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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05:54  浏览:9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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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2002.11.13 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余府发[200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的规定》,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市 水 利 局

划定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界线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依法加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管理,明确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现提出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具体数据,请参照执行。

一、河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袁河、孔目江、蒙河、杨桥河保护农田0.5—5万亩以内的圩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堤脚外10—20米(水平距离,下同),背水面堤脚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台脚外)不少于15米;在堤内外的管理范围边线各延伸30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两端周边和下游坝脚外,小(一)型水库不少于40米,小(二)型水库不少于30米,溢洪道两侧各1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保护范围。

三、水电站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水电站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厂房周边不少于5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保护范围。水电变电站周边3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水电变电站周边50米为保护范围。

四、水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1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小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米,大型泵站房及进出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站房及进出水池口外40米,小型泵站房及进出水池口外30米为管理范围。以上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

五、灌区的干、支渠保护范围

五万亩以上灌区的干支渠的设计开挖边线或堤脚外设计边坡外5米(边山渠道开挖边线外10米),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线外10米为管理范围。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

六、其它圩堤、涵闸、泵站、0.5万亩以下灌区渠道工程等,可参照此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划定管理保护范围。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水工程管理单位。划定管理范围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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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市财政二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市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制度,切实加强市政府储备农业生产资料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商品管理制度,根据市商委等四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京商(市二)〔1996〕47号《关于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肥、农药、农膜市级专项储备商品(以下简称《储备商品》)的财务行为。
第三条 代储单位应加强储备商品核算,实行政策性储备与正常经营周转库存分开。对储备商品要设专户记录其进、销、存情况,正确反映成本价格变动情况。
1.企业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储备商品库存成本(见附表一)和1995年末实际储备商品库存量设置储备商品库存明细帐。储备商品库存明细帐;化肥按尿素设置明细科目;农药按杀虫类、杀菌类、除草类设置明细科目;农膜按地膜、棚膜设置明细科目。
2.企业补充储备商品库存时,按实际进价进行成本核算,其购进价格由市供销社、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产销及市场价格情况共同确定。
3.建立储备商品推陈储新机制。在保证储备数量、品种不变的基础上,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根据产销、价格和市场的形势,要适时进行储备商品实物的推陈储新,以防止储备商品变质,保证质量标准。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负担。更新储备商品时,储备商品库存值不得调整
。根据农药具有品种多,更新变化快的特点及目前实际库存变动的实际情况,为了合理划分企业经营库存与储备库存应分摊的费用,在储备库存未达到规定的700吨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库存按1:9的比例划分为企业经营库存和储备库存。
4.经市政府批准以低于核定成本的价格动用储备商品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补贴;以高于核定成本的价格动用储备商品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收回或冲抵储备费用补贴。
第四条 储备商品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财政负责审核、拨付。银行贷款利息按实际储备商品库存成本所占用的资金和规定的贷款实际利率计算。储备费用包括一次性运杂费、保险费、商品正常损耗、仓租保管费等。一次性运杂费按补充储备库存时,由产地到
储备库实际发生的铁路和陆路运杂费计算:商品正常损耗、保险费、仓租保管费实行定额管理,正常损耗按照年4‰计算,保险费按照1‰计算,仓租保管费按化肥每月每吨7元计算;农药每月每吨60元;农膜每月每吨10元计算。另外,考虑到农药具有有效期限的特点,储备期间因农
业生产未发生使用储备农药的病虫害,而造成储备农药的过期失效损失,采取定额补贴办法(按年35万元计算)。
第五条 储备商品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补贴款。有关会计处理办法按《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帐务处理办法》(附件1)执行。
第六条 建立储备商品报表制度。企业应于月末10日内将储备商品进、销、存月报表(见附表二)上报市供销社审核,并于月末15日内报市财政局。要做到报送及时、全面、准确,保证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七条 市供销社对储备商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储备商品的管理和财务情况,以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帐务处理办法
一、帐务设置
1.化肥、农膜的储备均设专帐管理,其中:化肥按市产尿素设置库存明细帐;农膜按市产棚膜和地膜两类设置库存明细帐;
2.农药实行统存统管,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三大类设置库存明细帐。
二、帐务处理
(一)购进时:
1.借:库存商品——专项储备商品——×××
贷:银行存款
2.补充储备库存发生的运杂费用
借:经营费用——运杂费——补充储备库存运杂费
贷:银行存款
3.农药购进帐务处理按正常会计处理办法。
(二)动用时: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专项储备商品销售收入
(三)成本结转(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专项储备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专项储备商品——×××
(四)结转储备商品进销价差:
1.销价高于进价:
①销价高于进价,高出部分上交财政时:
借:商品销售收入——专项储备商品销售收入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专项储备商品价差款
②实际上交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专项储备商品价差款
贷:银行存款
③如上交价差款冲抵财政应补储备费用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专项储备商品价差款
贷: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专项储备商品费用补贴
2.销价低于进价
①销价低于进价,企业申请价差补贴时:
借: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专项储备商品价差补贴
贷:补贴收入
②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专项储备商品价差补贴
(五)储备商品费用补贴的拨补
财政对储备费用补贴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办法。
1.收到预拨款时(如上交价差款冲抵储备费用,计算时剔除):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
2.期末将预拨款转入损益:
借: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补贴收入
3.年终清算时:
(1)财政少拨部分
借: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补贴收入
(2)财政多拨部分
借:补贴收入
贷: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
附表一:储备商品核定库存成本
元/吨
----------------------------------------
| 化肥 | |
|---------------------------|----------|
| 1.尿素(市化工实验厂) | 1690 |
|---------------------------|----------|
| 农药 | 35295 |
|---------------------------|----------|
| 1.杀虫剂 | 29821 |
|---------------------------|----------|
| 2.杀菌剂 | 41772 |
|---------------------------|----------|
| 3.除草剂 | 34750 |
|---------------------------|----------|
| 农膜 | |
|---------------------------|----------|
| 1.棚膜 | 9650 |
|---------------------------|----------|
| 2.地膜 | 10250 |
----------------------------------------



