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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和禁止搞变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20:53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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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和禁止搞变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和禁止搞变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和禁止搞变相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北海市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和
禁止搞变相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切实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理顺政府与企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方面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中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的精神,按照“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共宣传媒介上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的主体仍是各相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监管情况纳入综合管理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各行政机关和组织应以创新精神对原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作相应的调整和转变,努力克服“重审批轻管理”、“以审批代管理”的弊端,防止可能出现的变相审批和行政不作为倾向。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及时处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比较完善的后续监管制度以及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把改进管理方式、加强监管工作纳入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第五条  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其不同性质,采取以下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凡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不再进行管理。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二)凡属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行调节、配置资源的事项,各有关部门不再进行直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防止和减少市场机制的缺陷,实现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间接管理。
  (三)凡属转移给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各有关部门不再进行直接干预。各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促进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管理规定,构建有利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并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一批新型服务业和特殊领域中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同时,应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管,建立中介服务的社会信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公开、公正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目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无法承担的某些管理事项,如部分企业资质、持证人员资格认定等,可先作为一般管理事项,暂由原主管部门代行其职能。
  (四)凡属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而被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做好事后监督工作,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同时,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文明执法的水平。
  (五)对于因法律、法规废止而被取消或按规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不允许部门再行审批,坚决杜绝借备案、核准等搞变相审批行为。
(六)凡属下放给县、区的审批事项,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不得越俎代庖,不得继续行使审批权。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领导班子要充分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要明确负责监管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监督投诉科室,由专人负责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为群众提供事前咨询,组织事中抽查和事后检查。层层落实监管职责,严格工作考核,杜绝扯皮和推诿现象。
  第八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政府将加大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移交给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各行政机关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市政务服务中心每年对行政机关的自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条  没有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行政机关要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对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定期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汇报,同时每季度要进行一次自查。市政务服务中心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条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发现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批、收费的,财政部门要坚决予以停发票据,由单位进行整改后,财政部门方可恢复发放票据。物价部门要根据处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发现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权制止、提出批评,同时,按照程序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公民、法人和新闻媒体发现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有权向市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举报,市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法所得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能返还管理相对人的应返还;不能返还的上缴国库;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的;
  (三)行政不作为或作为失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四)任意变更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审批事项类别,特别是把核准事项变更为审批事项,备案事项变更为核准事项的;
  (五)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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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1987年12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价格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价格,完善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制止乱涨价,保持医药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推进医药行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必须把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现结合医药价格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
《条例》是我国价格管理第一部基本法规,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价格、调整各方面经济关系的准则。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物价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增强价格管理的法制观念。
为了贯彻《条例》管好价格,各级领导要统一认识,组织有关部门按《条例》规定,分工负责,共同管理好价格,要使企业了解价格调整的合法与非法界限,自觉地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
二、提高稳定市场物价的认识,加强价格管理
《条例》规定“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这是价格管理的一条重要法规,是稳定物价总水平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对照《条例》检查有无超越权限自行调整和变动商品(产品)价格情况。凡属越权变动价格的应立即纠正。
三、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条例》规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目前医药市场混乱情况,首先要管住工、商企业,禁止以任何形式搞垄断价格。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该“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把医药物价监督、检查做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
四、明确几个具体问题
1.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办字(85)第711号《关于医药行业端正思想,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定》中规定:“医药工商企业销售医药商品,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售给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出厂(调拨)价,售给使用和零售单位,必须执行批发价。”工业部门直接调拨的产品,应按不同销售对象分别执行规定的调拨扣率,直接销售给使用部门的必须执行批发价和供应价。
2.因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引起成本升高。企业应首先通过“双增双节”吸收消化。有困难的应在市场销售价不动的基础上,通过企业之间横向联合或工商联合,协商共同消化。确需调整价格的,必须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批。


