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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娄底市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4:54  浏览:8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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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娄底市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娄底市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娄办[2005]26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娄底市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娄底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娄底市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16分)
(一)定期研究制度的执行(2分)
1、信访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全局工作一起研究部署,列入三个文明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并与所属各单位签订《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且按制度考评兑现奖惩的记1分,未纳入三个文明管理考核和未签订《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每少一项扣O.4分。
2、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办公会)、信访领导小组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信访工作的记1分,每少一次扣O.4分。
(二)领导接访日制度的执行(2分)
党委、政府正副职领导成员实行每月定地点、定时间接待上访群众制度的记2分,未按月执行的记O分。
(三)排查、包案、检查督促制度的执行(5分)
l、每年排查突出信访问题两次以上,并组织专门力量妥善处理的记2分。排查每少一次扣1分,排查处理落实率低于80%的扣1分。
2、实行重大信访问题党政领导包案处理制度的记1分,否则不记分;领导包案处理落实率低于90%的扣1分。
3、每年由党政领导出面组织,对所辖地区和单位信访工作进行了2次以上督查督办的记2分,每少一次扣1分。
(四)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2分)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的记2分(未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视同,实行了此制度),执行不力的酌情扣分,未实行此项制度的不记分。
(五)实行领导干部提拔、评先评优听取信访部门意见制度的记1分,否则不记分。
(六)党委、政府主要党政领导每月安排1天到本级信访局坐班办公,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记1分,否则不记分。
(七)信访干部任用和交流纳入组织、人事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本级信访局干部年内有交流的记1分,否则不记分。
(八)信访部门工作经费得到保障,办公用房、工作用车、通讯工具等适应工作需要,接访条件达到省定文明信访接待室标准,县、乡信访干部(专干)岗位津贴按有关政策落实并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的记2分,否则,酌情扣分。
二、工作实绩(74分)
(一)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控制信访事件发生(5分)
1、出台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政策、规章,科学民主决策,征求了信访部门意见的记1分,没有的记O分。
2、无因出台政策、规章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记2分,每发生一起扣1分。
3、无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记2分,每发生一起扣1分。
(二)办信(5分)
1、统转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记3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2、重信率与全市平均水平持平的记2分,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则加O.1分,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则扣O.1分。
(三)接访(38分)
1、全年无赴京集体上访记1O分,每发生1批扣5分。凡发生重复集体赴京上访或集体堵塞国家机关大门或北京市区交通的,此项记O分。
2、全年赴省集体上访与全市平均水平持平的记1O分,每少1批加1分,每多1批扣3分,重复集体赴省上访每批扣3分;凡发生集体堵塞省委、省政府大门或长沙市区交通的,每次扣4分。
3、全年到市集体上访与全市平均水平持平的记1O分,每少1批加1分,每多1批,6-20人的扣1分,21人以上的扣2分;凡集体堵塞市委、市政府大门或市区交通的,每次扣3分;重复到市集体上访(含5人)每批扣3分;凡发生到市集体上访,县市区领导不按市规定要求及时到位做工作的,加倍扣分。娄星区从基数起第3批开始加分、扣分。
4、无老户缠访重复访记3分,每发生1次老户缠访重复访扣O.2分。
5、赴市以上上访总量按人口比例,在全市由高到低排名,第1名记O分,第2名记1分,第3名记2分,第4名记3分,第5名记4分。
6、重访率与全市平均水平持平的记3分,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则加O.2分,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则扣O.2分。
(四)信访事项办理(1 4分)
1、本级立案率达15%以上的记4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O.1分:
2、本级立案到期办结率达100%的记4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O.1分。
3、中央和省、市交办的信访事项(含赴京访、到省集体访和排查交办的信访事项)到期办结率为100%的记6分,中央、省交办的信访事项每少结1件扣O.5分,市交办的每少结1件扣O.2分。
(五)信息调研(6分)
1、全年向市报送信息12条以上的记2分,每少1条扣O.2分。
2、准确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记2分,赴市以上集体上访事先未向市信访局报送信息的,每次扣0.5分。
3、按时、保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记1分,延期或出现差错每次扣O.3分;立、结案材料归档齐全规范记1分,否则视情扣分。
(六)基层信访(6分)
1、乡镇街道一级普遍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且做到“七有”,信访岗位津贴按市规定落实,办信和接访登记清楚,立、结案材料归档齐全规范的记3分。
2、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推行好,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级信访网络健全的记3分。
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要求的每项扣O.5分。
考评时各县市区抽样考查2个乡镇办事处。
三、市信访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分10分
四、特别加分
(一)凡赴省以上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次均比本级上年下降30%以上的加8分,下降20%以上的加5分,下降1O%以上的加3分;赴市集体上访批次下降分别达到赴省以上集体上访下降比例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二)凡被评为省级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的加3分。
(三)各县市区领导或县市区信访局干部署名发表的有关信访工作的文章,在《人民日报》等中央一级媒体发表的,每1篇加2分;在《人民信访》、《湖南日报》发表的,每1篇加1分;在《湖南信访》发表的,每1篇加O.5分;在《娄底日报》发表的,每1篇加O.2分。
(四)信访信息被省采用,每条加O.5分,被市采用每条加O.1分;调研材料被市信访刊物采用每篇加O.3分。
(五)第(三)、(四)项累计加分至多为1O分。
五、奖惩
(一)考评中的扣分,扣到该小项分为O分止。
(二)凡在全国、全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造成严重后果,被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通报的信访事件,确定为重大信访事件。对发生重大信访事件的县市区及该县市区主要党政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不得重用提拔,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共同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得分排全市第一、第二名的县市区评为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第一名奖2万元,第二名奖1万元。年度考评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且为末位的,按《娄底市信访工作讲评制度》的规定
评为黄牌单位,在全市年度讲评会议上予以批评,并限期在1个月内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且该县市区分管的党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不能评先评优。