1996年12月16日

关于加强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关于加强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为加强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前期准备阶段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基本建设规定的工业性和非生产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其前期准备即立项阶段,一般应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审批手续的精神,对工业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如系引进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和初步设计;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以下的项目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如系引进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和初步设计;对非生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前一阶段经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2.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按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内,分别由部和地方予以安排。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直属及财务在中央的建设单位由部负责安排,其它单位由建设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排,并严格控
制在国家确定的总指标之内。
3.工业性小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有设计资格的设计、科研或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编制单位要对其成果负责。
非生产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按任务书规定的深度和内容负责编报。部主管司局在归口切块总投资范围内,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建设项目负责。
4.所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都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凡是部直属和财务在中央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投资为主(投资超过50%)的地方项目以及使用国家外汇的项目,从1987年开始,都要实行立项签证制度,要填报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
表(见附表),经有关主管部门签证后,送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审查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部长批准后再按基建程序办理手续。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部指定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计划司根据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办理批准手续。以地方投资为主和全部由地方自筹资金安
排的工业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地方在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要按行业管理原则,主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防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地方主管部门再予批复,批复文件要抄送部有关部门备案。
5.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关键是落实建设资金(包括外汇)。凡是使用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企业在上报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承担贷款银行的评估或审查意见。由国家或地方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部一律采取补助投资由地方包干建设的办法,地方要
有省级计划部门和银行出具确认文件,除承担地方投资外,还要明确表示负责解决项目超支问题。
6.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的外部协作条件,要有双方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文件,当前的重点要放在电力供应上,必须有电力供应部门保证项目建设后供电的文件。
7.为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搞好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综合平衡,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建设总投资留有余地,必须适当考虑价格上涨等因素,以便使初步设计概算控制在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编制单位要站在
国家立场上,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得隐瞒真相,故意压低投资,协助委托方搞“钓鱼”项目,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资格证书。
8.企业、事业单位有权选择或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也可通过招标办法择优选定设计单位。
9.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体现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贯彻“五化”(一体化、露天化、轻型化、社会化和国产化)建设方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10.初步设计原则上按项目隶属关系审批,对合资和补助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可由地方主管部门协商组织审批,其中部投资为主或使用国家外汇的引进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部为主组织审批。
设计审批部门要认真负责,要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坚持实是求是,为国家把好关。设计总概算超出设计任务书控制数时,要削减不必要的工程,降低过高的标准,超支10%以上的,要重报设计任务书。
二、项目实施阶段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从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实施阶段。
1.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和部主管司局全面负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责任。
2.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要实行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一般要求在项目正式开工后二年内建成投产,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3.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增加的单项工程)实行分阶段逐步升级的办法,第一阶段列为预备项目,第二阶段列为新开工项目,根据要求办理升级手续。
4.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部领导批准,可以列为年度预备项目,开展设计工作和建设准备工作所需投资由企业或地方自有资金安排。
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中新增加的单项工程(指单批设计任务书的单项工程),要同样履行批准手续。
5.预备项目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后,可以列为新开工项目。
新开工项目(包括新增单项工程)的条件是:
(1)具有满足连续施工的设计图纸;
(2)已经签订项目包建协议;
(3)通过施工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4)主要设备已部分订货,各种材料能满足施工要求;
(5)按部规定的开工条件提出开工报告申请书,并按项目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批准,报部备案。
项目开工后,第二年转为续建项目。
在京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开工项目及单项工程,还必须办理建筑面积指标审批手续。按项目隶属关系,地方项目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并经北京市建委批准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或规划设计项目;部直属单位由部负责申请,并经北京市建委批准。
6.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正式下达的计划要求执行。
(1)列入年度建成投产和销号的项目,必须按时完成,下年度不再列入部基本建设计划。
(2)列入年度续建的项目,要妥善安排进度,要按统筹控制计划按时建成投产。

