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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宣传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16:49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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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宣传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宣传工作的意见

国测办发〔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测绘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等方面对测绘的需求日益旺盛,我国测绘事业已进入了可以大有作为、也能大有作为的黄金战略机遇期,“构建数字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发展壮大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未来发展战略方向对测绘宣传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时期测绘宣传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紧迫。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宣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测绘宣传工作,对于测绘行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测绘工作的重要决策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对测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测绘强国步伐意义重大;对于宣传测绘发展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展示测绘工作的新举措、新亮点、新成就,推动新时期测绘发展转型,更有效地服务测绘事业实现新发展意义重大;对于凝聚行业力量,鼓舞队伍斗志,弘扬测绘精神,增强测绘文化软实力,营造积极主动、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内部氛围意义重大;对于进一步提升测绘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重视、理解、关心、支持测绘工作的外部环境意义重大。必须把测绘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测绘宣传工作


  测绘宣传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测绘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原则,突出行业特色,紧贴时代主题,促进科学发展,创新宣传思路,整合宣传资源,加大宣传力度,着力在服务测绘中心工作、展现测绘重要作用、扩大测绘工作影响上作出新贡献,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弘扬测绘精神、繁荣测绘文化上取得新进步,在统筹重大测绘宣传活动、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夯实测绘宣传阵地上开创新局面,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来引导人、教育人,鼓舞人、激励人,提升人、塑造人,团结人、凝聚人,统一思想,凝聚力量,鼓舞斗志,为测绘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良好氛围。


  三、不断丰富测绘宣传工作的内容


  测绘宣传工作要按照党和国家对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央领导同志对测绘工作的指示精神,宣传新时期测绘事业的新变化、新特点、新要求、新思想、新举措、新方向。大力宣传测绘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测绘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宣传测绘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宣传地理国情监测、数字中国建设、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测绘“走出去”战略实施、测绘科技创新与装备现代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和重要成就。大力宣传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健全、生产组织结构调整、法规政策标准建设、地理信息市场整治、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测绘科技基础知识、测绘文化建设、国际测绘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进展和先进典型。大力宣传测绘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在经济社会各部门各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取得的突出成效。大力宣传测绘部门在创先争优中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宣传测绘领域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宣传“热爱祖国、忠诚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


  四、准确把握测绘宣传工作的规律


  测绘宣传工作要深入研究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研究新兴互联网媒体在宣传功能上的优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测绘宣传的内在规律和有效途径,把宣传工作的一般规律与测绘工作的行业特点结合起来,把社会公众的关注点与测绘工作的着力点结合起来,把握好舆论引导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找准测绘宣传的结合点和切入点。要始终紧紧围绕测绘中心工作,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做到重点工作开展到哪里,宣传工作就跟进到哪里。要进一步增强新闻敏感度,拓宽宣传视野,挖掘报道深度,切实增强测绘重大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


  五、大力发展测绘文化精品


  以新的视角审视新时期测绘业务特征和测绘职工生产生活特点,以展示测绘技术先进性、保障迅捷性、服务广泛性、产品普适性的时代特色为重点,深入挖掘提炼全面反映测绘特点的测绘文化,努力推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测绘名牌栏目、精品文章。积极创作测绘题材的诗歌、散文、小说、报告文学、歌曲等多层次、个性化以及时代性强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加快推出测绘题材的电视剧、宣传片、纪录片等大众化文化产品,以引人入胜的故事情节、特点鲜明的人物塑造,宣扬测绘工作重要作用,展示测绘工作者时代风采,彰显新时代的测绘精神。


  六、切实加强测绘宣传平台建设


  进一步加强《中国测绘报》和《中国测绘》杂志建设,不断丰富内容、提高质量,增强针对性、时效性,提升吸引力、权威性和影响力。加强国家测绘局及地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建设,突出宣传功能,强化内容保障。加强“天地图”等在线地图网站建设,发挥其宣传功能。发挥好《测绘法》宣传日、中国测绘科技馆等平台的宣传效用,充分利用各级测绘部门公告、简报、年鉴、期刊、网站、图书、音像、展览等媒介的宣传作用,形成宣传合力和报道声势。鼓励干部职工利用博客、微博等传播形式宣传测绘工作成就和业务动态。


  七、健全测绘宣传工作机制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测绘宣传工作放在与测绘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予以支持,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开展。建立测绘宣传策划工作机制,加强对测绘重大事件的宣传策划,切实增强测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强化与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各大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宣传工作长效合作机制,广泛借助和运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移动互联网络、手机信息平台等外部媒介和大众传播媒体,形成宣传规模和声势。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测绘宣传工作责任制,把测绘宣传工作作为衡量单位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形成推动测绘宣传工作的强大支撑力量。建立健全促进测绘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测绘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等制度,使测绘宣传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八、加强舆情分析和应急宣传


  建立灵敏高效、快捷通畅的舆情收集网络,建立健全舆情分析、研判、报告及后续应对与处置等工作机制,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关键时刻、重大问题上要把握话语权、掌握主动权,有力有序有效地引导社会舆论,做到重大舆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建立响应迅速、渠道畅通、发布主动、声音权威、引导正确的应急宣传机制,建立具有较强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应急宣传预案,加强对应急宣传的统筹协调,确保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客观的信息,做到在重大问题上不缺位、在关键时刻不失语。


