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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54:31  浏览:8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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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09〕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五条 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驻鄂部队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在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执行,并将批复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武汉市以外的,还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已经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准文书、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获得批准的,经企业授权后由分支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辖范围。

  第六条 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鄂分支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二) 本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三) 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的,提交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四)再次申请的,提交前一次实施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企业申请时,可以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企业的相关人员签字。

  第八条 企业首次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以后每次批准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企业在执行工时制度方面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整改到位后才能批准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扩大范围,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在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实施期限届满后,企业应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实施期限届满前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实施期限同前一期限。

  第十二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1000小时/半年、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休息一天。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或者超出审批范围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要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归档。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档案,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施期限届满后两年。

  相关材料包括:

  (一)企业的申请材料;

  (二)行政机关依法出具的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延期、许可或者不予许可文书及送达回证;

  (三)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四)实地核查的笔录;

  (五)监督检查记录;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向县以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本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明确实施期限的,应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附件(略):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样式)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

  3、《不予许可决定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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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26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1988 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称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 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的通知》(湘民优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第三条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机制。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 位)凡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均应参加医疗费用专项统筹。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维持现行管理办法,暂不纳入统筹范围,继续由所在单位 管理。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以上单位(含地处县域内的市属以上单位)和在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区、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县(市)属单位(含在区、县〈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配合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
  第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仍按照原有资金渠道筹集,其筹资标准按照上年度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人均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一年一定。
  市本级2005年度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暂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筹集。
  第七条 单位应缴纳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于每年1月31日 前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破产、撤销、解散企业(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从资产变现中按当时当地筹资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缴10年的医疗备用金,10年后由同级财政负担。资产变现困难,暂时无法支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的,可先向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缓缴,但3年内必须缴足。
  第九条 实施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单位)必须承担原企业(单位)一至 六级残疾军人 的医疗保障责任,及时足额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统筹金。 
  第十条 没有工作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由区、县(市)财政负担 。医疗费不得包干给个人。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按以下渠道列 支:
  (一)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筹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 必须 设立专项基金账户,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在本统筹地区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统一核发的 《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定点医疗机构在 接诊时应认真查验,非本人持证就医,不得接诊。
  第十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 设施支付标准 ,暂按《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诊疗项目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药品目录》和《湖南 省离休干部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患疾病因本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等原因暂无法治疗,确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实行转院审批制度,其程序如下: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师提出转院诊疗理由,填写《转院诊疗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科核实并加盖公章,所在单位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批准后方 可转院诊疗。
  未经审批自行转院诊疗的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转院诊疗、在境内(境外就医不予报销)探亲访友和因私外出期间急诊就医(必须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所 在单位凭《转院诊疗审批表》或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和其病历资料、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提供医疗服务时,要热情 周到,继续实行挂号、门诊、住院三优先的办法;要认真执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有关政策,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费用要逐日登记,建立个人台帐,实行单独管 理 ;要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意识,做到精心治疗和护理;使用需自付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服务信息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输或报告。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金的筹集、管 理和支付等工作,宣传和解释建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热情接待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来访和咨询;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医疗 服务审核和监管,努力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升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推动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各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促进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升级的具体措施,加快突破关键零部件发展瓶颈步伐,不断满足各领域装备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

