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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2:53:33  浏览:8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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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1992年8月8日,国家工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相关物品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不健康宣传。
第五条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持有经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未有《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办理广告证明手续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具《证明》。
《证明》有效期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的有效时间为准。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后,《证明》自动失效。
第七条 国内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生产或经营准许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
(三)产品鉴定证书;
(四)产品说明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
国外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交所属国(地区)政府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第八条 进口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其它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向广告客户核发《证明》的同时,应将《证明》(副本)抄送广告客户和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条 国内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客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办理《证明》;国外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在中国的医疗器械经销企业或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证明》。
第十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并按照规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对无《证明》的广告,不得承办或代理。
《证明》应当存档备查。存档的《证明》为复制件时,必须有广告经营单位证明复制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文字记录并加章公章。
第十一条 下列医疗器械,禁止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医疗器械;
(二)临床试用、试生产的医疗器械;
(三)已实施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医疗器械;
(四)有悖于中国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的医疗器械。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使用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医疗科研、学术机构、医疗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二)使用“保证治愈”等有关保证性的断语;
(三)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论或画面、形象;
(四)运用数字或图表宣传治疗效果;
(五)宣传不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画面;
(六)可能使人得出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迅速康复的印象或结论的语言、文字、画面、形象。
第十三条 标明获专利权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说明获得专利的类型。在专利获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与专利有关的宣传。
第十四条 国内外广告客户在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第一”、“首创”等绝对性的语言,必须有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标明获奖的医疗器械广告,其标明的获奖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授予的各类奖。其它各种获奖,一律不准在广告中标明。
第十六条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具有治疗疾病作用或调节生理功能的医疗器械,除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批准可以不在广告中标明忠告性语言的以外,均须在广告中标明对患者的忠告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广告:
(一)使用中发现医疗器械有异常反应或不安全现象;
(二)医疗器械质量下降,不能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因质量问题用户或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发布不健康广告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伪造、涂改、盗用的证明文件、材料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医疗器械管理内容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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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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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联系人 | |
| | 邮政编码 | |
| 企业地址 |--------------------|----------------|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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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号 | 产品鉴定批准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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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许可证号 | |
| 产品名称 |--------------------|----------------|
| | 生产经营准许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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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范围、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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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宣传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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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 (注明有效期) |
|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证明意见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证明文号 | 医械证字( )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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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证明附件中的广告宣传内容盖章后有效。可以不在广告中标明忠告性用语的,由证明机关在此表中注明。
2.此证明由医疗器械广告证明机关照此格式制作、核发。
3.此证明核发数量按照广告客户实际需要确定,并抄送广告客户和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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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2年第138号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截至2011年12月底,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083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1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继续有效。


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检总局

2012年9月19日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部门 发布时间
1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87]国检监字512号 国家商检局 1987.11.25
2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1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1.12.3
3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程序 国认注(2001)35号 国家认监委 2001
4 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认可[2002]20号 国家认监委 2002.4.4
5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国认可联[2002]21号 国家认监委 2002.4.2
6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2.3.20
7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15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2.12.19
8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231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2.11.25
9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17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3.12.9
10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26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4.17
11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26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4.17
12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商务部2003年第1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10.23
13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1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3.12.31
14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4.2.20
15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2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4.12.3
16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5.3.3
17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5.3.2
18 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5.11.10
19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6.1.23
20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6.3.13
21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7.9.12
22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7.9.12
23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8.6.24
24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8.12.11
2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9.6.4
26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1号 国家认监委 2011.1.11
27 认证认可同行评审员推荐与任职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1号 国家认监委 2011.11.9
28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国标发[83]319号 国家标准局 1983.8.5
29 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国标发[84]208 国家标准局 1984.5.10
30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技监局发〔1993〕14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编办、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 1993.7.13.
31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技监局标发〔1996〕244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9.4
32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技监局标发〔1998〕03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8.1.8.
