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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30:40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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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经(1992)20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扶持企业和农民发展生产,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发放支农款、扶贫金等,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这类合同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如果发生纠纷,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为宜。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且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行政部门未能解决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或一方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好工作,妥善处理。
本批复下发后,我院1987年8月30日发出的法(研)复〔1987〕29号批复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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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5月28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是指对城市的道路、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他水面、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地、户外广告、交通运输工具、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等容貌的管理和城市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昆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昆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规划、建设、市政、工商、园林、交通、公安、建筑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市容监察队,受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市容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市容监察队,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容管理、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市容工作,加大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对在城市市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市容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宣传、新闻、教育等单位,应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文明意识。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八条 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保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外形完好和整洁。
第九条 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其中,在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行政辖区内施工的,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在其他县(市)施工的到辖区内县(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施工场地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墙,有效防止尘土、泥浆、污水污染环境。施工场地出口处应当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或其他防泥设施,杜绝车辆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时,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同时拆除,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清理干净,经与之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撤离施工现场。
第十条 城市临街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门前秩序、卫生、绿化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容貌整洁有序,店面、标牌美观完好,用语文明、文字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临街建筑装饰装修或设置遮阳雨棚、各类户外广告、标语、沿街公告栏、宣传橱窗和搭建牌楼,应当服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市容。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征得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在城市二环路以内行使的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运载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及其他液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泼洒;凡发生泄漏、泼洒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行驶并到指定地点整改,直至当事人改正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管护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当保持城市中行道树、绿篱、草坪、花木等绿化带及其设施的整洁、美观、完好;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和修整;植树、整枝作业时所产生的废弃物及污染的路面,应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及宣传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住宅区和树杆上擅自刻画、挂贴。
第十五条 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举办文化、宣传、纪念、庆典、展示及其他活动的,主办者应保持活动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整洁。
第十六条 在城市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外廊、窗台和阳台外晾晒衣物、吊挂杂物;
(二)在临街外廊和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过护栏高度;
(三)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瓜果皮核、食物残渣及各类包装物和废弃物;