  机械基础零部件(主要指:轴承、齿轮、模具、液压件、气动元件、密封件、紧固件等)是装备制造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着重大装备和主机产品的性能、水平、质量和可靠性,是实现我国装备制造业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为落实《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升基础零部件发展水平,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订本方案。本方案实施期为2010年~2012年。
  一、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机械基础零部件品种规格繁多,量大面广,为航空航天、兵器、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冶金矿山、石油化工、电力能源、电子通信、轻工纺织等装备提供配套,并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业已经形成门类较齐全、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产业体系。
  目前,我国拥有机械基础零部件规模以上企业8000多家。进入21世纪后,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业连续多年保持年均20%以上增速,国内市场占有率65%左右,重大装备配套水平显著提高,已成为机电产品出口大户,紧固件产量居世界第一位,液压元件、齿轮市场销售额居世界第二位,轴承和模具销售额居世界第三位。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装备制造业水平大幅提升,大型成套装备已能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然而基础零部件却无法满足主机配套要求,已成为制约我国重大装备发展的瓶颈。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科技创新能力薄弱。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业对材料、工艺缺乏系统研究与应用,基础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投入少且分散,技术基础薄弱,原创技术和专利产品少,导致产品早期故障率高、使用寿命短、可靠性差,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市场进入门槛低,有效行业监管和企业自律缺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及知名品牌少。中低端基础零部件产品低价恶性竞争严重;高端基础零部件研发、制造能力严重不足。
  三是工艺装备落后。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工艺及装备落后现象长期存在,工艺基础数据积累不足,过程控制能力和工艺保证能力不均衡,制造技术与检测手段落后,致使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不能满足主机配套需求,严重影响了产品制造水平的提升。
  四是新产品进入市场难。检验认证体系不够完备,新产品缺乏实验验证和应用业绩,加上用户和主机企业因受责任风险等因素影响,对使用基础零部件新产品缺乏信心。同时部分用户对新产品质量差的惯性思维,增加了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难度。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重大装备需求为依托,以培育专业化企业为载体,着力加强政府引导,着力加强政策扶持,着力加大宣传力度,着力加大研发投入,逐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为实现装备制造业由大变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原则
  围绕国家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重大装备的需求,积极发展关键基础零部件,提高市场配套能力。通过健全和完善标准体系,推进第三方产品检验认证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创新先导原则
  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加强行业公共研发和服务平台建设,培育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持续的创新能力。
  ——结构优化原则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重点突破原则
  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需求迫切、带动作用强的领域和产品,加大支持力度,突破发展瓶颈,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和知名品牌,带动产业的全面发展。
  三、目标
  通过3年努力,使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较大提升,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局面得到改善,逐步扭转基础零部件产业发展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
  突破一批基础零部件制造关键技术,产品技术水平达到21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研发一批关键基础零部件,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大装备基础零部件配套能力提高到70%以上;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发展一批高附加值产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强的基础零部件企业及知名品牌;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着重加强工艺装备及检测能力建设,创建若干行业技术服务平台,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夯实技术创新基础。
  四、重点任务
  (一)围绕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关键零部件发展瓶颈
  围绕能源开发、交通运输、新农村建设、新材料制备、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建设所需装备,针对主机配套的轴承、液压件、密封件等关键基础零部件性能水平低、可靠性差等问题,加强基础工艺研究,改善生产条件,加快提升基础零部件质量水平,不断满足各领域装备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
  1.高效清洁发电设备配套领域
  1.5兆瓦以上风力发电机增速器轴承、发电机轴承和主轴轴承、齿轮传动装置,偏航变桨用液压伺服系统与密封系统,风电塔筒用大规格高强度紧固件,叶片成型模具和电机定、转子零件大型精密冲压模具;大型水力发电机球阀、转轮叶片、接力器密封系统;核电站二级泵轴承、新型核电主泵三级密封装置、高可靠性核电专用紧固件。
  2.高档轿车及重载卡车配套领域
  轿车三代轮毂和重载卡车二代轮毂轴承单元,汽车节能自动变速器及其关键零部件,汽车发动机正时链系统和变速箱齿形链系统,汽车发动机用高强度紧固件,高档轿车覆盖件模具及多工位高精度冲压模具,汽车超强钢板热压成形模具,汽车发动机进气歧管成形模具,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装配生产线用气动伺服阀、比例阀和阀岛、定位气缸;制动能量回收型汽车液压混合动力装置。
  3.轨道交通装备和船舶配套领域
  时速300公里及以上高速动车组、大功率交流传动电力/内燃机车、载重100吨铁路重载货车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用轴承、齿轮传动装置、气动元件及系统;船用大功率高速齿轮传动装置、高转速大功率液力偶合器调速装置,海洋工程用超大模数齿轮齿条传动装置。
  4.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配套领域
  工程机械用高压柱塞泵/马达、高压液压阀、液力变矩器、动力换档变速箱、液压电子控制器,千吨级重型运输车齿轮传动装置,全断面掘进机主轴轴承、密封件,大型行走机械用液力变速器及驱动桥箱;半喂入水稻收割机静液压驱动装置(HST),大型拖拉机耕深液压控制系统。
  5.冶金矿山设备配套领域
  大型薄板冷热连轧设备、高速线材轧机、森吉米尔轧机用轴承,大型轧机设备用伺服装置和系统;煤矿掘进机、采煤机配套用静液压驱动系统、高转速大功率液力偶合器调速装置,水泥立磨机轴承,液压支架配套的密封材料和密封系统。
  6.电子专用装备及新兴产业配套领域
