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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20:58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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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2〕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洛阳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河南省副中心城市、著名旅游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洛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洛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40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28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65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洛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伏牛山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房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明清古城传统风貌和格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隋唐洛阳城遗址等大遗址,关林、白马寺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对伊河、洛河两岸建筑形式、高度、体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山体和水体,突出城市自然景观风貌和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洛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洛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洛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洛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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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2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监系统上海、浙江、广东除外),有关中央企业(自发):


  5月下旬以来,南方部分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强降雨天气,引发多种灾害,造成严重损失。国务院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切实加强预测预报,确保水库、江河防洪安全,严密防范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全面落实各项防汛避险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防灾、救灾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防范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提出以下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要与当地气象、水利、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联系,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发布预警通知。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各监管、监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隐患排查和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消除隐患和险情,切实把防范因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和通知,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因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受威胁矿山企业要停止井下、危险边坡下作业,撤出井下人员;要严防各类尾矿库垮坝、溃坝,做好疏散下游群众准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做好防雷电检查等工作,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铁路、民航、水运、长途汽车客运等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必要时暂停营运;电网、通信公司要做好因灾害造成大面积停电和通讯中断的应急准备;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施工单位做好防洪、防淹、防突水、突泥和防滑坡等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撤出作业人;遇雷雨天气建筑企业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汛工作,认真抓好《通知》要求的落实,加强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切实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32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5月下旬以来,南方部分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强降雨天气,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频发,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气象部门预报,江淮、江南、华南等地今年汛期降雨将明显多于历年水平。近日,部分地区将有暴雨和大暴雨,并伴有短时雷电大风等强对流天气。为切实做好强降雨和汛期灾害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汛工作

  当前,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仍处在安置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的紧要关头,防汛抗洪工作也进入了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汛抗洪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在继续抓好抗震救灾的同时,统筹兼顾,科学调配力量,切实做好防洪、防涝、防雷、防范山洪灾害和水库保安等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及时组织领导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工作,全面落实防汛责任制,各级防汛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真正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严肃防汛纪律,坚决服从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命令。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及时通报信息,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二、切实加强预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要密切监视天气、雨情和汛情发展变化,加密监测次数,及时分析会商;特别要加强局部性、突发性灾害的监测预报,准确分析影响时间、程度和范围,及时预测发展趋势,将预报结果及时通报各级政府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为防洪指挥调度和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搞好群防群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无线广播、锣鼓号等各种途径,滚动播报雨情、水情和灾情,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三、确保水库、江河防洪安全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堤段、病险和在建水库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和险情。严格落实江河洪水防御方案和重要水利枢纽的调度方案,加强江河、水库的科学调度,所有水库、水电站都要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进一步加大对地震灾区堰塞湖、震损水库的处理力度,确保安全度汛。要落实好专业抢险队伍和民防队伍,备足防洪抢险物料、装备、运输工具等,确保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险情。加强军民联防,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抗洪抢险中的突击队和骨干作用。

  四、严密防范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防御山洪灾害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要加强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及时排险除险,落实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各项措施。震灾地区滑坡、崩塌隐患点较多,特别要加强余震与强降雨综合因素影响下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严防事故发生。一旦发现山洪、滑坡、泥石流灾害征兆,要迅速启动预案,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并把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县、乡、村、组、户,不留死角。要宣传防雷电知识,认真落实各项防雷措施。

  五、全面落实各项防汛避险措施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地势较低的城镇、乡村、学校、厂矿、重要工程设施防洪安全检查,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明确“防、抢、撤”的范围、地点和方式。要切实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及时疏浚排洪沟渠和下水管道,防止局部地区强降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汛措施,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暴雨期间不得进行井下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沿海地区要针对今年台风登陆早、数量可能较多的情况,认真完善防台风预案,制订人员应急避风转移方案,尤其要落实好基层防台风措施,对抗风能力差的建筑物、广告牌、民居等要提前采取加固措施。铁道、交通、民航、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交通运输和通信安全畅通,确保电力供应。

  六、全力以赴做好各项救灾工作

  目前,一些地区已遭受洪涝等灾害,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及时调运发放救灾资金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以及转移避险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学生有学上。要切实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环境消毒和传染病监测预警,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抓紧做好因灾损毁公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民房的修复重建,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防汛抗洪减灾工作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6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通过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两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合作的内容包括:
  一、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考察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或进行专业实习;
  二、互相邀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少量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需要,缔约双方将轮流派遣代表、代表团或通过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在两国首都商谈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议定书。
  如有需要,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驻在对方的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商定并执行计划外的项目,该项目将补列入下一个计划议定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指定财政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两国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等问题,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签字后,在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继续有效五年。
  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五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赞比亚共和国
  国务院副总理                        总理
   李先念                         利苏洛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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