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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西南扶贫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29:44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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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西南扶贫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西南扶贫项目)
(签订日期1995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5年7月18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其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本协定签订日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二中所描述的项目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银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借款人同样请求协会就本项目筹资提供额外资助,协会在《开发信贷协定》中同意提供一笔本金总额相当于一亿二千八百六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28,600,000)的这种资助(信贷);
  (C)本项目由借款人执行,在借款人的帮助下,中央级由借款人的扶贫领导小组执行,省级由《开发信贷协定》所定义的广西、贵州、云南三省(区)(统称为项目省份)负责执行,其中借款人的帮助之一就是将贷款部分转贷给广西和分别将开发信贷协定规定的信贷本金的一部分转贷给各项目省;及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和同一天协会、银行与项目省之间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及其以下需改动部分,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去3.02节中的最后一句;
  (b)将5.01节中的第二句改为:
  “除非银行和借款人将另行同意,不得在下述情况下提款:
  (a)非银行会员国境内发生的费用,或非银行会员国境内生产和提供的产品和劳务的费用;或(b)当银行得知,由联合国安全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所禁止的支付给个人或单位的支出或者任何进口货物的支出。”
  (c)6.02节中的(k)段改为(1)段,增加新的(k)段为:
  “(k)一种特别情形已经出现,即任何从贷款帐户的进一步提款,与协定中银行条款中的第三条第三节所作的规定不一致。”
  1.02节 除上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而“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借款人与协会之间于本协定签订日的同一天为本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修改,该词汇还包括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及《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四千七百五十万等值美元($47,500,000)的贷款,其数额为银行按借款人每次提款当日的汇率折算的提款金额之和。
  2.02节 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或,如银行同意,亦可支付将发生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B.2部分所需的、并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2.03节 关帐日应为2001年12月31日,或由银行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1%的3/4)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计息期的利率按时向银行交付利息,每一计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1%的1/2)。在本协定的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计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计息期内适应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尽快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计息期”系指本协定第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计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在1982年6月30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银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费用:(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1989年7月1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银行若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和(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则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零点五个百分点(1%的1/2)。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计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计息期内所适应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开始的3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3月1日和9月1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规定的分期偿还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除服从本节(b)段的规定外,《开发信贷协定》的第2.02节(b)段、第3.01节、第3.02节、第3.03节和第4.01节及其附件一、二、三、四和附件五均为本《贷款协定》的组成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上述几节和附件二、三、四、五修改如下:
  (i)“协会”一词应读作“银行”;
  (ii)“信贷”和“信贷帐户”读作“贷款”和“贷款帐户”;
  (iii)“本协定”一词应读作“《开发信贷协定》”。
  (b)除非银行另行通知借款人,在《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一部分信贷资金未完全提取过程中:
  (i)协会根据本节(a)段及第2.02节(a)段所列举的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一条款、任一节以及附件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核准在内,均应看作是以协会和银行的共同名义或代表双方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核准。及
  (ii)借款人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任一条款或其附件向协会提供的一切资料或文件,均应被看作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提供的。
  3.02节 借款人与银行特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有关项目B.2部分的各项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用)应由广西根据相关的项目实施协议履行: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段的规定,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第5.01节所规定的事项,不过,该节中“协会”一词均应读作“银行”。
  4.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h)段的规定,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第5.02节所规定的事项,不过,该节中“协会”一词均应读作“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条款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应已得到满足。
  5.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如果《信贷协定》的终止日早于本协定的终止日,本贷款协定涉及到的《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有关条款,应在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继续具有充分的效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197688(TRT)  248423(RCA)
   64145(WUI)或82987(FTCC)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规定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主管东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周 文 重             尼古拉斯C.霍普

