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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58:00  浏览:8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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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

建办保[201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建设,现就贯彻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任务的艰巨性。我国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特别是2008年以来,住房保障事业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解决了3100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形成了大批住房保障档案资料。“十二五”时期,全国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20%左右,住房保障管理任务更加繁重。随着住房保障覆盖面持续扩大,住房保障档案资料急剧增加,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任务十分艰巨。

  (二)切实增强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紧迫性。2011年11月,国家档案局已把住房保障相关档案列入民生类、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这是满足住房保障事业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必须建立的档案种类,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专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项目。当前,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制度建设滞后、管理能力薄弱、设施经费不足等问题,有的地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工作不扎实,监管不到位,不适应住房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规范档案管理紧迫性的认识,加快档案管理制度建设。

  (三)全面认识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住房保障资源分配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关系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关系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加快推进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水平。

  二、明确档案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四)明确目标任务。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明确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总体目标任务是:从2013年开始到2015年,利用3年时间,建立住房保障档案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信息安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地级以上城市和档案管理基础工作较好的县市,力争用2年时间率先完成。

  (五)落实工作步骤。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落实工作步骤,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顺利实现总体目标任务。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对本地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专题部署,研究制定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组织学习培训,配置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统筹安排工作经费。

  第二步:组织完成历史积累档案资料和即期档案资料的归档,对不符合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档案进行规范;实施纸质档案电子化,开发档案信息化管理软件和检索工具;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步: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措施,实现住房保障档案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常态化管理;组织考核验收和评比表彰活动。

  三、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住房保障档案具体移交办法;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档案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档案信息公开、利用、查询和保密规定,突出档案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七)加强档案管理能力建设。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明确内设机构的档案管理职责,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充实管理人员编制,适时组织学习培训,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各省、自治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档案管理任务,落实档案管理人员,提高管理能力水平。

  (八)保障档案管理的物资条件。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建档案管理的保障条件。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防护设施和信息化设备,确保档案安全;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的工作经费,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四、加快推进档案资料建档和信息化工作

  (九)突出抓好建档工作。按照住房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住房保障房源“一套一档”的原则,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可聘请专业档案管理人员给予技术指导,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全面完成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以来形成的档案资料建档工作。对历史积累的档案资料,要集中组织完成建档;对没有建立住房保障房源档案的,要抓紧建立房源档案;对已经建档但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和业务规范的,要规范完善;对当年新增的档案资料,要即期完成建档。

  (十)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要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管理,开发档案信息采集、管理和应用软件,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编制不同种类档案相互关联的检索工具,建设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历史积累档案可分阶段、分批次实施纸质档案电子化;对即期档案,应同步实施纸质档案电子化,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效能。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十一)落实工作责任制。住房保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一项长期任务,要落实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档案管理部门责任,落实各层级岗位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作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进度安排,确保工作时效。

  (十二)加强督查指导。各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市县落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部署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我部将把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内容,组织督查指导,并通报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督查情况;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推动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体制机制,促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区在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请及时报送我部住房保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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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重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规定的通知

1982年2月3日,财政部/卫生部

今年以来,有些单位询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掌握的问题。经研究,并商得有关部门同意,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职工,因手术或疾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短期疗养,经原治疗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疗养院收容标准,审查批准,到指定疗养院(所)疗养的,疗养期间的医疗费和住院费在公费医疗经费内报销;凡属于非手术或非疾病恢复期疗养,经所在单位批准,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到指定疗养院(所)疗养的,疗养期间的医疗费在公费医疗经费内报销,床位费回原单位报销。
疗养人员赴外地疗养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可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在原单位差旅费项下报销。疗养院(所)按规定收取的取暖费或空调费,可凭据回原单位报销,列“公务费”目。
疗养人员在疗养院(所)期间的伙食费,因公负伤的,回原单位报销三分之二,个人负担三分之一;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全部由个人自理。
疗养人员住疗养院(所)期间的交通费、文娱书报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职工年休假制度,行政费或事业费不得开支此项费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避暑、休假性质的休养,应按照职工疗养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所需费用,除医疗费可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外,其他各项开支,原则上由个人自理。如果全部自理有困难时,其往返车、船费和住宿费,可在本单位福利基金中给予补助。
三、高级干部外出休养,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凡工会、共青团等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活动所需费用开支,按工会、共青团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费或事业费不得开支。
五、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疗养费用开支,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过去的规定及各单位的自行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政发〔200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行为,是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金融保险机构,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熏按照审计职责落实、分管机构明确、审计人员适任的原则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需要可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可享受适当岗位补贴,具体标准可按照或参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市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及经济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末就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交总结报告。
  第七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检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接受指导、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以及财务隶属关系、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驻外机构,下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五)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对外投资项目;
  (七)领导干部(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规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相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
  (四)审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熏勘察现场实物;
  (五)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办法,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审定后公布实施;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对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内部审计项目的实施应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在实施审计前时,应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对审计方案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应当按规定审查取得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五)审计组在结束审计实施后,应提出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应当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但审计组应作出说明。
  (六)审计组长应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完毕,拟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审批。
  (七)将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内审机构应对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或经批准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作后续审计,跟踪落实情况。
  (八)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该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仍然有效。
  (九)审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并依法接受市、县、区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制度、后续教育制度?熏本单位应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可提出追究责任等处理的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取得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十五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11月19日发布的《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湖政发〔1998〕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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