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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6:01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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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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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0]1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总行直
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各分支
行转发):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统计信息在中央银行管理决策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重视统计工作,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信息。但统计信息报送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多渠道报送、多口径报送、重复交叉报送等,既出现各金融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口径不一致和负担较重的问题,也影响了中央银行数据管理科学性和数据使用的准确性。
为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统一,现就加强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信息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内对统计数据的归口管理
“全科目”上报统计数据是人民银行统计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人民银行统计司统一负责收集、加工、解释、在行内实现共享以及对外提供和披露。
当人民银行有关司局需要“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中未包括的信息时,因临时需要而一次性收集的信息和报表,有关司局可直接向金融机构收集。如果需要建立定期报表制度,有关司局应事先将报表送统计司制定表号并备案后再印发金融机构执行。
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告书》,维持现行报送办法不变。
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
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应明确“全科目”统计指标与本机构会计、计划、信贷、国际业务等部门数据的归属关系,在此基础上向人民银行报送“全科目”统计数据,并严格把关,加强内部协调、核对,确保数据质量。
对因临时需要或非统计部门上报人民银行的统计信息,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对人民银行报送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避免出现不同部门向人民银行报送同一指标而数据不一致的情况。金融机构内设各部门向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报送的数据应由本机构统计部门归口管理。
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非现场监管报告书》中有关非现场监管报表和指标时,报送的部门应与本机构统计部门加强数据核对,保证非现场监管报表和指标与“全科目”统计数据一致。如存在差异,应由统计部门负责作出解释。
三、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
各级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部门的工作,充实力量,发挥好统计部门在数据管理中的作用,注重统计数据核对,确保各项数据准确、及时。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关于2000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1999〕404)等文件要求报送数据。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要对各金融机构报送的“全科目”统计数据与报人民银行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报告书》中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



关于认真查办药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查办药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
1996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今年5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全国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开展了对药品回扣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深入开展,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认真查办一批药品购销中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这项整治工作对于建立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国家税收流失,遏制药品回扣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风气的重要意义,把查办药品回扣中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作为反腐败查办大要案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要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安排,确定一名主管副检察长参加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有关工作任务,以促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肃查办一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犯罪案件。要抽调人员积极参加对本地区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进行的专项检查工作。要主动了解整治工作的情况,注意发现案件线索,依法查办一批药品回扣中的犯罪案件,对整治中有关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严肃查办。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务人员和举报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药品回扣问题相当复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要十分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体现教育挽救大多数,打击极少数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在查办药品购销中给予或收受回扣案件时,要严格执行这一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要把“回扣”违法犯罪行为与法律允许的“折扣”和“让利”区别开来;把收受回扣用于单位事业开支的行为与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严格区分开来。对自查中主动交待回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有意隐瞒,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检查中“顶风作案”、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以回扣为手段推销假冒伪劣药品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打击犯罪与维护医药卫生部门正常工作相结合,遇到重大疑难案件,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党委和请示上级检察机关。
四、结合办案,做好犯罪预防工作。要选择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在打击药品回扣犯罪的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规范折扣、让利行为的办法。要深入发案单位,针对其管理和财务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帮助药品生产经营
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章立制,健全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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