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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令2013年第4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08:37  浏览:9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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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令2013年第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令2013年第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31日发布的《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6号),现予以废止。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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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143号



现将《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抗震设防要求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及《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或核准。

第六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依法进行抗震设防。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生命线工程

1、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路、大型桥梁、隧道、立交桥;火车站、铁路枢纽主体工程、II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等重要工程。

2、规划容量超过800MW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 MW的水电厂,超过330KV以上的变电所;市、县级电力调度中心。

3、广播、电视控制、发射工程及重要通讯干线的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主机房。

4、城市消防、供水、供气、供热、供油的主体工程,大型储油、储气、储粮和蓄水工程、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场。

5、市三级医院和县及县级市的二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级及其以上的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等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

(二)重大建设工程

1、各类大型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房及调度、控制中心。

2、超限高层建筑(高100m以上、含100m)。

3、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馆、商贸中心等公共建设工程。

(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1、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及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2、核电站、重要核设施、中型以上的水库、位于市区或城市上游的挡水坝、矿山的尾矿坝等工程。

(四)特殊场地工程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4公里区域内建设工程;有活断层通过场地的工程。

(五)其它必须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登记审批表》,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九条 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填写《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备案登记表》,向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实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2、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3、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4、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5、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6、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法应当报送国家、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分别由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四)建设单位持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等有关文件到项目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未能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评价,所需费用由其承担。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交经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的各类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凡本市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必须持资质证书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证书或超越许可证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标准,保证工作质量,向委托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四)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结合新农村建设,将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范围,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

第十九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统一使用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审批表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统一使用EDI方式进行原产地证书签发和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统一使用EDI方式进行原产地证书签发和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商检局,各贸促分会: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我国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本着管理办法统一、标准统一和交换平台统一的原则,利用统一的计算机网络进行原产地证书签发、核查和统计管理,配合“金关工程”的实施,现决定统一使用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即外经贸专
用网)的交换平台进行原产地证书(包括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管理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并为国际间原产地证书使用EDI作准备。原产地工作管理体制和签证管理机构的职能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商检局负责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
制原产地证书,贸促会负责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由外经贸部牵头,会同国家商检局、中国贸促会三方组建原产地证书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一)。领导小组将根据有关原产地工作管理规定并结合现行的原产地工作管理体制和签证管理机构的职能,制订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标准和具体
实施方案。
目前,原产地证书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正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拟定管理办法,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为防止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该项目建设将在国家商检局和中国贸促会已开发和建立的EDI原产地证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为保证各签证机构在此期间签证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产地证书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对各签证机构利用统一交换平台进行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已使用外经贸专用网交换平台进行EDI方式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可以扩大用户;使用其它交换平台的签证机构要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转用外经贸专用网交换平台。
三、准备使用EDI方式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各地方签证机构须报各自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目前不具备使用EDI方式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各地方签证机构仍按原方式签发原产地证书。
五、计划于1998年一季度完成对各签证机构签证情况的普查工作。各签证机构根据要求填写《签证机构情况调查表》(附件二)于1998年3月15日前按系统分别报告本机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原产地证书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联系名录见附件三)。
六、原产地证书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计划于1998年二、三季度进行相关技术准备和软件测试。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签证机构首先实施EDI方式签证工作,然后分期分批分地区在全国逐步推广。
附件一
原产地证书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国胜 外经贸部贸管司司长
副组长:林德康 国家商检局检验科技司副司长
王沛霖 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副司长
朱月芳 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刘闽生 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副主任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 可 外经贸部贸管司副处长
副主任:唐光江 国家商检局检验科技司副处长
康玉燕 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副处长
范振国 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副处长
安 宁 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副处长
附件二:签证机构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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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
|电 话| |传 真| |
|----|-----------------|----|---------|
|联系人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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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单位使用计算机进行原产地证书管理的情况 |
| □ 签发 □ 统计 □ 核查 |
| □ 其它_________ |
|二、计算机应用环境 |
| 硬件环境 □ 单机 □ 网络 |
| 软件系统 □ 自主开发 □ 行业推荐 |
| □ 其它__________ |
|三、是否已开展原产地证书的联网签发工作(EDI方式) |
| □ 否 □ 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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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联 系 名 录
1.领导小组通讯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外经贸部贸管司
邮编:100731 联系人:李可、李昀
电话:65197733 传 真:65197952
2.国家商检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国家商检局
邮编:100020 联系人:唐光江 康玉燕
电话:65993898、65994177 传 真:65993848、65993815
3.贸促会通讯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1号 中国贸促会法律部
邮编:100860 联系人:范振国
电话:64646688-6135 传 真:64643500


19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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