(3)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总概算严格控制。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再修改设计、缩小规模、停开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在建项目的超支按部计划司印发的“投资超支处理办法”办理。由部补助投资的新开工项目从1987年开始,按补助投资额包干建设,国家不再增加投资,也不办
理调整概算和超支问题。
(4)引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小型建设项目,除由于国家调整外汇比价,其增加的投资,按项目隶属关系和投资比例分别处理外,国家不再处理投资超支问题。
(5)续建项目没有按计划要求建成投产或收尾销号的;或续建项目中地方投资不落实,在问题没解决前,部将控制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投资规模,暂缓安排新开工项目。
(6)投产项目要编制和择优确定试车和试生产方案,及早做好试车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努力压缩和节约试车费用,力争达到一次试车成功。
7.由部安排的地方小型建设项目(包括合资和补助地方项目)按照投资比例和对等的原则,以年度安排的投资计划为准,给完为止。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确保完成,一般不做调整。完不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部分可由地方负责调剂处理,并在下一年度补足。否则,由此造成的投资缺
口由地方负责处理。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和化学工业部主管司局,要指定部门加强对小型建设项目的管理。
(1)要组织编报所属小型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和年度投资计划,并代表地方计划部门与部交换意见。原则上部不再直接接待企业。
(2)年度计划正式下达后,负责组织并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编报的工程计划,并报部有关部门备案。部计划、基建和主管部门对工程计划有不同意见时,应在接到文件一个月之内答复。
(3)要组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不得搞设计外和计划外的工程。
(4)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及时协调并帮助所属单位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5)按统计规定,每月分别向化学工业部基建局、矿山局和有关司局等报告投资完成的工程进度、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情况,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9.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1)要组建工程建设领导班子,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工作,明确建设项目总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制)和计划负责人等,对口联系工作。
(2)要按要求具体编制并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工程计划和统筹控制计划以及其它计划(如财务、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等)。
(3)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按设计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程、规范等进行建设。严禁将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
