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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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01〕44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已经印发。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的配套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六月一日起审理上年六月一日至当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提出立项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
从开始审理到最后答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
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年度管理的原则。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第十四条 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人事〔2010〕20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考核工作,推动落实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现就做好2010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应急指挥中心、调度中心、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干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其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核。
对2010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或者已经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单位,不再重复进行干部选拔任用报告评议。其他有关事项按年度考核要求办理。
二、时间安排
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底集中进行。各单位根据实施时间和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统筹安排。
三、考核内容
(一)全面考核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注重考核推动科学发展的工作实绩,了解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监管总局党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完成重点任务,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情况。
(二)全面考核总局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德能勤绩廉表现。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导向,注重考核干部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果。
(三)对各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四)对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2010年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方法步骤
年度考核工作在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一般采取总结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单位作重点考核,开展个别谈话、民意调查,进一步了解年度工作及干部选拔任用情况。
1.各单位提前组织撰写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领导干部撰写个人述职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各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既可以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形成“一报告两评议”专题报告。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测评样表等材料,要提前发给参加年度考核测评的人员。
2.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年度考核测评会议,代表领导班子作述职报告,并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作个人述职报告或书面述职,在总结述职的基础上,开展年度考核测评,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新提拔任用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机关司局年度考核测评参加人员为本司局全体人员。各直属单位年度考核测评参加人员包括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所有处级以上干部。
3.安全监管总局派出考核组参加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测评会议。会前统一印制年度测评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分送各单位,会后负责收回进行集中统计。
4.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加强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把年度考核情况与历年考核、平时了解的情况,以及年度巡视、审计等考核结果结合起来分析,形成考核评价意见。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单位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总局机关干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单位根据评优比例,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报人事司。人事司根据测评考核情况以及各单位意见,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局党组审定;总局机关其他处级以下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意见,由各单位根据考核和平时了解的情况,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报人事司审定。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机关和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五、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
1.各单位考核测评结果出来后,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并向分管领导呈报考核测评结果。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过组织核实认定的,按照中组发〔2009〕13号文件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以及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核实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或不称职的,按中组发〔2009〕13号文件规定进行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2.“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根据情况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有关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3.各单位应在领导班子范围内通报考核的有关情况,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已召开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4.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档案,加强对考核情况的积累和运用,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使用的重要依据,为今后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打好基础。
六、考核组组成
年度考核工作在安全监管总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司牵头,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机关党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若干考核组分别开展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邀请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参加。
七、有关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要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引导参加测评人员出以公心,认真负责地填写测评票。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切实防止拉票等不正之风。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年度考核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年度考核、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2.年度考核具体时间安排,由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商定。
3.总局机关干部、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本人签字的《年度考核登记表》,请各单位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人事司。请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于2011年1月20日前,将2010年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总结报告报送总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6年10月2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废止的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1、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2、黑龙江省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3、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
(2001年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4、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5、黑龙江省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88年5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3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6、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
(1989年6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7、黑龙江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1985年11月13日发布)
8、黑龙江省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9、黑龙江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10、黑龙江省公车私用处罚办法
(1998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1、黑龙江省自行车治安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12、黑龙江省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规定
(1997年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13、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4、黑龙江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1989年11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1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
(1994年8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16、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
(1994年7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17、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4月21日发布1994年11月18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决定》修正)
18、黑龙江省中小型畜禽肉制品加工厂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卫生厅1987年12月15日发布)
19、黑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20、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21、黑龙江省技术合同管理规定
(198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22、黑龙江省技术经营机构管理规定
(1989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2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5月16日发布)
24、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2001年9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25、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1994年12月9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2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0年7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27、黑龙江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1993年2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28、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2月17日发布)
29、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30、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1987年8月5日公布)
31、黑龙江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32、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5年9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33、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34、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黑龙江省航运管理局1979年12月10日发布)
35、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规定
(1989年11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36、黑龙江省保安服务公司管理规定
(1991年1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