002
亚麻床上用品
6
FZ/T 32008-2002
针织用亚麻纱
7
FZ/T 73007-2002
针织运动服
FZ/T 73007-1997
ASTM4156-2001
ASTM4154-2001
8
FZ/T 73008-2002
针织T 恤衫
FZ/T 73008-1997
ASTMD4234-2001
9
FZ/T 01095-2002
纺织品氨纶产品纤维含量的试验方法
JISL1030.2-1998
10
FZ/T 81002-2002
水洗羽毛羽绒
FZ/T 81002-1991
EN12935-1997
11
FZ/T 80001-2002
水洗羽毛羽绒试验方法
FZ/T 80001-1991
EN1884-1998
12
FZ/T 80002-2002
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FZ/T 80002-1991
13
FZ/T 93002-2002
纺纱和捻线用钢丝圈
FZ/T 93002-1991
ISO96-1:1992
14
FZ/T 93003-2002
纺纱和捻线用金属钩
FZ/T 93003-1991
ISO96-2:1992
15
FZ/T 93004-2002
纺纱和捻线用塑料钩
FZ/T 93004-1991
ISO96-2:1992
16
FZ/T 93008-2002
环锭细沙机用塑料经纱管
FZ/T 93008-1991
17
FZ/T 93010-2002
换梭式梭子用塑料纬纱管
FZ/T 93010-1991
18
FZ/T 90004-2002
经纱管和纬纱管检验规则
FZ/T 90004-1991
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
财政部
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报告的填制,保证检查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具体规则。
第二条 本具体规则所称财政检查报告,是指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后,向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提交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 凡财政检查通知书中规定的检查事项,检查组实施检查后,都须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第四条 财政检查报告主要包括: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和检查组的基本情况;
(三)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对检查事项的检查结论;
(五)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工作建议;
(六)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组检查结论和工作建议的意见。
第五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填制财政检查报告。
第六条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述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范。
第七条 检查人员要对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检查组组长要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财政检查报告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组长定稿,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对检查组检查结论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查、取证。如有必要,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第十条 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视同对财政检查报告没有异议。
第十一条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将财政检查报告及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被检查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定,并依法作出《财政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本具体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具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财政检查报告》(样式)(略)
2.《财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样式)(略)
3.《财政检查报告》送达回执(样式)(略)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白俄罗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白俄罗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5〕54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宁波商检局:
最近,国家商检局通过我驻白俄罗斯使馆经商处获悉,据白俄罗斯海关委员会海关制度司及关税司介绍,在白俄罗斯海关法规中,虽然没有“普惠制”正式提法,也没有将中国列入普惠制受惠国名单,但因为白俄罗斯海关大体沿用前苏联的海关法律条文,白俄罗斯政府单方面给予中国优惠关税待遇,实际上已具有普惠制的性质。1994年4月29日白俄罗斯部长会议发布了《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税率的决议》(第298号),据白俄罗斯海关解释,中国产品在白俄罗斯海关通关时,若提供中国商检部门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则可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否则按全额征税。
为使我签证机构和外贸出口单位准确签发和申领普惠制产地证,充分利用白俄罗斯政府给予的优惠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白俄罗斯签证,仍沿用苏联普惠制方案,原产地标准仍执行百分比标准,即进口成份不超过制成品离岸价的50%。证书用英文或俄文填写(俄文品名要用英文加注)。
二、请各签证局于4月5日前将本局局名、地址、签证印模(见附件)一式10份报国家商检局。
三、按统计制度制定,及时做好对白俄罗斯的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统计工作,并按时准确地将签证统计数据报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统计处。
请各签证局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出口单位,开展对白俄罗斯出口产品普惠制的签证和利用工作,并做好宣传咨询服务。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