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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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复函
1990年8月28日,最高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民报字(1990)第2号《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由于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粮店街储蓄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关于印鉴挂失和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致使刘玉兰的一万余元存款(包括利息)被冒领,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粮店街储蓄所对刘玉兰存款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玉兰对户口本、存单保管不善,丢失后,未及时发现、挂失,对造成存款损失有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晋中地区中级法院(1988)法民裁初字第1号和第2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晋中地区电业局和工商银行榆次市分行罚款不当,应予撤销。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政府令第45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给予处罚: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建设项目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逾期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1至2倍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退还或竣工后未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四)因养护不善造成树木损坏或死亡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五)擅自修剪或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除向权属者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可按所造成损失的1至2倍处以罚款;
(六)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除向权属者赔偿经济损失外,可按所造成损失的3至5倍处以罚款,由单位造成的并对直接责任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除赔偿损失外,可按所造成损失的3至5倍处以罚款;
(八)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可按所造成损失的3至5倍处以罚款;
(九)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未恢复原状的,除赔偿权属者的经济损失外,对单位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区域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一)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福建省2004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预算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福建省2004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预算的决议
2005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5年省本级预算,同意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福建省2004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对执行2005年全省预算所提出的意见。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认真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的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努力增收节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保障政府预算的有效执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