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编制省(区)长途电信网规划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05:09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编制省(区)长途电信网规划暂行办法

邮电部


编制省(区)长途电信网规划暂行办法
1993年1月14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途电话网规划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开拓性的宏观研究工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研究探索长话通信的发展规律,制定长话通信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为使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在总结全国各省(区)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必须贯彻执行国家、邮电部发布的有关发展电信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有关技术体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第三条 省(区)长途电话网是全国长途电话网的组成部分,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应与全国长途电话网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中的新建交换与传输设备应以采用数字通信设备为主,同时,应充分考虑挖潜改造,合理利用原有设备,以提高通信网综合通信能力和全网经济效益。
第五条 规划应结合本省实际需要,在规划中设立多种方案,从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网路安全可靠,是否符合长途发展需要等方面进行综合制,优选最佳规划方案,以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
第六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应做到内容齐全,文字简练,数据可靠,计算准确。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对于直辖市或区域性长途电话网规划,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内容作适当修改与补充。
第八条 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范围包括本省(区)内全部一、二、三、四级长途交换中心。
第九条 规划中近、中、远期的划分应和国家计划期的划分相一致,一般近期指本五年计划期;中期指下一个五年计划期;远期可根据需要确定。并应遵照“近细远粗”“先远后近”原则来编制规划。

第二章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概述
二、长话业务发展预测(一)全省及各局长话去话量预测(二)全省长话流量流向预测
三、长话交换网规划(一)交换网路组织(二)交换电话路计算(三)长话交换设备容量的确定
四、长途传输网规划(一)传输网路组织(二)传输电路容量计算及优化(三)传输手段选择及系统配置
五、建设项目安排及投资估算(一)交换建设项目的安排及投资估算(二)传输建设项目的安排及投资估算(三)长途通信枢纽楼建设的安排及投资估算(四)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分析。
六、财务评价
七、实现规划的措施与建议

