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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17:04  浏览:8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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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74号文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黑发〔1983〕24号文件精神,对我省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边远地区科技人员和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给予津贴。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关于农村乡镇农业科技人员的岗位津贴
(一)在县以下(不含县级)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现在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在现行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津贴。自一九八三年五月起实行,今后坚持在农业第一线连续工作满八年的,经过批准,将这一级浮动工资转为
固定工资;八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一津贴。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受影响。
(二)享受岗位津贴的具体范围和对象:
1、农村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站、林业工作站、水利工作站、水利灌溉站、农机站、堤防站、治涝站、水文站和兽医站(所)的国家科技干部。
2、在农村乡、镇地域的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事业性质场、水库、自然保护区等单位的国家科技干部。
3、中央、省、地、市、县驻在农村乡、镇(不含县所在地的镇)地域的农、林、牧、渔、农田水利(包括水土保持)、农业机械化等事业单位的国家科技干部。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12号文件规定,自一九八三年署期开始,凡到“县以下农村(不含县级)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均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其中属享受一级浮动工资作为岗位津贴范围的,一年试用期满时,再向上浮动。
(四)享受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的人员,在边远地区范围内的同时享受所在地方的边远地区津贴,在其他地方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津贴。
(五)凡属应享受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的人员,要由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人员名册及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县(市)所属单位由县(市)人事部门批准;地市所属单位由地市人事部门批准;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在我省中央所属单位由中
央各主管部门批准。
(六)对享受此项岗位津贴的人员,要建立考核登记制度,要把有关批准材料装入档案,作为将来能否转为固定工资的依据。
二、关于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的津贴
(一)对现在我省边远地区工作的国家科技干部给予边远地区津贴。经国家劳动人事部认定的我省边远地区范围包括: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地区,抚远、饶河、同江、萝北、绥滨、宝清、嘉荫、虎林、密山、鸡东、东宁、穆棱县,杜蒙自治县,绥芬河市和伊春市的乌伊岭、东风、丰林
、红星、新青五个林业局和鸡西市实行边境证管理的地域。其对象是:
1、具有国家正式中专以上毕业学历的;
2、虽无规定学历,但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其他自然科学技术岗位工作累计十年以上,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确实胜任现职工作达到中专以上业务技术水平的;
3、在其他专业工作岗位上(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分类)正式授予各种初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
1、在大兴安岭地区、逊克县、孙吴县、黑河市、嘉荫县、抚远县、饶河县、同江县、萝北县、绥滨县、虎林县和伊春市所属五个林业局境内工作的,每人每月给予十五元津贴。
2、在德都县、嫩江县、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宝清县、密山县、鸡东县、东宁县、穆棱县、杜蒙自治县、绥芬河市和鸡西市实行边境证管理地域内工作的,每人每月给予十二元津贴。
3、从省内外招聘的内地科技人员,除给予其他方面优惠条件外,在经济待遇上,一般应按上述标准执行。个别当地极缺的科技人员,也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分配到上述边远地方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并同时享受所在地方的边远地区津贴。
(四)享受边远地区津贴的人员,在调离边远地区时,津贴自行取消。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十,在退休费总额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前提下,可把津贴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五)享受边远地区津贴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填写名册和审批表,经县(市)人事监察局审核报地市人事监察局批准;地市所属单位由地市人事监察局批准;省直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在我省的中央所属单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的津贴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以下科技人员也给予津贴。其对象:
