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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46:21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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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河源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的通知

河府办〔201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办〔2010〕7号)精神,结合河源市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河源市城市总体规划》、《河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现有规划成果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河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共同承担对市区住房建设及用地供应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河源市区规划控制区,规划期限为2010年至2012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用地供应规模和建设规模,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供求分析
第七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至2009年底,市区常住人口36万人,市区住房总建筑面积1054万平方米,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29.28平方米。到2009年底,市区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17套,直接解决了近6200个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目前,市区人均收入低于600元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1137户。市区直管公房建筑面积3414平方米,其中出租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
第八条 近年住房供应和销售情况
近年来,市区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其中2009年市区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3.49亿元,同比增长6.1%;商品房施工面积126.1万平方米,增长17.7%;商品房新开工面积68.86万平方米,增长41.5%;商品房竣工面积49.7万平方米,增长55%。商品房供给结构不断调整优化。
2009年河源市区商品房预(销)售6760套,预(销)售面积87万平方米,销售金额29.29亿元,分别增长28%、26%、24%。商品住房空置率处于比较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预测
依据《河源市“十一五”城市发展规划》,到2012年,预计城市化水平将达到43.5%,市区常住人口达到40万。按照规划指标要求,2012年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预测2010年—2012年期间市区住房建筑面积总需求为228.8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需求为222.2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筑面积需求为6.59万平方米。
第三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十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努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为基本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对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的要求,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落实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区位,改善中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第十二条 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23783套,总建筑面积约228.8万平方米。
(一)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22646套,建筑面积约222.21万平方米(含“三旧”城改造重建住房面积)。
(二)规划期内,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1137套,建筑面积约6.59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09套,建筑面积约5.45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228套,建筑面积约1.14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区域指引
(一)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
1.居住中区:主要是指市区中部地段重点完善区,包括建设大道两边的未建用地的开发建设,近期拟建的主要项目有:华达建设大道项目、万隆新城等。
2.东城西片区:该区指建设大道以北,越王大道以西,文昌路及铁路以东,东源县以南地段。近期拟建设的主要项目有:雅居乐花园二期、三期等。
3.东城中片区:主要是指建设大道以北,越王大道以东,东江西路以西,福新工业园以南地段,近期拟建的主要项目有:广晟越王大道项目等。
4.下园湖片区:主要是指市区建设大道以南,中山大道以东,沿江路以北地段。近期拟建设的主要项目有:益和凯通项目、东江首府二期等。
5.宝源及老城片区:主要指宝源一路以南,以及新丰江沿岸地段。近期拟建的主要项目有:丽日中心城、金鼎比华利二期、江泮花城等。
(二)规划期内,在居住北区(百子园)、西环路及火车站片区、城南居住区、高新区规划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三)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地点:
1.在市区中西片区内规划约3万平方米用地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建设;规划约3000平方米用地作为廉租住房的建设(或易地购建)。
2.在市区红星东路南边、群丰拆迁安置点内规划建设群丰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用地面积约7638平方米;同时规划廉租住房用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或易地购建)。
3.在宝源一路北边、金鼎小区规划建设源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用地面积约10500平方米,同时规划廉租住房用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结构指引
(一)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二)廉租住房保障市区特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年青干部职工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市区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第十五条 年度指引
根据《河源市近期建设规划》及《河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6850套,建筑面积约67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40套,建筑面积14400平方米,购、建廉租住房80套,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
2011年,商品住房建设7398套,建筑面积约73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39套,建筑面积14340平方米,购、建廉租住房80套,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
2012年,商品住房建设8398套,建筑面积约82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30套,建筑面积25800平方米,购、建廉租住房68套,建筑面积3400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指引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居住小区化,小区规模化”的方针,杜绝无控制的零散居住用地的开发,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北发展,适当向南和江东扩展。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规划期内市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预计约为180.4638万平方米(含存量土地盘活),其中,商品住房用地约为175万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为54638平方米。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一)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175万平方米中(含存量土地盘活),其中123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54638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48138平方米,廉租房用地650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新增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一)东城中、西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3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
(二)下园湖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其中8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经济适用住房7638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2000平方米。
(三)宝源及老城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46.7万平方米,其中41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经济适用住房1.0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1500平方米。
(四)城南(含钓鱼台)居住区:总居住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其中2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
(五)高新区:总居住用地面积73.3万平方米,其中69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
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5万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33000平方米。
2011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60万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9638平方米。
2012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60万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12000平方米。
第五章 住房建设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一)规划期内,应按照总量控制、分期实施、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规划住房建设,以确保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达到近期规划控制区的住房规划要求,使年度土地供应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适当提高住房用地建设开发强度。
(三)新审批建设用地时,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一)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二)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划期内,结合市区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一)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与建设。新增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相关办法,由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制订。
(二)廉租住房规划和建设。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等文件精神,要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及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应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
第二十四条 积极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等。
第二十五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一)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二)妥善处理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第二十六条 积极稳妥的开展旧城区(城中村)改造
按照国家有关“三旧”改造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旧城区(城中村)的改造,增加城市中心区普通商品房的供应,逐步实现旧城区(城中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第二十七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继续执行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的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税〔2009〕15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要求,严把不足5年住房转让税费征收关;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第二十八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以及房屋拆迁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一)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商品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二)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以扭转目前存在着的“重买轻租”局面。进一步从制度建设上建立和完善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房屋租赁市场机制,特别是通过完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共同来增加租赁市场的住房供应。同时要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统一的市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将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所有商品房项目的具体供应规模和销售进度在网上公开发布,公开市场供求关系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
第三十一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二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六章 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河源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河府办〔2008〕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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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各分公司办理退税登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各分公司办理退税登记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187号