33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质技监局标发〔1998〕181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12.24
34 关于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 质技监局标发〔1999〕19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8.24
35 关于对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质技监局标发〔1999〕279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12.28
36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2.22.
37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质技监局政发〔2000〕16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7.29.
38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 国质检标联〔2002〕209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标准委 2002.7.23.
39 国际标准化活动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质检财〔2003〕13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4.29.
40 关于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编制方式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4]10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
41 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标委计划〔2004〕28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9
42 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标委计划〔2004〕28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9
43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3.29
44 关于电子版国际标准分发及使用的通知 国标委国际〔2004〕61号 国家标准委 2004.6.21
45 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 国标委计划〔2005〕66号 国家标准委 2005.8.31
46 关于加强ISO/IEC标准投票文件和正式国际标准文本管理的通知 国标委国际〔2006〕66号 国家标准委 2006.8.29
47 ISO和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国标委外〔2007〕5号 国家标准委 2007.1.15
48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标委农〔2007〕81号 国家标准委 2007.10.22
49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国标委办〔2009〕3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22
50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确保国家标准质量的意见 国标委办〔2009〕4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22
51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国质检联〔2009〕84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9.3.12
52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国标委服务联〔2009〕25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测绘局 2009.4.1
53 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组组建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09〕32号 国家标准委 2009.5.20
54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 2009.7.3
55 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发改委 2009.7.3
56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国标委服务〔2009〕49号 国家标准委 2009.7.6
57 关于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公告格式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09〕87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0.29
58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国质检标联〔2009〕38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9.9.8
59 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 国标委外〔2009〕95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1.26
60 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工作的意见 国标委农联〔2009〕99号 国家标准委 卫生部 2009.12.14
61 国家高薪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国标委工二[2010]29号 国家标准委 2010.5.17
62 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国标委综合[2010]39号 国家标准委 2010.6.8
63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6〕004号 国家标准局 1986.1.2.
64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8〕115号 国家标准局 1988.5.7.
65 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技监局标发〔1992〕372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2.10.20.
66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3.12.3.
67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技监局标函〔1994〕195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5.10.
68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新闻出版署 1997.8.8.
69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技监局标发〔1997〕143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10.5
70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 质技监局发〔1998〕1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4.22
71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标委计划〔2002〕15号 国家标准委 2002.2.24.
72 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质检财〔2003〕12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4.29.
73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标联〔2004〕36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4.8.20
74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联〔2006〕36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认监委 2006.5.29
75 棉花复检仲裁办法 国标发[1986]174号 国家标准局 1986.7.31
76 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6]174号 国家标准局 1986.7.31
77 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质技监局政发[1999]211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 1999.9.2
78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质技监局监发[1999]1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1.20
79 关于加强对棉农宣传教育防止棉花混入异性纤维工作的通知 质技监局政发[1999]20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9.9.3
80 关于印发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经字[2000]299号 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0.5.30
81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法函[2001]67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2.29
82 关于对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3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30
83 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2]288号 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2.9.28
84 关于印发《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等文件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1]153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1.11.27
85 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统一使用《棉花质量检验报告》的规定 中纤局法发[2001]15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1.12.12
86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3]2225号 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财政部、供销总社、农发行 2003.12.17
87 《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重量结算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2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5.9.21
88 《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异性纤维检验技术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3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5.9.21
89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码编码规则》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6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5.9.21
90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申报、审核、退出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7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5.9.21
91 关于发布《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6]6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8.26
92 关于印发《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6]9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12.5
93 关于发布《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和《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7]8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8.31
94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加工企业抽样管理办法(试行)》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2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9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3]2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3.1.3
96 关于加强化纤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技监局监函[1994]15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4.4.20
9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5]52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10.19
9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7]16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7.5.7
99 关于印发《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行、国家工商局、国家质监局 1998.8.3
10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44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01.6.13
101 关于印发《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的通知 质检办监联[2001]232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2001.10.26
102 关于贯彻执行《茧丝流通办法》的意见 中纤局综发〔2002〕20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2.3.28
