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做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防疫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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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做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防疫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做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防疫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
为了更好的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使各地更好的了解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防疫专项经费项目具体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陆续予以上网公布,请各地按要求认真落实项目管理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4艾滋病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3/200534143935135.doc
2004年SARS、禽流感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429870.doc
2004年地方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52204.doc
2004年地方病项目技术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520793.doc
2004年结核病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553748.doc
2004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615474.doc
2004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技术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625354.doc
2004年鼠疫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643932.doc
2004年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712739.doc
2004年血防处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727392.doc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云南省玉溪市人大常委会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1月18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审查同意以及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中共玉溪市委的领导下依法进行。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实施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以德治市、增强民族团结的重大部署及措施;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的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对年度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建议;
(六)环境、资源、文化保护的重大事项;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八)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或者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变更方案,市人民政府在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承办、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事项;
(七)重大自然灾害、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与国内和国外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九)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域的变更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置和变更方案。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审查同意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程序,依照《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提请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四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自行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知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对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的机关或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政办发〔2008〕9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制订的《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实施细则
市建设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衢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保障北门街区(以下简称街区)保护整治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衢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街区保护整治的指导与协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街区保护整治由市建设局下属的衢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护整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街区保护整治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修旧如旧、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衢州市北门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经批准的保护整治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街区内的房屋修缮,属于规划确定保护涉及的部位,由保护整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其费用采用政府补助与房屋所有人出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进户门窗修理或调换,外墙和地面整修,屋顶翻修或改造,卫生设施安装和排水管道改造,属私房户由政府全额出资,属直管公房、单位房的由产权单位承担80%,政府补贴20%;规划确定的其它保护部位的修缮,属私房的由产权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属直管公房、单位房的由产权单位承担80%、政府补贴20%。
未列入规划保护范围的部位的修缮或房屋装修方案,在征得保护办公室同意后,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实施,费用自担。
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改造,由相关专业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改造费用。
第五条 沿街店面招牌的设置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房屋外安装店面招牌、空调器、太阳能等设施,安装方案经保护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实施。店面招牌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店面招牌的养护管理。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店面招牌,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可根据保护整治单位的证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其应承担的修缮费用数额。
第七条 房屋修缮原则上采取不腾空作业的办法。确因安全原因需要进行腾空作业的,经保护办公室同意,可参照《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法》)等有关标准给予搬家补助、临时周转补助。
第八条 街区内房屋按规划需搬迁或拆除的,或因使用面积较小难以进行改造的,对房屋所有人按照《市拆迁办法》等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拆迁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九条 对街区内规划确定保护的房屋实行统一保护和修缮时,由保护整治单位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保护修缮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设有典权、抵押权的房屋,由典权人、抵押权人与保护整治单位签订保护修缮协议,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对产权不明、有产权纠纷或所有人无法到场签订协议的房屋,先由使用人与保护整治单位签订保护修缮协议,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待条件具备后,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房屋所有人应当督促使用人做好保护与修缮的配合工作。
第十条 街区内规划确定保护的房屋在修缮期间,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积极配合保护整治单位实施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保护修缮协议的约定由保护整治单位发给工程配合奖。
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修缮后,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租金。
第十二条 街区内房屋经统一修缮后,其日常保养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房屋需再修缮的,其修缮方案须征得市规划、文物部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改变或进行修缮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整治后的街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衢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