(四)设立全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年度保证金制度。每年由县市区向市信访局交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保证金3万元。经全市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保证金金额返回给该县市区。低于80分的返回50%,低于70分的(不含70分)不予返回。被扣保证金的使用由市信访领导小组决定。
(五)考评由市信访局组织实施,考核数据以市信访局核实的为准。本考评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六)本考评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考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娄底市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为保持党政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加强和落实市直机关的信访工作责任,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领导重视(15分)
l、成立工作机构(5分)。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计2分;明确一名副职主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配备一名以上信访专干的计3分,缺项相应扣分。
2、健全工作制度(5分)。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六项制度”即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检查督促制度、定期排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计5分,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
3、改善工作条件(5分)。切实保障信访工作经费的计2分,专职信访干部按不低于同级纪检监察干部标准落实好岗位津贴的计2分;信访工作办公场所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计1分,缺项相应扣分。
二、控制来信来访(45分)
1、控制信访总量(2分)。因本职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没有妥善处理,导致信访人到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机关信访,其信访总量与上年持平的计1分,减少的计2分,比上年增加的计O分。
2、控制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重复上访(40分)。全年无因本职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弓l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计满分。赴本市集体上访人次在5人以上(不含5人),20人以下(含20人)的每批扣2分;人次在21人以上的每批扣5分;赴省集体上访人次在5人以上(不含5人),20人以下(含20人)的每批扣8分;人次在2 1人以上的每批扣15分。进京集体上访一次本项不计分。个体或集体赴省上访的每人次扣1分;进京上访的每人次扣2分。个体或集体赴本市重复上访的,每重访一人次扣1分。
3、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分)。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批转信件认真登记、答复,有来信来访登记本和领导接访登记本的计满分,没有的不计分。
三、接返工作(10分)
出现滞访时,有关单位按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信访局通知要求按时派得力干部赶到滞访地点做劝返工作的计满分。迟到的(30分钟以上)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赶到滞访地点做劝返工作的,每次扣1O分。本项扣分无下限,扣完本项分数后从总分中扣减。
四、信息报送(5分)
建立健全信访信息预警机制,对重大突发信访事件做到事前准确预报的计4分,事后跟踪报告的计1分。
五、办案和调纠工作(25分)
1、承办交办案件(15分)。对市级领导批示件和市信访局交办的案件按时办结,报送结案材料,全年案件办理到期结案率达100%且登记资料齐全的计满分。全年到期办结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O.5分,办结案件登记资料不齐的每件扣1分。
2、配合市信访局协调农企纠纷争重大信访事项(10分)。积极配合市信访局协调处理全市范围内重大农企矛盾和其他信访事项的计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六、特别加分
1、稳定上访老户加分。积极做上访老户的思想工作,确保上访老户息信息访的,每稳定一户加4分。
2、信访信息加分。署单位、单位领导、信访专干之名在中央一级媒体上发表有关我市信访工作的报道、通讯和理论文章的每篇加2分,在《湖南日报》、《人民信访》上发表的每篇加1分;在《湖南信访》、《娄底日报》上发表的每篇加O.3分;信息被市信访局采用的每篇加O.1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 O分。
3、降低集访总量加分。因本职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引发的到市委、市政府及到省、进京集体上访总量比上年度降低50%的加10分,减少5批以上的另酌情加5-10分。
七、奖惩
(一)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分为全市通报、诚勉谈话、黄牌警告、纪律处分(党纪、政纪)。
(1)、原则每半年、年终成市直机关信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进行通报:
(2)、瞒报、谎报、缓报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信访问题处理被动的;
(3)、不按市委、市政府和市信访部门的要求到群众上访现场做工作的;
(4)、因本单位责任原因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信件的;
(5)对上级和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经三次以上(含三次)督促仍不办理的。
2、对不重视信访工作,信访工作局面被动、落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对被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批评、或两次诫勉谈话或考核考评列未位且评份在70分以下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
4、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等引发信访恶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市直机关信访工作情况实行分类制度。
一类单位:对信访工作重视,无本单位(个人)责任引发的信访问题,对信访群众热情接待、对信访问题迅速妥善处理,对上级和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认真、及时,无被通报批评等情况,年终考核考评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二类单位:对信访工作比较重视,对自己责任引发的信访问题能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上级和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一般能办理,无被诫勉谈话等,年终考核考评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
三类单位:有责任引发的信访问题,又不能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对上级和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拒办或推诿、拖沓或不理睬的,单位信访工作比较被动,单位被黄牌警告、年终考核考评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
(三)实行奖励先进制度。年终由市信访局组织对市直机关全年的信访工作进行考核考评,考评总分按比例量化计入三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总分。得分前6名且列一类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八、说明
l、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3、考评由市信访局组织实施,考核数据以市信访局核实的为准。本办法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考评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的市直单位名单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政法委、市总工会、市农办、市妇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煤炭局、市人民防空办、市国资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娄底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娄底电业局、市药监局、市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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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文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2001年8月印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

