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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9:25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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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119号


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城市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高效运行,全面提升现代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应遵循“市级主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重心下移、监督制衡”的原则。
第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对象和细化管理行为,创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基础平台,再造城市管理流程,从而实现精确敏捷、高效有序、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
第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按照区域万米单元网格划分,将市区划分成若干个单元网格,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将城市的管理对象定位到万米单元网格中,使城市管理问题准确定位,实现对城市部件、事件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对象是指城市管理的部件和事件。
第七条 城市部件是指物化的城市管理对象。主要包括水、电、气、热、公园、绿地、休闲健身等公共设施和门牌、广告牌匾等部分非公共设施。按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建筑、其他设施和扩充类别共七大类。
第八条 城市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扩充类别共六大类。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 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用“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处置”的城市管理模式。在市级设置数字化城市管理总平台,成立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在区级设置数字化城市管理分指挥中心,形成市级监督中心为一级监督,市、区指挥中心为二级指挥,市、区、街道办事处为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处置落实的管理体系和各专业部门各负其责的运行模式。
第十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第十一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为:
(一)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形势和动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和平台操作人员队伍建设、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分指挥中心、各终端单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挥协调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城市管理问题案件的处理、督办;
(六)负责城市应急信息的综合处理;
(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价工作,汇总和整理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同时向社会通报。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分指挥中心作为区政府指挥、协调、调度数字化城市管理事务的工作机构,负责建立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专业部门网络信息系统和考核评价工作,监督城市管理问题处理情况并向市级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各区分指挥中心在区级政府的领导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辖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办理工作流程;
(三)负责分指挥中心系统平台管理,接收市级指挥中心批转的案件,并派遣到辖区终端单位进行处置;
(四)负责配合搞好辖区城市部件数据普查、更新和修测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分指挥中心派遣案件的处置工作。
(二)负责协调辖区复杂案件的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社区、“城中村”等终端单位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社区(“城中村”)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区指挥中心派发的城市管理问题,协调监督管辖区内各物业公司、社会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单位等履行法定责任,处理城市管理问题。
第十六条 各物业公司、社会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当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打造洁净、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十七条 市直各相关专业部门和中省直、部队、铁路等驻廊各设施管理单位以及电力、邮政、通信、燃气、热力等各公共产品服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设施的管护,设立系统处置终端,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发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的要求落实承诺,协调处置问题并按规定反馈处置结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程序包括信息采集、立案、派遣、处理、反馈、结案6个环节。
信息采集: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实行分类采集、统一受理、分级处置的方式,按照以城管监督员巡视采集为主,政府监管、12319热线、媒体曝光及有关政府部门转办为辅的原则进行,所有信息及时进入市监督中心。
立案:市监督中心将采集到的信息,即时登记,并根据事件、部件属性立案审核后,批转到市指挥中心。
派遣:市指挥中心接收市监督中心批转的案件,根据城市事件、部件案件处置标准和时限,派遣至相关终端单位处理。派遣遵循“先主管,后属地”的原则,市属单位责任范围的案件及时批转到市属责任单位,区属单位责任范围的案件及时批转到各区分指挥中心。对由于职责不清等原因而无法直接派遣的案件,由市指挥中心予以协调解决。
处理:相关终端单位按照市指挥中心的指令,按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对部件进行维护,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信息反馈到市指挥中心。
反馈:市指挥中心将相关终端单位反馈的问题处理结果信息批转到市监督中心。
结案:市监督中心发送任务到相应责任网格内的城管监督员,对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城管监督员通过“城管通”上报处理核查信息;如上报的处理核查信息与市指挥中心批转的问题处理信息一致,市监督中心进行结案处理。
第十九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建立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负责对城市运行状况进行巡查,随时发现和报告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并对问题处理结果信息进行核查;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操作员队伍,实行三班两运转,具体班次安排为:冬季:7:00至13:00;13:00至19:00。夏季:6:00至13:00;13:00至20:00。
第二十条 市、区级各终端单位应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办理机制,确保信息渠道和案件办理流程畅通。
第二十一条 各终端单位在接到交办案件后,对属本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对规定时限内不能解决的案件,须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提供书面说明,经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对不属本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及时回退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案件按照《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重大安全隐患案件处置办法》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需要市、区两级联动办理的案件,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将案件批转到区分指挥中心及相应的市属责任单位;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对非市、区属责任单位的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权属不清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案件,可单独立项、归类,按照《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权属不清城市事部件案件处置办法》规定处理,最终无法协调、未处置的案件,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委托相关处置单位代为先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终端单位应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定期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建立专项巡查机制,及早发现责任范围内重大、深层次的城市管理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予以预防或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终端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掌握负责维护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变化情况,并按照要求及时将本单位部件增(减)上报到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案件,按先解决问题,后落实经费和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第二十八条 经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相关终端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市政府协调决定或同意执行的事项,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对无故不执行市、区政府决定或不服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协调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交办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城管监督员、平台操作员和各终端单位操作员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法律、业务、综合素质培训,经考评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并根据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协调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综合评价体系,实现对各区和专业管理部门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市政府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对各区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责任制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价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通报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情况和考评结果,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点评。考评结果定期在《廊坊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高效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逐步加大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及时更新和拓展所需经费。
第三十六条 市、区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管理理论和政策研究,大胆创新,突破城市管理瓶颈。同时,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打造洁净、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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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165号




