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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58:49  浏览:9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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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0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qt/2009qt/W020090525657958778890.pdf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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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益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8-16 益政发[2001]10号



益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益阳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成功引荐市域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且单个投资项目在1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资中介人),可依照本暂行办法获得奖励。
市内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引资中介人进行奖励。奖金由投资项目主要受益的所在级次财政支付。
第四条 实施奖励应根据下列规定核定计奖基数,按计奖基数的1%计算奖金。
(一)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环保产业项目按实际投入生产、开发的资金额确定计奖基数。(二)非高新技术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确定计奖基数;(三)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确定计奖基数;(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商业、信息咨询及其他项目,按不动产实际投资额确定计奖基数;(五)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受让国有股权,按实际到位资金确定计奖基数。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引资中介人奖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 引资中介人在项目实施成功后,可凭下列材料到项目主要受益级次财政的同级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一)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二)投资项目法人登记证照有效复印件;(三)投资合作双方出具的引资中介人确认证明;(四)引资中介人身份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受理引资中介人申请后30日内,应当组织外经贸、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引资中介人的引资情况予以审查确认,拟定奖励方案,并报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核准。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评审小组的奖励核准文件后15日内将奖金发放到位。
第八条 同一个引资项目,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一次奖金。引资中介人有多人的应委托一人申领;引资中介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奖金的引资中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郑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财政投资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0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是指新建、续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修缮装饰工程以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

第三条 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自有资金、以政府名义所取得的借款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投资的工程,适用本办法。

使用捐赠收入投资的工程,捐赠人同意工程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采购人应当编制工程政府采购预算(征地拆迁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无法公开招标的除外),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工程政府采购预算应当逐步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审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方式、审核需支付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和处理有关投诉等事项,具体工作由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承担。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市政、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对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活动,按现行管理体制依法组织实施。但工程项目的招标、中标等有关信息的发布,按照《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所需要的主要设备(空调、电梯、网络等)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及采购情况报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将相关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有资金部分由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自行支付。

第十一条 禁止将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以外的任何事项纳入政府投资工程的政府采购,禁止挪用、挤占工程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对违反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纠正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缓拨或停拨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察,及时掌握政府采购情况,发现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逃避政府采购监督、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对重大招标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邀请财政、监察等部门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工程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代建制的,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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