 附件:         分期偿还日程表

  偿还日期                  偿还本金金额
                        (用美元表示)
  2001年3月1日             915,000
  2001年9月1日             945,000
  2002年3月1日             980,000
  2002年9月1日           1,015,000
  2003年3月1日           1,050,000
  2003年9月1日           1,085,000
  2004年3月1日           1,125,000
  2004年9月1日           1,165,000
  2005年3月1日           1,205,000
  2005年9月1日           1,250,000
  2006年3月1日           1,295,000
  2006年9月1日           1,340,000
  2008年3月1日           1,485,000
  2008年9月1日           1,540,000
  2009年3月1日           1,595,000
  2009年9月1日           1,650,000
  2010年3月1日           1,710,000
  2010年9月1日           1,770,000
  2011年3月1日           1,835,000
  2011年9月1日           1,900,000
  2012年3月1日           1,965,000
  2012年9月1日           2,035,000
  2013年3月1日           2,105,000
  2013年9月1日           2,180,000
  2014年3月1日           2,260,000
  2014年9月1日           2,340,000
  2015年3月1日           2,420,000
  2015年9月1日           2,520,000

  注:本表中的数字表示由各提款日决定的等值美元数。详见《通则》第3.04和第4.03节。
  偿还的贴水
  根据《通则》第3.04节(b)的规定,兹确定如下贴水:

   偿 还 时 间             贴  水
                  提前偿还的贷款额乘以贷款利
                  率再乘以下列对应比率:
   离到期不足三年              0.15
   离到期超过三年但不足六年         0.30
   离到期超过六年但不足十一年        0.55
   离到期超过十一年但不足十六年       0.80
   离到期超过十六年但不足十八年       0.90
   离到期超过十八年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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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注册会计师协会
、资产评估协会,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管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继续对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经与中国证监会协商,对已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其许可证在新的许可证办法发布实施之前继续有效。鉴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情况变化较大,请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填写证券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证券
评估业务情况一览表各一式两份,并于2月28日前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附件一

证券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
|机 构 名 称| |
|-------|----------------------------------|
| 原机构名称 | |
|------------------------------------------|
| 改制批准时间 | | 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
|----------|------------|-------------|----|
|证券许可证批准时间 | | 证券许可证批准文号 | |
|-----------------------|------------------|
| 联系电话 | | 法人代表 | |
|------|----------------|------|-----------|
| 传 真 | |E-mail| |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
|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 | | 注册资本 | |
|------------------------------------------|
|机构合并情况说明: |
| |
|------------------------------------------|
|1998、1999、2000年评估业务收入情况说明: |
| |
|------------------------------------------|
|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
| |
|------------------------------------------|
|备 注: |
| |
--------------------------------------------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省级协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
---------------------------------------
| 姓 名 | 年龄 | 何时取得评估师资格 | 证书编号 | 项目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三

证券评估业务情况一览表
----------------------------------------
| 业务序号 | 客 户 | 项 目 名 称 | 报告日 | 签字评估师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请将以上项目的评估报告封面、签字评估师签字页复印件附在表后一并报上。



2001年1月15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通知(04-12-30)


各保险公司:
随着保险公司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需要及时明确其认可标准,以便科学、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经研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各保监局




偿付能力 编报规则 通知
主席、副主席、纪委书记、主席助理,办公厅、产险部、寿险部、资金运用部
随着保险公司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需要及时明确其认可标准,以便科学、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经研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问:最近中国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自己持有的次级债?如何披露相关信息?
答:保险公司持有的次级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可:
(1)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持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为认可资产,但超过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指账面余额扣减计提的减值或跌价准备之后的金额,下同)作为其认可价值。
(2)如果发行人已经逾期3个月以上未支付或保险公司预期发行人将无法支付次级债的利息,保险公司应当对持有的所有该发行人的次级债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其应收利息确认为非认可资产。如果发行人随后全额支付了所欠利息,且保险公司有恰当的证据(如发行人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有明显改善)合理预期发行人能够支付以后的本息,则可以将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并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持有的次级债在认可资产表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1)报告期内次级债的增减情况;(2)可能影响次级债本息可收回性的重大事项;(3)报告期内将次级债重新确认为认可资产(如有)的证据。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SDA(见附件1)中披露发行人和次级债合同的相关信息,以及次级债的认可价值等信息。