1、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并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
2、大学专科毕业生,毕业并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
3、中专毕业生,毕业并参加工作满二十一年的;
4、获博士学位后工作满一年的和获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的研究生;
5、自学成才人员,工作满二十一年并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没有学历的专业作家、专业画家、专业雕塑家和知名的专业表演艺术工作者等,可参照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七元。
(三)其他地方科技人员津贴,分别由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批。在我省的中央所属单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批准。
(四)享受上述津贴的人员,凡现实表现不好,犯有严重错误的在他们没有改正之前均不能享受。事假超过半个月的停发当月津贴,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两个月津贴;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津贴;事、病假期满上班工作后继续享受津贴。凡应停发津贴的,均由所在单位审定

在执行本办法时,要严格坚持条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防止弄虚作假、任意扩大范围等不正之风的发生,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
以上第二、三项办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月起实行。所需要的经费,按国务院规定和现行财政体制解决。在我省的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可按以上标准请示主管部门决定。上述办法属我省的地区性津贴,调离我省时即行取消。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和范围,由县以上主管部
门决定。以前有关科技人员的补贴、浮动工资及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原则上均以此为准。




198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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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作者:史楠 2004年1月)

前 言:“传奇世界,无限可能!”这恐怕是网络游戏“传奇”玩家最为熟知的一句广告语了,但这恰恰也成了“传奇”的一句谶语。2002年10月,传奇私服戏剧般的出现并在国内传奇般的蔓延,给传奇的中国运营商---盛大网络几近于一场灭顶之灾。此后,无论是法学界和法政界都明确表示私服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对此专门的法律分析却甚少。早在2002年底,笔者就曾凭着好奇心尝试架设传奇私服,(当然是盗版程序,但限于网络知识欠缺 “不幸”没有成功)。这却引发了笔者对私服的思考:私服是什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是否侵权,如何侵权,谁在侵权等等。本文笔者凭着粗浅的游戏知识,对国内传奇私服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性质进行法律分析(当然也会讨论我们能否玩私服的问题),希望对工作有所裨益。
因本文不是对具体的既成法律事实的分析,而是从“传奇私服”这一技术性的有限客观事实出发进行法律上的探讨,在主题上偏于“义”而非“案”,所以客观上要求笔者使用适当的推理并且节省冗沓的法律界定。为避主观臆断之嫌,笔者在必要之处使用“推定”,希望各位同志(包括玩家)多多指教。

一、 网络游戏及传奇私服
私服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应是技术名词,但至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最近且最高规格的解释应是2003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所谓“私服”、“外挂”行为,是指未经授权和许可,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或挂接运营这些网络游戏,从而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性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盗版。“私服”、“外挂”严重侵犯著作权人和合法出版机构、运营机构的利益,扰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外挂”也构成侵权行为,鉴于外挂的问题更为复杂,本文不作分析,可以续文讨论)。笔者认为私服是相对于“官服”而言,简言之就是未经合法授权私自架设的网络游戏服务器。
《传奇》英文名《Legend of Mir 2:Three Heroes》,由韩国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和Actoz Soft Co.,Ltd(以下简称韩方)联合开发,2001年9月由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取得韩方授权成为中国大陆独家运营商,是至今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网络游戏之一。2002年9月,该游戏的早期英文版服务端程序源代码发生泄密并流入英国,英国最大的两家游戏网站“龙站”和“凤凰站”开通免费下载频道,该程序随后流入中国,并被利用架设起私人服务器。此所谓传奇私服事件。
