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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34:30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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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工作服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
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
(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
(二) 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和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
(三) 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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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3月28日,国家教委


现将《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过去十年中,全国高等院校有很大发展,办学条件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在物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广大教职工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目前高等学校的情况与过去相比,有许多新的变化。第一、学校仪器设备拥有量大幅度增加。1982年全国高等院校仪器设备拥有量27亿元,1988年已达到89亿元,一些大学已拥有几千万以至上亿元以上的资产,需要进一步加强物资工作的力量把它管好用好。第二、学校任务多样化。随着改革开放,学校里教学、科研、生产和各种社会服务一齐开展,形成了工作单位、隶属关系、经费来源和物资渠道的多样化,物资工作量也大幅度增加。物资工作要适应这一形势,改进和完善物资管理体制。第三、国内市场放开,学校将部分采购权下放,一方面提高了供应的及时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例如账外物资增多,浪费和违纪现象增加,这些问题发展下去要损坏校风,影响工作,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在放权的同时要加强管理,进一步改进物资管理工作,以适应新的形势。

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深化改革,加强高等院校的物资工作(含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的供应和管理,下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都要在一个学校批准的正式建制的单位入账。
第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由条件装备司归口管理物资工作。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明确机构归口主管物资工作。
第四条 各高等院校应由一位副校长主管物资工作,并设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协助校长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项物资(如生产、基建)的二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物资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
(2)代表学校或部门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单位及校办经济实体的物资工作,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3)国家管理物资的计划编审、对上申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指导和管理市场采购;
(4)制订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物资账册,制订物资统计报表,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第六条 要努力改善物资供应工作,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级物资机构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物资机构应做到保障供应,优质、优价、优良服务。
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物资采购中实行计划采购为主、市场采购为辅的原则,努力争取计划内平价物资供应和发挥集团采购(批量采购)优势,保证紧缺物资的供应,减少经费开支。使用单位通过市场自购急用零星物资,一律要到学校指定单位验收,才能报销、入账和领发使用。只有具有法人代表资格者可以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 要在认真研究学校历年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常备物资库。既要防止积压,及时调整贮备品种,又要提高物资工作的适应能力。出库价格可随着物价上涨,适当调高,差价结余必须用于物资贮备,不得用于奖酬金。鼓励各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库存服务协作,可适当收取管理费。削价处理呆滞物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要加强校、系两级对重大设备布局的统筹,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须经论证,论证工作必须吸收实验室及校物资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并经由该部门联合签署后采购,复核后报销。
第九条 改善在用物资的管理,按照原教育部、财政部(84)教供字020号文件印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在用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其他部门或私人,凡有发生的,一律按偷漏关税处理。
因工作失职造成物资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应向学校上交设备折旧费和各种消耗费,补偿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要提高设备器材的利用效益。通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向全校开放使用,有的要按中心实验室建制,由学校或系领导协调,拟订办法实行共用;一般实验室按面向的范围不同,在系一级或教研组(或研究室)一级建制,仪器设备器材在系或教研组统一协调下使用。凡是将实验室分得过小,建制过多,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利用效益的,要进行实验室建制的整顿。
第十三条 建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和标定的责任制。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进入实验课。凡使用未标定仪器设备做出的研究报告,不得作为正式论文发表。
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物资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十五条 要加强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在各项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物资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采购、保管和使用,都要少花钱,办好事。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物资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对各种不良作风要进行批评教育。健全财会制度,加强财会核算、审计和监察工作。对各种谋私行为、违纪行为、浪费行为和重大失误,要认真查清,严肃按法纪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要重视物资工作。每年排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并抓好宏观协调和各项工作的落实。抓好物资工作队伍的建设,要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物资工作的专业人员队伍,要采取措施,保持队伍的稳定,大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建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检查督促,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企业有无必要与离职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

唐青林


  人才流动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之一,近几年离职员工泄密的案件数量呈迅速上升状态。为了规范企业人才流动,杜绝离职员工“带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流动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者自立门户,要求离职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的规范方式应运而生,并得到了众多企业的认可与喜爱。是否有必要要求离职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
  《保密承诺书》是承诺人意思表示的载体,主要为员工提出离职时企业要求其签署的,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一般包括如下承诺内容:(1)承诺离开单位,不会携带文件、工作日记、磁介质、实务或其他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品;(2)承诺离开单位后,不泄露规定的商业秘密;(3)承诺离开单位后,不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4)承诺离开单位后,不以不正当手段转移原单位的客户;(5)承诺离开单位后,不会以不正当手段劝说原单位的员工跳槽;(6)承诺如果违反以上约定,愿意承担一切损失。
  通常,《保密承诺书》明确了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具有约束作用。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该承诺书还具有证据效力,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把其当作有力的法律武器去抨击员工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证明离职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一般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因此,企业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员工在职期间,企业的保密措施不完善或者企业从未与员工明确约定保密义务的,更应该注意在员工离职时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范围,约定保密义务,以此来弥补企业保密措施的不足。
  离职员工在离职前签署《保密承诺书》并非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签署与否全凭当事人自愿。一般说来,如果企业已建立了完备的企业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且与相关员工已签有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条款等,则《离职承诺书》并不具有很大的作用,但该承诺书签订的意义在于可作为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并在发生承诺书中所约定的员工违约、侵权的情形时,更好的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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