一、公文处理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裁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公文种类

市政府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三、公文受理范围

市政府受理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局、兄弟城市政府和本市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发送给市政府的公文。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受理。

四、公文受理渠道

市政府受理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接收。凡未经文电处接收的公文,运转中发生误压、漏办、丢办等情况,责任由送、接公文的人员承担。对收到的公文,凡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文电处可提出意见,予以退回。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办公厅其他处室不直接受理公文。

五、公文传递、办理程序

文电处收到公文,应分别予以登记、分类、加笺,提出分办或者拟办意见。其中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局或兄弟城市政府的公文,送有关领导批示后按照批示办理;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统一由文电处负责办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转有关处室办理后送有关副秘书长、主管副市长审批;如需要呈送其他领导同志阅批、签发及转其他处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统由文电处负责传递;主送“市委并市政府”的公文,文电处只送市政府领导传阅。

有关处室办理的请示,报告和其他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文电处,并将原件退文电处存档。

市政府领导批示及需催办的批件,由相关业务处室登记后,分别转督查室和有关处室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六、发文形式

(一)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和向社会发布的规章,用《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的形式印发。

(二)凡以市政府名义,对带有全局性或比较重大的问题,如发布涉及全局性或某一方面的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发布命令、通知等,用《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0×〕×号)的形式印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的批复,对先进集体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的表彰,用《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号)的形式印发。

(四)市政府任免干部的公文,用《郑州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郑政任〔200×〕×号)的形式印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向全市或一定区域的人民群众公布某项政策、规定和重大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周知或遵守的事项,一般以《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通〔200×〕×号)的形式印发。

(六)报省政府审批的临时出国、赴港澳事宜,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用《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出〔200×〕×号)的形式印发。

(七)建设用地、改耕地为非耕地和国有荒地开发利用的审批意见以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用《郑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郑政土〔200×〕×号)的形式印发。

(八)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行政处理决定,用《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郑政行政处〔200×〕×号)的形式印发。

(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用《郑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其以上领导职务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用《郑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郑政会纪〔200×〕×号)的形式印发。

(十)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有关全市性的问题,如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政策的意见,以及对全市性工作发出的通知、通报及转发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郑政办〔200×〕×号)的形式印发。

(十一)经市政府同意,承办处理全国、省、市人大和政协方面的建议、提案,成立各类领导小组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代市政府对下级机关的批复、通知,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郑政办文〔200×〕×号)的形式印发。

(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函〔200×〕×号)或《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政办函〔200×〕×号)的形式印发。

