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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57:37  浏览:9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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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合作,决定签署本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二周的访问。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互换文化艺术书籍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图书馆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图书馆事业的状况并交流经验,为期十天。

  第四条 双方互派由四至五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考察、了解对方国家在开展文化活动方面的经验。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办造型艺术展,互派艺术家访问。中方拟于一九九三年在约旦举办水彩展。

  第六条 双方互派剧团、乐团、演奏家和民间艺术团访问。艺术团的人数等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参加图书馆、文献、档案方面的会议、讨论会及学习班。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图书、出版物、手抄本影印件、历史文献和研究的影印件。

  第九条 双方鼓励有关单位互办图书、文献资料展并参加对方举办的书展。

  第十条 中方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建立约旦国家图书馆提供技术援助,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与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约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名额。中方根据需要派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约方向中国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约旦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二条 中方每年向约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选派学生类别及所学专业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方向约旦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中国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派由三至四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互访,为期一至二周,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双方根据对方的要求,鼓励互换教育用品,教育方面的英文出版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建立直接校际联系,互换资料、学术研究计划和出版物,鼓励两国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相互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并执行中、约大学间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约方努力创造条件接收中国学生在约旦的大学学习护理专业,约旦大学护理学院部分课程用阿拉伯语教授。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成立一个双边联合委员会,从事教学大纲、学术指南、学术用语的编写、翻译和开发。

               三、新闻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在新闻培训方面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历史与文明的民间艺术广播节目和录相片。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换本国国庆的专题节目,于对方国庆之际,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予以有选择地播放。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或英语的各种儿童电视节目,以便相互吸取对方处理儿童题材的经验。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约旦通讯社(佩特拉)与中国通讯社(新华社)签订合作协议,以便继续互换新闻,鼓励为双方通讯社记者提供方便并相互交流经验。

             四、体育与青年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通过举行两国间的比赛和互派体育专业人员发展体育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体育界负责人互访,了解对方体育成就并交流体育各方面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青年代表团互访,考察了解青年工作领域的各种经验。
              五、社会事务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政府官员及专家进行互访,考察、了解对方的成就及活动并交流经验,探索开展合作项目的可能性。

               六、卫生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卫生领域进行学术经验交流、专业互访、考察了解卫生领域的体制和工作程序,并进行培训。
  1.派医疗卫生方面的专业团组互访。
  2.在家庭、社会医疗、医务人员培训方面进行合作。
  3.交流关于卫生干部方面的经验及教育培训计划。
  4.鼓励互访,考察了解对方在初级卫生保健方面的经验,特别是母亲保健、学校卫生、食品监督、卫生教育、流行病防治等。
  5.交流关于药物、药品监制、注册和推广的经验。
  6.考察中国在运用中草药理疗和中国针灸方面的经验。

               七、文物

  第二十九条 双方派考古专家互访,考察了解对方的古迹和文化名胜,举办若干考古讲座。

  第三十条 两国文物机构和部门互换有关考古发掘、博物馆方面的图书、出版物及研究资料。

  第三十一条 约旦文物局将根据约旦文物法和双方直接签署的协议,接待中国考古队来约旦进行考古研究、对与两国密切相关的文物古迹如:陶瓷、玻璃制品、纺织品、金属品或建筑物等进行保护、维修。

               八、总则

  第三十二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三条 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协商增加本计划以外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食宿、交通费;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三十五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展品的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和宣传费,如广告、请柬印刷及场地费;送展方负责印刷展览说明书。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他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三十七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本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安曼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萨夫旺·图干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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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5〕2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批发、配送、零售等行为。

第三条 本市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制度,市供销总社负责烟花爆竹的专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供销总社的委托,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专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布点、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规范的连锁经营。

第四条 市供销总社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和组建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和区县(自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

(二)制订和实施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方案;

(三)负责焰火晚会燃放的组织;

(四)负责初选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并配合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确定在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五)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配合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第五条 本市烟花爆竹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市供销总社负责组建2个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分别负责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烟花爆竹批发(代理)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委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代理)业务。

市供销总社在各区县(自治县、市)组建或确定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或委托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在区县(自治县、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负责烟花爆竹的配送业务。同一区县(自治县、市)内只能由一个公司负责烟花爆竹的配送业务。

第六条 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必须持与市供销总社签订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依法向市安监局申请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代理)。

区县(自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和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在区县(自治县、市)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必须持与市供销总社签订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依法向市安监局申请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的配送。

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临时专营零售点必须符合布点规划,并持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的布点意见书和签订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依法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持市供销总社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连锁经营专营点标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

第七条 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必须在合法厂家进货,品种和规格必须符合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供销总社的规定,并统一订单采购,统一监封,统一储存,统一供货。

2个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中一个负责主城区的统一供货,另一个负责其他区域的统一供货,2个公司不得跨区域供货,违者取消专营批发权,由市供销总社另行指定公司专营批发。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必须从划定供货区域的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进货,并统一配送行政区域内各专营零售点、临时专营零售点,不得跨区域配送,违者取消专营配送权,由市供销总社另行指定公司配送。

第九条 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和临时专营零售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常年专营零售点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做到专店经营、专柜陈列、专室储存、专人销售、专人保管,并配备符合消防部门依法规定的消防器材;

(二)临时专营零售点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做到“专点、专柜、专人”销售,销售和存放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配备符合消防部门依法规定的消防器材;

(三)经营场所必须张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市供销总社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连锁专营点标识;

(四)经营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电器应符合安全要求,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30箱;

(五)经营者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烟花爆竹零售工作,同时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

(六)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和临时专营零售点只能销售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或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配送的烟花爆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进货,违者取消专营委托;

(七)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临时专营零售点应严格按营业执照许可期限进行销售,许可到期后的剩余烟花爆竹,必须及时处理,由专营配送公司或专营批发公司按协议收回,统一储存,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由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分别按照各自的供货区域,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后,统一组织调运配送。

第十二条 市供销总社每年对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和区县(自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以此确定下年度委托专营权;市供销总社委托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或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区县(自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对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和临时专营零售点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并以此确定下年度委托专营权。

第十三条 本市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所需烟花和礼花弹,由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组织采购,并按公安部门的燃放许可范围,组织有燃放资质的企业进行燃放。

第十四条 市供销总社成立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5日 国税函[2001]2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l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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