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0:04:39  浏览:9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按规定公布、调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是指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价差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等方式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第七条 平均价格 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合理幅度,根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序,市场供求状况,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确定。
第八条 商品或服务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测定和规定,并驰以公布。省价格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授权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测定工作,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牟利: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者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举报。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向受损害方退还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拒缴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者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可以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第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行为,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


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发〔2009〕16号

  石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资源资金技术密集,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总量大,产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国防科技等各个领域,对促进相关产业升级和拉动经济增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石化产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石化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石化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我国是石化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进入21世纪以来,石化产业保持快速增长,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实力逐步提高。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左右,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约1个百分点。化肥、农药、成品油、乙烯、合成树脂等产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相继建成了14个千万吨级炼油、3个百万吨级乙烯生产基地,云南、贵州、湖北三大磷肥产区,青海、新疆百万吨钾肥工程。但是,石化产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现,主要表现为:集约发展程度偏低,产业布局分散;创新能力不强,高端产品生产技术和大型成套技术装备主要依赖进口;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中低端产品比重较大;资源环境约束加大,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加剧;农资供给需要加强,低成本产品产能不足,市场调控体系不完善;一些地区不顾资源、环境条件,不注重能源转换效率,盲目发展煤化工。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石化产业受到较大冲击,国内外市场萎缩,生产持续下降,企业库存增加、价格大幅下跌,行业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当前,我国石化产品消费仍处于增长期,油品、化肥、农药刚性需求长期存在,高端石化产品市场潜力巨大,必须抓住机遇,加快石化产业的调整和振兴,促进产业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稳定石化产品市场,保持产业平稳增长;依托大型企业和产业基地,按照炼化一体化、园区化、集约化模式和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安全生产的要求,优化石化产业布局;统筹国内外资源,保障农资供给;推进自主创新,实施技术改造,发展高端产品,着力提高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不断增强产业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石化产业的支柱产业地位。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生产运行与促进产业振兴相结合。既要着力解决当前石化产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保障产业平稳运行,又要着眼长远,加快转变增长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发展后劲。
  坚持调整产品结构与增加有效供给相结合。抓住有利时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中高档产品比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增加有效供给能力,满足市场需求。
  坚持加快技术改造与推进自主创新相结合。加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力度,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强化技术改造,促进石化产业技术的系统化和集成化;加强关键和前沿技术研发,增强自主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坚持实施重大项目与调整产业布局相结合。加快重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炼油乙烯新布点,统筹考虑对外合作项目规划布局。推动大型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中布局、集约发展。
  (三)规划目标。
  2009—2011年,石化产业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09年力争实现平稳运行,经过三年调整和振兴,到2011年,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发展方式明显转变,综合实力显著提高。
  1.产量保持稳步增长。到2011年,原油加工量达到40500万吨,成品油、乙烯产量分别达到24750万吨、1550万吨。
  2.农资保障能力增强。到2011年,化肥产量达到6250万吨(折纯),钾肥产量达到400万吨(折纯),高浓度化肥比重提高到80%;在原料产地生产的化肥比重提高到60%,生产成本大幅下降;化肥储备基本满足市场调控需要。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重显著提高,县乡农用柴油供应网络不断完善。
  3.产业布局趋于合理。成品油“北油南运”的状况得到改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产业集聚度进一步提高,建成3-4个2000万吨级炼油、200万吨级乙烯生产基地。煤化工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遏制。
  4.产品结构显著改善。2009年车用汽油全部达到国Ⅲ标准,2010年车用柴油全部达到国Ⅲ标准,2011年轻质油品收率达到75%,高端石化产品自给率明显提高。
  5.技术进步明显加快。丁基橡胶等产业化技术取得突破,千万吨级以上炼油、百万吨级乙烯、大型粉煤制合成氨等成套技术装备实现本地化,煤制油、烯烃、乙二醇等示范工程建成投产。
  6.节能减排取得成效。到2011年,石化产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2%以上,污水、二氧化硫和粉尘等污染物排放量减少6%以上,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得到控制。综合能耗普遍降低,大型炼油装置吨原油加工耗标准油低于63千克,大型乙烯装置吨乙烯耗标准油低于640千克,大型煤制合成氨装置吨氨综合能耗低于1.8吨标准煤。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保持产业平稳运行。
  加快实施国家扩大内需、调整和振兴重点产业、增产千亿斤粮食等各项综合措施,拉动石化产品消费。落实有利于石化产业发展的税收和加工贸易政策,扩大石化产品市场。加强对进口石化产品的监测预警,防止境外产品倾销。打击石化产品走私,维护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油品质量标准,严禁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油品进入市场。扩大油品和化肥储备,减轻企业库存压力。采取积极的信贷措施,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
  (二)提高农资保障能力。
  采用洁净煤气化和能源梯级利用技术,对现有氮肥生产企业进行原料和动力结构调整,实现原料煤多元化,降低成本;在能源产地适当建设大型氮肥生产装置,替代落后产能。优化磷肥资源配置,推广硫和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等技术,继续建设好云南、贵州、湖北三大磷肥基地。加大国内外钾矿资源勘探开发,科学规划青海、新疆钾肥基地发展,加强钾矿共生、伴生资源开发利用。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品种,推动原药集中生产。完善化肥储备制度,提高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农用柴油供应网络建设,满足季节性集中消费需要。
  (三)稳步开展煤化工示范。
  坚持控制产能总量、淘汰落后工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以及能源化工结合、全周期能效评价的方针,坚决遏制煤化工盲目发展势头,积极引导煤化工行业健康发展。今后三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等煤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煤化工试点项目,重点抓好现有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甲烷气、煤制乙二醇等五类示范工程,探索煤炭高效清洁转化和石化原料多元化发展的新途径。