问:保险公司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和反映定向募集的次级债?
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定向募集的次级债,应当在到期日前将次级债按以下折算比例确认为认可负债,认可价值为次级债的账面价值(包括一次还本付息次级债的应计利息)与相应折算比例的乘积:
剩余年限在4年(含4年)以上 0
剩余年限在3-4年(含3年)的 20%
剩余年限在2-3年(含2年)的 40%
剩余年限在1-2年(含1年)的 60%
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 80%
分期付息次级债的应付利息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如果保险公司提前偿还某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次级债,则应当从合同双方确定提前偿还之日起,将所要偿还的次级债本息确认为认可负债,该合同下未偿还的次级债本息仍按上述折算比例确认为认可负债。
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表的“卖出回购证券”项目与“其他负债”项目之间增加“应付次级债”项目反映次级债确认为认可负债的价值。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报告期内次级债的募集情况和影响次级债本息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并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SDL(见附件2)中披露债权人和次级债合同的相关信息,以及次级债的账面价值和认可价值等信息。

问: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否属于认可资产?在认可资产表中如何反映?
  答:可转债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比例限制持有的可转债为非认可资产。无论公司管理层是否有意长期持有可转债,保险公司均应以可转债的账面价值与市价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可转债在认可资产表的“企业债券”项目中反映。

问: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2号)持有的股票应当如何认可?如何披露相关信息?
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持有的股票为认可资产。无论公司管理层是否有意长期持有,保险公司均应以股票的账面价值与市价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由于被投资公司业绩下滑、人为操纵股价等因素使保险公司持有的股票成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股票,保险公司应当将其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除了应当在认可资产表的“股权投资”项目中反映股票投资的认可价值外,还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SK(见附件3)中披露股票投资的被投资人、持股比例、取得时间、账面价值、市价、认可价值等信息。

问: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所取得的投资资产如何认可?在认可资产表中如何反映?
  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9号)取得的外汇投资资产为认可资产,其中:
(1)保险公司在中资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外国银行的存款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在认可资产表的“存款”项目中反映。
(2)保险公司购买的债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保险公司购买的中国政府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和外国政府债券在认可资产表的“政府债券”项目中反映,购买的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在认可资产表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购买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按债券类别在认可资产表的“企业债券”或“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3)保险公司购买的货币市场产品应当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在认可资产表的“其他投资资产”项目中反映。
保险公司持有的下列境外外汇投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1)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比例限制持有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2)由于当地的外汇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支配或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FIA(见附件4)中披露外汇资金余额、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投资品种、国别、信用等级、到期日、利率、账面价值、认可价值等信息。附件1:
明细表SDA:持有的次级债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发行人 与本公司的关系 到期日 利率 付息
频率 可否提前赎回或转让 购买日 次级债的账面
余额 次级债的非认可价值 次级债的认可
价值 应收利息
减值(跌价)准备 超比例限制 其他 账面
余额 认可
价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7-8
-9-10 12 13
1 保险公司 —— —— —— —— —— ——
1.1 ………
1.2 ………
…. ………
2 全国性商业银行 —— —— —— —— —— ——
2.1 ………
2.2 ………
…. ………
3 其他商业银行 —— —— —— —— —— ——
3.1 ………
3.2 ………
…. ………
4 总计 ——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按照次级债到期的先后顺序填列,即先填列最先到期的次级债;
(2)如果保险公司购买了同一发行人不同期的次级债,应分别填列各期次级债的相关信息;
(3)如果保险公司与次级债发行人(募集人)为关联方,则应在第1列中列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发行人为公司股东,则在第1列填列“本公司的股东”;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在第1列填列“非关联方”;
(4)到期日和购买日只需填列年度和月份,如2004年5月;如合同双方已确认提前偿还,则应以提前偿还日作为到期日;
(5)第4列填列发行人支付次级债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
(6)如果保险公司持有的次级债总规模超过规定的比例限制,则超过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应按发行人类别在第1行、第2行、第3行或第4行的“超比例限制”栏中填列;
(7)第9列和第10列分别填列超比例限制持有的次级债的账面价值和其他非认可次级债的账面价值,即第8列减值(跌价)准备包括超比例限制持有的次级债和其他非认可次级债的减值(跌价)准备;
(8)一次还本付息的次级债的应计利息应当计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的次级债的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和认可价值分别在第12列和第13列列示。