  九、加大测绘宣传投入


  建立与测绘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测绘宣传工作投入机制,不断拓宽投入渠道,加大投入力度。设立测绘宣传专项经费,强化对重点宣传工作及应急测绘宣传的支持力度,形成测绘宣传经费保障和增长机制。各项重大测绘项目、重点测绘工作经费预算中要明确列出一定额度的宣传经费,由负责测绘宣传的部门统筹使用。加强测绘宣传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新闻采访车、摄影摄像、文字图片处理、照排输出等宣传装备和设施,改善测绘宣传工作条件。加强对报刊、杂志、年鉴等采编和发行订阅的投入支持。


  十、强化测绘宣传队伍支撑


  加强测绘宣传机构建设,建立或明确测绘宣传机构或部门。进一步健全测绘宣传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测绘宣传队伍。加大测绘宣传培训力度,培养造就一支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专兼职记者和通讯员队伍。继续深化“三项学习教育”活动,更加注重调查研究和实地采风,更加注重加强对青年干部的培养锻炼,不断提高宣传工作者的思想道德水平、政策理论素养以及新闻策划和文字表达等能力。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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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4年8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4〕29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你署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新出法规[2004]7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向哪个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根据特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应当是全国统一的。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据此,一项行政许可如果有地域限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明确规定该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取水,行政机关作橱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规定取水量和取水地点,被许可人只能在该地点取水。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只能对如何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再设行政许可。

五、地方性法规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施加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六、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七、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有的没有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为了实施有关行政许可,规章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七月一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时,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附: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

(2004年6月18日 新出法规[2004]75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日益临近,我署不断接到一些地方新闻出版局关于该法具体适用问题的请示。我署将问题加以整理,现请贵办予以解释: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申请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向谁申请,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部门申请?还是向拟设立的单位的住所地的行政部门申请?

二、“全国有效”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后,到异地从事经许可的行为大概有三种情况:

1.临时派人去开展活动;

2.到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3.在异地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开展活动。

“全国有效”是否涵盖了以上三种情况?

三、公众或管理部门如何识别某一项许可是否全国有效?许可一般可分为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上是否需要写明“全国有效”?还是不写地域范围就意味着全国有效?

四、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也设定了,对该项许可如何认定?是全国有效还是地方有效?

五、能否类推为:省级地方人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许可,当事人取得的许可,全省范围有效?

六、“没有地域限制的”,是否指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规定,是否推定为“没有地域限制”?

七、“全国有效”和地域管辖的矛盾如何处理?例如,甲省合法的新闻出版单位到乙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出版活动,按“全国有效”的规定,可以不用再取得乙省的许可,那么,乙省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掌握情况,进行管理?

八、《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但有些上位法只规定了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机关,并未规定行政许可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规章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条件,是否属于“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请予以具体解释为盼。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鉴定(授予)的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或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清晰、具备产业化条件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能够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成果。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以下简称成果奖),奖励包括证书和奖金,由市长颁发。成果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成果奖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为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人,且必须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进行产业化项目建设。



第六条申报成果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清晰,技术成熟先进,创新点突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和省、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全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具有明显推进作用;



(四)产业化程度高,成果转化迅速,示范、带动作用强,推广价值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

第三章评审与授奖

第七条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具体申报日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成果奖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评审和授奖:



(一)申报。申报人持技术成果申报资料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申报。申报资料包括:



1.成果简介。包括成果名称、主研人员、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先进性和成熟性、应用前景和市场分析等。



2.成果证明文件。包括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等。



3.产业化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设备清单、经济效益预测。



4.项目前置审批文件。包括备案证或核准证、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开工许可证。



5.申报信息登记表和申请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发。



(二)评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选,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成果进行专家评议,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内相对人如有异议,应书面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异议成立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即予以授奖。



(三)授奖。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



第十条成果奖设立以下奖励等级:



(一)特等奖,奖金5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100万元,奖励产业化投资人40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



(二)一等奖,奖金3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60万元,奖励产业化投资人24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一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



(三)二等奖,奖金1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20万元,产业化投资人8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二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



(四)三等奖,奖金5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10万元,产业化投资人4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三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成果奖不设定名额,奖励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空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获得奖励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在市级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激励市内外企业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纳入市和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产业布局的企业新开工建设、更新改造、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奖励。



1.工业。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铁矿开发、炼铁、炼钢、轧钢、石化、化工原料项目;日产水泥熟料4000吨以上及投资2.5亿元以上的其它建材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的机械装备、医药、轻工食品和纺织服装项目;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的超临界发电机组,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和抽水蓄能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



2.高新技术产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光机电一体化)和航空航天等项目。



3.服务业。投资1.5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



4.农业产业化。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项目。



5.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更新改造、扩建项目。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总投资1-10亿元(不含10亿元)按总投资额的0.5‰比例计提奖励;10-50亿元(不含50亿元)按总投资额的1‰比例计提奖励;50亿元以上按总投资额的2‰比例计提奖励,用于奖励项目建设有功人员。



第五条加大对总投资50亿元以上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上述项目除在建期间各种税费按第四条执行外,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市级财政分享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增税收,五年内按比例返还项目建设单位,用于企业发展(第一年返还50%,第二年返还40%,第三年返还30%,第四年返还20%,第五年返还10%)。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六条项目投资总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为依据。



第七条申请投资项目奖励的企业,项目开工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申请表》。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是否符合奖励范围进行审核后,建立项目建设进度档案。项目竣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投资和税收情况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建设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奖励资金及新增税收返还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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