(4)建设单位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努力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5)建设单位必须负责办理银行贷款和偿还贷款的手续,并要有建设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的担保。
(6)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要按化学工业部以(83)化基字第450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生产使用等手续,并将有关文件和报告报部有关部门。
(7)建设单位要积极推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及时总结改革的经验。
三、效益和考核阶段
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
1.建设项目要实行后评估制度。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要将实际完成投资额、实物工程量、工艺技术、新增生产能力、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财务决算、材料消耗、设备质量、交付固定资产比例、所增利税等情况做出后评估报告。同时对投资回收年限,达到设计能力
时间,偿还贷款期限等做出预测。
2.设计单位要实行回访制度,参与项目后评估,并作为一项制度,对设计单位进行考核。
3.化学工业部基建局、矿山局和有关司局要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价,对全优工程和优秀设计按国家规定给以表彰和奖励。
四、其它
1.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应将当地计委安排的年度化学工业项目,投资汇总抄送化学工业部计划司一份。
2.本办法适用于部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地方统筹安排的项目管理,除本办法要求的行业管理原则外,仍按地方规定办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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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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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现 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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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能 力┃ ┃产价质量┃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
┃ 要 ┃占 地┃ 亩┃企业成本┃ 元/吨┃生 产 性┃ 平方米┃
┃ ┣━━━╋━━━━━━╋━━━━╋━━━━━━╋━━━━╋━━━━━━┫
┃ 技 ┃售 价┃ 元/吨┃固定资产┃ 万元┃宿 舍┃ 平方米┃
┃ ┣━━━╋━━━━━━╋━━━━╋━━━━━━╋━━━━╋━━━━━━┫
┃ 术 ┃利 润┃ 万元/年┃在册职工┃ 人┃ ┃ 平方米┃
┃ ┣━━━╋━━━━━━╋━━━━╋━━━━━━╋━━━━╋━━━━━━┫
┃ 经 ┃税 金┃ 万元/年┃技术人员┃ 人┃ ┃ ┃
┃ ┣━━━╋━━━━━━┻━━━━┻━━━━━━┻━━━━┻━━━━━━┫
┃ 济 ┃ ┃ ┃
┃ ┃工 艺┃ ┃
┃ 指 ┃ ┃ ┃
┃ ┣━━━╋━━━━━━━━━━━━━━━━━━━━━━━━━━━━━━┫
┃ 标 ┃三 废┃ ┃
┃ ┃治 理┃ ┃
┣━━╋━━━┻┳━━━┳━━━━┳━━━━━━━━┳━━━━┳━━━━━━┫
┃ 外 ┃供水方式┃ ┃供 水 量┃ t/h┃用 水 量┃ t/h┃
┃ ┣━━━━╋━━━╋━━━━╋━━━━━━━━╋━━━━╋━━━━━━┫
┃ 协 ┃供电方式┃ ┃供 电 量┃ 万度/年┃用 电 量┃ 万度/年┃
┃ ┣━━━━╋━━━╋━━━━╋━━━━━━━━╋━━━━╋━━━━━━┫
┃ 条 ┃供汽方式┃ ┃供 汽 量┃ t/h┃用 汽 量┃ t/h┃
┃ ┣━━━━╋━━━╋━━━━╋━━━━━━━━╋━━━━╋━━━━━━┫