第三章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概述
第十一条 本省(区)地理位置、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分析。
第十二条 分析本省(区)长途电话网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
1.近年来,长话业务量发展情况、趋势;
2.已达到的自动化水平,开通自动直拨的地市县数,自动业务所占的百分比;
3.自动交换设备的制式、容量、长话业务电路数;
4.省内长途传输网的组织与构成分析;
5.本省(区)市话、农话、非话业务发展情况;
6.分析长话业务供需矛盾,长话市协调发展,交换与传输协调发展,模拟向数字过渡以及通信网建设中需要与可能,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三条 编制规划的主要依据,应列出依据的主要文件,如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编制规划文件,邮电部全国通信网的规划文件,省(区)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规划文件以及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等。
第十四条 本规划的主要任务,地理区域范围,规划期分为和起止年限等。
第十五条 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要体现充分结合本省(区)的特点,提出依靠技术进步加快长话网发展,提高通信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概述各规划期长途电话网达到的主要发展目标和水平。即将本规划的主要结果加以简要的概括。包括各规划期长话业务的增长速度和达到的业务量,长话业务电路数,交换设备需要量,传输干线建设总长度、通达的地市县数以及自动化水平,数字化水平,服务水平等指标。
二、长话业务发展预测
第十七条 长话业务预测是长话通信网规划的基础,它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长话业务量未来变化的趋势作出定量估计,其目的是为长话通信网规划提供科学计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长话业务预测所需基础数据的调查和收集,大体上可分为两部分:
——在电信部门内调查统计的数据
1.本省(区)及各级交换中心历年长话去话量,国际及港澳去话量;
2.本省(区)及各级长途交换中心历年长途有权用户数,平均单机长话去话话务量;
3.各城市历年市话交换设备容量,市话话机数,农话话机数,电话机总数,话机普及率等。
——在社会上调查统计的数据
1.本省(区)以及省会、各地市县历年的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工农业总产值;
2.本省(区)以及省会、各地市县历年的人口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等。通过对上述众多的历史数据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数学模型,以便从相互关联的因素中找出长话业务发展变化的规律。
第十九条 长话业务预测包括长话去话总量预测和长话流量流向预测两部分。长话去话总量预测是从宏观上研究长话业务量发展变化规律,确定总体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同时也为流量流向预测提供依据。长话流量流向预测是研究各级长话交换中心之间业务量分布与变化的规律,它是电路计算、网路优化,交换和传输装备容量计算的基础。
第二十条 长话去话总量预测的范围为全省(区)以及各级长话交换中心。预测的方法分为两种:
根据电话机数量的发展预测长话去话量。电话机是市内和长途电话业务的信息源,电话机的发展直接影响长话业务发展,两者之间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因此可通过预测电话机总数和单机平均长话去话量来预测长话去话总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充分考虑到长市话的协调发展。缺点是预测的准确度较差,特别是单机平均长话去话量的预测其规律性不易掌握,难度较大。
根据长话业务自身发展规律或与之相关因素的关联建立数学模型预测长话去话量,是当前国内较普遍采用的方法。常用的预测方法有:时间序列回归、相关回归、灰色系统以及综合加权系数等。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有关预测方法进行预测。
长话业务总量预测中,其基础年长话业务量是根据完成话务量来统计的,考虑到目前我国各省(区)普遍地因通信能力不足,而造成一部分话务量被拒之“门外”,可采用加入话务量系数进行修正。
第二十一条 长话业务流量流向预测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1.选定基础年的长话业务流量流向矩阵,该矩阵系通过每年在全国范围进行一次调查取得的,可由部规划研究院统一提供。
2.各省(区)的流量流向矩阵的行列项应包括本省(区)的各级长途交换中心(C1,C2,C3,C4)以及全国其它29个省区市。(把外省全省视为一个交换点,去话量均归并到该交换点上)。
3.根据各地取定的自动化系数,可分别计算出基础年的人工和自动长话流量流向矩阵。
4.利用前述长话去话总量预测的成果,即本省(区)内各全国其它29个省区在各规划期的长话去话总量及其增长率的预测值可由部规划研究院与各省协调后统一提供。由于全国长途电话网规划的范围包括所有C3,因此,各省(区)对C3以上城市的去话总量及其增长率预测时,应尽可能与全国长话网规划互相协调,并应通过今后每年一次的滚动规划,使两者逐步调整一致。