103 关于开展2004年国家生丝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4〕2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4.5.12
104 《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 中纤局综发〔2005〕3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4.28
105 《2004年国家生丝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暂行)》补充规定 中纤局综发〔2005〕38号附件1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4.29
106 关于开展麻类纤维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5〕46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6.1
107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分配调整管理办法 中纤局综发〔2006〕89号附件1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11.8
108 关于印发《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和《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7〕4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5.22
109 《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验收细则(试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廉洁自律规定》 中纤局综发〔2007〕60号附件1、2、3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7.2
110 关于印发《桑蚕干茧检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7〕93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9.28
111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企业申报与退出程序(试行)》 中纤局综发〔2007〕10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11.15
112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综发〔2009〕6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6.3
113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规则》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4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114 关于对已购入存在质量问题的絮棉制品提供免费检验服务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2]3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2.5.16
115 关于印发《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 2002.7.16
116 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执联[2002]299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 2002.10.9
117 关于印发 《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4]20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9
118 关于在打击制售“黑心棉”违法行为中质监与环保部门加强配合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函[2007]13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2007.2.14
119 转发《关于在打击制售“黑心棉”违法行为中质监与环保部门加强配合的通知》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1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3.9
120 关于印发《专业纤检机构履行重点区域监管职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7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7.26
121 关于印发《专业纤检机构履行重点区域监管职责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91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9.25
1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8]168号 国家质检总局、教育部 2008.4.16
123 关于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3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4.24
124 关于印发《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9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9.16
125 高校集团购买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控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3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126 关于印发《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10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10.21
127 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质量档案建档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9]40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4.13
128 关于推动建立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行业自律组织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9]101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8.21
129 广西大宗茧丝交易市场厂检丝重量检验项目公正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中纤综发[2010]4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7.1
130 期货交割棉公正检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棉发[2010]6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8.9
131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正检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棉发[2010]8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9.14
132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0]70号 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6.16
133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考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质技监职办[2000]007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业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0.10.25
134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及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质技监局人发[2000]189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10.26
135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2]17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7.1
136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2]30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0.25
137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科函[2003]211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3.6.13
138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4]49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11.16
139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非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8〕3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4.23
140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 国检法[1999]119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7.26
141 关于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79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08.7.9
142 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署监发[2001]212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1.4.20
143 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署加发[2004]102号 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2004.4.8
144 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 国检务联字第280号 质检总局、经委、商贸部 1987.7.18
145 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6]72号 国家质检总局 1996.3.29
146 关于禁止受理发菜及其制品出口报检的通知 国检法函[2000]1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0.6.23
147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2001]5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7.17
148 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1]6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3.9
149 关于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函[2001]15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6.11
150 关于印发《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2]90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2.30
151 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3.31
152 关于凭电子密钥开展电子申报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4]38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26
15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理报检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5]20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6.30
154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9】3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1.23
155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3.18
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国检务[1989]443号 国家商检局 1989.8.21
157 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务[1990]317号 国家商检局 1990.9.28
158 关于下发《签发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2]397号 国家商检局 1992.10.16
159 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3]248号 国家商检局 1993.7.20
160 关于印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0]227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 2000.11.3
161 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1]51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 2001.3.5
162 关于印发《<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2]2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9.25
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联合公告 2002年联合公告第132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 2002.12.29
164 2003年输欧盟蘑菇罐头第7号公告 2003年 第7号联合公告 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4.3
165 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2003年 第81号联合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0
