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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13:57  浏览:88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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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全局性工作;

  (三)研究政府自身建设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内容由市长确定。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并做好会务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政府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扩大到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驻连部、省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部门、县区政府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应当为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市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可以向新闻媒体开放,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内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记录应当详实完整,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并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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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和《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张新起

  二ΟΟ五年二月十八日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我市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创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由主办部门会同各有关审批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的范围是: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审批项目,以及市级审批权限以下但涉及向上争取优惠政策或建设条件不能自行平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及市级审批权限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阶段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公安消防、水利、市政管理、文化、人防、地震、气象、安监等部门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主要部门,自来水、煤气、热力、电力、有线电视、邮政、通信等单位为主要社会服务机构,同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参加并联审批的部门进行增减。

  第五条 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联合窗口,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公安消防等主要审批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牵头、主办部门负责制。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具体类型确定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对项目受理后各阶段的审批跟踪负责,并做好相关环节的衔接和协调工作。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中心直接牵头办理。

  确定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主办部门,经贸部门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主办部门;规划部门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国土部门为用地审批阶段的主办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部门)为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的主办部门;建设部门为施工许可阶段的主办部门;房管部门为房屋预售许可阶段的主办部门。

  各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审批事项,召集主持联审会议,协调调度联办部门,集中反馈办理结果等。

  第七条 联合窗口应严格执行“一口进、一口出”的审批办事制度,统一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并颁发行政审批证照和批文。

  第八条 联合窗口应公开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前置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向申请人提供统一印制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解答申请人的咨询。

  第九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工作有序实施。

  第十条 并联审批参加部门应积极与主办部门配合,及时参加联审会议并出具审批意见。

  各并联审批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并联审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中心、牵头部门和各阶段主办部门组织协调解决。

  第二章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为:

  (一)一门受理。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联合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审批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提供告知单和表格。受理后,应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心可以直接受理,代为办理审批手续,为申请人提供全程包揽式服务。

  (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对受理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联审制或抄告制。实行联审制的,由主办部门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实行抄告制的,由主办部门通过中心审批网络发送联办通知,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分头同步办理。主办部门应及时确定审查方式,并抄告有关审批部门,移送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办理情况抄告中心。

  (三)同步审批。

  1.对实行抄告制的审批项目,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联办通知后,应及时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审批事项需报上级政府和部门审批的,由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抄告中心和主办部门;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应内部移交,限时办结。

  2.对实行联审制的审批项目,由主办部门与申请人确定联审会议时间,指导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审;必要时,主办部门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

  联审会议由主办部门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中心授权牵头部门或由中心直接召集和主持。

  参加联审的部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负责该项业务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席,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召集部门请假,改派其他能够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参加。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的部门应在联审会议上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联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部门负责即时起草、印发各参加联审的部门,并上报中心。

  需现场勘察的,由主办部门组织联合勘察。(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或联审意见确定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反馈主办部门。对经审查确定批准的事项,应及时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对拟不予批准的,工作人员应拟定初步审查意见并附有关理由上报,由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经市政府决定。对确定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附审查理由并注明日期。

  对经初步审查确定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在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基础上,先行提出审批意见,再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达到条件。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相关部门应提前报告中心,并告知主办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并联审批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

  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规划、国土、环保、地震、公安消防等)的反馈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联审制或抄告制。实行联审制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组织召开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会议,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及所有并联审批部门参加会议。投资额较小、涉及面较窄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组织召开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参加的小型联合审查会议。

  项目审查通过后,参加并联审批的部门应视各自审批事项的前置审批工作已完成,及时进入本阶段的审批。

  本阶段各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为:

  (一)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4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对招标投标方案出具核准意见;

  (二)规划部门:3个工作日内提供规划条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部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五)水利部门:不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预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反馈主办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

  (六)公安消防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七)地震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八)安监部门: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书审查;

  (九)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前置审批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反馈。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本阶段可与用地审批、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同步开展。规划部门为本阶段的主办部门。