5.长话流量流向预测常用的方法有:平均增长率法、分配系数加权法、双因子法等,依据基础年的流量流向矩阵数据及各交换点和29个省市区各规划期的增长率及去话总量的预测值,确定采用的预测方法,通过计算机辅助规划程序来完成运算,即可得到各规划期的长话流量流向预测矩阵。
三、长话交换网规划
(一)交换网路组织
第二十二条 在规划省(区)长途自动交换网路组织时,应覆盖本省(区)全部地、市、县局,其网路结构的组成应符合《电话自动交换网技术体制》的规定。在规划中要明确列出本省(区)全部C1、C2、C3、C4所有隶属关系(列表或图示均可)。
第二十三条 目前各省(区)的长途交换网中,自动网与人工网仍需较长时间并存。但全自动是发展的方向,因此,在规划中应加快自动网中全自动业务的发展,限制半自动和人工网的发展,使人工网的规模尽可能维持现状或逐步减小规模。
第二十四条 长途电话网规划中,C3以上的交换网路应逐步由模拟网向数字网过渡。各级交换中心选择交换设备原则:C1、C2长途交换中心应全部采用数字程控交换设备;C3长途交换中心应以发展数字程控交换设备为主,C4长途交换中心可因地制宜选用数字或模拟的交换设备或长市合一、长市农合一的交换设备。
第二十五条 关于长途电话网的信令方式、网同步方式、网管中心设置以及长途多局制的设置等应符合部发布的相关技术体制和规定的要求。
(二)交换电路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 长话交换电路的计算是根据预测年的人工及自动长话业务量矩阵,计算各交换点之间人工电路、自动(含半自动)电路数量,从而得到全网各方向业务电路数,各交换点交换电路总数。
第二十七条 长话人工电路的计算可按部电信总局制定的《长途电话自动交换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即按“忙时业务量”和“忙月业务量”两种表式,根据不同的提前比重,查出应配电路数。在实际进行规划中,为简便起见也可按各交换局间忙月交换量达1000张,即可设置一条直达电路来计数,不够开直达电路标准的两交换中心之间,其间的话务量可经上一级的交换中心转接。
第二十八条 长话自动交换电路计算,应按邮电部制定的《“自动长途局间电路群设置标准和路由选择规则”暂行规定》执行。各方向的来话电路总数。
(三)长话交换设备容量的确定
第三十条 长话交换设备容量的确定,应以各规划期长话业务电路的计算为依据。在各规划期各交换点的交换设备的实占容量即为各规划期计算出的各交换点的各方向来去话电路总数。但其设备安装容量,则应考虑一次装机应满足的年限来取定。(见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C1、C2交换中心新建长途自动程控交换设备,原则上一次扩容不少于3000路端。大于3000路端扩容时满足三年的需要来确定容量。对C3交换中心新建程控自动交换设备原则上一次扩容不少于500路端,一次扩容大于500路端时,应考虑满足三年的需要来确定容量。
第三十二条 长话交换设备的制式,在同一城市应尽可能采用一种制式,已出现两种制式的,应确定一种为今后扩容的制式。
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快长途自动网的发展,对各级交换中心现有人工交换设备原则上不再扩容,维持不变或逐步缩小规模。
四、长途传输网规划
(一)传输网路组织
第三十四条 在规划省(区)长途传输网路组织时,首先必须满足各种通信业务需求,网路组织应经济、合理、灵活、可靠,要考虑中远期网路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对省际干线传输网结构应尽量采用复合网结构以提高网路可靠性,在同一路由上当有必要另建一条传输线路时,应尽量采用不同传输手段互为备用。省际一级干线由部统一规划,省内电路需通过一级干线应与部协调解决,省际二级干线由相邻省之间相互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现有长途传输网应通过挖潜改造加以利用,增加其通信力,对新建的大容量传输系统应采用数字设备。提高全网的数字化水平。
(二)传输电路容量计算及优化
1.传输电路容量计算
第三十七条 长途传输电路的计算是根据传输网路组织汇总各交换点的业务电路和非话业务电路,然后进行组群计算,从而得出传输网各线段上需求最大传输容量,选定传输设备。
第三十八条 长途传输电路中要考虑的主要非话业务电路包括以下几部分:
公众电报,用户电报等传统非话业务以及用户传真,数据通信,可视图文等新业务所需的电路;
用户租用所需的电路;
业务联络及公务所需的电路;
支撑系统所需的电路。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一定的可靠性,还应予留一定数量的备用电路。
第四十条 在计算长途传输电路容量时一般采用两种计算法:一种是简单组群计算;另一种实需组群计算。
1.简单组群计算
计算公式:
Cij=〔C1ij+C2ij(1+Mn1〕(1+Mn2)(1+Mf)
式中:Cij为ij两点间传输电路容量
C1ij:人工电路数
C2ij:自动电路数
Mn1:为利用长途自动交换机的非话系数
Mn2:为利用传输信道的非话系数
Mf为电路组群系数
2.实需组群计算长途传输电路按模拟及数字两种类型分别进行组群计算。
1)模拟系统的组群计算
(1)基群计算
在两局间电路不够开超群的情况下,每12路开设一个基群,
剩余电路大于或等于6路时,测量开一个基群,如果电路数不足
6路时归并到上级局的电路群中转接,其群路数按下式计算:
Chij
Nij=INT----+0.5)
12
式中:INT为取整函数
Nij为基群路数
Chij为ij两间的业务电路数
Chij〔〔C1ij-C2ij(1-Mn1)〕(1-Mn2)〕
(2)超群计算
两局之间每60路开一个超群,但不足60路超过36路时亦应
开一个超群,超群数按下列计算:
Chij
Nhij=INT(----+0.4)
60
式中:Nnij为超群路数
2)数字系统的组群计算
对数字传输电路应按PCM一次群计算群路数,即每30路为
一群,不足30路亦开一次群,当两局间业务电路超过30路时,则
可增开一个一次群,其群路数按下式计算:
Chij 29
Nsij=(----+--)
30 30
式中:Nsij为一次群的群路数

