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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17:55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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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3〕8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努力实现省政府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三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口径比零增长”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验收相结合的办法,既强调事故预防的具体措施,又注重事故预防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主要包括11个县(市)、区政府和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纳入北仑区考核范畴。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四条 考核实行记分制,采取基础分、奖分、扣分三种计分方式。基础分为100分,工作成绩突出加分,完不成工作目标和任务扣分。
第五条 平时考核。由市级道路交通主管部门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每季度考核一次,每次考核结束后,通报考核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和要求。同时,建立考核记录档案保管制度。
第六条 验收评估。年底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贯彻落实《意见》要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项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机构。
(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具体实际问题。
(三)完成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四)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分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职责。
(五)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宣传“五进”工作。
(六)用于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情况。
(七)政府和管委会领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
第八条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路口专项整治。
(二)根据上级政府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包括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工作措施以及进行工作总结。
第九条 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实际发生情况。
(一)年度道路交通事故实际起数。
(二)年度道路交通事故实际死亡人数。
(三)死亡3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起数。
(四)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起数。

第五章 考核扣分

第十条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项基础工作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没有按规定成立辖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机构或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扣3分。
(二)没有按规定有效落实季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扣3-8分。
(三)没有按时完成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扣3-5分。
(四)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对辖区拥有10辆以上营运车辆的单位建立基础管理档案,或者没有与专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落实安全管理职能,扣2-3分。
(五)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宣传“五进”工作不落实、效果不明显,在全市宣传“五进”工作专项考核中位居后三位,扣2-4分。
(六)用于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要的科技投入明显不足,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2-3分。
(七)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领导没有落实分片包干,到基层检查、督促、指导制度,扣1-2分。
第十一条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开展道路交通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路口的隐患排查工作,扣2分;发现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没有排出整改进度和计划,扣2-4分。
(二)对上级政府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门不同阶段部署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没有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没有及时抓好落实,工作成效不明显或未进行认真总结,扣3-6分。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实际发生情况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上升,每上升1%扣0.5分。
(二)年度道路交通事故实际死亡人数与控制指标相比上升,每上升1%扣1 分,并且每多死1人扣 2分。
(三)每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扣5分。
(四)每发生一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扣10分。

第六章奖励加分

第十三条 预防道路交通基础工作按以下标准奖励记分:
(一)已对辖区客运车辆全部登记造册,季检制度落实,记录完整,问题整改彻底,奖励3-8分。
(二)按要求上报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信息(包括各种统计报表和数据资料等)准确无误,奖励1-3分。
(三)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宣传“五进”工作落实到位,效果明显,在全市宣传“五进”工作专项考核中位居前三位,奖励2-5分。
(四)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必要投入到位,明显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奖励2-5分。
第十四条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按以下标准奖励加分:
(一)政府和管委会年度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和部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以正式下发的文件资料为准)齐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奖励3-6分。
(二)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隐患点段及时进行了排查,并对排查出的各种事故隐患全部及时实行了有效整治,经市级道路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奖励5-10分。
第十五条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实际工作成效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每下降1%奖励0.5分。
(二)年度道路交通实际死亡人数与控制指标相比下降,每下降1%奖励1分,而且每少死1人奖励2分。

第七章否决规定

第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经查属实的,取消评先资格: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漏报、瞒报道路交通事故或有其它夸大成绩、掩盖问题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考评所得综合分前三名为全市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评末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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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的决议


(1957年9月26日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一致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筹备庆祝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40周年的建议,决定成立中国人民庆祝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40周年筹备委员会,统一部署各项有关工作,并且决定以王稼祥、邓颖超、包尔汉、史良、朱德、朱学范、老舍、刘少奇、刘宁一、刘格平、何香凝、吴玉章、宋庆龄、李四光、李济深、李德全、李烛尘、沈钧儒、陈叔通、陆定一、周恩来、周扬、林伯渠、竺可桢、胡耀邦、茅盾、乌兰夫、马叙伦、马寅初、张奚若、张闻天、曹靖华、梅兰芳、许德珩、郭沫若、彭真、彭德怀、黄炎培、董必武、廖承志、蔡畅、赖若愚、钱俊瑞、赛福鼎为委员,以刘少奇为主任委员,以宋庆龄、郭沫若、吴玉章为副主任委员,以钱俊瑞为秘书长,组成筹备委员会,即开始工作。
联席会议认为:纪念十月革命40周年,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伟大的十月革命开辟了整个人类历史的新时代,照亮了全世界劳动人民彻底解放的道路,对于全世界人民和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具有无可估量的伟大和深远的影响。中国人民历来把中国革命看成是伟大的十月革命的继续。40年来,苏联人民在苏联共产党的领导下,保卫和发展了十月革命的成果,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获得了伟大的胜利,并且对于保卫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了伟大的贡献。苏联的历史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的优越性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限的生命力。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苏联的先进经验和苏联人民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是我国人民必须努力学习的榜样。
联席会议号召全国各地和各界人民,庄严和隆重地庆祝十月革命40周年纪念,继续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继续普遍深入地进行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同苏联和全世界劳动人民一起,高举十月革命的旗帜,更进一步地巩固和加强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维护和加强全世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团结,并且沿着十月革命的胜利道路,为争取人类进步事业和保卫世界和平的新的胜利而奋斗。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罚款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罚款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以罚款的,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罚款200元至500元;
(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罚款300元至500元;
(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罚款50元至200元;
(四)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罚款300元至1000元;
(五)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罚款100元至1000元;造成食物中毒的,罚款500元至10000元。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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