附件2:
明细表SDL:募集的次级债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债权人 与本公司的关系 到期日 利率 付息频率 募集日 应付次级债的账面价值 应付次级债的认可价值 应付利息的账面价值(即认可价值)
1 2 3 4 5 6 7 8
1.1 ……….
1.2 ……….
1.3 ……….
… ……….
1 总计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按照次级债到期的先后顺序填列,即先填列最先到期的次级债;
(2)如果同一债权人购买了保险公司不同期的次级债,应分别填列各期次级债的相关信息;
(3)同一期次级债有多个债权人的,应分别列示该期次级债的前10大债权人,汇总列示其他债权人(债权人名称可填列“某期次级债的其他债权人”);
(4)如果债权人与保险公司(募集人)为关联方,则应在第1列中列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债权人为公司股东,则在第1列填列“本公司的股东”;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在第1列填列“非关联方”;
(5)到期日和募集日只需填列年度和月份,如2004年5月;如合同双方已确认提前偿还,则应以提前偿还日作为到期日;
(6)第4列填列保险公司支付次级债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
(7)第8列填列分期付息的次级债的应付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次级债的应计利息应计入应付次级债的账面价值。
附件3:
明细表SK:持有的股权投资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被投资人 持股比例 取得
时间 是否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 是否长期持有 初始投资
成本 账面
余额 市价 非认可价值 认可
价值
减值(跌价)准备 违反规定
持有 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6-8-9-10
1 上市股票投资 —— —— —— ——
1.1 ……… —— ——
1.2 ……… —— ——
… ……… —— ——
2 非上市股权投资 —— —— —— —— ——
2.1 ……… ——
2.2 ……… ——
… ……… ——
3 总计 —— —— ——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在第2列填列非上市股权投资的第一次资本投入的时间(年度),上市股票投资不需要填列取得时间;
(2)初始投资成本指保险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时的实际成本,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3)保险公司应按报告日的收盘价确定上市股票投资的市价,报告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其市价;
(4)第9列和第10列分别填列违反规定持有的股权投资和其他非认可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第8列减值(跌价)准备包括违反规定持有的股权投资和其他非认可的股权投资的减值(跌价)准备;
(5)如果保险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的总规模超过比例限制,则超过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在第1行、第2行或第3行的“违反规定持有”栏中填列。


附件4:
明细表FIA:持有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投资品种 国别 评级机构及信用等级 到期日 利率 付息频率 账面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外币 人民币 汇兑损益
1 2 3 4 5 6 7 8 9 10=7-9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政府债券 —— —— —— —— ——
12 金融债券 —— —— —— —— ——
13 企业债券 —— —— —— —— ——
14 货币市场产品 —— —— —— —— ——
15 银行存款 —— —— —— —— ——
16 总计 —— ——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
投资付汇额度 外汇资金
余额 外汇资金境外委托投资余额
填表说明:
(1)第1行至第10行降序填列账面余额(人民币)居前十位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明细信息,第11行至第15行填列政府债券等各类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等信息,第16行填列全部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等信息;
(2)第1行至第10行的“国别”栏填列政府债券的发行国(或地区),以及企业债券发行人、金融债券发行人和存款银行的所在国(或地区);
(3)到期日只需填列年度和月份,如2004年5月;
(4)第5列填列银行存款、债券、货币市场产品支付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
(5)第6列和第7列分别填列外币表示的账面余额(应当标明币种,如USD、HKD等)和折合为人民币的账面余额,第9列和第10列填列折合为人民币的非认可价值和认可价值。如果某类外汇投资资产的币种超过一种,则第11行至第16行的第6列不需要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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