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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29:57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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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广东省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17日公布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当事人及招标代理人
第三章 标 价
第四章 程 序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的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技术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被邀请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议标的的具体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招标组织者为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分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 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三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条例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但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区以上
人民政府确认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六条 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条例所称业主为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七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当事人及招标代理人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
第十条 业主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另行组织施工招标的,总承包单位为招标人。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业主应委托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社会组织作为招标代理人。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业主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可根据本单位的工程开发任务或社会需求,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招标组织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签发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二)有相应的熟悉业务的管理、工程技术、预算编制和财务人员。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定标价和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招标组织者组织施工招标,应成立招标机构。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组织者成立的招标机构应有深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标价审查单位参加,政府投资的
工程项目还应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为投标人。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依本条例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特区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在定标前有权放弃施工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投标后,因一方当事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过错致使施工招标中止、失败或无效,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或招标代理人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或招标代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提交投标书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退回;招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退回。
定标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人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十九条 业主和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可相互提供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由银行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
第二十条 业主或招标代理人不得将应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招标或指定承包人,但电讯、变配电、煤气、玻璃幕墙及室外给排水等专业性强的工程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可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对业主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三章 标 价
第二十二条 标价由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标价分为标底、投标报价、定标价和合同价。
第二十三条 标底是业主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由招标组织者编制。经招标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不得泄露。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
第二十四条 标底和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工程实物量清单以综合单价形式编制。其中的材料设备价格应参考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或根据市场价编制。
编制标底的投标报价时,应列入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工期在十八个月以上的,编制标底时可不列入风险费。
第二十五条 定标价为依据评标原则及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二十六条 合同价是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以定标价为基础确定的工程承包价。
第二十七条 合同价于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调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供的实物量与工程实际不符的;
(二)因设计图纸修改引起实物量变化的;
(三)工期在十八个月以上且风险费未列入合同价的。
前款第(一)、(二)项只得就工程量差部分的费用予以调整,其中调整时的单价,第(一)项以投标时的投标报价为准;第(二)项以修改的设计图纸经批准时的市场价或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为准。
政府投资工程的设计图纸修改引起投资规模增大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程 序
第二十八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已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二)具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已领取建筑许可证,基础工程已领取基础开工证;
(四)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道路及场地平整等工作已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五)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特区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不具备前款所列条件进行施工招标的,施工招标无效。
第二十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向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经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协议条款,其中招标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或长度、规格)、结构特征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工程地质情况、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二)招标内容;
(三)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
(四)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
(五)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其依据;
(六)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的时间、地点;
(七)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八)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十)工程实物量清单和主要材料设备表;
(十一)工程施工图纸及其设计资料,包括设计说明及工程地质勘探资料;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在施工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施工企业,并重新确定施工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组织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招标申请经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标组织者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二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投标的文件;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一览表;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组织者在审查前条所列材料后,确定投标人,并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确定投标人后,招标组织者应及时召开招标会议,通知投标人参加,对招标文件作解释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必要时可组织投标人察看工程现场。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招标组织者投送。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出。送出的投标文件如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出。
第三十六条 招标组织者应自施工投标截止之日起在下列期间内召开开标会议:
(一)中小型工程十天;
(二)大型工程二十天。
第三十七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组织者主持。
招标组织者应当通知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即告作废: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九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定标会议。
评定标会议由招标组织者主持,招标机构组成人员参加,并邀请建筑业协会派员列席会议。
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工程的评定标会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四十条 定标应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四十一条 评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组织者应于七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金和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由开标至定标的期间,小型工程为三日,大中型工程为十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三条 业主与中标人应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于定标后二十日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四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由业主向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开工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不进行施工招标的,责令不准开工或停止施工,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施工招标无效,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擅自选用未在特区注册的外地或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招标或指定承包人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另行招标或指定承包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再分包或转包的发包人处以再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六个月内禁止参加施工投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增大投资规模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招标的,施工招标无效,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弄虚作假,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和材料的保证等真实情况的,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六个月内停止组织施工招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陪标,一标多投,哄抬标价,或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个月内禁止参加施工投标。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区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底审查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招标中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在施工投标中向有关人员行贿或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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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更正的函