(四)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品;
(五)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车辆、倾倒车内废弃物;
(六)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和其它物品;
(七)不及时清除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时产生的废弃物、渣土;
(八)沿街叫卖和违章摆摊设点;
(九)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噪音和商业噪音。
第十七条 城市二环路以内严格限制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实行圈养,不得影响市容。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加强城郊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留空白和死角,保证城市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主要道路,由辖区市容主管部门负责;
(二)非主要道路及其他街、巷和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居住区管理部门负责;
(三)公共场所、公园、城市绿化带、河道及其它水面,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五)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其卫生责任区,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负责市容环境卫生保洁的单位,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城市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要设专人负责,全日保洁。
在清扫保洁时,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公共绿地或他人责任区。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分区负责,做到袋装收集,日产日清;逐步实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统一无害化处置。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并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置费。
各单位应当向辖区内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垃圾产量、种类,并由辖区内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建档管理。自行清运的,经审验核发垃圾准运证后,方可按规定自行运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临街店(铺)和各类商场,应当设置垃圾容器,每日清除废弃物并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限制使用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包装袋;禁止使用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食品包装袋和一次性餐具。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业化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或乱扔乱倒。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设置和指定排放场地。
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排放计划,经核准后方可到指定地点排放并缴纳处置费。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不得乱倒和滴漏、泼洒污染路面。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河道、湖塘及其它水面和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渣土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对街道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化粪池清掏、高层楼房清洗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凡从事街道清扫保洁、垃圾运输、化粪池清掏、高层楼房清洗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资质。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洁,定期消毒杀虫,保持厕所清洁。
符合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可以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单位厕所,经辖区内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实行亮证收费,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化粪池进行登记,建卡管理。符合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管理单位应当对化粪池定期清掏、检测,保持完好,不得渗漏和外溢。
化粪池的清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章 设施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当年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规定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建设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把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同时纳入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施工,并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垃圾中转站、废弃物处置场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和占用、挤占、拆除、移动、损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因国家建设确需拆除和移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还建方案,先建后拆,或者交纳还建资金,由辖区内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第三十四条 新建的公共厕所、单位厕所、多层和高层楼房内的厕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成的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厕所,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改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一)产权单位或者使用者不能保持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型完好和整洁的;临街单位不认真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导致门前容貌不整、秩序混乱的;临街建筑装饰、装修,不执行统一规划,影响市容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
