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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总会计师条例》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0:34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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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总会计师条例》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贯彻执行《总会计师条例》意见的通知
1992年11月27日,交通部

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2号令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及财政部、国家教委等部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情况,为确立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提出贯彻执行《总会计师条例》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
(一)部属大、中型企业要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部属主要科研、院校等主要事业单位均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部属大、中型企业所属的二级企业参照上述要求配备。暂没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选拔和培养总会计师,要尽快配备。
(二)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三)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四)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主要企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副总会计师作为总会计师的助手,在任免前,须经部财会司审核同意后,呈报单位方可任免。
(五)抓好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部属企、事业单位要把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工作纳入在职人员培训规划。同时有计划地培养总会计师的后备人才,做到人才培训,人才任用统筹规划,落到实处。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要支持总会计师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组织本系统、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监督,保护国家财产,促进廉政建设,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经济管理规定办法。并有权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工作,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研究增加收入、节省费用、降低消耗,深入开展“双增双节”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
有权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有权签署本系统、本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告。抓好财务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和办法。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五)总会计师有权参与交通运输及其他方面的价格、工资、福利、奖金分配等方案的制定;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及重大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六)组织本系统、本单位财会管理的经验交流,负责贯彻落实深化企、事业会计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交通财会工作的一些较大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组织探讨和研究。
(七)负责协调与财政、税务、银行、工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部门的关系。
(八)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会部门的工作,加强协作配合,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
(九)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处(科)长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十)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负责对本单位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会人员的配备,财会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对本单位的财会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由总会计师组织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十二)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财会人员的队伍建设,组织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发展交通财会事业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坚持原则,事业心强,廉洁奉公。
(三)具有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任职资格,担任财务处(科)长职务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主管一个系统、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四)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熟悉交通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交通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有较丰富的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物价、劳资、审计等专业知识,能妥善处理较复杂的财务事项。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总会计师的任免
(一)部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由所在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属部管理的总会计师在任命或聘任之前须征求部财会司的意见;属部直属单位管理的总会计师任命或聘任之后须向部财会司报备。
(二)免职或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聘任程序相同。
五、总会计师的奖惩
(一)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给予奖励。
1.在组织本系统、本单位财务管理、增收节支活动中,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的;
2.在积极筹措资金,挖掘单位内部资金潜力,管好用活现有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的;
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以及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避免大的经营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4.在提高财会人员素质,稳定财会队伍,对推动交通部门会计工作改革,带领本系统、本单位财会人员在参与决策,促进本系统、本单位的经济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5.在财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被国家和交通部以及当地政府评为先进财会工作者,或本单位财会部门被评为会计工作先进集体的;
6.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以及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二)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罚的规定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2.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产,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3.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的;
4.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总会计师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双重领导港口等单位也可参照本意见通知的规定执行。
设置总会计师的主要企、事业单位名单另发文。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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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办法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重大项目的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办事群众,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审范围
  在我市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性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
  二、联审原则
  联办项目的审批坚持“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市重大项目联审服务办公室发放《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办通知书》,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及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及时办理。各部门要在联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送市重大项目联审服务办公室。
  三、联审程序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办审批程序
  1.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法人申请后,对需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应及时抄告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意见、环境保护意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接相关部门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对需备案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2.项目法人申报材料齐全向市环保局提出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市环保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3.项目法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建设用地预审手续,并报省或国务院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应跟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4.项目法人向市建委提出选址申请,市建委应及时抄告市文化局,市文化局进行文物勘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文物保护手续。市建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5.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投资项目,按照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市水利局审查。市水利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作出批复。6.项目法人凭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到市建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建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7.漯河供电公司和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提出公共服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8.项目法人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他资料齐全,向市建委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市建委应及时抄告以下单位,并督促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1)市人防办:人防结建、易地建设审批手续;(2)市地震办:抗震设防标准;(3)市公安局:消防手续;(4)市林业园艺局: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审核;(5)市发展改革委:招标审核手续;(6)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以上单位应及时将办结资料抄送市建委。市建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项目法人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市建委提出审查申请后,市建委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手续。10.按照有关规定,市建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招投标备案。11.项目法人资料齐全,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市建委应及时抄告以下单位,同时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1)市散装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手续;(2)市墙改办:墙改基金手续。以上单位应及时将办结资料抄送市建委。市建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在9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企业登记联办审批程序
  1.市工商局受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登记,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工商局依据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营业执照。3.申请人材料齐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组织机构代码手续,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登记手续。
  四、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联审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我市县区投资的项目,所涉及申请事项属于县区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所属县区各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办通知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办审批流程图



关于禁止从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国际兽疫局通报,近期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暴发牛和羊口蹄疫,病毒毒型均为O型。为防止这些国家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输入偶蹄动物( 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的偶蹄动物 ( 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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