166 关于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3]48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1
167 关于对《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项下产品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3]48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1
168 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5]22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7.15
169 关于调整航空口岸旅客申明卡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5]43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6.13
170 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公告 2005年第32号联合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2005.7.15
171 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2.26
172 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联合公告 2005年第66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5.12.29
173 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2005年第67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12.29
174 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6〕76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9.20
175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 2007第70号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7.4.30
176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14
177 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9.19
178 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139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9
179 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 2008年第100号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31
180 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8]60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6
181 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2010]9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0.2.23
182 关于中国启用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的照会 国质检外函【2010】4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0.1.28
183 关于东盟自贸区联合公告 2003年联合公告第77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2003.12.29
184 关于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联合公告 2011联合公告第63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11.10.21
185 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改版的联合公告 2011联合公告第7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11.12.7
186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83)卫防字第5号 卫生部 1983.3.10
187 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 (84)卫防字第86号 卫生部 1984.12.8
188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 1985.9.10
189 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86]卫防检辽第175号 卫生部 1986.10.20
190 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 [86]卫防字第77号 卫生部、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1986.10.31
191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卫生部(88)卫防字第47号 卫生部 1988.5.14
192 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 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1990.5.12
193 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 《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 卫生检疫总所 1990.6.4
194 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检发[1991]第2号 卫生部 1991.5.29
195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事发[1993]2号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 1993.3.30
196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卫检发[1993]第2号 卫生部、交通部 1993.10.29
197 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 卫检发[1995]第1号 卫生部、交通部 1995.2.30
198 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 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 卫生检疫总所 1995.4.27
199 卫生检疫局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卫检总海便字[95]第12号 国家卫生检疫局 1995.6.14
200 往来香港船舶、飞机卫生检疫管理有关规则 卫办发[1997]第30号 卫生部 1997.9.11
201 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 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 国家卫检局 1997.11.24
202 关于遗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事发[1998]11号 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8.9.22
203 关于执行《进出境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分标准》和《进出境客运列车卫生监督评分标准》的通知 国检卫[1999]69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04 关于承认日本国立公立医院对来华常驻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1]38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9.5
205 关于做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费随任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1]42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0.8
206 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2001]6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0.31
207 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4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3.1
208 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3.27
209 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要求》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11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4.29
210 关于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安全使用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2]30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4
211 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3]16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3.7
212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3第230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8.6
213 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3]28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8.28
214 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 民航运发[2003]141号 民航总局、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9.2
215 关于印发《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第19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9
216 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47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11.4
217 关于印发《京九、沪九直通车运行途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4〕176号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2004.4.23
218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1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4.28
219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37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8.31
220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5]86号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 2005.3.11
221 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5〕247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2005.6.17
222 关于印发《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9.29
223 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5]4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1.14
224 关于公布口岸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审核结果及筛选、采购、使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5]88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1.8
225 关于使用《就诊方便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函[2006]30号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 2006.1.13
226 关于同意中检集团澳门有限公司办理卫生体检业务的批复 国质检卫函[2006]27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5.10
227 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3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8.29
228 关于加强保健中心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47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10.25
229 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11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3.29
230 关于做好朝觐人员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7]72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8.28
231 关于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7]64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2.19
232 关于加强口岸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监督防止军团菌滋生蔓延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7]29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8
233 关于严格规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8]3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18
234 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及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等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27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20
