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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2:07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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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对1999年7月公布实施的《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作了修订,更名为《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予以公布实施。
特别转让时间目前仍维持现每周五的本所交易时间。今后特别转让时间若有变化,本所将另行通知。

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上证所)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三条 前条所称的“特别转让服务”是指:
(一)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二)投资者可在本所规定的特别转让日内申报转让委托;
(三)申报价格上限不得超过该只股票上一次特别转让成交价格的5%,不设跌幅限制;
(四)本所对特别转让日当日有效申报在收市后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至会员;
(五)特别转让信息不在本所简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在次日予以公布;
(六)特别转让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成交数据不计入市场统计。
第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后,将通知该公司并公告,自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在交易时间逐日持续交易。
上市公司在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后第一个特别转让日起,其股票可进行特别转让。
第五条 因连续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向本所申请宽限期的,自公司宽限期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日起,本所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宽限期申请未获准的公司,自本所公告不予其宽限期决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本所决定批准该公司宽限期申请的,自决定公告之日后第一个特别转让日起,其股票恢复特别转让。
第六条 公司暂停上市后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本所自公司公告上述决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七条 公司自暂停上市日起45日(日历日,下同)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本所自第46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八条 暂停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将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本所停止公司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九条 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亏损的,或其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十条 本所自公司的宽限期截止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十一条 本所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的决定之日起,终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十二条 暂停上市期间,该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原上市流通股的收购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公司暂停上市期间,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暂停其股票的特别转让服务;公司也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暂停其股票的特别转让服务。
第十四条 股票特别转让的有关清算交收及相关税费的处理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9年7月本所发布的《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宜的处理原则》同时废止。


20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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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9号

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9号
1995年10月13日,文化部

现发布《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文化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所立科技项目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项 目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进行选择。
第五条 申请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保障科技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材,确有专长。
(四)科技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国家规定的有关申请书和开题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第七条 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第八条 对未按计划完成科技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无特殊原因,将不再受理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项 目 管 理
第九条 对文化科技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国家重点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并依科研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促使项目按期完成。
(二)文化部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文化部投入一定经费,并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一般项目文化部不再投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申报的科技项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评估办法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后,确定推荐上报国家重点项目和文化部项目。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均实行科技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认真填报国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关科技合同书。
第十二条 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其原因及调整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对中止合同的项目,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资及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在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整理好有关科技文件及经费决算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待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题。
第十四条 对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经费,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文化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7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建设银行会计处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建设银行会计处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即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下同)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有关事项,总行已以建总函字〔1995〕第439号文和建总函字〔1995〕第467号文通知在案。现将有关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处理手续明确如下。
一、经办行贷款业务部门接到企业提供的将该企业中央“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有关正式批准文件,经审核其手续合法、齐全,确在本行开户、划转本息余额准确等有关内容无误后,应出具“‘拨改贷’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通知书”(一式五份,以下简称“通知书
”),自留一份,四份交会计部门办理划转手续。
二、会计部门接到“通知书”后,凭“通知书”按以下要求办理划转手续:
(一)本金的处理
经办行会计部门按批准划转的拨改贷本金金额,据以填制特种帐借、贷方凭证(二借二贷),转帐原因填“拨改贷本金划转国家资本金”字样,并注明划转的依据、批准文号等,直接向总行营业部办理划付手续。划款时,填制“联行往来划付款报单”,将通知联连同两联特种转帐借方
凭证和“通知书”(二份)一并寄总行;将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作记帐凭证,并将一份“通知书”作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总行往帐户
贷:中央预算基建贷款——××贷款户
同时,将另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连同另一份“通知书”一并交贷款单位,作为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收帐通知。划转拨改贷款项。经办行会计部门在记载贷款明细帐时,应减少发放贷款累计,不得作为收回贷款处理。
(二)利息的处理
划转拨改贷利息转国家资本金时,应根据“通知书”所注明的利息金额,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一式两联,一联交借款单位,作为企业划转资本金的依据,另一联销记表外贷款利息登记簿。
付出:待收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户
三、总行营业部收到经办行上划的有关上述划款凭证,经审查附件齐全后,转业务部门审查无误,即可办理转帐。转帐时,应将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代替记帐凭证办理转帐手续,一份“通知书”作记帐凭证附件,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户
贷:联行来帐——××行来帐户
另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连同另一份“通知书”交财政部,作为冲减“拨改贷”基金划转国家资本金的通知。
四、“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完毕,企业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拨改贷”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以上请各行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199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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