2.网路优化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长途电话网网路优化时,必须将交换网与传输网结合在一起进行,即在传输网确定后,计算交换网;再将交换网确定后计算传输网,相互迭代,逐步优化。
第四十二条 长途电话网优化目标一般有:费用、容量、满足长途通信业务需求的条件下,适当考虑网路的可靠性,以全网建设总费用最省为主要优化目标。
第四十三条 在传输网组织确定后,通过最小传输费用的方法确定两交换点间的传输路由。然后计算交换电路,(这时才能确定费用比)。计算出交换电路后,根据前面叙述的方法,再归并出传输电路的容量。
第四十四条 考虑到网路的可靠性,在一些重要的交换点之间,或两个交换点间电路数超过一定规模时,采用双路由传输。即除了最小传输费用路由外,再找出次小传输费用路由,按一定的比例关系在两个路由上分配电路。
第四十五条 在利用计算机辅助规划程序进行网路优化计算中,要进行必要的人工干预和调整,以保证网路组织方案更切合实际。
(三)传输手段选择及系统配置
第四十六条 省(区)大通路传输手段选择应根据技术经济、远期所需容量、地形、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考虑。省际及省至地市大通路传输系统应采用光缆或数字微波,地至县可采用光缆,数字微波或模拟微波,应尽量减少模接口的转换。对于远距离(800公里以上)点对点容量较小二级省际电路可采用数字卫星通信系统,对于边远地区小容量通信可采用稀路由卫星通信系统或采用VSAT卫星通信系统。
第四十七条 数字微波的波道容量应按满足8-10年发展需要考虑;光缆的芯数应按满足10-15年发展需要考虑。近期传输系统的配置一般按满足3-5年的需要安排。
五、建设项目安排及投资估算
第四十八条 为实现长途通信网规划目标,在规划中应提出近、中期长话交换网及传输网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交换与传输设备投资一般采用综合造价指标,列出规划期内各项工程建设的总投资额和分项投资额。并为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提供依据。
第四十九条 长话交换网建设项目的安排应包括近、中期各交换点(局)交换设备制式,容量及全国交换设备总数,建设期限及交换网投资总估算。
第五十条 长话传输网建设项目的安排应包括近、中期、有、无线传输建设项目、制式、容量、距离和分项投资源,建设期限,并按新建和扩容改造分类,应提出传输投资总估算。
第五十一条 长途通信枢纽建设的安排应包括房屋建筑、长途交换、传输设备、非话设备、移动通信设备及其它相应配套设备等,其建设期限应在长途电话网规划中明确提出。其他非话设备,移动通信设备等由相关部门提出要求,本规划工程仅做长途通信枢纽楼房屋建筑部分投资估算。
第五十二条 规划应提出近、中期长途通信全网建设总投资估算。总投资估算应包括交换、传输网设备及长途通信枢纽楼房屋建筑部分投资源。由于规划中投资估算较粗,因此规划总投资额应考虑物价上涨指数及不可预见费用。
第五十三条 在规划中,应对长途电话网建设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例如对折旧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的利用,国内外贷款及地方自筹资金、集资等来源进行分析,如有缺口,应提出解决资金缺口的建议和办法。
六、财务评价
第五十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公布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济分析的方法与参数》及邮电部颁布的《邮电通信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长话通信建设的特点,进行规划的财务评价。
第五十五条 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的财务评价以近期为主,中、远期可不作财务评价,将近期一个五年计算中的建设项目群,视为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即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第五十六条 因国民经济评价尚不具备条件,目前省(区)长途电话网的经济评价,只需考虑进行财务评价。
第五十七条 长途电话网的财务评价目的是测算规划期内长话固定资产投入后在长话全行业财务上的盈利能力和投资偿还能力,并据以评价规划期长话通信建设项目财务上的可行性。
七、实现规划的措施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为使长途电话网规划得以顺利实现,并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在通信政策,支撑系统建设,网路协调发展,筹措资金以及人员培训计划等方面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4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11日颁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
第三章 计划和起草
第四章 提请审议
第五章 审议通过
第六章 颁布施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化、规范化,提高立法效率,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系指由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本省或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包括下列内容:
(一)为保证国家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而制定的实施性法规;
(二)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族、民政、侨务、治安、司法等方面的法规;
(三)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的单行法规以及海口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法规等;
(四)依照宪法规定,制定的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在法定职权内,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其制定的其他法规。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会议期间,主席团、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代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会议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议案。立法议案的处理,由主席团决定。
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省人代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代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口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属于省人代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议案,立法议案的处理,由省人代常委会主任
会议决定。
第五条 省人代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省级群众团体,根据本职工作需要提出的属于省人代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建议,由省人代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处理。
第六条 经决定提请审议的立法议案、立法建议,由省人代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章 计划和起草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应按程序进行。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口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拟订适应改革、开放,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地方性法规长远规划,并在每年第四季度向省人代常委会提出翌年制订地方性法规的计划。
(二)省人代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代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经通盘研究,综合协调,编制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年度计划,报省人代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后实施。
(三)地方性法规年度计划如需增减、调整项目,应及时报省人代常委会主任会议核准。
第八条 列入年度计划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按法规的性质、内容与工作职责范围确定起草单位。
(一)凡是省人民代表会议决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分别由省人代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主管部门起草。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省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起草。
(三)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我省有关审判、检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起草。
(四)根据国家法律和海南经济特区建设的需要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单行法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五)根据国家法律和我省实际需要,省人代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代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起草。
第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的,应一并考虑,同时进行。
第十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送审法规草案时说明。省人代常委会认为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草案条文,送审机关应作进一步协商修正。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协商,按工作职责范围分工。
(一)对本省各地方、各部门之间的不同意见,属政府职责范围的法规草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商;属审判、检察方面的法规草案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协商;属社会团体方面的法规草案,由省人代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协商。
(二)对涉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及协商。重大的问题,经省人代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核。
(三)法规草案的协商工作应在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议前完成。

