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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0:11  浏览:9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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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管理,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等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包括:

(一)书信;

(二)各类文件;

(三)各类单据、证件;

(四)各类通知;

(五)有价证券。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件类物品,即信件以外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包括:

(一)非公开发行的书籍、报刊;

(二)具有通信内容的图文资料、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

(三)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寄递,包括信件和信件类物品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

第六条 县级以上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七条 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依法由邮政企业专营。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经营者代办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业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活动。

第八条 代办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为公众提供方便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有分拣、封发、处理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必需的场地和设施;

(三)有满足寄递需要的交通工具;

(四)有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寄递人员;

(五)符合邮政网络合理布局需要;

(六)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办理出入境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委托业务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代办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业务的,应当与所在地市、县邮政企业协商一致,报自治区邮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批准文件与邮政企业签订书面委托代办合同,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代办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业务。

自治区邮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自治区邮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取得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代办资格的经营者(以下简称代办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寄递时限、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经营者应当遵守邮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国家规定收费,热情服务、文明待客,保障用户通信秘密,确保通信安全和质量。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经营者不得收寄国家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属于国家秘密的信件和信件类物品,代办经营者不得收寄。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活动,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寄递信件和信件类物品。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经营者在寄递信件和信件类物品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或者延误的,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邮政执法人员有权进入涉嫌违法从事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邮政执法人员查处信件和信件类物品违法寄递案件时,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有关文件资料。

邮政执法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执法检查时,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邮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寄递的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可以扣留。扣留时应当造具清单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对扣留的信件和信件类物品,邮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扣留属于国家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信件和信件类物品,邮政主管部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其他信件和信件类物品,邮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寄递经营者通知寄件人取回,并退回收取的资费,或者责令违法寄递经营者通过邮政企业寄递,所需资费由违法寄递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业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的;

(三)收寄国家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信件和信件类物品的;

(四)代办经营者收寄属于国家秘密的信件和信件类物品的。

代办经营者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邮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代办资格。邮政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邮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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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实施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6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兹将财政部(88)财会字第47号《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说明、申报表转发你们。为了组织好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工作,现结合我行实际工作情况,对实施财政部《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各行一并研究执行。
一、从1989年起,在全行系统试点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1989年各分行要选择20%的行处进行试点。在试点中,凡按照规定的标准经考核确认达到等级的,按规定授予相应的等级单位。
二、建设银行财会工作等级分为达标(财会工作达标准)、三级(财会工作三级)、二级(财会工作二级)、一级(财会工作一级)四个等级。我行财会工作等级的达标,二级和三级考核标准由总行制定,一级考核标准由总行提出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下达。
三、各级考核标准待拟就后发给各行征求意见。考核确认工作按规定程序分级负责,即各级行处申报达标、升级,要首先对照相应的标准逐项进行自检,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然后将申报材料(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报表上报)正式报上一级考核确认。
达标,由地(市)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分行组织复核确认。
二、三级,由地(市)行推荐上报,各分行组织考核确认。其中:二级的,报总行备案。
一级,由分行推荐上报,总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
四、经考核确认财会工作等级单位的行处,授予相应等级的等级证书。达标和三级证书由各分行会同级财政部门验发。二级证书由总行验发。一级证书由财政部验发。
五、获得财会工作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的行处,由上级行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表彰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各分行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一级行处为全国会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荣誉和奖励。
六、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的总体规划:
(一)1989年在全辖20%行处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同时具备升级条件的行处,可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
(二)1990年全行系统各级行处财会工作达标,部分行处达到二、三级。
(三)1991-1993年全行系统大部分行处财会工作达到三级,1/3的行处达到二级。
(四)1994-1995年全行系统2/3的行处财会工作达到二级;5%的行处达到一级。
七、各行处要重视和加强本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主管行长领导组成有人事、财会、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开展这项工作,围绕实现总体规划制定本行达标升级的具体步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及时组织评价,考核和确认工作。
对于财会工作混乱、有章不循、基础差、经考核逾期仍不具备达标条件,又不积极改进的,必须限期整顿,对此有关领导要负领导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八、各行开展达标升级工作的有关情况,由各分行按年(次年一月底以前)专题报告总行(专题材料一式三份,人事部、工会、财会部各一份)。
附件:关于印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名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