《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7月22日省政府十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九月五日






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
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行政许可环节,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内部涉及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及多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入统一办公场所的,可以由部门窗口办理。

第四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在办公场所公示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确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之后,应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取消、变更、调整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的,应分别征得统一办公场所领导机构或政府法制部门同意。

第六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应由本部门受理的,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与相关处室及时沟通,由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应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经过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发现违法不当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窗口或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7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制定的《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妥善解决我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以及《中共阿坝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阿委发〔2005〕19号)规定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失地无业农牧民(以下简称失地无业农牧民)的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原则和基金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的失地无业农牧民的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基金来源由土地出让收益金和本人缴费组成,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基金出现缺口,由所在县人民政府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失地无业农牧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缴费方式



按照确保失地无业农牧民门诊特殊疾病、患病住院和患大病的医疗待遇的原则,建立失地无业农牧民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和住院医疗保险基金。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失地无业农牧民均可按以下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我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4%)×15年,一次性缴纳。



(二)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我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4%)×10年,一次性缴纳。从第11年起由本人按我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4%)缴纳, 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5年及其以上年限,且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我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4%)×5年,一次性缴纳。从第6年起本人按我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4%)缴纳,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0年及其以上年限,且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四)男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30周岁,符合参加医疗保险条件的,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我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4%)×2年,一次性缴纳。从第3年起本人按我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的缴费比例缴纳,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五)上述(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在土地收益中支付,土地收益未收足前不足部分先由当地财政垫付,再从土地收益中逐年归还。



第四条 待遇的计算和支付



(一)执行我州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坚持小病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院,大病到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原则,各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水平,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失地无业农牧民患病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和我州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州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报销。



(三)失地无业农牧民患我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15种特殊病种需要在门诊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必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二级乙等以上的定点医院办理申请特殊病种的相关医疗证明材料,由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四)失地无业农牧民的住院医疗保险的支付办法,按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执行。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失地无业农牧民由本人每月缴纳5元,每年缴纳60元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解决失地无业农民患大病住院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其支付办法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费用中按80%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失地无业农牧民,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建立本人的医疗保险关系,并按照《办法》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建立医疗保险的失地无业农牧民,如中断缴费1年,允许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但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如中断缴费2年以上,再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连续缴费年限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待遇。



第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好失地无业农牧民医疗保险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身份界定,公安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情况的确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失业情况的认定。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当地国土资源、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提供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医疗保险基础资料。



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益划拨征地调节资金的比例,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国土资源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出台有关失地无业农牧民医疗保险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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