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车辆泄漏、泼洒污染物的;植树、整枝作业不及时清除废弃物的;清掏下水道污泥不及时清运,或者清运时乱倒、滴漏、泼洒,污染路面的,予以警告,责令清除所造成的污染,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广告及宣传品;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住宅区和树干上刻画、挂贴的;将垃圾扫入下水道、公共绿地或者他人责任区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举办文化、宣传、纪念、庆典、展示及其他活动,造成活动场地及周围环境污染的,对主办者予以警告,责令其清扫污染物。
(六)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外廊、窗台和阳台外晾晒衣物、吊挂杂物的,在临街外廊和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过护栏高度的,沿街叫卖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瓜果皮核、食物残渣及各类包装物和废弃物的,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物品的,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车辆、倾倒车内废弃物的,责令清扫污染物或者周围环境,并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和其他物品的,责令清除造成的污染物,造成损坏的,除责令赔偿外,并处200元罚款。
不及时清除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时产生的废弃物、渣土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违章摆摊设点,建筑和商业噪音超过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垃圾的。责令清除倾倒的垃圾,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不如实申报垃圾产量、种类和无证擅自清运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罚款。
(八)未按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垃圾或乱扔乱倒的,向城市河道及其他水面和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渣土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责令其清除,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建设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不向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排放计划,擅自排放、不缴纳处置费的,责令其清除倾倒的垃圾,限期补缴处置费,并按每倾倒1立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破坏、偷盗和占用、挤占、拆除、移动、损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后,不执行还建方案的,责令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赔偿损失或者依法补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按照平方米面积处以罚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00元。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依法办理手续。
城市公共厕所和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单位厕所的管理者,超标准收费或者不能保证服务质量,超标准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不执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不配合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并可视其情节处以罚款。
因产权单位、责任单位的过错,导致建筑物、构筑物、行道树及其他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产权单位、责任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容管理人员及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市容管理职责的;
(二)不文明执法的;
(三)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五)利用职权索取钱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六)在市容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1日
【摘要】基层检察院的公诉科业务量大、接口多,公诉内勤承担着沉重的工作压力。本文以二元解构的方式剖析公诉内勤工作的两大重点——内勤业务性工作和内勤事务性工作的内涵和外延,进而提出调和二者矛盾的方法和技巧。笔者对公诉内勤工作分不同层次进行阐述、提出创新观点,并以此为据,以流程图的方式表现创新后的公诉科内勤工作的精髓和延伸,并阐述公诉内勤工作之可持续发展与公诉科整体工作的作用与反作用,并试图从公诉内勤工作的角度提升公诉科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基层院公诉内勤工作 创 新 可持续发展

公诉科可谓是检察院的拳头部门。公诉科内勤工作在公诉工作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内勤工作的水平高低对于公诉工作能否再上新台阶至关重要。如何实现小位置、大效用,如何在完成内勤工作中稳中求变、科学创新,值得深入思索和研讨。
我们从宏观处着眼,从细微处把握,充分利用公诉内勤工作视野广阔、信息丰富的优势,不光提高公诉内勤工作的效率,更是挖掘公诉内勤工作的深度,进而提升公诉内勤工作的层次,最终实现公诉工作的腾飞。
鉴于笔者从事的是基层检察院公诉科内勤工作,本文亦驾轻就熟,仅就基层院公诉科内勤的工作进行经验总结、在经验的基础上挖掘该项工作的新内涵。
一、 创新基层检察院公诉内勤工作的必要性
基层院公诉科内勤的工作量大、头绪复杂,大致可分为业务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两大块,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公诉工作服务。公诉内勤的业务工作包括报录案件信息、撰写信息材料、调研材料和宣传材料并对办案人的工作成果进行阶段性整理等。公诉内勤的事务性工作包括管理司法文书、档案管理、收发信件、管理财产、领发物品等。所以常有人误以为内勤工作就是后勤保障工作,尽管不甚全面,但也言之有理。
公诉内勤工作纷繁复杂,两大块工作都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协调主次关系、平衡业务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的关系,是难点,亦是重点。在工作中创新方法,实现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在实践的基础上拓宽思路、提升工作平台,具有现实意义。
二、公诉内勤工作的实践经验与创新
上文已论及,公诉内勤工作包括业务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两大块。只有“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协调好二者的关系,从而促进整个公诉内勤工作的进步。
(一)公诉内勤事务性工作之创新
1、以司法文书的有序管理为基础,协调好其他事务性工作。
规范化之后,我科新增司法文书近100种。为了更好地管理文书,笔者采用了以下新办法:
其一,设计、订做专门的文书陈列柜。文书陈列柜设计成条格状,在收纳格下标注所纳文书名称,方便办案人拿取。
其二,做好法律文书的归类工作。将司法文书按公诉工作流程进行排列,将办案人从漫无边际的查找工作种解脱出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
其三,设计专门的文书使用登记本。笔者在科内制定重要司法文书使用登记制度,促进文书管理保密工作的落实。
