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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四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24:07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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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四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局


关于公布第四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
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四批
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下称《目录》)品种。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190个中成药制剂品种(甲类非处方药135个,
乙类非处方药55个,见附件)。《目录》公布后,请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
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003年3月24日

附件:
第四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

一、内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九味黑蚁酒 每瓶装20毫升 甲
2 二母宁嗽丸 每10丸重1克 甲
3 二母宁嗽片 每片重0.55克 甲
4 三黄清解片 基片重0.2克 甲
5 口鼻清喷雾剂 每瓶装10毫升 甲
6 大黄通便胶囊 每粒装0.45克(相当于大黄流浸膏1毫升) 乙
7 川贝枇杷片 基片重0.2克 乙
8 川贝雪梨糖浆 每瓶装(1)50毫升(2)100毫升(3)250毫升 乙
9 川贝散 每袋装(1)2克(3)3克 乙
10 双刺杞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11 止咳梨煎膏 每瓶装200克 乙
12 牛黄清感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3 牛黄蛇胆川贝胶囊 每粒装(1)0.5克(大粒)(2)0.25克(小粒) 乙
14 风寒感冒宁颗粒 每袋装18克 乙
15 四季平安油 每瓶装(1)20毫升(2)35毫升 乙
16 外用止咳散 每袋装55克 乙
17 归杞乌鸡胶囊 每粒装0.36克 乙
18 玉蓉补肾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乙
19 白杏片 基片重0.3克 甲
20 白酱感冒颗粒 每袋装(1)17克(2)8克(低糖型) 乙
21 艾叶油胶囊 每粒装0.37克 甲
22 伤风止咳糖浆 每瓶装(1)60毫升(2)120毫升 甲
23 地黄润通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24 灯台叶片 基片重0.22克 甲
25 灰树花胶囊 每粒装0.25克 乙
26 百花膏 每瓶装150克 乙
27 百梅止咳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28 竹沥合剂 每瓶装(1)15毫升(2)20毫升(3)30毫升 乙
(4)100毫升
29 至宝三鞭丸 小蜜丸每盒装6.25克 甲
30 芎芷止痛颗粒 每袋装7克 甲
31 虫草清肺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32 贞杞肝泰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33 杜羌络通酒 每瓶装250毫升 乙
34 杞天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5 杞蓉养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6 沙棘丸 每丸重3克 甲
37 沙棘干乳剂 每袋装25克 甲
38 沙棘片 每片重0.5克 甲
39 沙棘籽油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40 沙棘籽油胶丸 每粒装(1)0.15克(2)0.30克(3)0.45克 甲
(4)0.50克
41 沙棘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42 肠炎宁片 甲
43 肠炎宁糖浆 甲
44 肠泰合剂 每瓶装(1)100毫升(2)250毫升 甲
45 芪风固表颗粒 每袋装5克 乙
46 芪冬养血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47 芪枣健胃茶 每袋装5克 乙
48 苍莲感冒片 薄膜衣每片重0.26克(含对乙酰氨基酚80毫克) 甲
49 补肾生发药酒 每瓶装500毫升 乙
50 龟茸壮骨片 每片相当于原药材0.72克 甲
51 刺乌养心口服 每支装10毫升 甲
52 参苓健胃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53 参蛾温肾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54 杷叶润肺止咳膏 每瓶装(1)150克 (2)300克 甲
55 法半夏枇杷膏 每瓶120毫升 甲
56 罗汉果止咳片 基片重0.35克 乙
57 罗汉果止咳膏 每瓶装200克 乙
58 金贝痰咳清颗粒 每袋装7克 甲
59 金石感冒茶 每袋装8克 甲
60 金防感冒颗粒 每袋装15克(含对乙酰氨基酚0.28克) 甲
61 金银花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62 金感欣片 每片重0.5克 甲
