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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56:25  浏览:8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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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101?

1997-07-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山西、甘肃、新疆、内蒙、山东、江苏、广东、湖南、广西、河南、福建、陕西、江西、贵州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九五”期间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卫星发射单位应单独核算国外卫星发射业务的收入和费用。发射国外卫星发生的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应以发射国外卫星取得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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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章备案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规章备案规定


(2004年10月2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备案工作,加强对政府规章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规章是以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命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章备案报送职责,加强对规章备案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备案报送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规章备案报告、市长令、规章文本和起草说明。
规章备案报告应当载明备案规章名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通过时间、市长令号、公布日期和报送备案时间。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是常务委员会接受政府规章备案的工作机构,负责规章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章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规章备案实行登记制度。对报送的备案规章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进行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八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条 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规章审查工作,主要就规章是否存在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超越制定权限;
(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三)违背规章制定程序;
(四)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第十二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经审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规章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五条 规章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改变或者撤销规章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报送。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决议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决议              

2003年6月25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许仲梓副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作的关于全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充分肯定了今年四月份以来全市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充分肯定了近十年来全市开展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防治非典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全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作出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人类与疾病的斗争是长期的,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事件难以完全避免。加强疾病防治、搞好公共卫生建设,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疾病防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指挥体系,加强整体部署,提高组织程度,强化工作职责,坚持常抓不懈。
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疾病防治、公共卫生建设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坚持依法防疫、依法行政。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前,重点要抓好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的贯彻实施,制定南京市的有关实施细则,规范政府、公众、社会单位等各方行为。同时要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将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对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有关工作的监督力度,特别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检查,依法加大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的处罚,创造全民参与公共卫生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大力宣传疾病防治知识和公共卫生常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大力开展全民健康知识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死角。加强文化娱乐、餐饮服务、宾馆饭店等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日常管理,增强卫生意识和责任意识。严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积极推广分餐制的用餐方式。禁止捕猎、经营和食用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努力增强人民体质,不断提高防御疾病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全力提升城乡公共卫生管理水平,提升市民健康水平和文明素质,构筑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屏障。
四、切实加大对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进一步提高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制定有关扶持政策,着力抓好基础设施建设。要把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各类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优先发展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工程,加快城市公厕、果壳箱、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建设,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要加强各级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各级防控机构,配齐人员,更新设备,加大各级各类疾控、医护和公共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三级卫生网络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和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加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促进活动。
五、不断加强对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科学研究,进一步健全并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制和机制。
要认真研究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从体制上实现经济建设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发展,尽快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各类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救治体系,把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纳入科学化的管理轨道。要继续坚持并完善现行的传染性疾病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快捷、畅通、准确、及时的信息传递网络,对传染性疾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治疗。要按照群防群控和专业防控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处置、保障、善后等工作机制,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的工作原则、组织体系、职责任务、工作流程、处置方案,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与长效管理有机结合。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国家环保模范城和绿色南京建设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抓好全市健康人群、健康环境和健康社会的建设。全市人民要团结一心,扎实工作,共同把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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