  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无误的项目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用地审批阶段。

  国土部门为本阶段的主办部门。除存量土地外,应组织开展勘测、征地和农转用等方案的编制与报批。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报工作。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报告中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供地决定。

  第十六条 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

  申请人提交设计方案后,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完成设计方案论证,出具批复;重大工程上报市政府审查,根据市政府审查意见出具批复。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他参与审查部门3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规划部门。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国家、省投资或市以下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市级部门批准立项的工业、民用及其它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审查,5个工作日完成。

  不实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事项,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应在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完成审批并反馈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规划部门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也可根据需要召开联审会议。5个工作日完成对有关图纸及其他资料的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联办通知和所移交的相关资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施工许可阶段。建设部门根据申请,即时办理质量监督等相关备案手续。涉及拆迁的,应协调有关部门,条件具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拆迁许可手续。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房屋预售许可阶段。

  房管部门根据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售许可决定。属新建经济适用房的,由物价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核定价格(组织价格听证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阶段。

  已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牵头部门组织验收。实行“三同时”审查制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安监、卫生、环保、市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条件实施验收。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审查批准书或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部门于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当日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实行中间验收或复验,由相关部门报中心批准后自行组织。其他需单独组织专项工程验收的,应征得牵头部门同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由中心进行通报,并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中心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向中心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心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市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确定的办理时限不包括各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审查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市级范围内申请企业设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属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均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前置审批项目所属各行政审批部门均为参加部门。

  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告知承诺制首先在企业设立的部分前置审批项目中实行,待条件成熟后在其他领域逐步推开。

  第三条 告知承诺制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包括两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确认。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时限;

  5.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6.申请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申请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3.申请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

  4.申请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其它承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是法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股份制经济实体须是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须作出承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六条 告知承诺制实施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依托,由工商和各前置审批机关驻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协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工商登记窗口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时,受理人员将企业设立条件及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指导其到前置审批机关办事窗口领取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领取告知承诺书时,审批机关应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对申请人如何理解告知承诺内容和填写告知承诺书进行辅导和讲解。

  (三)申请人领取告知承诺书后,仔细进行阅读,在了解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并认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签署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连同企业设立相关材料送工商登记窗口,一份交行政审批机关,一份申请人留存。

  (四)本着同步进行、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前置审批机关正式提供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之前,工商窗口只要收到已经行政机关和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即可启动办理程序,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五)前置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经过材料审查即可确认申请人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场发放许可证或制作批准文件;属特殊情况须经现场勘察或技术鉴定才能确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并颁发许可证或制作批准文件。行政机关未按承诺时限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并未告知理由的,即视为已经表示同意,并承担审批责任。

  (六)工商窗口在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齐全后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按规范格式编制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告知承诺书应通过潍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系统向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应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审查、资质评估等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审批机关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审批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差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

  工商和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并实现信息共享,对有不履行承诺记录的,以后在申请企业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重点进行审查或重点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 凡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和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申请人可以向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和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将依照《关于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严肃纪律的若干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市级各行政机关委托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央级农业事业费(包括农业、水利、农垦、畜牧、水产、林业、气象)和电力事业费的预算管理工作,近几年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现行办法还需要不断完善。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更好地调动主管部门、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
,提高经济效益,现对预算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内的事业收入实行分成上交
事业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划分预算内和预算外。凡与事业费支出有直接联系的收入,原则上应作为预算内收入,如生产、试验研究收入,利用本单位设备、技术力量或劳力从事服务或经营性活动的收入,转让科技成果的收入等。凡与事业费支出无直接联系的零星收入,原则上作
为预算外收入,如附属自收自支单位(不包括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等。具体项目请主管部、局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商我部确定。预算内的收入实行五五分成: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50%上交主管部、局(包括主管机构),50%留作单位的发展事业基金和
集体福利、职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年初计划收入全部抵作预算支出,如计划收入超过全年预算支出,超过部分50%上交主管部、局,50%留作单位的“三项基金”,年终实际收入超过计划的部分,也实行五五分成。
事业单位留用的“三项基金”,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由主管部、局核定,但发给个人的奖金,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主管部、局每年批准所属事业单位发放职工奖金的文件,请抄送我部。
主管部、局的事业收入,包括所属事业单位上交的收入50%上交财政,50%留给主管部、局作为发展事业基金,但不能计提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部局机关的行政性开支。
凡收入来源稳定,收入数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应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具体实行的单位,由主管部、局核定报他部备案。核定之后,不要随意变动。未经核定的单位,按全额预算管理,并实行限额拨款制度。

