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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养护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业务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59:58  浏览:8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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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养护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业务标准

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商品养护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业务标准

1981年2月24日,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一、商品养护专业或理工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商品养护工作实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历和同等技术水平担任商品养护工作一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确定为技术员:
1.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商品养护技术知识。
2.熟悉主要库存商品性质和储存中受内外因素影响的变化规律,并对防治商品质量异变方法有一定的了解。
3.掌握主要库存商品的质量检测技术,并能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商品养护试验研究工作。
4.能编写商品养护技术资料教材,辅导保管人员学习。
二、高等院校商品养护专业或理工科四年制本科毕业,担任商品养护工作实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者,或技术员及具有同等学历同等业务能力具备以下条件者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熟悉主要库存商品性质和储存中受内外因素影响的变化规律。
3.掌握主要商品质量的检测技术,能独立进行商品养护试验研究工作。
4.能总结商品养护实践经验和编写商品养护技术资料。
5.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商品养护助理工程师,可提升为工程师:
1.较深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并具有较丰富的商品养护工作实践经验。
2.对某项商品养护技术有较深入的研究,能解决商品养护技术的某些重要问题并有一定的成绩。
3.对商品养护技术研究和管理工作有一定的设计、组织和指导能力。
4.具有编写一定水平的技术书刊和培养养护技术人员的能力。
5.掌握一种外文,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商品养护工程师,可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1.对本专业具有系统深入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商品养护工作实践经验,能掌握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发展方向和任务。
2.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在商品养护技术研究或管理中有显著成绩,并能解决本专业中的重要技术问题,有较高的或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著作或论文。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商品养护工作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键性的技术性问题,并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可提为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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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现将《葫芦岛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对患重大疾病的城镇特困居民实施社会救助,依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特困患重大疾病的居民是长期居住在本市且属城镇常住户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含非农业人口):
(一)本人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本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人当年发生医疗费用实际负担部分在1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特困居民患下列疾病之一的,属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需定期输血者;
(四)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承担城镇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及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确认指定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重大疾病病种的鉴定。
  各级政府法制及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中心(农村非农业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社区救助站,履行城镇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报、初审工作职责,并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第七条 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我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第八条 城镇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在指定医院就医的,可申请政府医疗救助。
  在非指定医院或本市以外医院就医的,不列为享受医疗救助范围。