(十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部署紧急工作、通知紧急会议等事项,用《郑州市人民政府内部明传电报》(郑政明电〔20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明传电报》(郑政办明电〔200×〕×号)的形式印发。

(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以及需要印发给有关单位学习参照执行的文件、资料等,一般用白头文件(郑政阅〔200×〕×号)的形式印发。

(十五)需要在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内部执行的规章制度,以及需要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周知的其他事项,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厅内文〔200×〕×号)的形式印发。

七、发文规则

(一)凡是可以用电话、电子邮件、面谈、传真电报、密码电报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

(二)凡是可以用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行文解决问题的,不印发市政府文件;可以用白头文件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正式文件;能合并发文的,不单独印发文件。

(三)凡属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行文或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问题的,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或批转。各部门确有必要联合行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向外正式行文。

(四)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包括遵照市政府领导指示召开的会议)的纪要,以部门名义印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不予批转和转发。重要的会议纪要,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可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字样,仍由部门印发。

(五)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业务问题的,各部门可向业务主管部门直接行文,不必经市政府转办。

(六)贯彻上级文件,不发简单的表态性或照搬照套文件;确需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八、拟稿和审核

(一)草拟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并统一使用“郑州市人民政府发文稿纸”(电报使用“密码电报”或者“内部明传电报”稿纸),用钢笔或者毛笔认真誉写清楚,以便审批、印制、查阅和存档。

(二)拟稿应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书写工整。其中所用的材料、数据、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时间和引文等,要认真核对,做到规范划一、准确无误。公文中的数字,除必须使用汉字的外,一般应使用阿拉伯数码。拟稿人要注明单位、姓名、电话,经本单位负责核稿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拟发的公文,凡涉及有关部门的,须会审提出意见,各会审部门的负责人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草拟公文时,起草人应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若不属于国家秘密,应在拟文稿纸上标明“非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要在拟文稿纸上提上秘密等级(秘密、机密、绝密)、保密期限初步意见,并标明定密依据,尔后按程序批准确定。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序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五)实行公文分层审核把关责任制。办公厅业务处室收到经过协商、协调的拟稿及有关部门的会审意见等材料后,即进行初审,并由处长签署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再由文电处文字把关审修后,按公文签发的规定送有关领导签发。未按有关规定审核的公文,不予受理。

公文印制中的校对工作由起草处室负责,编号、印刷、装订、发送、存档等工作由文电处负责。

根据党政分工的原则,以市委、市政府或两个办公厅名义联合制发的公文,原则上以市委办公厅为主撰制印发;确需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时,由负责拟搞的处室呈市政府或办公厅领导审签后,转请市委办公厅主办。

(六)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文电处每年初应根据办公厅领导指示,归口编制出当年各类公文控制指标,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分送各位领导及办公厅有关处室掌握。文电处每季度应将发文情况通报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公文的文件形式和各口发文数量可作适当调整。

(七)审核公文应遵循“坚持政策、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原则,把关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注意政策的纵向连续性和横向一致性;是否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会签;密级确定、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审批和签发

审批、签发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应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郑政文〔1999〕11号)中文件审批制度的规定办理。

呈送公文,要按照领导同志分工确定主批人批示、阅示,其他领导同志阅知,对口审批,以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领导审核、审批公文时应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或者其他具体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和其他不符合记录、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

十、运转和催办

公文的运转应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不得压误、丢失和疏漏。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的运转程序为:拟稿业务处、主管副秘书长、法制局、文电处、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市长。严禁来文单位的同志持件运转。凡送请领导阅示、审批和有关处室办理的公文,有关人员均应严格登记,各个环节都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办理,做到一般文件一日一清,急件随到随办,特急件专人限时办理。送批公文,如有关领导外出,一般可隔过下传或者送代管领导审批;不能隔过下传或者代批的,视时间要求分别采取等待或者专程送批的办法。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的催办工作,由文电处和有关处室负责。凡市政府交办的需报反馈结果的公文,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按时限要求或在两周内回复,并将办理连同交办的原件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交办处室。对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十一、印发和存档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其登记、印制、分发、存档工作由文电处负责;印发市长、副市长讲话的讨论稿和其他送领导审批、参阅的材料,由有关处室负责校对、留存。

