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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22:46  浏览:8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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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3月21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主管全州的林业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鼓励村民积极承包宜林荒山进行造林,培植沙区林木植被。
第六条 国有林场和林区乡村应建立护林组织,划分林木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乡村集体林木实行专人管护责任制。
铁路、公路、渠道两旁、水库周围,城镇街道及机关团体、学校、厂矿、部队、农(牧)场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负责经营管护。
第七条 国有林场的林木,严格按批准的限额凭证采伐。
乡村集体统一规划种植的成片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渠林的采伐,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采伐许可证,报州林业部门备案。
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农(牧)场等单位所有林木的采伐,由所在地县林业部门批准,报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外,应根据需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产建设必须占用林地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占用或征用林地手续。
(一)占用或征用林地1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或征用林地10-30亩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占用或征用林地30-2000亩的,经县、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将伐除的林木交林木所有单位或个人处理,并给予补偿。补偿办法按照《海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场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林区从事副业生产或收购林副产品。
第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金、采石、挖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封山育林区和幼林区开垦、放牧、砍柴。
第十二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林木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毗邻林区护林联防组织,设置防火设施,落实防火责任制。
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扑救。
祁连、仙米林区为自治州重点防火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在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在林缘附近生产用火或经批准林区野外用火,应采取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严加管理,用后熄灭余火。
第十三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和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对出入境的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发生林木病虫害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虫害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境,必须持有运输证明。
(一)国有林场应严格管理,加强木材出境检查。木材出场,以该场检尺单、发票和出境证明为运输凭证。
(二)乡村集体木材出境,须持乡(镇)人民政府的运输证明。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根据林区实际和有关规定,划出部分宜林荒山荒地,让林区群众造林,林地权属不变,林木谁造谁有。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村民委员会在林场的统一安排下,组织群众进行林副业生产活动,增加收入。
国有林场可根据森林资源,给林区群众批售一定数量的民用材和薪炭材。
第十六条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护以及防火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盗伐、滥伐林木,情节较轻的,分别由州、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盗伐国有林场木材1立方米以下,幼树50株以下者,其他地区木材0. 5立方米以下,幼树20株以下的,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补种盗伐株数的10倍树木外,并处以违法所得的3-10倍的罚款;盗伐林木超出上述数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并处以违
法所得5-10倍的罚款。
(二)滥伐国有林场林区木材5立方米以下,幼树100株以下,其他地区木材2立方米以下,幼树50株以下的,除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外,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滥伐林木超出上述数量的,除责令补种5倍的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毁坏幼树1株,砍1栽10,并处以造林费用1-3倍的罚款。
(四)毁坏灌木林和禁牧沙区林木、植被的,按被毁坏面积或株数罚款,其处罚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五)毁林开荒、采金、采石、采砂、取土等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或因采种、砍柴和放牧等毁坏森林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并处以所造成损失的1-2倍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拒不接受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护林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护林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纵容、包庇他人破坏林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并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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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72号(直销产品范围公布)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72号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现将直销产品范围公布如下:



一、 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

二、 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三、 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

四、 保健器材

五、 小型厨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



律师提醒:民企,你的“驰名商标”安全吗

作者:林竹静 单位:浙南律师事务所 E-MAIL:linlawyers@hotmail.com PH:13917618048


对于李逵来说,最感愤怒的莫过于“李鬼”作祟,插葱装象败坏自己名声了,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也一样。民营企业创业艰难,拥有“驰名商标”何等不易,怎能在商标保护上疏忽大意,让“李鬼”们有空可钻?以下通俗介绍“驰名商标”保护基础知识,希有裨益于企业家们在商标保护领域和不法分子的斗争。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几个基本问答
一、怎样才算“驰名商标”?简单讲,“驰名商标”就是知名度很高或较高的商标。这个“高”的标准是有弹性的,主要是通过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广告发布的范围和力度、商标使用的时间等来衡量和认定。指商标被全社会众所周知,如“可口可乐”、“全聚德” ;也包括为特定人群和相关公众所知晓的行业性、区域性驰名商标。
二、“驰名”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得到保护?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一般而言,“驰名商标”的会界定会采用如下标准: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些认定标准的拿捏是行政、司法部门的事,对企业而言,需要做好的只是在企业运营中时刻注意商标自我保护,配备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法务对商标进行跟踪监控、实时保护。因为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上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政策,所以,企业必须在商标保护上积极主动,及时发现存在的商标侵权事实,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加以处理,切不可养痈成患,人为扩大损失,丧失最佳维权时机。
三、向什么机构申请“驰名商标”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三家机构视不同情况,履行各自的职能义务,在此不赘述。
“李鬼”们侵害“驰名商标”的惯用伎俩和我们作为“李逵”的对策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我们有必要了解驰名商标侵权的常态,进而采取相应措施保护“驰名商标”。
最常态的驰名商标侵权现象可形象称之为“傍名牌”。包括1、同类产品之间的傍名牌和2、异类产品之间的傍名牌、以及3、商标和商号之间的傍名牌;4、网络域名傍名牌;同类产品之间对他人商标的侵权为法律严格禁止勿庸置疑。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驰名商标也采用了跨类保护的原则。即如有人在皮鞋上使用可口可乐商标, 肯定会遭到商标局的禁止。所以,企业在商标监控中不但眼光要远且视野要宽,在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对商标进行有效保护。
特别提醒的是, 驰名商标可以得到包括“跨类保护”在内的特殊保护, 而非驰名商标在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后, 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由于不同的执法人员对相关商标的影响度、知名度的理解并不一致, 非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因此,为企业长远发展计,在商标培育到一定阶段之后应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尽快主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如果侵权行为已经发生, 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只有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 相关商标才可以得到稳定的特殊保护。
此外,企业商号侵害“驰名商标”也为法律禁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 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的, 且可能引起公众误会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已经登记的, 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该暂行规定还规定认定上述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 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最后,随着“李鬼”傍名牌手段日益花样翻新,近来“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网络领域。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 计算机网络成为经济生活副中心,近年来涉及驰名商标与域名注册纠纷、网上驰名商标侵权的情况不断发生,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互联网,这一定也有必要为广大驰名商标所有者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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