国家经贸委


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更正的函

产业[20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的规定,经审查核准对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部分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进行更改,对产品技术参数进行更正并撤销部分产品。

  现函告如下:

一、更正

(一)汽车生产企业

1.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02)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奥迪AUDI A6L2.4轿车
发动机型号
APS
APS 或ALG

2
奥迪AUDI A6L2.4AT轿车
发动机型号
APS
APS 或ALG


2.东风汽车公司 (目录序号03)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东风牌EQ6790型客车
外形尺寸:(高度)
2900
3170

2
东风牌EQ6790R型客车
外形尺寸:(高度)
2900
3170


3.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05)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SVW7183AGi上海帕萨特轿车
最大扭矩(N·m/r/min)
162/3500
168/3500

2
SVW7183BGi上海帕萨特轿车
最大扭矩(N·m/r/min)
162/3500
168/3500

3
SVW7183DJi上海帕萨特轿车
最大总质量(kg)
1835
1850

燃油消耗量(L/100km)
7.9
7.4

最高车速(km/h)
200
205


4.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06)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SGM7160SL型轿车
外形尺寸(mm)
4026×1608×1420
4056×1608× 1440

前悬(mm)
720
750

2
SGM7160SLX型轿车
外形尺寸(mm)
4026×1608×1420
4056×1608× 1440

前悬(mm)
720
750

3
SGM7160SLXAT型轿车
外形尺寸(mm)
4026×1608×1420
4056×1608× 1440

最高车速(km/h)
170
160

前悬(mm)
720
750


5.金华北方福来车辆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07)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BFC6900型豪华客车
载重量或载客人数
27-33+1+1人
19-33+1+1人


6.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序号29)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DD6112H7S大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
(DD6112HQ)
DD6112H7

2
DD6112H8大型旅游客车
底盘型号
(DD6112HQ)
DD6112H7

3
DD6112H6CS大型客车
发动机型号
(WD615.61K11)
WD615.61K11、WD615.67A-6


7.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42)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SWB6105A3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941A三类
SWB6941A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2
SWB6105HDP-3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02CH
SWB6102CH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3
SWB6105HP1-3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01CH1
SWB6101CH1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4
SWB6105HP1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01CH1三类
SWB6101CH1三类

底盘生产厂
底盘生产厂: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5
SWB6105KHP1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01CH1三类
SWB6101CH1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6
SWB6105KP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941三类
SWB6941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7
SWB6105P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941三类
SWB6941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8
SWB6115CQ-3双燃料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QH
SWB6112CQH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9
SWB6115HP2-1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三类
SWB6112CH三类

底盘生产厂
底盘生产厂: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0
SWB6115HP2-3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D三类
SWB6112CHD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1
SWB6115HP2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三类
SWB6112CH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2
SWB6115HP5-3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3D
SWB6112CH3D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3
SWB6115KHP2-1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三类
SWB6112CH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4
SWB6115KHP2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三类
SWB6112CH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5
SWB6115KHP3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1三类
SWB6112CH1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6
SWB6115KHP5-1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3三类
SWB6112CH3 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7
SWB6115Q-3型压缩天然气单燃料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QH
SWB6112QH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8
SWB6962PC1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961C1三类
SWB6961C1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8.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目录序号44)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NJ5046XYCF型依维柯防弹运钞车
产品型号
NJ5046XYCF型依维柯防弹运钞车
NJ5046XYCF型依维柯防弹运钞车及底盘

2
NJ5046XYCF2型依维柯防弹运钞车
产品型号
NJ5046XYCF2型依维柯防弹运钞车
NJ5046XYCF2型依维柯防弹运钞车及底盘

3
依维柯牌(IVECO)NJ6716EJF型依维柯客车及底盘
外形尺寸(长×宽×高)(mm)
7130×2400×2950
7220×2400×2950

接近角/离去角(°)
22.5/9.5
22/9.5

前悬/后悬(mm)
960/1990
1050/1990

4
依维柯牌(IVECO)NJ6756EJF型依维柯客车及底盘
外形尺寸(长×宽×高)(mm)
7540×2400×2950
7630×2400×2950

接近角/离去角(°)
22.5/9.5
22/9.5

前悬/后悬(mm)
960/1990
1050/1990


9.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57)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DN6471-M轻型客车
VIN
LDNP18RJ
LDNH19RJ