第四章 提请审议
第十二条 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属于政府部门起草的,应经省人民政府通过,由省长签署提请审议;属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应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通过,由院长、检察长签署提请审议;属于海口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起
草的,应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提请批准。
第十三条 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应连同说明材料一起上报。法规草案的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1)写明制定本法规的宗旨、依据、起草及协商经过,法规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的问题等;(2)依据的资料,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摘要、调查研究材料和参考资料等;(3)
有关部门、单位对法规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提请审议的报告、法规草案和说明以及有关参考资料,应于省人代常委会开会前四十天送交,份数由省人代常委会办公厅确定。
第十五条 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先由省人代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法规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重要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民意征询,然后提出修订意见,并写出法规草案的初审报告。是否列入省人代常委会会议议程,
或提请省人民代表会议审议,由省人代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省人代常委会决定。

第五章 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省人代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于常委会开会前十五天提交主任会议讨论。主任会议决定列入议程的,应于开会前七天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省人代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提请审议的单位及起草法规单位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作法规草案说明;必要时由省人代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作法规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法规草案可在一次会议审议,也可经两次以上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议方式由主任会议建议,常委会决定。
审议结果,意见基本一致,将法规草案的最后文本交付表决。
交付表决,以省人代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条 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颁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会议或省人代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分别由省人民代表会议或省人代常委会颁布施行。
省人代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提请单位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颁布后,省机关报纸应及时全文登载,公布周知;省、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及时报道。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订明授权解释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解释。法规未规定解释单位又需要作解释时,凡属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省人代常委会负责解释;凡属执行法规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或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的,比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海口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拟订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1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的通知
1985年2月28日,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发[1985]20号文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以及近几年来开展优质工程评选奖励活动的经验,我们对原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暂行条例》及其《补充规定》作了修改、补充,并征求了国家经委的意见,制定了《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现印发你们,从1985年起执行。

附: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造更多的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和银质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国家级荣誉奖励,获奖工程应具有我国工程建设的先进水平,评选、审定必须坚持条件,严格要求。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在地区(部门)级优质工程奖基础上进行评选。

第二章 评选奖励对象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评选对象,主要包括:
1.新建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大型公共工程,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各项设施配套的住宅区: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3.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项目。
第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不评选奖励以下工程项目:
1.各类纪念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2.国内外使、领馆工程项目;
3.由我国承包设计和施工的对外经援项目;
4.外国独资项目。

第三章 获奖条件
第七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其设计必须是国家级优秀设计;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其设计必须是国家级或地区(部门)级优秀设计。属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和中外合资建在国内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须经项目主管地区(部门)审定,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配套设计应是国家级或地区(部门)级优秀设计。
第八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按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验收,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优良;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九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要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同时必须按规定经过验收委员会的峻工验收。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要求
第十条 凡具备国家优质工程奖条件的项目可随时申报。申报程序是:
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的基建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统一申报;国务院各部门的工程项目由主管部审查,并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基建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单位要认真填写“申请表”,数据要真实,资料要齐全,申请奖级要明确,申请单位要写全称。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其工程质量应有部门或地区质量监督机构的鉴定意见。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审定
第十三条 设立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由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组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在工程的适当部位嵌刻国家优质工程奖荣誉标志。
第十六条 国家对于在获奖工程项目中承担主要任务的施工企业、设计单位以及直接组织设计、施工的建设单位授予荣誉奖。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或主管地区(部门),对于在获奖工程项目中直接做出贡献的职工,可根据国发[1982]59号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在获奖工程项目中,虽承担部分任务,但质量达不到优良标准的单位,不得受奖。
第十九条 申报、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授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要降低奖励等级或撤销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优质工程评选奖励办法,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