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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0:54  浏览:8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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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
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19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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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马 凯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肖亚庆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胡祖才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曹健林  科技部副部长
      刘红薇  财政部部长助理
      信长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高鸿宾  农业部副部长
      李金早  商务部副部长
      项兆伦  文化部副部长
      郭庆平  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孙毅彪  海关总署副署长
      解学智  税务总局副局长
      孙鸿志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副局长
      许宪春  统计局副局长
      阎庆民  银监会副主席
      姚 刚  证监会副主席
      袁 力  开发银行副行长
      黄 荣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司长郑昕、财政部企业司司长刘玉廷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23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的通知
1993年4月22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福利院的宏观管理,促进福利院的正规化建设,特制定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集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院的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级福利院的总体要求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收养、休养人员服务,与收养、休养人员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 无生活来源)对象的收养任务。
(三)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
(四)管理、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级福利院分为国家一级福利院和国家二级福利院。申报国家福利院须经省级民政厅(局)审核,由民政部批准、命名。

规模
第五条 国家级福利院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国家一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50 张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
第六条 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化队伍,其中医疗康复专业队伍中必须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一级福利院医护人员应占全院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国家二级福利院应占65%以上。
第七条 有较为完善的生活服务保障设施。
第八条 有基本的现代医疗康复设备。

功能
第九条 具有开展老年人、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和康复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扩大服务面,具有向社区康复辐射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专业培训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 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利用现有设施和医疗条件,向社会开放,增加收入,不断改善收养、休养人员生活和完善福利院服务设施。

管理
第十三条 有健全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事业心强,廉洁奉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政绩突出。
第十四条 有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有完善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院容院貌好,生活环境优美舒适。国家一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花园式单位,国家二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绿化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

质量
第十九条 为收养、休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精心安排收养、休养人员的吃、穿、住、治疗和康复。收养、休养人员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国家一级福利院和二级福利院的收养、休养人员及其家属满意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医疗保健工作。定期为收养、休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病历档案,有病及时治疗。连续三年内无责任医疗事故。国家一级福利院单病种的治愈好转率高于95%,国家二级福利院高于90%。
第二十一条 精心护理患病的收养、休养人员。所有上岗的护理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基础护理合格率、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护理规程合格率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开展收养、休养人员康复活动有显著成效。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的康复参与率达到98%、康复有效率达到90%,国家二级福利院康复参与率达到90%、康复有效率达到85%。

效益
第二十三条 床位利用率高。国家一级福利院的床位利用率达到98%以上, 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95%以上。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收养、休养人员的比例合理。国家级福利院应达到以下标准: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1∶4;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5;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2.5。
第二十五条 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费重点用在收养、休养人员身上。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年生活费开支占年事业费的比例达到80%, 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70%。
第二十六条 创收能力强。 按职工总数计算, 国家一级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4000元,国家二级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3000元。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依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福利院等级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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