  (四)抓紧实施重大项目。
  抓紧组织实施好“十一五”规划内在建的6套炼油、8套乙烯装置重大项目,力争2011年全部建成投产。在现有基础上,通过实施上述项目,形成20个千万吨级炼油基地、11个百万吨级乙烯基地。炼油和乙烯企业平均规模分别提高到600万吨和60万吨。
  (五)统筹重大项目布局。
  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立足现有企业、靠近消费市场、方便资源吞吐、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按照一体化、园区化、集约化、产业联合的发展模式,统筹重大项目布局,严格控制炼油乙烯项目新布点。做好新建重大炼油乙烯项目论证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近期重点做好利用境外资源在国内合作加工的炼化项目前期工作,选择2-3个条件好的现有大型炼化企业进行扩建。结合中缅原油管线的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西南地区炼化项目的布局研究。
  (六)大力推动技术改造。
  加快前沿技术自主化、关键技术产业化、工程技术本地化,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技术和产品标准。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技术,推动园区化发展和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炼油乙烯行业重点推广液化气制高辛烷值汽油、渣油加氢处理、资源梯级使用等技术,提高石油资源利用率。氮肥行业重点推广废水闭路循环等技术,磷肥行业重点推广硫酸生产余热回收等技术。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开展炼油企业油品质量升级改扩建,乙烯装置节能降耗改扩建,氮肥企业原料路线和动力结构调整,磷肥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农药企业高效低毒低残留产品生产和农药废弃物处置能力建设,高端石化产品产能建设等工作。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对炼油行业采取区域等量替代方式,淘汰100万吨及以下低效低质落后炼油装置,积极引导100万-200万吨炼油装置关停并转,防止以沥青、重油加工等名义新建炼油项目。对化肥行业通过上大压小,产能置换,淘汰技术落后、污染严重、资源利用不合理的产能。对农药行业依据行政法规,淘汰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加快淘汰电石、甲醇等产品的落后产能,提高污染防治和产业发展水平。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石化产业属于资源消耗量大、废弃物排放量高的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重大。要加强产业监管,促进产业发展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加强环境容量调查和规划,引导石化产业合理布局、清洁发展。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加强产业运行的监测管理。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重点加强江河湖泊和人口密集区等敏感地区产业发展的监督指导。依法关停不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现有企业必须达标运行,新建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合规设立、环保和安全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
  (九)支持企业联合重组 。
  推动大型石化集团开展战略合作,优化产业布局和上下游资源配置,增强国际竞争力。引导大型能源企业与氮肥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骨干磷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提高集中度。支持钾肥龙头企业开展产业整合,促进钾矿资源合理利用。鼓励优势农药企业实施跨地区整合,努力实现原药、制剂生产上下游一体化。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扩大产业规模,做强高端石化产业。
  (十)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加大国内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力度,稳定石化产业原料的国内供给;开展油钾兼探,推动青海和新疆等地含钾卤水和海相钾矿资源勘查。加强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硫回收,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境外油气、钾矿、硫资源开发与合作。
  (十一)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石化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抓住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机遇,加强生产要素全球配置能力,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着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强化质量管理和节能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做好节能降耗和减排工作。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企业人才,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建设和谐企业。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化肥储备机制。
  完善中央、地方两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加强淡储化肥调运,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淡储旺供的调控体系,保障供给,稳定市场价格。支持化肥骨干生产企业储备磷铵和尿素。抓紧研究建立国家化肥储备。
  (二)抓紧落实油品储备。
  加快储备设施建设,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增加成品油国家储备。参照原油商业储备做法,尽快研究制订成品油商业储备办法和制度。
  (三)加强信贷政策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石化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四)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完善成品油价格政策,结合消费税制度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有利于石化产业发展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体制。
  (五)加大技术改造投入。
  制订《石化产业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设立石化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重点支持油品质量升级、化肥农药结构调整、高端石化产品发展。支持异戊橡胶等前沿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丁基橡胶和己内酰胺等关键技术产业化,大型乙烯等工程技术本地化示范工程建设。
  (六)支持境外资源开发。
  加强引导,简化审批手续,完善信贷、外汇、税收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勘探和开发。
  (七)实施公平税负政策。
  统筹兼顾石化产业与下游加工贸易发展,科学制定石化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和加工贸易政策,实行国产与加工贸易进口石化产品公平税负。抓紧完善化肥出口管理政策。
  (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采取资本金注入、融资信贷(银行贷款,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长期票据,吸收私募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支持开展兼并重组的骨干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
  (九)完善产业发展政策。
  抓紧制(修)订相关产业政策、燃油质量标准、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能源使用和污染排放管理办法、产业准入目录、鼓励发展和研发高端石化产品和技术目录。严格控制甲醇、烧碱、纯碱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和炼油乙烯项目新布点。对于没有完成小炼油等落后生产装置关停并转任务的地区,禁止建设新增产能的项目。综合运用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差别电价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产业退出机制,完善和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加快重点项目的环境评价、用地审核及项目核准工作。
  (十)依法做好反倾销和反走私等工作。
  完善石化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加强对三大合成材料和高端石化产品进出口异常情况及其对我国内产业影响的监测。依法采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加强成品油进出口监管,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活动,防止扰乱国内市场。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关信息。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有关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九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
10月2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办法》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10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四章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五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六章选举程序