江西“网络问政”的标本意义

唐时华


  刊载于奥一网、华声在线、新华网江西频道、大河网“天下声音”、江西文明网、星辰在线“湘江评论”、西部网、西部法制网、云南网、彩龙中国网等数十家媒体。

  为落实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关于领导干部要加强网络执政能力的讲话精神,2008年江西文明网推出全国首个《民生博客》,引起了巨大反响,一周来已有53位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开通了实名博客,共发表博文289篇,总访问量已突破173200人次,网友留言、评论达4500余条,已成为干群之间交流沟通的权威的互动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兴起,其作用正在不断凸显,这也为新时期的领导干部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那就是如何运用网络。正如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在人民网发表文章所说:研究熟悉网络,善于运用网络,学会用网民能够接受的语言和方式开展网络交流,是现代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之一,必须掌握的一门学问。
  是的,不管我们愿不愿意,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蓬勃发展,一个新的公开、透明、即时、海量的信息环境和强大的网络舆论场已经形成,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进而成为舆论的制造者。舆论的聚合化、实时化、跨地域的发展趋势,大规模、全国性的舆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成为公共事件,这就是互联网的力量。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便利、民众的决策参与意愿的加强,也迫切需要我们的政府和官员必须高度重视网络的作用,积极通过网络这一媒介,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而促进政府工作的开展。从这个角度来讲,江西“民生博客”的开通无疑具有与时俱进的标本意义。
  但是,反观我们的一些地方的做法,我们还有很多值得总结思考的地方:有的领导对网络民意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与媒体打交道是宣传部门的事,与政府的中心工作关系不大,只要抓好经济建设工作就可以了;有的领导对网络民意的内涵理解不足,对互联网的传播规律认识不够,还没有树立“网络问政也是政治”的基本观念;有的地方仍停留在“网络问政”是分外之事、多余之举、额外负担的错误认识上,意识不浓,力度不够;有的地方面对负面舆论,引导不力,工作被动,甚至无视漠视负面新闻的消极影响。这些观念的滞后,其实极大地阻碍了政府工作的发展和推进,导致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了解不多,理解不够,甚至产生误解、抱怨和责难。
  与时俱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这是网络时代带给我们的新问题、新任务。作为各级政府和领导,我们已经不能端坐办公室,四平八稳地埋头办公,而是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关注网络,创新方式开展工作。我们要学会跳出政府看问题,始终关注网络上群众的需求和愿望,始终关注社会矛盾的焦点、热点和难点,贴上去,融进去,沉下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力求在“网络问政”工作上做到情系百姓、理达天下, 既要拓展工作的广度,又要挖掘工作的深度,力求用自己的努力,赢得群众的信赖与支持。
  此外,除了对江西“网络问政”本身的叫好之外,我们还有几点期待:一是“网络问政”的常态化、制度化问题,不能走走过场,做做样子,最终不了了之,要将“网络问政”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并真正督促落实;二是“网络问政”的实效性问题,“网络问政”本身只是一个形式,其内核在于政府的工作效能问题,我们必须把各项工作做好抓实,高效透明,这样,我们才有“网络问政”的坦诚、底气和勇气。三是“网络问政”的亲和度问题,如果我们领导的民生博客官气十足,不切实际,空话连篇,这样的“问政”群众往往会避而远之。而像在网络上为本地蜜桔叫卖吆喝的南丰县委书记傅清,脚踏实地,声声所发,皆系民生,这样的博客,想不受民众的欢迎都不行。
  其实,仔细研究江西的“网络问政”问题,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广阔的互联网时代,正确进行“网络问政”,已经成为贴近民众、走群众路线的一种新要求,成为考量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政治智慧和行政能力的一项新指标,成为当前执政观念和政治文化的一个新变迁。我们的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学会在媒体的开放之中处理事件,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加强与民众的沟通与交流。
网络无边界,公心也无涯。担当责任、放眼未来,唯有满腔担当的勇气,才不会辜负民众沉甸甸的期望!

新闻链接:http://news.jxwmw.cn/system/2009/07/29/010151246_03.shtml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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