1994-05-19国家税务总局

  据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反映,煤炭属国家集中统营的许可证出口商品,目前的出口形式是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对外签约,其分公司执行相应的出口合同。由于分公司没有煤炭出口经营权,不能办理退税登记,无法申请退税。考虑到煤炭出口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经研究,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在各地的分公司在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凭分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凭证退税给分公司。凡报关单写明为总公司的,由总公司申报退税。
  附件:海关总署、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名单
附件:
  海关总署、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名单
  1.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3.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4.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5.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石臼分公司 山东省日照市
  6.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
  7.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8.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事业单位财会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事业单位财会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保证各单位按照新制度做好财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制度的执行范围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以下同)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各单位及下属各级独立核算单位,凡是未登记注册为工商法人的,应执行该制度;凡是登记注册为工商法人的,应执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财会制度,不执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财务管理的体制
实施新制度后,所有事业单位不再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之分,而是统一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贴、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方式;同时,事业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再有预算内外之分,而是由各单位预算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国家财政对事业单位,在经费上只是根据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及事业单位的特点,给予定额或者定项补助。事业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必须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在自身取得收入或资金的前提下,保证各项活动正常进行。
各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充实财会队伍,完善内部财会规章制度。对各项财务活动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本单位行政首长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编制多、财会工作量大的单位,要单独设置财会部门,并配备财会部门负责人;人员编制少、财会工作量小而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要在有关部门中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在其中指定财会主管人员。各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按有关程序,报部人事部门和财会主管部门同意。
各单位业务、后勤以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须设置财会机构的,其机构只能作为单位财会部门的下设机构,接受财会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财会机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凡是由于财会人员把关不严而出现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应编制单位预算,并加强单位预算管理。各单位必须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门以及我部的统一要求和规定,编好单位预算。编制单位预算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关于专用基金的提取
新制度实施后,事业单位应提取或设置的专用基金有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不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周转(流动)资金和后备资金,同时原提取折旧的单位也不再实行折旧制度。
各单位在提取修购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时,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执行。修购基金暂按事业收入和营业收入的10%-15%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暂按年度收支结余的30%-40%提取。个别情况特殊的单位,需要调整上述提取比例的,应报请我部核定后执行。
提取医疗基金,应按照单位职工人数及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人均支出标准提取,凡纳入公费医疗或已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实行社会统筹医疗的,不得提取医疗基金,其职工医疗应按照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取或设置其他基金(如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职工教育经费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各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的,还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五、关于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
预算资金是指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财政预算的各种资金,如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政府基金等。预算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不属于事业单位的收入。各单位对于依法取得或者代收的预算资金,必须作为应缴预算款入帐,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不得分成、截留和挪用,并按规定编制预、决算。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应当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预算外资金同预算资金一样,是国家财政资金,不属于事业单位的收入。各单位对于依法取得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管理,凡是实行全额上交财政专户的,应全部作为应交财政专户款入帐,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严禁任何形式的延迟、挪用和截留,待财政部门拨付本单位使用时,方可计入事业收入;凡是实行按比例上交财政专户的,其应上交部分应作为应交财政专户处理,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专户,留用部分可作为事业收入入帐;凡是实行按收支结余上缴财政专户的,平时可作为事业收入入帐,年终再按该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余数额从事业结余中转出上缴财政专户。同时,对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编报收支计划,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该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各种资金。各单位对于取得的专项资金,应作为拨入专款管理,不得作为单位收入入帐;对发生的专用资金支出,不得作为单位支出处理。同时,对专项资金要按照拨款单位的规定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拨款单位的检查、验收。对完工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要按照拨款单位的规定办理。
六、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的重要资产,也是事业单位开展事业活动的重要物质条件。各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明确内部审批和管理权限。对购买、报废和转让固定资产,凡按规定应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首先报有关部门批准。报废和转让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全部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维修。
要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年度终了,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使用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七、关于对外投资的管理
各单位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并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活动的情况下进行。
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管理权限,凡是按规定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或批准手续的,首先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和批准。对外投资的资金,必须是本单位有权自由支配使用的资金和财产,不得使用应缴预算款、应上交财政专户款、职工福利基金以及其他专用资金和专用物资。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对外投资的底价。
要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债权投资(指通过购买债券的方式进行的投资)和非控股的经营投资(指出资兴办企业的投资)的收益要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对控股的经营投资的收益要作为附属单位缴款处理。
八、关于会计核算
各单位要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格式及其编制和使用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对各项收支、资金和财产必须全部纳入单位帐簿统一核算,不得帐外设帐或搞“两套帐”。对各项经济活动,必须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期间、记帐方法和会计原则,进行帐务处理。对收到的下一年度财政或上级单位的预拨款,不得作为本年度收入入帐,应作为暂收款,待下年初再转作补助收入入帐;对预拨所属单位的下一年度经费,不得在本年度作为支出入帐,应作为暂付款,待下年初再转作支出入帐。对财政或上级单位应拨而未拨的资金,不得作应收应付处理。
各单位要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我部的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具体格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外经贸部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要求,做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凡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应符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应经过我部批准。
按照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国家将逐步削减对事业单位的预算开支。因此,各单位应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自收自支能力,继续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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