63 青蒿油软胶囊 每粒装80毫克 甲
64 养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65 养阴清肺丸 每100粒重10克 甲
66 咳特灵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67 咳喘安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68 咳舒糖浆 每瓶装(1)60毫升(2)100毫升(3)120毫升 甲
69 咳感康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70 复方丁香开胃贴 每贴(药丸)重1.2克 甲
71 复方川芎酊 每支装20毫升 甲
72 复方乌梅祛暑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73 复方太子参止咳益气散 每袋装2克 乙
74 复方止咳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75 复方贝母片 基片重0.3克 甲
76 复方红衣补血口服液 每支装10ml 甲
77 复方杜仲强腰酒 每瓶装(1)300毫升(2)500毫升 乙
78 复方芩兰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79 复方金连颗粒 每袋装5克 乙
80 复方咳喘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81 复方蚂蚁活络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82 复方高山红景天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83 复方感冒灵胶囊 每粒装0.5克(含对乙酰氨基酚84毫克) 甲
84 指迷茯苓丸 每50丸重3克 甲
85 枳陈消食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86 祛风通络酒 每瓶装(1)250毫升(2)500毫升 甲
87 胃乐新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88 茸芪益肾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89 蚁红通络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90 香砂参术茶 每袋装2.5克 甲
91 香菊感冒颗粒 每袋装7.5克 乙
92 倍芪腹泻贴 每片重1.5克 甲
93 柴银感冒颗粒 每袋装(1)15克(2)6克(无蔗糖) 甲
94 桔贝止咳祛痰片 每片重0.46克 甲
95 桔香祛暑和胃茶 每块重2.5克 甲
96 海狗丸 每瓶装120粒 甲
97 润肺止咳合剂 每瓶装(1)10毫升(2)20毫升(3)100毫升 甲
98 润肺止咳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99 益气健脾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乙
100 益安宁 每18丸重3.1克 甲
101 脑灵片 甲
102 通宣理肺丸 每10丸重0.5克 甲
103 通宣理肺片 薄膜衣每片重0.3克 甲
104 通络止痛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05 速克感冒片 薄膜衣每片重0.26克 甲
106 梅花润肺口服液 每支含10毫升 甲
107 液体清凉油 每瓶装(1)3毫升 (2)6毫升 (3)9毫升 乙
108 银花芒果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109 银胡感冒散 药粉:每袋装2.2克;药油:每瓶装0.2毫升 甲
110 银翘片 薄膜衣片每片重0.35克 乙
111 银翘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112 麻杏止咳片 薄膜衣每片重0.26克 甲
113 麻杏止咳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114 麻姜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115 麻桂感冒丸 每丸重9克 甲
116 黄龙咳喘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17 景天五加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118 暑热康糖浆 (1)每支装10毫升(2)每瓶装100毫升 乙
(3)每瓶装250毫升
119 温胃止痛膏 每片7厘米×10厘米 甲
120 滋阴润肠口服液 (1)每支装10毫升(2)每瓶装100毫升 乙
121 猴头菌片 甲
122 紫前膏 每瓶装200克 甲
123 紫桔止咳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124 黑首生发颗粒 每袋装20克 乙
125 感冒灵片 薄膜衣每片重0.33克(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50毫 甲
克)
126 感冒退热颗粒 每袋装2.25克 乙
127 感冒疏风颗粒 每袋装(1)10克(2)3克(无蔗糖) 甲
128 感愈胶囊 每粒装0.4克(含对乙酰氨基酚250毫克) 甲
129 楂麦健脾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30 腹可安片 甲
131 蓉杞参胶囊 每粒装0.28克 乙
132 蜂参益气锭 每锭10克 甲
133 慢支紫红丸 每瓶装(1)27克(约2700粒)(2)45克(约4500 甲
粒)
134 熊胆川贝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35 橘半止咳颗粒 每袋装11克 甲
136 橘红丸 每10丸重0.3克 甲
137 麝香醒神搽剂 每瓶装1毫升 乙

