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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调解书的程序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04:59  浏览:8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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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调解书的程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调解书的程序问题的复函

1956年9月20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6)沪高法研字第4055号请示收到。关于撤销调解书的程序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规定处理,首先,仍应争取用调解方式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再组织合议庭进行审判。
编者按:一九五四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一致,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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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和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加强集体资产的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集体企业中集体资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核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是集体企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分为正、副本,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监制,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核发。
第四条 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集体事业单位,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各项工作后,应在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对于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并符合下列任一条款的集体企业,首先进行产权登记:
(一)归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与归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及其他集体企业投入资产之和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或其他实行劳动合作的企业,其集体股金与职工个人股金之和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三)由集体企业或集体企业为主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集体资产在企业净资产中占最大份额;
(四)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及县以上各级经贸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城镇集体经济综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核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六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有:集体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集体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总额,其中集体企业实收资本额、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集体企业集体净资产总额,其中本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含劳动积累)、联合经济组织和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其他集体企业投入资本额;集体企业资产总额;集体企业负债总额等。
第七条 产权登记的基本工作程序是:
(一)申请。当事集体企业向负责产权登记的部门提交申请产权登记的书面报告,并领取“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
(二)填表。当事集体企业填制“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表中有关所有者权益、集体净资产、企业总资产、负债等科目,均依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结果据实填写。其中集体企业集体净资产总额,由以下公式计算:
集体企业集体净资产总额=本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含劳动积累)+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其他集体企业投入资本额+其他集体资本(已确定为集体性质但不能归为上述各项的集体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的集体所有的权益;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的集体所有的权益由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本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含劳动积累)+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其他集体企业投入资本额+其他集体资本]÷集体企业实收资本总额×100%。
(三)审核。当事集体企业将填制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先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送负责产权登记的部门,并附下述资料:《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规定的“产权界定文本文件”、经经贸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认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申报表”、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结果的批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批复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
能够确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证明文件、凭据等资料。负责产权登记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对“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核。
(四)发证。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各栏目计算、填写正确,所附资料齐全、真实、可靠的,由负责产权登记的部门填写《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并盖章后发给当事集体企业。
第八条 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经贸部门或其他城镇集体经济综合管理机构应履行产权登记、维护集体资产完整和其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职责。负责产权登记的部门对在本部门登记的集体资产应依法予以保护,对于产权登记后平调、挪用、侵占集体资产或集体企业资产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和纠正;对于侵犯集体资产的重大事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经贸部门或其他集体经济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予以查处和纠正;上一级经贸部门或其他集体经济综合管理机构对查处工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九条 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
登记类别: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 址: 邮 编:
项 目 行 次
金 额(万元)
一、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 1
1、实收资本 2
其中:集体资本 3
2、资本公积金 4
3、盈余公积金 5
4、未分配利润 6
二、企业集体净资产总额 7
1、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含劳动积累) 8
2、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
体所有资本额 9
3、其他集体企业投入资本额 10
4、其他集体资本 11
5、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的集体所
有的权益 12
三、企业负债总额 13
四、企业资产总额 14
注:表中各行次关系为:
1=[2+4+5+6];
3=[8+9+10+11];
7=[3+12];
12=[4+5+6]×[3]÷[2]×100%;
14=[1+13]
填表人: 企业审核人: 填表时间:
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产权登记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字:
登记证号: 年 月 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


(1998年8月31日三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和中共三明市委关于依法治市的决定,为推进我市依法治市进程,特作如下决议:
一、实行依法治市,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1.实行依法治市,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共三明市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保证公民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行使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政务、事务和财务公开。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推进依法治市、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依法治市的顺利进展。
4.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依法治市的执法主体,要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责任制,保证依法治市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5.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要负起依法治市的责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严格秉公执法,做学法、守法、执法的模范。
  6.各级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代表
职务,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坚持依法决策,严格依法行政
7.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执法。
8.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评议考核、执法过错追究、损害赔偿等制度,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9.要依法决策,建立重要决策的听证会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行政管理公示制度,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10.建立和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 保障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坚持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案
  11.司法机关必须公正司法,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积极推进司法改革,逐步建立公开、公正、 高效、廉洁的现代司法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
  13.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不得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14.建立和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 实行司法赔偿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
15.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律师、公证、 仲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建立和实行法律援助制度,促进社会法律保障原则的实现。
  四、强化监督机制,维护法律尊严
16.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以权代法,以言代法。
17.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培训、考试制度,把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审议的重要内容,促进领导干部提高法律素质。
18.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依法查处失职、越权、违法行政问题。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法定职责权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19. 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决查处侦查、审判和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积极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
20.司法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司法人员录用、考试、考核、培训、奖惩、任免等制度。要从严治警,强化对司法人员的权力监督,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枉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防止和遏制司法腐败。
21.各级人大常委会、 人民政府和司法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依法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新闻媒体的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22.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实际,制定普法年度计划和依法治理的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坚持把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作为普法重点对象,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做普法的表率,努力掌握法律知识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门法律,不断提高应用法律分析问题、指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3.各级人民政府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公民学法,认真搞好对公民的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治市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24.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普法工作的监督, 切实保障省、市普法规划的实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普法中起模范带头的作用,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六、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25.依法治市必须在市委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依法治市进展情况和建议意见,及时取得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保证依法治市顺利开展。
26.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本决议,分别制定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和公正司法的实施方案,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付诸实施。
27.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本决议的情况。
28.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监督本决议的落实作为一项重要监督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对本决议的贯彻情况进行视察、检查,保证本决议的贯彻实施。全市人民、各级人大代表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实践依法治市方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为实现我市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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