  第七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
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
举委员会。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
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
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军队安置和待移交地
方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的职员、职工以及
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
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
,可以参加军队选举。

  第六条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
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地方选举。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人员,凡年满十八周岁,不
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享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不参加选举。

  第二章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人员,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下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条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
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
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组织、指导所属单
位的选举,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查军人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二)确定选举日期;

  (三)公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的投票选
举;

  (五)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罢免和补
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

  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本级有关
选举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政治机关,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
定。

  第三章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十二条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
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
公厅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人民解放军选
举委员会分配。

  第十四条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定。

  有关选举事宜,由省军区、警备区、军分区、人民武
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大
军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由大军区负责与该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章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十五条驻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驻该行
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
选举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
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十六条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的军
人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七条人民解放军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
表,由下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级单位不召开军人
代表大会的,由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旅、团级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连和其他基层
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军人代表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召集,军人大会由选举委
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召集。

  第五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八条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可以推荐代表候选
人。选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
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
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十九条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
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
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
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
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
日以前公布。

  团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
级选举委员会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军人代表
大会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
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
例,应当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
级军人代表大会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
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二十一条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
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应当介绍代表
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
军人代表大会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
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六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三条直接选举时,各选区应当召开军人大会或
者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军人委员
会或者选举委员会主持。

  军人代表大会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四条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因残疾等原因不能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
代写。

  第二十五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军人委员会
或者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六条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
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七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或者军人代表
大会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
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
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
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二十九条直接选举时,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选区全
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
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军人代表大会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
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条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
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
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
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
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
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
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
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
分之一;团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设区的
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军人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
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一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根
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七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二条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
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
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旅、团级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
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
在军人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旅、团级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
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旅、团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四条军人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团级以上单位
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提出对由该级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军人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
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
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第三十五条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
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
该级军人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人民解放军选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
举单位的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县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区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军
人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辞职的请求被军人代表大会或者
军人大会接受的,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
选举单位补选。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在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
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人民解放军的选举经费,由军费开支。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