二、外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三七化痔丸 每瓶装30克 甲
2 虎参软膏 每支装60克 甲
3 复方蛇油烫伤膏 甲
4 活血益痔酊 每瓶装15毫升 甲

三、妇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丹贞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2 乌鸡地黄胶囊 每粒装0.36克 甲
3 妇康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4 保妇康栓 每粒重1.74克(含莪术油80毫克) 甲
5 复方双花藤止痒搽剂 每瓶(支)装(1)150毫升,(2)80毫升,
(3)35毫升,(4)1毫升 乙
6 茜女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7 温经止痛膏 4厘米×6厘米 甲
8 温经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9 静心口服液 每支装15毫升 甲

四、儿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丁桂儿脐贴 每贴重1.6克 甲
2 小儿健脾养胃颗粒 每袋装7克 甲
3 太子金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4 补肾壮骨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5 复方黄芪健脾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6 消食贴 直径4.5厘米圆形片状药膏 甲

五、五官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甘果含片 每片重1.8克 甲
2 金莲花胶囊 每粒装0.35克 乙
3 复方余甘子利咽片 每片重1克 甲
4 复方鱼腥草合剂 每瓶装(1)10毫升(2)120毫升 甲
5 复方熊胆通鼻喷雾剂 每瓶装15毫升,每揿喷量0.07克以上 甲
6 益视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7 益鼻喷雾剂 每支15毫升 甲
8 疏风清热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六、骨伤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三龙跌打酒 每瓶装30毫升 甲
2 三香化瘀膏 每贴净重25克 乙
3 双活止痛酊 每瓶装30毫升 甲
4 东乐膏 6厘米×9厘米 甲
5 正红花油 每瓶装(1)20毫升(2)35毫升 乙
6 龙血竭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7 复方南星止痛膏 10厘米×13厘米 甲
8 复方栀子止痛膏 每片6×10厘米 乙
9 姜红祛痛搽剂 每瓶装(1)10毫升(2)20毫升 乙
10 活血消痛酊 每瓶装60毫升 甲
11 活络油 每瓶装(1)20毫升(2)35毫升(3)50毫升 乙
12 狮马龙红花油 每瓶装25毫升 乙
13 狮马龙活络油 每瓶装(1)20毫升(2)40毫升 乙
14 蚝贝钙片(咀嚼片) 每片含钙(Ca)量为300毫克 甲
15 强力狮子油 每瓶装25毫升 甲
16 散痛舒片 每片相当于原药材1.0克 甲
17 舒颈合剂 每瓶装(1)50毫升(2)100毫升 甲
18 黑鬼豆油 每瓶装5毫升 乙
19 新型狗皮膏(改进型) 每张(1)2厘米×4.5厘米 (2)8厘米×4.5 甲
厘米
20 麝香祛痛气雾剂 每瓶内容物重72克,含药液56毫升 乙

七、皮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参柏洗液 (1)100毫升(2)200毫升(3)300毫升 乙
2 除湿止痒洗液 每瓶装150毫升 乙
3 理气化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4 痤疮涂膜剂 每支装(1)30克(2)60克 甲
5 舒乐搽剂 每瓶装200毫升 乙
6 解毒凉血合剂 (1)每支装10毫升(2)每瓶装100毫升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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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2000年4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城市供水、规划、市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中以江、河为水源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可根据需要划定准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公用、卫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划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供水企业应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和各类植被;
(二)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使用剧毒农药和使用炸药、毒品捕鱼。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须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从事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和危害取水口水质的活动。
第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
(二)向水域排放污水;
(三)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四)堆存废渣、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五)从事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得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不得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不得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第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向准保护区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满足保护区内水质规定的标准时,应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城镇和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合理设置取水口、污水排放口。对取水口位置设置不合理,造成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供水企业停止供应饮用水,并在限期内使饮用水达到国家标准;需要挪动取水口位置或拆除取水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项目和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置放的废渣、垃圾以及其他污染物,由责任人或有关部门负责清除。
第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后果,并及时报告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或卫生、水利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在必要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减少损失的强制性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28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污染防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指导思想,把环境污染防治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把环境污染防治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有计划地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每年6月第一周为自治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第五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条例涉及到的农业环境污染防治、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等,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每年收入的1%。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三)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七条 自治县工业发展布局应当符合城乡(镇)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批准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新、扩、改建项目,必须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建工业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拆除和改变用途。
第九条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限期治理达标。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推广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禁止向农田排放或倾倒工业废水、废气、废渣。
第十一条 县城建立无害化垃圾处理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乡(镇)集镇实行垃圾分类统一处理。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存放点。生产垃圾和建筑垃圾由单位运送到指定地点倒放。禁止乱倒垃圾或在非指定地点燃烧垃圾。
第十二条 县城和乡(镇)集镇应按规划建立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的生活污水必须排入污水沟,禁止乱排乱倒。
第十三条 建立饮水水源保护区,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保护。禁止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的项目。
威远江及流经乡(镇)集镇河流的水质依其功能类别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保护。
第十四条 自治县大气环境质量按二类区保护,执行国家二级标准。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执行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其所在区域的类别标准。
第十六条 自治县辖区内,凡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向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所收取的排污费全部用于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在环境保护和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除按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治理不达标的,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关闭。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限期登记,补交排污费,并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视情节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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