  大规模、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引线框架精密多工位级进冲模,集成电路精密封装模具,电子元器件和精密接插件用精密模具,超高速精密冲压模具;高分子复合材料成型设备、生物制药设备、医疗器械所需的精密、超精密模具,CT机轴承,新型化纤设备轴承、智能定位气动执行系统。
  7.高端装备制造业配套领域
  高档数控机床用大型精密轴承、高刚度大功率电主轴轴承,基础制造装备用大型铝镁合金压铸模具,重大装备用高速高精传动装置、高精密液压件、密封件及系统;大型飞机配套的轴承、齿轮传动装置、高强度高韧性耐高温复合材料成型模具、液压控制系统,航空用钛合金/铝镁合金紧固件。
  (二)加快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增强企业竞争力
  积极推动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改变我国基础零部件行业目前存在的低水平制造能力过剩、高水平制造能力不足的局面,提升产业竞争力。
  1.积极培育一批“专、精、特”企业和知名品牌
  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手段,鼓励基础零部件企业向专业化分工、细分市场、特色明显的方向发展。培育100家有较大规模、专业化水平高、特色鲜明、具有知名品牌产品的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吸引多种资本投向基础零部件行业,提高企业研发高性能产品的积极性。鼓励企业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整合要素资源,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努力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企业集团。
  2.优化特色产业集聚区
  依托现有资源,结合基础零部件企业的特点,加大对国内已有轴承、齿轮、液压件、密封件、紧固件等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和指导,引导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加强集聚区铸造、锻造、热处理的集中化生产,培育一批专业化分工、产业链协同、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支持省市建设省级基础零部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鼓励在具备条件的集聚区建设若干国家级基础零部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区域性现代制造服务业体系,提高区域配套服务能力,完善技术成果共享机制。鼓励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区通过资源整合,在集聚区内形成公共技术研发中心、检测实验中心、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
  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基础零部件标准制修订和宣贯,促进产品质量达标。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加强基础技术应用研究和检测实验条件建设,搭建面向全行业服务的权威检测实验机构,促进产学研合作,扩大品种,提高质量,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1.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标准贯彻实施
  结合产品的研究开发和试验验证,制修订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用先进标准支撑行业发展。重点支持设计和制造技术、先进制造工艺及装备、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形成完善的标准体系。建立行业标准化工作和信息平台。发挥标准化手段对规范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标准宣传贯彻,组织开展重点产品达标工作,推动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引导企业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做好机械基础零部件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杜绝无标、违标、降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加大质量达标产品和企业的宣传力度,创立一批知名品牌。
  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企业工艺装备水平
  重点支持关键基础零部件企业技术改造,加强基础研究和检测实验能力建设,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支持企业进行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改造,减少能源、材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制造工艺和装备,淘汰“高污染、高消耗”等落后工艺和装备;鼓励将技术改造资金优先用于检测实验条件建设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3.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检测机构等现有资源,形成一批行业检测实验平台,开展基础零部件强化实验、可靠性和寿命测试试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材料性能检验,为提高基础零部件质量提供先进的检测实验条件和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整合集聚优势资源,在中小企业集聚区形成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将检测实验能力向社会开放。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机械基础零部件在装备制造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高全社会对基础零部件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的特点和产业优势,研究制定有利于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二)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完善标准体系,探索建立机械基础零部件产品认证认可制度,提高产品的质量稳定性。研究开展机械基础零部件“专、精、特”企业认定工作,制定高端机械基础零部件产品推广目录,结合现有产业政策以及研发创新奖励政策,着力营造有利于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引导制造企业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加快产品结构转型升级。
  (三)加大技术进步投入,促进产业快速提升
  加大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对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引进先进技术后开展消化吸收并产业化的建设项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外资投向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研发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加强基础科技开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针对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衔接,着重突破的重大关键技术瓶颈。结合“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所需要的关键基础零部件,推动将关键零部件国产化水平作为专项主机装备的评价指标。
  (五)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凝聚行业力量,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行业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行业自律性行规、行约,逐步形成健康有序的机械基础零部件行业市场;开展“质量兴业”等促进行业质量进步的活动,为产业振兴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7/001e3741a2cc0e32321f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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