副委员长
  楚图南
委员
  多杰才旦(藏族)
  郁 文
  陶大镛
  彭清源
  程思远

附:补选的副委员长、委员简历
副委员长
楚图南 男,1899年8月生,汉族,云南文山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国民主同盟盟员,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对外友协副会长,民盟中央代主席。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六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高等师范毕业后,以教员身份做党的地下工作,曾任暨南大学、云南大学、上海法学院教授。抗战期间在昆明参加民主运动,为民盟领导人之一。1947年被迫离沪去香港,1948年进平山解放区。1949年任第一届全国政协全体会议代表。建国后,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西南文教委员会主任,全国扫盲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外文化协会会长,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中日友协顾问。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二、三、四、五届全国政协常委。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委员
多杰才旦 男,1925年10月生,藏族,青海湟中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六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中央统战部顾问。
1948年至1949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学习,1949年后,任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藏民组组长,中国科学院西藏工作队社会科学组副组长,拉萨小学副校长;1956年后,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文教处副处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自治区人委农牧厅厅长;1973年后,任西藏自治区农牧局副局长、文教局局长、教育局局长、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西藏社会科学院筹备组组长;1980年后,任中共拉萨市委第一书记、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3年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郁文 男,1918年12月生,汉族,河北满城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中央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副组长,六届全国人大代表。
1936年在北平参加学生运动,任“民先”队长,1937年在延安抗大、延安中央党校学习;1939年任延安《新中华报》采访部主任,《解放日报》采访通讯科科长;1942年,任新华社晋绥总分社社长,《晋绥日报》采访通讯部主任;1947年,在山西崞县、代县参加土改,任工作队队长;1948年任《晋南日报》社社长;1949年任西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1950年,任《新疆日报》社社长,新疆省文教委员会副主任,新疆分局宣传部副部长;1953年后,任中国科学院党组成员、办公厅副主任,人事局局长、干部局局长、副秘书长、政治部主任,中国科技大学党委书记;1973年,任中国科学院科研组副组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党委副书记、主席团成员。
陶大镛 男,1918年3月生,汉族,上海市人,文化程度大学,民盟成员。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教授、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
解放前毕业于中央大学经济系,南开经济研究所研究生,曾任中山大学经济系讲师,广西大学经济系副教授,交通大学管理系副教授,四川大学经济系教授,1946年至1948年先后在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伦敦大学进修,1949年上半年任香港达德学院和南方学院教授,文汇报经济周刊主编。解放后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员、中央出版总署编译局计划处处长,《新建设》月刊主编,辅仁大学经济系、北京大学政治系教授。
彭清源 男,1920年9月生,汉族,河南南召人,文化程度大学,1950年5月参加工作。六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解放前曾在武汉大学经济系毕业,国立政治大学研究生,获硕士学位,任助理研究员,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研究院经济学部研究生,纽约大学研究院经济学部研究生;1950年在华北人民革命大学政治研究院学习;曾任东北财经学院财政系副主任、副教授,辽宁大学经济系教授,沈阳市政协副主席、副市长。
程思远 男,1908年2月生,汉族,广西滨阳人,文化程度大学,无党派。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兼副秘书长。
1930年起,任李宗仁秘书;1934年赴意大利罗马大学攻读政治学,获博士学位;1938年,任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副参谋总长办公室秘书;1939年后,历任国民党三青团广西支部团书记,广西绥署政治部主任,国防艺术社社长,三青团中央团部组织处副处长、督导室主任、社会服务处处长、中央常务干事,广西省政府驻渝、驻京代表,国民参政会第四届参政员,国民党第六副中央执行委员,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立法委员,国民党中央非常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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