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31:41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的公告

司法部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司法部对现行司法行政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认定68件规章继续有效。现将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

1.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2.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12月23日司法部令第7号发布施行)

3.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

4.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1990年8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号发布施行)

5.监管改造环境规范(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11号发布施行)

6.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令第14号发布施行)

7.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第15号发布施行)

8.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8月12日司法部令第16号发布施行)

9.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1991年9月10日司法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10.关于颁发司法行政荣誉章的规定(1991年9月13日司法部令第18号发布施行)

11.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令第19号发布施行)

12.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令第20号发布施行)

13.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发布施行)

14.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2号发布施行)

15.劳动教养人员守则(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3号发布施行)

16.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审批办法(1993年6月22日司法部令第25号发布施行)

17.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1993年7月30日司法部令第26号发布施行)

18.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1993年8月9日司法部令第27号发布施行)

19.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29号发布,1994年2月1日施行)

20.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1994年5月9日司法部令第31号发布施行)

21.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7号发布施行)

22.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6月2日司法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

2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1995年9月8日司法部令第40号发布施行)

24.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

25.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发布施行)

26.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2月11日司法部令第53号发布施行)

27.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12月18日司法部令第56号发布施行)

28.遗嘱公证细则(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7号发布,2000年7月1日施行)

29.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8号发布施行)

30.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施行)

3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施行)

32.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3月9日司法部令第64号发布施行)

3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6月22日司法部令第65号发布施行)

34.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令第67号发布施行)

35.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68号发布施行)

36.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2月24日司法部令第69号发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3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02年4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84号、104号修改)

38.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7月4日司法部令第73号发布,2002年9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92号修改)

3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8日司法部令第74号发布施行)

40.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令第75号发布,2002年11月1日施行)

41.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3年1月1日司法部令第76号发布施行)

42.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03年5月1日施行)

43.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6月2日司法部令第78号发布,2003年8月1日施行)

44.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6月13日司法部令第79号发布,2003年8月1日施行)

45.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2004年1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99号、105号、117号修改)

46.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2号发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47.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2004年1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100号、106号、109号、118号修改)

48.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7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

49.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8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

50.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7月6日司法部令第91号发布施行)

51.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5月24日司法部令第94号发布施行)

5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施行)

5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施行)

5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55.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施行)

56.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06年7月1日施行)

5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8月7日司法部令第107号发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58.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8年6月4日司法部令第110号发布施行)

59.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施行)

60.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施行)

61.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8年9月9日司法部令第113号发布施行)

62.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施行)

6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5号发布,2009年1月1日施行)

6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施行)

65.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司法部令第120号发布,2010年3月1日施行)

66.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施行)

6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2010年6月1日施行)

68.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3号发布,2010年6月1日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原则和精神,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积的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集体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先进的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省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省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省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或生产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四条:申请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材料要求,以及评审标准、年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经济效益额度和推广面积限额、社会效益的衡量办法等,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第五条: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
一等奖 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 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 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二千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发给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荣誉证书发给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奖金由课题组负责人按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意见,不搞平均主义。
第六条: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省级有关厅局,负责办理评审事务工作。
第八条: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单位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乎省奖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个项目,不要多渠道同时上报。
国务院各部门、或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部门为主的基层单位,按照所在地区或项目所属专业,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省级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乎省奖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省级学术团体,可按专业向有关厅局推荐请奖项目,由厅局归口进行初审,合乎省奖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对上报请奖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并将材料齐备的请奖项目分送省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小组。
(三)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该专业 (行业)的请奖项目,并对拟奖项目的等级提出建议。
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各专业评审小组建设奖励的请奖项目。
(四)经省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请奖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复核后,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任何人如有异议,可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转申请地区或省级主管部门于一个月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确定。
(五)拟奖项目公布征求意见后,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九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级各部门,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费用的资金来源: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奖励项目的奖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的项目,可由同级财政经费中支付,也可商由受奖单位在自有资金或财政包干节余经费中开支。省级各部门批准的项目,可由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
中支付,也可商由受奖单位在自有资金或财政包干节余经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同一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交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华侨、外籍华人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以及省外单位或个人,对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同样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8月28日

关于印发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加强保健食品审评审批管理,完善审评审批机制,规范审评审批行为,落实审评审批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的意见》,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加强审评审批管理,完善审评审批机制,规范审评审批行为,落实审评审批责任,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根据审评审批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划定审评审批事权,严格工作程序和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确保审评审批工作公开透明,不断提高许可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称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人员审评和审评专家委员会审评相结合的审评模式,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形成科学、合理、公开、高效和相互制约的审评审批机制和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审评审批职责分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以下称食品许可司)负责组织拟定有关政策规范、程序制度,开展保健食品行政审批工作。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组织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开展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地址变更以及产品技术转让等不涉及安全性、功能性和质量可控性方面申报资料和审评意见为补充资料建议批准的补充申报资料的审查工作,并根据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政策、程序等提出技术审评审核结论。
  审评专家委员会承担产品配方、安全性毒理学、功能学、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涉及产品安全性、功能性和质量可控性方面申报资料的审查工作,并逐步过渡到由审评专家委员会独立开展技术审评工作。审评专家对上会材料进行审评、提出技术审评意见,各专业组汇总本组审评意见,再由审评专家担任的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对各专业组的审评意见进行汇总,经审评专家委员会讨论后形成最终审评意见。

  (二)完善审评专家委员会表决机制
  审评专家委员会独立开展保健食品技术审评的表决工作。技术审评意见以审评专家投票的形式进行,超过三分之二(含)的审评专家同意则通过。若专业组审评专家对审评产品在本专业领域有异议的,应另行组织专业组审评专家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评,如有必要,可以邀请上次审评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有关专家参加,一般专业组审评专家委员会为7-9名,专业组审评专家委员会表决按超过五分之四(含)同意则通过。

  (三)落实技术审评结论责任主体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上会申报材料整理、审评专家委员会技术审评意见的审核以及不涉及安全性、功能性、质量可控性方面申报资料和审评意见为补充资料建议批准的补充申报资料的审查工作。对审评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技术审评意见有异议的,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交下一次审评专家委员会再次审评。

  (四)建立技术审评情况反馈机制
  审评专家委员会在审评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审评工作情况向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及时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听取审评专家委员会在技术审评工作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建立申请人答辩制度
  对于技术审评意见为“建议不批准”的产品,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将拟不批准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评意见后的20日内提出,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到申请人意见后,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人意见和原产品技术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允许申请人在审评会议上答辩。

  (六)严格审评审批管理
  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完善审评审批工作程序,严格工作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要加强审评审批人员管理,细化技术审评要点,统一审评审批尺度,开展审评审批培训,减少自由裁量权。

  (七)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要进一步明确审评审批工作分工,细化各岗位审评审批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审评专家对本人提出的技术审评意见负责,审评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对产品技术审评意见负责;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对技术审评审核结论负责,食品许可司对行政审批意见负责。对于审评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差错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