谈到私服,还应当从网络游戏说起。网络游戏与传统单机版游戏在游戏方式、运营模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传统单机版游戏,玩家是在已经预设好的情节中进行独自一人的生活体验,所以单机版中故事情节的继续是由所有的NPC(非玩家角色)共同推动,而玩家只是在这些NPC营造的氛围中去感受,网络游戏就不同了,它使玩家在网络上与其他地位相同的玩家进行着一场虚拟社会性生存体验。游戏中的一切情节都是由不同玩家在彼此心照不宣的情况下发生并共同推动的。游戏中的NPC都只是为玩家展开故事而营造的附属产品。而这些NPC和虚拟的社会环境要由网络公司通过唯一的“服务器端程序”统一提供。不同的游戏方式,决定了游戏的运营方式也是不同的。单机版游戏玩家要购买的是游戏公司既设的独一无二的NPC内容载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游戏光碟;而网络游戏玩家要购买的是参加虚拟生存体验的机会,从理论上讲,只要不停的购买,这个机会是无限的,(当然前提是先有客户端程序才能登录)。目前国内网络游戏大部分是以免费或者成本价推广游戏客户端程序,然后通过销售游戏点卡收取服务费和电信提成的方式赢利。所以玩家在拿到游戏后是否真正去购买厂商的游戏点卡就成为一个网络游戏公司是否能赚到钱的衡量标准了。
举个开玩笑式但很形像的例子,现在的无线网络通信运营商(例如移动、联通之类)架设机站(实际是包括服务器在内的机组),组成无线网络,并通过相应的配置或软件控制该网络的频率、通话内容等等。运营商以很低的价格向我们提供手机SIM卡,我们把它装入手机并通过它登录到相应的无线网络中进行通信。结果是我们得定期缴纳话费,这才是移动通信公司的滚滚财源。假如我私自架设机站、设置频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网络并免费推销自己的SIM卡,我一定保证话费优惠且单向收费,我相信会有一大批用户从130和139中转到我的网络中来,我也会源源不断的挣到通信费的。可惜我这样现在是违法的!其实网络游戏并无二异,手机相当于玩游戏的电脑,通信网络好比互联网,通话和短信比如你的游戏,SIM卡当然是你的“客户端程序”(简称CP),那一座座矗立的无线发射塔就像“传奇”在各地的几百组“官方服务器”,而运营商严密的控制系统无疑是“服务器端程序”(简称SP),当然让你既爱又恨的话费充值卡就是那游戏点数卡喽。
可以看出,网络游戏至关重要的是SP。因为,从理论上讲,只要保证唯一的SP,运营商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垄断该游戏,从而无限可能的获取收益。所谓“唯一”,当然是指运营商在一定范围内的单方拥有和控制,不允许另外的SP出现,因此运营商会想方设法的维持SP的秘密性。这就是SP(包括源代码)推定商业秘密性的根本原因。比尔.盖茨只所以能从Windows软件中源源不断的收益版权费,就是因为微软牢牢控制着Windows的源代码,这一“镇山之宝”。但SP比Windows更高明,Windows应用程序包无数次的被每一张正版CD盘“和盘托出”,可以说每生产一张正版Windows,就为盗版者多提供一个机会;而SP在一定范围内是唯一的,原则上只要保密得力就不可能被盗版。这也正是饱尝盗版之苦的国内游戏商纷纷把网络游戏当作救命稻草的原因,但刚刚透出曙光的中国游戏产业却又陷入了私服的阴霾。

二、 国内“传奇”私服运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性质
看了以上文字,有人也许会提出“传奇”是韩国人开发的,其知识产权所有人是韩国公司,是不是我们保护的范围?答案是肯定的,这里有个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中国已加入WTO,并参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其中所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实质与商业秘密一致。根据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它缔约国的权利主体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权利主体同等的待遇,韩方因此有能力在中国境内寻求保护。(但根据世贸组织规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延迟5年实施TRIPS,所以笔者也可以暂时回避这个问题,作后文讨论)。同时,本文笔者认为盛大作为“传奇”的中国大陆独家运营商,其有关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并着重论及于此。
(一) 商业秘密的涵义和判断标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
从中看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范围,也是商业秘密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技术或经营信息的一种。商业秘密的内容要件包括:1、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同时,以上条件中暗含有一“权利人”的问题,即主体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权利主体应是经营者。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权利人即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因此,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作为所有权人的经营者,也可以是作为合法使用权人的经营者。
(二) 盛大运营“传奇”应推定属于其官方服务器端程序及源代码商业秘密使用权人。韩国方面授权盛大在中国大陆独家运营《传奇》网络游戏。该网络游戏软件的授权合同经国家版权局登记认证,有效期自2002年3月27日至2003年6月29日(现已续约)。笔者认为,根据TRIPS的国民待遇原则,韩国方面作为该游戏软件的所有权人,其知识产权可以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1、不言而喻,既然是授权独家运营,官方服务器端程序及源代码符合“不为公众知悉”的性质;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这不用说已经是现实了;3、同时可以推知,韩国方面和盛大应对该程序已“采取保密措施”;4、另外,该程序是属一种典型的技术信息。由此看出,盛大所运营“传奇”的官方服务器端程序及源代码应推定为商业秘密。相应的,盛大是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人。