十二、答复和查询

市政府受理的请示、报告,应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凡已办结的公文,除正式行文批复或者转发外,由有关处室根据领导意见或者办文情况分别通过面谈、电话、便函等方式给予答复,通知报文单位及时取回或转交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各部门均不得直接从市政府领导或办公厅其他处室将公文取走。答复内容仅限于结论性意见。任何人不得在公文上随便批注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不得随便向外透露领导同志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情况。对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外传。

查询公文办理情况,应由报文单位凭介绍信联系查询,一律由文电处接待。任何来文单位不得直接找市政府领导同志催办公文,查询办理情况。个人查询,一律不予接待


  一、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形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而嫖宿幼女罪也为明知其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受害人的身份:一个对象是良家幼女,一个对象是卖淫幼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的区分有时却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良家幼女发生关系后,为了逃避较重的刑罚,谎称其是买淫行为,而且其也确实给过幼女金钱,这种情况由于证据难以查找,我们也仅能以嫖宿幼女罪对其处罚。

  二、法律对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中的“幼女”是否具有承诺能力规定不同

  在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中都包含了幼女承诺的行为。虽然人们认为卖淫幼女与良家幼女有所区别,对其在性的道德上的评价并不一致,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二者都是属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范畴,立法者却明显的对二者予以了区别对待。笔者认为是不科学的。在刑法理论中,我们将幼女的承诺能力推定为“自愿年龄线”,这一条年龄线并不因身份的差距而不同,它是同幼女的年龄挂钩的。在嫖宿幼女罪中,我国刑法赋予了卖淫幼女具有性承诺的权利,而在强奸罪中,刑法却认为幼女没有性承诺的权利。

  奸淫幼女和嫖宿幼女的行为侵犯的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性权利,而且导致了同样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但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的惩罚力度却要远远高于嫖宿幼女的行为,刑法的规定显然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见,立法者之所以对卖淫幼女与良家幼女进行区分,或许是对卖淫女的一种歧视和否定评价,是对卖淫女尊严的一种践踏。难道就仅仅因为一个是良家幼女,一个是卖淫妓女,法律就给予明显不同的保护力度?这对于含有妓女身份的幼女是极度不公平的,这是违反公平人权的,是不科学的法律规定。

  三、将嫖宿幼女罪纳入到强奸罪的探讨

  一就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强奸罪奸淫幼女条款与嫖宿幼女罪均规定行为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而为之。而且,其也都要求行为人对于是否知道其对象为幼女,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刑法之所以对与幼女相关的条款加以特别的规定,是由于幼女心智不健全,自我辨识能力不强,因此,刑法的特殊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既然刑法通过规定强奸罪奸淫幼女条款对幼女的性权利作出了保护,那么刑法为什么又要规制嫖宿幼女罪?这只能说明立法者在此虽然有保护幼女的思考,但是却不认为卖淫幼女的性权利值得保护。在注重保护人权的今天,法律应该平等的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利,无论其是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这种不尊重人权的立法应该得到改善。

  二就犯罪的客体而言,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首先,是因为幼女正处于发育期间,性器官尚未发育成熟,进行性行为对其身体损害很大;其次,幼女的智能发育也尚未成熟,认识能力还不足,不具有承诺的能力。因此,只要行为人和幼女有了性行为,都将是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一种侵害。我国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客体还包括社会风化。笔者认为这也是站不住脚的,卖淫行为在我国并不构成犯罪。将嫖宿幼女从卖淫的行为中单独的提出来规定为犯罪,其目的归根结底是要对幼女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而不是保护社会风化。而强奸罪奸淫幼女条款的犯罪客体也是身心健康,这是没有疑问的。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嫖宿幼女罪中侧重伦理立法的价值取向被摈弃,我们应该从从权利保护角度出发,对卖淫幼女与良家幼女予以同等的刑法评价。

  由上笔者发现,刑法将嫖宿幼女单独提出规定为犯罪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护幼女,但是,实质上却降低了对卖淫幼女的保护。而且强奸罪奸淫幼女条款的刑罚远远高于嫖宿幼女罪的刑罚,因为强奸罪有加重情节,而嫖宿幼女罪没有加重情节,难免就会让会使部分奸淫幼女的犯罪分子人为了逃避脚注的强奸罪而利用幼女的无知采取一些手段使其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由此看来刑法单独规定嫖宿幼女的行为不仅没有对卖淫幼女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不利于对卖淫幼女的保护。既然嫖宿幼女行为与奸淫幼女行为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也都要求明知其为幼女,而且都在客体上都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那么将嫖宿幼女罪纳入到强奸罪中,不仅能更好的对幼女进行保护、顺从了人权保护的呼声,也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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