┃ 件 ┃外运方式┃ ┃运 出 量┃ 万吨/年┃运 入 量┃ 万吨/年┃
┣━━┻━━━━┻━━━┻━━━━┻━━━━━━━━┻━━━━┻━━━━━━┫
┃ 申请立项主要理由 ┃
┃ ┃
┃ ┃
┣━━━━━━━━━━━━━━━━━━━━━━━━━━━━━━━━━━━━━┫
┃ 引进主要内容 ┃
┃ ┃
┃ ┃
┗━━━━━━━━━━━━━━━━━━━━━━━━━━━━━━━━━━━━━┛
拟 新 建 项 目
┏━━┳━━━━━━━━┳━━━━━━━━┳━━━━━━━━┳━━━━━━━━━━┓
┃ ┃ 增 加 能 力 ┃ ┃ 产 品 质 量 ┃ ┃
┃ ┣━━━━━━━━╋━━━━━━━━╋━━━━━━━━╋━━━━━━━━━━┫
┃ ┃ 征 地 ┃ 亩┃ 增 加 利 润 ┃ 万元/年┃
┃ 主 ┣━━━━━━━━╋━━━━━━━━╋━━━━━━━━╋━━━━━━━━━━┫
┃ 要 ┃ 建 筑 面 积 ┃ 立方米* ┃ 增 加 税 金 ┃ 万元/年┃
┃ 技 ┣━━━━━━━━╋━━━━━━━━╋━━━━━━━━╋━━━━━━━━━━┫
┃ 术 ┃ 生 产 性 ┃ 立方米 ┃ 增 加 定 员 ┃ 人┃
┃ 经 ┣━━━━━━━━╋━━━━━━━━╋━━━━━━━━╋━━━━━━━━━━┫
┃ 济 ┃ 宿 舍 ┃ 立方米 ┃ 还 本 期 ┃ 月┃
┃ 指 ┣━━━━━━━━╋━━━━━━━━╋━━━━━━━━╋━━━━━━━━━━┫
┃ 标 ┃ 售 价 ┃ 元/吨┃ 批 准 储 量 ┃ ┃
┃ ┣━━━━━━━━╋━━━━━━━━┻━━━━━━━━┻━━━━━━━━━━┫
┃ ┃ 工 艺 ┃ ┃
┣━━┻━━━━━━━━╋━━━━━━━━━━━━━━━━━━━━━━━━━━━━┫
┃ 三 废 治 理 ┃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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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协及主要原、 ┃增 加 量┃ 单 位 ┃ 解 决 办 法 ┃
┃ 燃料落实情况 ┃ ┃ ┃ ┃
┣━━━━━━━━━━━╋━━━━╋━━━━━━━━━━╋━━━━━━━━━━━━┫
┃ 用 水 量 ┃ ┃ t/h┃ ┃
┣━━━━━━━━━━━╋━━━━╋━━━━━━━━━━╋━━━━━━━━━━━━┫
┃ 用 电 量 ┃ ┃ 万度/年┃ ┃
┣━━━━━━━━━━━╋━━━━╋━━━━━━━━━━╋━━━━━━━━━━━━┫
┃ 用 汽 量 ┃ ┃ t/h┃ ┃
┣━━━━━━━━━━━╋━━━━╋━━━━━━━━━━╋━━━━━━━━━━━━┫
┃ 外 运 量 ┃ ┃ 万吨/年┃ ┃
┣━━━━━━━━━━━╋━━━━╋━━━━━━━━━━╋━━━━━━━━━━━━┫
┃ ┃ ┃ ┃ ┃
┣━━━━━━━━━━━╋━━━━┻━━━━━━━━━━┻━━━┳━━━━━━━━┫
┃ ┃ 人民币,万元 ┃ 外汇,万美元 ┃
┃ ┣━━━┳━━━━━━━━━┳━━━━━╋━━┳━━┳━━┫
┃ 投资来源┃ ┃ 中 央 ┃ 地 方 ┃ ┃中央┃地方┃
┃ ┣━━━╋━━━┳━━┳━━╋━┳━┳━╋━━╋━━╋━━┫
┃总投资 ┃合 计┃拨改款┃建贷┃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有关部门签证意见 ┃
┣━━━━━━━━━━━┳━━━━━┳━━━━┳━━━━━━━━━━━━━━━━━┫
┃ 部 门 ┃ 负 责 人 ┃ 日 期 ┃ 意 见 ┃
┣━━━━━━━━━━━╋━━━━━╋━━━━╋━━━━━━━━━━━━━━━━━┫
┃ 省计委 ┃ ┃ ┃ ┃
┣━━━━━━━━━━━╋━━━━━╋━━━━╋━━━━━━━━━━━━━━━━━┫
┃ 省化工厅(局) ┃ ┃ ┃ ┃
┣━━━━━━━━━━━╋━━━━━╋━━━━╋━━━━━━━━━━━━━━━━━┫
┃ 部主管司(局) ┃ ┃ ┃ ┃
┣━━━━━━━━━━━╋━━━━━╋━━━━╋━━━━━━━━━━━━━━━━━┫
┃ 部计划司 ┃ ┃ ┃ ┃
┣━━━━━━━━━━━╋━━━━━╋━━━━╋━━━━━━━━━━━━━━━━━┫
┃ 部长 ┃ ┃ ┃ ┃
┣━━━━━━━━━━━╋━━━━━╋━━━━╋━━━━━━━━━━━━━━━━━┫
┃ ┃ ┃ ┃ ┃
┗━━━━━━━━━━━┻━━━━━┻━━━━┻━━━━━━━━━━━━━━━━━┛



198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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