(三) 国内传奇私服运营者推定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笔者在此进行一次“反向工程”的法律分析,首先分析“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笔者认为,在国内传奇私服产生和传播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几种行为:1、直接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传奇SP源代码;2、对该源代码进行修改、编译、汉化及升级;3、利用编译的SP目标程序自行架设或者提供架设私服技术服务的;4、利用编译的SP目标程序制作、加工光盘等载体;5、在网上提供SP目标程序下载服务;6、传奇私服玩家。笔者认为除第6种外,实施上述某种或某几种行为并直接或间接用于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私服的运营者”,其行为构成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前款是指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二)。。。。。。;(三)。。。。。。(略)。该款的行为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第二款规定行为的行为要件。也就是说,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定性要以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存在为要件。
笔者认为第一款规定行为推定存在,这种推定既包括事实推定也包括法律推定。前面已经论及在法律上可以推定韩国方面是传奇SP源代码的原始权利人,盛大是既受权利人。但其原始权利人是韩方公司法人,是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呢?传奇私服事件已成了公知的事实之后,韩方多次提出声明并授权打击私服,而且已提请警方介入调查。没有任何理由相信这是“贼喊捉贼”的游戏,根据一般事实原则,可以推定传奇SP源代码的被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的事实存在。虽然无证据表明这一行为是国内组织和个人所为,(且有证据表明是境外行为),笔者认为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国民待遇”原则进行法律推定,认定韩国方面的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权利已受到侵犯。
关于“第三人”和“明知或者应知”的问题,这又是一个法律推定的问题。很显然,国内私服运营者不是第一款规定行为的行为人,只能是推定的第三人;而从运营者的SP来源,对传奇的游戏知识,对私服事实的知晓和其营利动机上可以推知其“明知或者应知”。
而以上的终结结论可以是:国内传奇私服运营者的行为推定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后 记:《法制日报》2003年9月24日第7版登载了《网上下载软件是否侵权》的文章。宁夏某工商局查处某公司利用公司服务器架设传奇私服为网民提供经营性游戏服务侵犯商业秘密案在当地法院被判决一审败诉,但令人啼笑的是法院审理认为:“韩国公司和盛大网络公司关于《传奇》网络游戏的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公司未经韩国公司和盛大网络公司授权,在网上运行《传奇》网络游戏,并收取费用,其行为侵犯了韩国公司和盛大公司的相关权利,是违法的。”法院的判决虽然撤销了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但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侵权,理由只是证据不足。笔者没有亲历该案,但总感到法院的判决中透着几分无奈。为什么证据不足?而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等五部委于2003年12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协同打击私服。这一来一往的又印证了什么呢?
因笔者此文重于讲“道”而非定“案”,其中主观意见“泛滥”,又加仓促成文,难免好比“私服”服务的破绽百出,如能吸引现在“官服”上的各位同志“登录”到此一游,并“下载”和“编译”,笔者将不胜庆幸!

-----笔者2004年1月于江苏省徐州市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评价考核体系和事故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同职能职责,将市直有关单位划分为一类考核单位和二类考核单位,具体分类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考核细则中确定。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宣传教育、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伤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非煤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工作目标、事故控制指标和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5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原则上只对县级政府和市直一类考核单位进行现场(年度)考核,市直二类考核单位以平时考核为主,必要时再进行现场(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的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若有缺项,缺项不计分,实得分按下式计算:实得分=可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100/可评分项目标准分之和。其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一类考核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80—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市直二类考核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并从中按一定比例评出优秀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结果,列入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政绩和执政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优秀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基本合格单位,予以黄牌警告;不合格单位或是年度内本辖区(系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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