2、建立“即时归档”制度,按照材料、文件的性质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
档案归纳、整理工作是公诉科内勤的一项重要职责。有效、及时、全面的归档工作既是固定了工作阶段性成果,也为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提供了历史性的参考、比对资料。档案资料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案卷材料,即已结案、装订的诉讼材料;第二类是业务工作中产生的经验材料、分析材料和上级机关发文;第三类是日常事务性工作产生的收据、说明性材料等。对这三类资料的管理方法各异、各有千秋。
第一、对已装订好的诉讼材料,根据办案人交卷情况建立严密的登记制度,对交纳的时间、案卷内页的缺损情况进行登记,有必要补正的立即交给办案人补全。笔者与档案室建立良好的沟通,分季度移交案卷,并对移交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二、对日常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笔者分门别类进行归纳,建立专门的文件夹收纳整理。例如建立专门的“案件质量分析文件夹”、“工作总结文件夹”、“会议记录文件夹”等,年末对文件夹中的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即可提交档案室封存保管。
第三、对日常事务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收发条据,笔者拟按照年份进行总结。方法很简单,购买或是制作页面比A4纸稍大的“粘贴簿”,将事务工作中的条据粘贴在页面上,并在空白处进行说明,标注时间、接口单位、责任人等。在粘贴簿首页编撰目录,按时间排序。对收发条据进行有效管理,可使事务性工作有序、高效,一旦出现问题即可责任到人,便于实现院内对科室的管理。
尽管以上三类材料归档方式各异,但都强调“即时归档”四字,做到有档即归、登记在案、责任到人。
3、建立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专物专用、杜绝浪费。
针对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公物私用、浪费办公资源的问题,内勤建立公物使用登记制度,对办公用品的使用按办公需要进行分配和登记,有效杜绝浪费。
笔者认为,对公诉事务性工作的规制和革新关键在于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使事务性工作规范、有序,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奠定坚实基础。
(二)公诉内勤业务性工作之创新
公诉内勤业务性工作头绪复杂。笔者将在下文就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创新思路一一阐述。
1、统计工作中的技巧和探索
公诉内勤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就是统计工作,即案件信息的填报。统计工作是内勤工作的重点。
对所在院案件审查起诉信息的翔实、及时的报录具有重要意义。案件填报具有资料性价值,它为本科调整办案思路、高院和最高院制定和调整决策、把握本区犯罪动态提供第一手材料,它的质量高低、翔实与否与其他工作的展开息息相关。
如何实现统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统计工作的小技巧
公诉科内勤一个月须报送案卡数百条,难免出现错误报录的情况。有的同志采用手录与机录先后进行的方式以避免录入信息出错,即将案件信息手录在表上,再对照手录的表格在计算机上实现检察系统软件的录入。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固然精神可嘉,但是效果并不一定就好。笔者认为,这种状况可以通过随案随录加以改善。所谓随案随录,就是每天根据案件的受理、审结、审理、判决等一系列情况予以当天报录。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出错,而且将报录工作化整为零,减轻了工作强度、缓解了集中报录的窘迫。
此外,随案随录还可及时发现具有报道价值的典型性案例,公诉内勤可将其加工为信息、情况反映乃至于通讯材料、案件纪实等多种体裁的文字材料,可谓一箭双雕。相反,月底利用手工报录再集中计算机报录就难免错过了加工案例的绝佳时机,可谓暴殓天物。
(2)以统计工作为依托的思索
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把握社会犯罪之脉动是案卡的一项重要功能。所谓解放思想,在公诉内勤工作中首先便是延伸触角,在案件信息中把握规律,进而找到犯罪预防的方法。笔者认为,在统计工作中需注意以下几点,方可做到触觉敏锐、思维敏捷、思路广阔:
第一、对犯罪构成有一个系统而清醒的认识,在报录案卡时注意归类和总结。以犯罪主体为例,我们可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追踪考察,在报录案卡时注重对该类案件的整体把握。除案卡的信息录入外,内勤可通过查阅案卷、提讯犯罪嫌疑人、辅助办案人出庭支持公诉、参加训诫会等一系列方法系统掌握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原因、特点等,如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加重,内勤就可第一时间诉诸各种形式的文字材料加以研究。
第二、对刑法分则中的常见罪名有较好的把握,特别关注多发案件的发案情况、规律、特点,并在掌握大量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寻求预防途径进而提出建议。例如对交通肇事案件结合案发情况、本地区交通状况进行整体把握,就可撰写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调研文章,进而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一定程度上控制本地区交通肇事的发生率。
第三、对近期高发案件保持高度敏感,注意总结和深入探究,提出合理的防范措施。例如针对本地区汽车租赁公司屡屡受骗的现状,笔者曾根据案卡提供信息深入汽车租赁公司考察、探求原因,并结合理论界及实务界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及时撰写调研及情况反映,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四、注意归纳总结本地区高发案件的规律,在撰写案件质量分析报告时切忌简单的数字替换,而是在数字的基础上结合平时的积累进行全面分析,使案件质量分析报告成为一段时间内案件研究成果的总呈现。通过对案件质量分析报告的反思,又可找到调研分析的突破点。
总之,只有利用好信息报录这个工具,才能真正实现公诉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公诉内勤信息、调研、宣传工作中的实践和创新
信息、调研和宣传工作即是公诉内勤工作的难点,却也是容易出彩的地方。如何将这三项工作完成得利落漂亮,是值得思索的问题。
出色的内勤必须还是一个好“笔杆子”,能够及时将公诉工作的动态、成果传递出去。笔者认为需做到以下几点:
(1)对本科室动态有全面的把握,注重对科室文化的归纳和提炼,密切跟踪本科室在业务创新和综治工作中的进步。针对本科室成功的训诫会经验和法制“六进”中进学校宣讲法律的有益实践,笔者撰写了大量宣传稿件发表于市级和国家级刊物,效果显著。
(2)深刻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讲人性、促和谐,在此基础上用更为理性、成熟的视角观察问题,用生动、感人的笔触反映科室工作。我科近十年来化解矛盾百余起,笔者以此为主题撰写系列报道材料,树立本院良好形象。
(3)案件信息是公诉工作中一切具有实践性、区际性、现实性调研工作的基础,也是信息、宣传工作的源头活水,只有重视数据报录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信息调研工作的全面展开。
(4)内勤工作接触的是最翔实、最基础的案件材料,研究的重点也应该是最实在、最具有实践意义的课题。笔者不赞成大框架、高起点、喊口号式的“高屋建瓴”,空洞无物的长篇累牍绝不能带来任何积极效应。我们应从细微处着手,或反映案件情况,或提出整改建议,一句话——实实在在,言之有物。
(5)客观公正地评价案件事实之余,站在人性的角度剖析原因。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家庭、社会、教育等等均是人性发生畸变的可能因素。当我们在法律的考量之外再赋予人性的拷问,必能使作出的评析更加深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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