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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15:13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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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国务院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由国务委员宋健主持,办公会议将研究、领导、协调全国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负责研究确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对策,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我国实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建立新型科技、经济、文化体制的组成部分。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不刻章),设在国家科委(可由现有的一个司负责,对外可用办公室的名义,编制及经费由国家科委内部调剂解决,不作为一个管理层次),协助宋健同志准备和处理日常工作。有关特别重大的问题,由办公会议提交国务院决定。
二、中国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全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中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著作权管理工作由国家版权局负责。
三、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工作由外经贸部牵头负责,外交部协同。
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协调和研究。其中专业性的法律、法规,由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起草,报国务院法制局审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依法查处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五、电子部、化工部、农业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六、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国际条约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后所签定的双边协议的实施,与相应的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关贸总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定》,由外经贸部归口联系,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加。
七、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部门应当在办公会议的统筹协调下,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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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三月二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参与国家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订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订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五)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六)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七)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国家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八)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九)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
(十)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信息统计等工作;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承办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人事教育司。
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承办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和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 规划财务司。
起草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部门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有关重点项目;组织开展中药资源的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办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有关工作。
(四) 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起草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承办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拟订有关中医药标准;承办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五) 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
拟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拟订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承办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工作。
(六)科技司。
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规划;承办政府间的中医药多双边交流合作工作;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交流合作;承办与港澳台的中医药交流合作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来陕旅游,应邀来访外宾所带行李的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担负运送、接待来陕旅游、访问的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宾”)的各民航站、旅行社、宾馆、饭店、招待所,以及承担外宾接待任务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接待外宾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以下统称“宾馆”),均应遵守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厅发布的《陕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各宾馆、旅行社等接待单位应指定陪同人员或行李押运、保管人员,负责外宾委托代运、代管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 各宾馆应设立行李房、保管室或保管专柜,对外宾寄存的行李财物实行统一保管,并应建立验证、登记、领取和交接班制度,严防错领、冒领、丢失、损坏、被盗等现象发生,严防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等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
民航站、旅行社、宾馆在接受旅游、来访团体委托运输、保管的行李时,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验收制度。双方经办人员须当面清点行李件数,核对行李牌号码,检验加锁加封是否完好,并由经办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如有封条破裂、行李破损等异常现象,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并在该
件行李上拴挂“免除责任”牌。旅游、来访团体在提取行李时,如发现有差错、丢失、破损等事故,应立即向代运、代管单位提出,双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并填写记录,作为应否索赔的依据。
第六条 民航站、旅行社、宾馆从事旅游、来访团体行李的交接、托运、装卸、保管工作的行李员、装卸工、司机,必须忠实可靠。任用前须经认真的品行审查,任用后要经常对其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如发现有不轨行为,应立即调离。
行李员、装卸工要爱惜外宾的行李,在交接、托运、装卸、保管过程中,要做到文明装卸,稳移轻放,妥善保管,严禁胡摔乱扔,野蛮装卸。
第七条 旅游团体离开宾馆时,应由接待单位的陪同人员向外宾 告知有关不得在行李内夹带现金、机密文件和贵重、易碎、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李必须加锁加封等规定,并督促外宾照章办理。对不加锁加封的行李,行李员可拒绝接受,民航可拒绝托运。因不加锁加封所造成的行李
物品损失,应由接待单位陪同人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应邀来访团体外宾离开宾馆时,由接待单位的陪同人员负责督促外宾对所托运的行李加锁,按民航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机场,向民航运输部门办理托运交接手续,清点件数,双方签字。对未加锁行李,民航运输部门拒绝托运。行李破损,件数差错,应作记录。破损的行李,由
民航运输部门拴挂“免除责任”牌。
第九条 旅行社接送旅游团体的行李,必须派出专车,由两名行李员押运,车辆要有安全设施,不得搭载非押运人员,不得绕道行驶,不得途中逗留,严防行李物品失控。
第十条 民航机场应设立团体行李存放区、装卸区,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民航站、旅行社、宾馆的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要经常检查本单位接待的旅游、来访外宾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公安、保卫部门要监督民航站、旅行社、宾馆做好旅游、来访外宾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者,公安机关可签发《不安全警告书》,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来访外宾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一)全年实现旅游、来访外宾的行李托运、装卸、保管工作无差错、损坏、丢失等事故,无被盗案件的单位;
(二)预防和制止事故、案件发生,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三)迅速查清行李安全事故原因和破获行李被盗案件的有功人员;
(四)检举揭发盗窃行李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行李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重视旅游、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工作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不安全事故或发生刑事案件的责任者;
(二)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交接手续不清,保管不善,造成行李被翻窃、丢失的单位和个人;
(三)知情不报,包庇犯罪,故意隐瞒事故真相者;
(四)漠视公安机关签发的《不安全警告书》,拒绝执行整改要求,逾期不执行整改措施,严重危及旅游、来访外宾行李安全者。
罚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旅游、来访团体行李的被盗案件,民航、旅行社、宾馆等接待单位应按照业务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组织力量迅速查处。对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第十六条 旅游、来访外宾对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给予积级合作。因外宾不按本规定办理造成的事故,应由外宾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航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乘坐火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旅游、来访外宾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归国探亲、观光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团体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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