235 关于印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54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0.22
236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在航行香港-内地珠江三角洲小型船舶卫生监督领域的合作安排》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58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
237 关于印发《检验检疫系统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疫苗使用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9]10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6.17
238 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9]7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2.25
239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卫[2010]341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0.4.21
240 关于防止塞内加尔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11第193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11.12.26
241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1]167号 国务院 1981.11.30
242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叶检疫管理的通知 [1989]农(检疫)字第3号 农业部 1989.9.1
243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1号 农业部 1990.2.20
244 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6号 农业部 1990.5.9
245 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8号 农业部 1990.6.1
246 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第10号 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2.4.25
247 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21号 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2.12.11
248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8号 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3.2.19
249 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农(检疫)字第3号 农业部 1993.12.12
250 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4]10号 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4.6.28
251 关于禁止从扎伊尔进口猴子、猩猩灵长类动物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5]8号 农业部 1995.6.13
252 关于禁止缅甸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紧急通知 农检疫发[1996]2号 农业部 1996.2.15
253 关于重申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3号 农业部 1996.3.29
254 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30号 动植物检疫局 1996.5.16
255 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4号 农业部 1996.6.5
256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6号 农业部 1996.6.26
257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7号 农业部 1996.7.12
258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78号 动植物检疫局 1996.8.13
259 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88号 动植物检疫局 1996.8.29
260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 农检疫发[1997]1号 农业部 1997.3.29
261 关于同意加利福尼亚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5号 动植物检疫局 1998.2.24
262 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43号 动植物检疫局 1998.3.27
263 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8年第2号令 农业部 1998.9.1
264 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8年第6号令 农业部 1998.11.3
265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泰国传入我国的通知 国检动函[1998]273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8.12.3
266 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检动[1998]121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8.12.24
267 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令1999年第7号 农业部 1999.1.20
268 关于禁止从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2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2.4
269 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4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2.23
270 关于禁止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5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2.23
271 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7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3.5
272 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6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3.5
273 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9号公告 农业部 1999.3.23
274 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11号公告 农业部 1999.4.5
275 关于禁止从阿根廷和意大利两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17号公告 农业部 1999.4.5
276 关于禁止阿尔及利亚、突尼斯、摩洛哥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8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4.6
277 关于禁止从约旦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9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78 关于禁止从南非输入马属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0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79 关于禁止从几内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1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80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1999]7号 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6.3
281 关于禁止从津巴布韦输入马属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2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6.16
282 关于禁止从土库曼斯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1999年第19号 农业部 1999.6.24
283 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1999年第7号公告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 1999.7.2
284 关于禁止从克罗地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8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5 关于禁止从津巴布韦、秘鲁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7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6 关于禁止从博茨瓦纳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6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7 关于禁止从土尔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1999年第21号 农业部 1999.8.30
288 关于禁止从赞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9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9.14
289 关于禁止从伊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21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9.15
290 关于禁止从菲律宾、哈萨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22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9.29
291 关于解除对比利时部分产品进口禁令的通知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1999年第9号公告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 1999.10.25
292 关于禁止从加纳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24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11.2
293 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25号公告 农业部 关于无纸化办公信息系统使用的法律风险评估
武志国
woo_eye@qq.com
一、待分析事项
自动化办公、无纸化办公突出的特点是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方式和用工制度,但证据的认定和采信却是所必需面对的法律问题。现需要分析集团企业OA系统/EAS系统运用中,涉及操作人员电子签名和系统形成数据电文的法律风险。
备注:(1)电子签名,操作人员通过密码(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登录指定的OA或EAS系统并使用系统中同意或不同意的管理模块,表明其认可其中数据内容的行为。(2)数据电文,是指操作人员通过自己设定的密码登录指定的OA或EAS电子系统,并使用系统中数据录入和上传等功能模块在OA或EAS系统中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文件。
二、具体的意见
(一)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2002)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公证也只能证明某种结果事实,但不能证明行为过程。
(三)电子签名主体确定性和数据电文内容确定性方面的法律风险
由于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办公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虽然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出现新的、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信息系统的平稳运行,但是安全系统仍然是网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伪造、盗用、冒用他人电子签名,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以及技术本身的有限性导致的风险——电子签名主体确定性和数据电文内容确定性方面的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首先审查其技术的可靠性: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为了防止电子签名无效或数据电文真实性不被认可,应从技术角度注意以下事项:
1.确保数据电文符合以下形式和保存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符合上述第(1)和第(2)项的要求,即可被视为“原件”。
2.确保电子签名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成本等可行的,必要时可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是指持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五)为了防止电子签名无效或数据电文真实性不被认可,从法律风险制度保证角度
即便目前的技术足以维护电子签名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但其难以应对快速的科技进步,一旦从其他环节破坏电子签名可靠性的技术出现,则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将大打折扣。仅以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作为唯一得证据,其法律证明效力较弱扣。需要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尽可能排除了可能的疑点。
建议与操作人员签署责任书,明确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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