  第九条 指定医院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城镇特困居民提供治疗。超越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十条 城镇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申请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救助站(居住在农村非农业人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葫芦岛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带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
(一)《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
(二)医院对规定救助病种的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志材料;
(三)患重大疾病城镇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救助站应及时将申报材料转报社会救助中心,街道救助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城镇特困居民全部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或指派救助站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情况转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呈报的申请材料和提出的初审意见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审核个人承担的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同时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医疗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救助标准按应救助医疗费用50%计算,并实行总数最高限额控制,其中:连山区、龙港区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其它县(市)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以现金形式承兑,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实行政府财政专项出资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市与各县(市)区两级政府按1:1的比例承担。每年救助资金暂定为200万元,其中市本级100万元,连山区30万元(含杨家杖子),龙港区10万元,南票区20万元,兴城市10万元,绥中县20万元,建昌县10万元。
  医疗救助资金每年3月底前拨入民政专用帐号。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国库直接划拨财政社保专户;社会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接收并直接缴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各级民政部门开设专款支出帐户,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救助资金当年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领取救助的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微机发放档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每月末五日内将本地区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报市民政及同级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政府法制及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的地区,市将取消对该县(市)、区的市级救助配比资金。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领取、重复领取及出据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本级机关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指定医院及所属人员在医治诊治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卫生部门按规定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3〕8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并依照执行。
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经济秩序、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净化税收环境,创造依法治税、以德护税的新局面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在我局逐步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制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对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将起到重要的作用。通过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的实施,在全市树立一大批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企业的典型,为他们提供税务机关最佳的服务。同时,严厉打击各种偷逃抗税的行为,努力在全社会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光荣,偷逃抗税可耻的良好氛围。
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要求,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及时总结经验,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
三、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成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附件:1.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表
2.A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
3.纳税信誉等级认定调整通知书
4.B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
5.C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建立诚信税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是指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定义务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A、B、C三个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以依法、公正、公开为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实行纯益率征收的纳税人、非生产经营只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五条 市局、各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分别设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机构,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帐簿管理,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纳税人社会诚信的评价。具体内容:
(一)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二)按期纳税申报率、纳税申报准确率情况;
(三)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情况;
(四)税款入库情况;
(五)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情况;
(六)税务检查情况;
(七)发票管理与违规处罚的情况;
(八)有关部门或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是A级,为良好纳税信誉等级;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89分以下的是B级,为一般纳税信誉等级;分值在60分以下的是C级,为不良纳税信誉等级。
第八条 凡纳税人分值在90分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
(一)开业经营两年以上,且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报告银行帐号、及时办理年检和换证;
(二)征期申报率达100%,准确率达95%以上,应纳税入库率100%,且能按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的;
(三)连续两年无偷税,抗税记录的;
(四)连续两年无发票违规记录的;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企业纳税人,实施C级管理:
(一)连续三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二)有违规行为,且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四)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七)全年按时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入库率在80%以下的;
(八)存在偷、逃、抗税行为;
第十条 纳税人凡经审核即不符合A级企业评定标准,又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认定为B级纳税信誉等级。
第四章 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一)通过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媒体向社会公告企业的A级纳税信誉资格并授予纳税信誉A级证书;
(二)除专案、涉税举报等情况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
(三)优先、预约及上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B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帐簿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执行常规检查;
(二)每年列为纳税评估对象,发现涉税疑点或问题,采取约谈方式解决涉税问题;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财务会计管理,提升纳税信誉等级。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一)列入年度税务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二)领购发票实行验旧售新方式,并实行限量供应;
(三)对纳税人上报的年检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地实地复核,审核和复核无误后,方可通过年检;
(四)要求其设立专职办税人员,并接受持证上岗的培训;
(五)对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要求其制定清欠计划,按期足额缴纳所欠税款。
第五章 升、降等级管理
第十四条 每两年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周期。纳税信誉等级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相关情况进行监控,依据纳税人在涉税事项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内容、标准和程序,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年检和纳税评估情况,每两年对纳税人信誉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对经评定达到上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或低于本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应按规定重新调整信誉等级。C级纳税人可直接上调为A级,A级可直接下调为C级。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自行评定,也可以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纳税信誉A、B、C级的评定由各区、县(分)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部门审核并审批。
第十七条 纳税信誉A级评定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纳税信誉A级申请,并提供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两年(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关纳税情况的审计报告,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提出的纳税信誉A级申请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县(分)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部门。
(二)区、县(分)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部门,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初审意见、中介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并认定。
(三)被认定为纳税信誉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和中介机构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A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和《A级纳税信誉等级证书》送达纳税人。各区、县(分)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部门将被认定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名单上报市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部门备案,并由市局统一将被认定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未被认定为纳税信誉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和中介机构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未被认定为纳税信誉A级的原因告知纳税人。
第十八条 纳税信誉B、C级评定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资料审核,提出意见报区、县(分)局评定部门。
(二)区、县(分)局评定部门按照《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实施办法》进行评定。需进行税务检查的,移交检查部门实施检查。
(三)各区、县(分)局评定部门应自评定之日起30日内,将《B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或《C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九条 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纳税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各区、县(分)局评定部门取消其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评定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十条 对经审定,需变更纳税信誉等级的,在作出变更纳税信誉等级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誉等级认定调整通知书》并下发其相应纳税信誉等级的认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定,需变更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各区、县(分)局评定部门应上报市局评定部门备案。由市局评定部门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颁发的《A级纳税信誉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涉及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方面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表、证、单等文书及证书,由市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表
纳税人代码章:




评审项目 标准分值 实际得分
1、申报的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准确,能够按照《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年检和换证和报告银行帐号。 15
2、按期申报纳税,纳税申报率达到100%。 10
3、申报准确率达到95%以上。 10
4、无欠缴税款情形,应纳税款入库率达到100%。 10
5、企业合法经营,严格依照会计制度设置帐簿,财务制度健全,具备完善的经济核算能力,有专职且持办税人员合格证书的办税人员。 10
6、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各类发票,被检查年度无违章行为。 10
7、税务检查查补税款占被检查年度应纳税款的10%以下,且查补税款能够按期缴纳。无偷、逃、骗、抗税记录行为。 20
8、非实行定期定额、纯益率征收方式和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5
9、按期报送各类纳税相关资料,报送资料齐全、准确、完整。 5
10、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核算地。 5
合 计 100
评 定 等 级(在确定的级别方块上打√)
A级 □ B级 □ C级 □


注: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区县局(分局)和市地税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

A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


__地税[  ]__号


________________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评定,您单位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企业,自______年__月__日起,我局将对您单位实施A级纳税人管理,您单位可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1、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告;
2、除专案及涉税举报等情况外,2年内免除税务检查;
3、优先、预约及上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附件

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调整通知书


__地税[  ]__号

________________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您单位 ,经审核评定,取消您单位 级纳税信誉等级企业的资格,自______年__月__日起,我局将对您单位实施
级纳税人管理。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B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__地税[  ]__号

________________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评定,您单位为B级纳税信誉等级企业,自______年__月__日起,我局将对您单位实施B级纳税人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帐簿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执行常规检查;
  2、每年列为纳税评估对象,发现涉税疑点或问题,采取约谈方式解决涉税问题;
  3、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财务会计管理,提升纳税信誉等级。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C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__地税[  ]__号

________________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评定,您单位为C级纳税信誉等级企业,自______年__月__日起,我局将对您单位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
  1、列入年度税务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2、领购发票实行验旧售新方式,并实行限量供应;
  3、对纳税人上报的年检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地实地复核,审核和复核无误后,方可通过年检;
  4、要求设立专职办税人员,并接受持证上岗的培训;
  5、对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要求其制定清欠计划,按期足额缴纳所欠税款。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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