二、增加事业单位和人员,要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凡是增设事业单位和增加人员,应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报劳动人事部批准。
调整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主管部、局应事先同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由行政单位改为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办理预算划转手续。未办理预算划转手续前,仍按原预算渠道开支。
由企业单位改为事业单位,视同新增事业单位,报劳动人事部批准。其业务收入和支出统一纳入预算,实行差额管理。经批准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的,核减事业费支出预算,并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编报财务收支计划。

三、划清农业、电力事业费与其他各项事业费的界限
农业、电力事业费都不包括基本建设拨款、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简易建筑费和高等院校、行政单位的经费。这些开支,都不能使用农业、电力事业费。主管部门委托高等院校代培在职农业、电力事业人员,按代培人数和教育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助;委托科研单位研究的
科研项目,按课题签订合同,按合同给予经费补助。
出国访问、学术交流、专业考察等团组的费用,组织团组的单位统一负担有困难的,应按团组人员来源分担,农业、电力事业人员应分担的费用,有外事费预算的,在外事费预算内开支,没有外事费预算的,在农业、电力事业费用中开支。其他单位人员应分担的费用,不能列支农业、
电力事业费。接待外国经济专家的费用,按国务院外国专家局、财政部有关规定的精神,农业、电力事业单位邀请的,其费用在农业、电力事业费中开支,其他单位邀请的,其费用不能开支农业、电力事业费。
会议费,严格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农业、电力事业单位召开会议的会议费,在农业、电力事业费中开支,其他单位召开会议的会议费,不得列支农业、电力事业费。
不属于农业、电力事业费范围的开支,事业费不得拨款,更不能报销,已开支的应给予剔除,并相应扣减预算拨款。

四、划清中央和地方两级预算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地方财政除京、津、沪三大市外,均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地方的农业事业费,都在包干范围之内(不包括特大防汛等抗灾资金),中央各部不要直接向地方拨付事业费。为支援地方发展某些特定事业,必须给以资金支持时,要通过我部办理
预算划转手续。

五、继续实行预算包干制度
农业、电力事业单位从试行预算包干以来,对调动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起了积极作用,今后继续试行并应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完善。
1.从一九八四年起,财政对主管部、局包干,主管部、局对事业单位包干。主管部、局的包干预算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事业单位的预算,另一部分是主管部、局掌握的专项资金。前者的年终结余按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我部发布的《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及
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后者的年终结余,均为预算结余,结转下年用,但不能计提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
2.主管部、局对所属包干单位,年初要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经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以及经财政部门同意的有关开支定额,参照上年执行情况认真核定包干预算。年终要认真考核分析结余资金,分清包干结余和预算结余。确属完成了事业计划的结余,可作包干结余,归
本单位支配使用;没有完成事业计划和无法考核的结余,应作预算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专项使用,但不能计提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
3.主管部、局和所属包干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原则上应同下年度预算资金一道安排使用,编入年度预算,按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六、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管部、局要加强监督,注意检查收支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违犯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要恢复月、季会计报告制度,各基层单位除在年初编报年度预算,年终编报年度决算外,每月、每季终了后要向主管部、局报告执行情况。主管部、局对所属单
位的季度会计报表,要进行审查汇总,分析执行情况,于季度终了后的二十天内报送我部。季度会计报表格式随文送发。
附件:季度会计报表格式(略)



198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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