LDNH10RJ
LDNM19YJ

2
DN6472轻型客车
VIN
LDNP18RH
LDNL19RH

LDNH10RH
LDNL19YH

3
DN6473轻型客车
VIN
LDNL17YP
LDNL19YP

LDNE17YP
LDNE19YP


10.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目录序号61)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江铃牌JX1021DAX型厢式货车
外形尺寸(mm)
4920×1690×1750
4975×1690×1750

底盘型号及类别
JX1021DS
JX1021DSA(三类)

2
江铃牌JX1021DSAX型厢式货车
外形尺寸(mm)
4920×1690×1800
4975×1690×1800

底盘型号及类别
JX1021DS
JX1021DSA(三类)

3
江铃牌JX5023XYCDS型运钞车
外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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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果政〔2008〕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州退牧还草退化草原补播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理,发挥补播草地生态和社会效益,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按照国家及省政府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参照《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投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
  第三条 退化草原补播草地是指在原生植被盖度20%以上的退化草原通过人工、机械种植适宜当地土壤、气候条件的多年生优良牧草草地。退化草原实施补播后,对补播草地进行有效管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退化草原补播草地必须安排在已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乡(镇)。补播工程完成后,对重、中度补播作业区必须采取围栏封育措施。按照谁的草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要将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的管护工作列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对补播草地管护好的乡镇进行表彰,对补播草地管护不好的乡(镇)进行批评,对管护不力且情节严重的乡(镇)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 州、县农牧部门,县、乡(镇)人民政府、牧委会、合作社、牧户要层层签订管护合同,落实各级部门和牧户管护补播草地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以乡(镇)负总责、牧户自行管理为主、草原监理部门监督的三位一体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牧委会、合作社要做好对补播草地管护宣传工作,不得在补播当年和第二年牧草返青期、生长期、结实期进入补播区放牧。从第三年开始,牧民依据县草原监理部门确定的载畜量进行适度放牧利用。
  县人民政府要将本管护办法及管护合同以藏汉两种文字印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签定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补播草地管护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列入乡规民约中,加强宣传,强化管理。
  第八条 州、县农牧部门要适时对补播区域进行鼠(虫)害动态监测,鼠(虫)害严重的地区要及时上报,积极争取国家投资,进行鼠(虫)害防治。
  县、乡(镇)人民政府、牧委会、合作社、牧户要积极筹措资金,对补播区域的鼠(虫)害及时进行防治。
  第九条 补播草地不得租赁、互换、转让、借用和流转。
  第十条 补播草地围栏封育后,牧户不得拆除、倒卖配套的围栏设施。绝不允许牧户在补播草地封育期间进行放牧、偷牧。
  第十一条 州、县草原监理部门每年对补播草地封育情况定期进行动态监测,并核定载畜量。
  第十二条 退化草原补播草地必须由工程监理人员根据实际作业面积,采用GPS定位系统进行上图定位,并在1:10万地形图上勾绘补播区域。工程监理人员要准确测算每个项目户的补播面积,建立牧户档案,为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与牧户签订管护合同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县草原监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补播草地的管护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三次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全面履行管护合同的牧户发放饲料粮补助费,对未履行管护合同的牧户按《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变现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相应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州、县、乡人民政府在每年8—9月要举办一次补播草地管护现场观摩会。对补播草地管护好的牧户进行表彰,对补播草地管护不力的牧户予以批评,以调动牧民群众的管护积极性
  第十五条 对鼠害防治不力,拆除和倒卖配套围栏设施的,视情节扣减当年的饲料粮补助费,情节严重的追回补播草地建设费,并在三年内不安排农业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农牧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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